新证券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协议收购制度的法律问题与完善

浅析我国协议收购制度的法律问题与完善[摘要]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家们为了实现资本利润最大化,向公司收购领域投入了大量的资本,进而实现以更少的资金控制更多的企业的目标。
在过去的三十年里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国内资本运作也逐步迈上了国际舞台,然而就现状而论,我们的并购不论是在规模还是效率上与国际资本运作都还存在很大的距离。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主要是协议收购,这种状况还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而,有必要对协议收购进行深入研究并通过种种措施对其进行规范。
[关键词]协议收购;证券法;中小股东利益;谨慎义务一、协议收购及其特征(一)定义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集中竞价的证券交易场所外,与上市公司的特定股东协商,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①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协议收购的交易双方并不是收购人与被收购人,而是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的特定股东。
这种交易是交易的双方就股份转让、转让价格、交易方式、交割及过户手续等协商一致的合同行为,应由市场进行调节,之所以要在此对其进行探讨是因为这种双方的合同行为不仅仅是一个财产权的转移,还涉及企业的控制权的转移,在涉及上市公司时甚至还关涉广大的股民的切身利益,有时甚至还涉及国家安全。
(二)协议收购的特征尽管在理论上有多种收购方式,但在我国实践中,协议收购是最主要的收购方式,②这不仅是由我国的实际国情所决定的也是由协议收购这一方式所具有的特殊特征或者说优势所决定的。
在实践中主要存在较多的收购方式是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这两种收购方式存在如下区别:(1)交易的场所不同。
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在场内通过交易系统竞价进行,而协议收购则是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合约的方式进行。
(2)信息披露义务不同。
根据现行《证券法》,要约收购的投资者持股比列在5%以上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内地与香港对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之比较——兼议我国《证券法》的完善

内地与香港对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之比较——兼议我国《证券
法》的完善
郑新俭
【期刊名称】《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2(55)3
【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是重大的证券交易活动 ,各国均对其实行一定程度的监管 ,以维护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
香港《守则》规制详尽完整 ,并具很强的可操作性 ,我国《证券法》则粗略得多。
【总页数】5页(P338-342)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监管
【作者】郑新俭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7
【相关文献】
1.论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若干基本法律问题--兼论我国《证券法》的完善 [J], 韩朝炜
2.浅论上市公司收购原则:兼谈对我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完善 [J], 丁凤楚;叶巍
3.中国内地与香港公司法比较研究——兼谈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J], 肖宇民
4.世界三大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比较——兼论我国《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 [J], 丁凤楚
5.上市公司收购规则原则浅论——兼谈对我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完善 [J], 丁凤楚;叶巍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一、我国的立法现状(一)法律规制1、《证券法》第101条第2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第8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第33条:“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二)解读1、抽象标准:突出了目标公司管理层的一般性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明确不得为包含敌意收购在内的收购行为“设置不适当的障碍”2、具体规则:明确了对目标公司管理层采取反收购措施进行限制的范围,对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之外的行为,没有明文加以禁止,同时允许了目标公司管理层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反收购行动的议案。
3、时间限制:限制反收购措施的具体规定局限于针对“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的时段,从而对目标公司可能在事前采取的反收购安排缺乏约束力。
(三)评价1、价值取向: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战争,法律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2、检验方法:由于(1)我国明确禁止的反收购措施很少,(2)未像英国那样把反收购措施的决定权赋予股东大会,(3)也未像美国那样确立了成熟的董事信义义务和商业判断规则标准。
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检验法律反收购措施合法性主要是通过判断其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我国《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收购

浅析我国《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收购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收购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领域。
上市公司收购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战略布局,也对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这一活动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形式上市公司收购,简单来说,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从形式上看,上市公司收购主要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以获取公司控制权。
这种方式具有公开性和公平性的特点,能够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使他们有机会按照相同的价格出售自己的股份。
协议收购则是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通过私下协商,达成股份转让协议,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收购。
这种方式相对较为灵活,但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合法的收购方式,如间接收购、行政划转等。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和意义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多种多样。
对于收购方来说,可能是为了实现产业整合,扩大市场份额,获取协同效应;也可能是为了获取优质资产,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还有可能是出于财务投资的考虑,期望通过收购获得资本增值。
从宏观角度来看,上市公司收购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资本市场效率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收购,优质的资产和资源能够向更有能力的经营者集中,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同时,也为资本市场注入了活力,促进了资金的流动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规定(一)信息披露要求《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在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时,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证券法第五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制度(2)

证券法第五章上市公司收购制度(2)第二节一般收购制度一、一般收购的特点已持有公司发行在外5%以上股票的投资者,继续购买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行为,属于一般收购。
根据《证券法》第79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据此,一般收购具有以下特点:1.收购方是持有或潜在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5%以上股份的投资者,无论所持有或潜在持有的股份是否为流通股,均构成收购方,应遵守一般收购规则的约束。
2.一般收购无须发出收购要约。
一般收购可依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一般交易规则实施和完成。
就委托买卖来说,投资者可以作出股票委托买卖指令,证券经纪公司接受委托并执行该指令后,即可按照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等交易规则办理收购事宜。
就自营买卖来说,证券公司可以凭借自己的股票账户与资金账户直接下单,完成一般收购。
其间,无须采取“收购要约”方式。
这是一般收购与继续收购间的重大不同。
3.一般收购以收购上市股票的5—30%为界限。
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股票5%以上的投资者,才受一般收购规则的约束。
若投资者持有股票数量低于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5%者,则视为一般投资行为,不受收购规则的直接约束。
如果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公司30%股票后,继续购买股票的,则属于继续收购,应遵守关于继续收购的特殊规则。
4.一般收购在本质上是受特别规则约束的股票交易行为。
按照“收购”的固有含义解释,仅包括向其他投资者购买股票的含义,而不包括向其他投资者出售所持股票的内容。
但按照《证券法》一般收购的规定,大股东所持股份增减达到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5%时,均应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即减持股份也属于一般收购规则所规范的行为,故一般收购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情况。
我们认为,减持股份明显不符合公司收购的固有含义,不应置于公司收购制度中,而属于信息披露制度范畴。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经济法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经济法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经济法引言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经济法逐渐成为公司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不仅对公司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整个市场的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角度分析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包括基本概念、法律法规、制度设计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概念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一个资本市场主体通过购买目标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资产,实现对目标上市公司的控制或主导地位的过程。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包括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经营效益等。
上市公司收购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两种形式,友好收购指的是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的收购行为,而敌意收购则是指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收购意愿遭到目标公司的抵制和阻挠。
二、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在我国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上市公司收购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制度规范,保障了市场的公平公正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主要受到《证券法》的监管。
《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收购方在进行上市公司收购之前需要进行披露,并且面临一定的时限要求。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收购方对于目标上市公司的现金报价和交易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三、制度设计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设计应当兼顾市场效率和投资者保护两个方面。
一方面,制度应当鼓励上市公司之间合作和合并,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行业的整合;另一方面,制度也应当强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在制度设计方面,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1. 收购报价披露要求的明确化在收购方进行收购报价前,应当明确规定报价披露的要求,包括收购方的资金来源、报价的合理性分析等。
这样可以提高收购报价的透明度,降低操纵市场的风险。
2. 对收购信息披露的监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加强对收购信息披露的监管。
我国公司并购中职工权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并购中职工权益的保护摘要:公司并购是一个市场交易行为,在并购过程中,往往只重视如何通过并购使公司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常常忽视甚至是无视公司职工的权益。
保护职工在公司并购中的权益需要完善、有效的机制,处理好公司与职工的关系是顺利开展公司并购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公司并购职工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认为我国公司并购的形式主要有四种,即股权(股份)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转让、公司合并。
职工权益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一种,如何在并购过程中进行合理的保护,对公司并购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
一、职工权益保护对公司并购的必要性(一)职工权益保护对并购的影响公司并购后,公司的内部结构或外在形式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会对公司职工的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般而言,公司并购对职工权益的损害除了常见的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劳动保险费等外,还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解除和降低劳动条件。
如果公司在并购之后全部吸收所有职工,并给予其并购前的同等工作条件,这种做法比较理想但现实中很难实现。
公司有时不得不根据其发展的需要及财务考虑来决定哪些人留下,哪些人离开,因此公司并购中常常伴随着裁员等现象。
除了裁员,公司并购还可能会对一些未裁人员降低其劳动条件以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比如减少福利、降低薪酬等。
职工权益的保护问题本质上是公司与职工劳动关系的问题。
这种劳动关系处理不好,会给公司经营带来许多麻烦,尤其是在并购过程中,因为涉及到财务、融资、资产、反收购、整合等风险,一旦发生风险,可能会导致并购失败或者拖累并购公司,产生诸多不必要的损失。
(二)职工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对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其主要的理论依据是基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该理论是指公司在谋求出资者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所承担的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是由各利害关系人缔结契约而形成的社会组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集合,而且是包括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甚至政府、社区居民在内的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集合。
基于新证券法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优化

基于新证券法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优化封文丽郑孟燕(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石家庄050061)摘要: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是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主要形式,如何切实保障要约收购过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一直都是各国证券立法和监管的重要任务。
自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对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立法层面上的回应。
鉴于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的修订和实施过程中的不足,该制度在未来的上法及修订过程中要注重区分持股目的,建立多层次的持股披露制度,适当约束要约义务豁免的权利并更加尊重收购双方的意愿。
关键词:证券法;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监管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373(2020)12-0027-06—、弓[言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叫其中,第四章专门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了详尽的安排与约束。
要约收购作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一种主要收购方式,也是转移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手段,其法律制度体系的规范对于收购双方、控股股东、中小股东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都有重大影响。
新证券法在要约收购的信息披露、简化豁免程序、表决权差异安排以及加大惩处力度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使得企业融资和并购重组更加便利高效、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最大保护。
二、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的变迁自1990年正式成立上海证券交易所到如今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实现了从无到有、从简到繁、从股权分置到全流通、从审批制到注册制的跨越式发展。
与此同时,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也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不断变迁和完善,笔者将这一变迁划分为两个阶段。
基于股权分置改革对要约收购类别、性质以及审批程序的直接影响,笔者将关于我国要约收购制度的法律文件划分为两个阶段,如表1所示:(一)要约收购制度法律体系的确空我国最初实行的要约收购制度直接照搬了中国香港的规则,从而间接继承了英国要约收购制度的作者简介:封文丽(1967-),女,河北平山人,硕士生导师,教授,供职于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方向:证券市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 三 +关 于 发 出 强 制 性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的 规 定 *强 制 要 约 收 购 是指投资者及其一致人行动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以发
行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和要求)向上 市 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强制 要 约 收 购 对 于 持 有 法 定 比 例 股 份 的 大 股 东 是 义 务)对 于 其 他 股 东 是 赋 予 了 决 定 股 份 的 选 择 权 *这 是 保 护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维 护 投 资 者平等地位的有效措施*我国修改前的!证券法"第八十一 条 在 发 出 收 购 要 约 的 义 务 方 面)只 对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持 有 人 的 收 购 行 为 引 发 的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进 行 了 规 定)同 时 规 定 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引发的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免
第 二 +关 于 一 致 行 动 的 规 定 *一 致 行 动 是 指 两 个 以 上 的 人 通 过达成某种协议)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相互配合以取得或 巩 固对某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采取一致行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 份 应 视 为 一 人 所 有 *当 持 有 的 股 份 达 到 法 定 比 例 时 )必 须 履 行 披 露 或 强 制 要 约 等 义 务)这 是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立 法 中 规 范 一 致 行 动 的基本原则)世界各国都对其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因为它是上 市 公 司 收 购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6 *修 改 前 的 !证 券 法 "对 此 没 有 涉 及*在实践中)有的投资者通过共同持有的方式)来规避信 息 披 露 和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如 收 购 人 通 过 协 议 或 其 他 安 排 )与 其 他 收 购 人通过采取一致性行动)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或者取得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制 权)但 单 个 收 购 人 持 有 的 股 份 并 没 有 达 到 要 求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的 比 例 )而 合 并 计 算 已 经 达 到 *修 改 后 的 !证 券 法 "通 过 增 加 共 同 持 有 的 规 定 )明 确 和 解 决 了 这 个 问 题 *这 主 要 体 现 在 第 八 十 六 +第 八 十 八 和 第 九 十 六 条 中 *与 修 改 前 的 第 七 十 九 条 相 比)第八十六条将两款中的-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 的 股 份 达 到 百 分 之 五 .修 改 为 -投 资 者 持 有 或 者 通 过 协 议+其 他 安 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 .* 根 据 修 改 后 的 规 定)一 致 行 动 人 如 果 共 同 持 有 的 股 份 达 到 百 分 之 五 )也 必 须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这 一 方 面 有 利 于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上 市 公 司 及 时 了 解 该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权 变 动 情 况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并 提 出 对 策 *另 一 方 面 有 利 于 证 券 市 场的信息公开)这对防止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保护中小 股 东的利益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断 创 新 *这 样 规 定 就 为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方 式 的 创 新 留 下 了 空 间 )是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不管是从 国 外 的 情 况 还 是 !证 券 法 "实 施 后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看) 这种规定是较为合理的*这次对收购方式的补充)尽管很 简 单) 但具有重要意义*该章随后的条款对其他问题进行规定时都相 应地考虑了其他收购方式下的特殊问题*
的 股 份 达 到 一 定 比 例)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转 让 活 动 以 外 的 其 他 合 法 途 径 控 制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份 达 到 一 定 程 度)导 致 其 获 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 有利于对公司进行战略重组)提高公司市场价值)促进国民经 济 的 发 展)然 而 由 于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具 有 极 大 的 不 稳 定 性 和 高 度 风 险性)又很容易波及整个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纷纷采取 一 系 列 措 施 对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实 行 法 律 监 管 )以 确 保 其 规 范 运 作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尚 不 成 熟)加 强 和 完 善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的 法 律 监 管 就 显 得更为重要*
一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概 述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已经依法上市交易的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份)以 实 现 对 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目 标 公 司 &控 股 或 者合并的行为*公司制在我国实行还不到 ,$年)有关公司收 购 的 实 践 还 处 于 尝 试 阶 段 )所 以 其 理 论 探 索 也 刚 起 步 *在 我 国 的 法 律 文 件 中)国 务 院 颁 布 的 !股 票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与 !证券法"中)虽都以专章的方式对上市公司收购作了专门 规 定) 使 其 成 为 一 个 专 门 的 法 律 术 语)但 同 样 没 有 对 该 概 念 给 出 明 确 的定义*直到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才对上 市 公 司 收 购 作 出 法 律 界 定)从 而 使 其 成 为 一 个 具 有 明 确 定 义 的 法 定概念*该-办法.第 ,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 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
第 四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被 收 购 后 限 制 转 让 的 规 定 *限 制 收 购 者 将 收 购 的 股 份 再 行 转 让 的 目 的 是 防 止 出 现 -假 收 购+真 操 纵 .的
7 417
科技信息
基础理论研讨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是 公 司 控 制 权 移 转 的 重 要 手 段)也 是 督 促 公 司现任管理层勤勉尽责的不可或缺的市场约束机制之一*近几 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收购案件风起云涌)收购人既 有 国 内 企 业 也 有 国 外 企 业)收 购 的 目 标 公 司 既 有 国 有 企 业 也 有 非 国 有 企 业 )受 让 的 股 份 既 有 国 有 股 和 法 人 股 也 有 社 会 公 众 股 )收 购 方 式 既 有 要 约 收 购 也 有 协 议 收 购 *这 些 案 件 的 发 生 )一 方 面 促 进了产权市场的证券化)推动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另一方面 也 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科技信息
基础理论研讨
浅论新!证券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
安徽财经大学#$%&级硕士研究生 陈 永
’摘 要(上市公司收购是证券市场发展中的必然现象)如何将其纳入良性运行的轨道)以促进资源的充分有效利 用 是 法 学 领 域 的 重 要 研 究 课 题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作 为 一 种 重 要 的 经 济 行 为 和 法 律 行 为 )必 须 依 法 进 行 *文 章 立 足 于 我 国 !证 券 法 "对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制 度 的 修 改)探 讨 了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的 概 述)着 重 分 析 了 修 改 后 的 !证 券 法"对 于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的 相 关规定的完善* ’关键词(证券法 上市公司 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