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探析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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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 各个部门法都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公司法也不例外。世界各国的成文公司法都明示或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借以体现其基本价值观念。①但是,对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各种专着、教材较少涉及,也没有专题的研究。已有的研究对于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我国公司法应当包括哪些基本原则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认真分析、总结出符合公司运行规律和市场、社会对公司要求的基本原则,对于我们把握公司法的精髓,促进公司制度在我国健康地实现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我国公司立法的实践和公司法理论,对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问题进行一些探讨,祈请方家指正。

; 一、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 对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公司法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规律的反映,是贯穿公司立法的指导方针。公司法的原则反映了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和成果,集中体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和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需要。②有人认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其它对内对外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它是克服公司立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是贯穿于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根本准则。从功能来看,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律规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公司的性质、目的、任务和方法的综合体现,在公司法体系中起凝聚和统帅作用,在公司立法中起依据和准则的作用,在公司执法中起指导和制约作用。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公司法的本质决定的。③

; 上述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第一种观点将公司法原则看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规律的反映,没有与公司运行这种更为接近的规律直接联系,似过于宽泛;将公司法的原则看作是贯穿公司立法的指导方针,不考虑司法、执法等,又似过于窄狭。第二种观点笔者也有两点持保留意见。一是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其它对内对外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将适用公司法基本原则主体仅限定于公司似有不妥。二是认为公司法基本原则是克服公司立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鉴于公司法在一定意义上属于组织法,各国采用的都是制定法的形式,且修改频频,立法的局限性较为容易克服,因此将公司法基本原则看作是克服公司立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似显理由未必充足。笔者更同意将公司法基本原则看作是审判机关创造性司法的依据和准则。

; 反映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根本规则属性有两层来源:第一,来自于它内容的根本性;第二,来自它效力的贯穿始终性。④这是我们衡量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出发点。因此,笔者认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运行规律的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是贯彻于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根本准则。这个定义,包含三层含义:其一,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公司运行规律。这里的公司运行规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运行规律。其它相关制度的构建必须符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则也就违背公司运行规律。这层含义反映了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的根本性。其二,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公司法基本原则对于公司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活动都具有约束力。其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规范作用。公司的设立、变更、组织、终止和公司的内

外部关系都要遵循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 二、公司法基本原则种类

; 关于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具体种类,人们的看法也不一致。有人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公司设立趋向准则设立原则;有限责任原则;平等的原则;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原则;维护和债权人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职工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原则;公司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⑤有人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保护、公司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有限责任原则;股权平等原则,公司内部权力合理配置原则。⑥; 上述观点中,总结出了不少值得借鉴的思想和原则,但也有不足之处。比如,公司设立趋向准则设立原则仅仅属于公司设立原则的范畴,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多数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准则设立原则,也不能因此将它升格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任何法律部门都具有的基本要求,没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再予以阐述;其它像保护职工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原则、维护股东和债权人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原则、公司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原则等过于注重一个方面,而没有将它们作为一个有机整体。

; 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公司立法的指导思想、国外公司立法的成功经验、公司运营的基本规律、我国公司立法的实际,可以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利益均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 三、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 (一)利益均衡原则

; 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的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

均衡的原则。利益均衡意味着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的否定。坚持利益均衡原则,就要较好研究围绕公司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及诸多关系可能对公司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并进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各种利益的地位通过制度化的安排,使公司这一企业法律形态发挥出较佳的社会效益,抑制其负面作用。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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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 关于股东股权平等的原则,我国《公司法》多有体现。比如,《公司法》所规定的一股一权的表决权原则:拥有一份出资或股份就享有一个表决权,拥有若干份出资或股份就享有若干个表决权; 同股同价的发行原则: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股同利的收益原则:股东拥有相同的股份,就必须获得同等收益,主要体现在股息、红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

股东股权平等原则,促使人们打消投资的顾虑,公司的集资能迅速实现,公司的运转机制富有生机活力。

; 当然,股东股权平等原则也有例外。比如,为防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消除股东股权事实上的不平等,对股东股权平等进行适当限制等。

; (五)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 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的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可以说,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建立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皆与股东有限责任密切相关。抽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代公司法律的大厦将难以支撑,现代公司的法律体系就必然失去重心。○12股东有限责任并非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的一个原则,而是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们将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既是符合现代公司法的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国公司立法实际的。

; 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定的量的有限责任;其二,公司独立责任,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互分离。股东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责任属于公司责任,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股东有限责任也有缺陷,比如,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受害人的利益等。在公司法实践中,要在发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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