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重点环节管理办法

医疗安全重点环节管理办法
医疗安全重点环节管理办法

医疗安全重点环节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医疗质量管理,防范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缓解医患矛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手术科室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一)标准:

1、诊断治疗符合“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流程”。

2、住院病人中医治疗率≥60%、好转治愈率≥90%,住院药品费用≤25%。

3、住院时间符合该病区平均住院日要求,择期手术术前住院日≤3天。

4、患者对医疗服务满意度达到90%以上。

5、病历质量符合“围手术期医疗质量管理”要求:⑴即术前须有一次上级医师查看病人的病程记录(术前小结不能代替);⑵择期手术须有术前讨论;⑶术前告知须有术者参与的依据;⑷术后三天内须有术者查看病人的病程记录;⑸手术纪录须有术者签名;⑹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风险评估记录书写及时规范;

⑺围手术期须有中医参与;⑻术前及术后麻醉医师访视记录规范;

6、病历及相关医疗文书书写符合“规范”要求,入院记录四诊资料完整;首程及日常病程记录理法方药一致;用中药(饮片、成药、注射剂)应有中医辩证;急、危、重、疑难病例讨论及治疗须有中医参与;至少有一次中医师查房记录5要素齐全:辨证分析、治疗法则、处方用药要点讲解记录、及时纠正下级医师的诊疗缺陷;病历甲级率≥90%,无丙级病历,出院病历7个工作日归档。

7、消毒灭菌按照“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措施:

1、严格执行“临床技术诊疗操作规范和流程”。

2、积极行术前检查,选择最佳、最快,最适宜的手术时机和方式。

3、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入院8小时内即完成首次病程记录;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及一般辅助检查;48小时内完成主治医师查房记录、72小时完成副高以上医师查房记录;3日内没有确诊及时组织科内或院内会诊以尽早确诊(以上执行中特殊情况除外)。

4、严格执行医院择期手术管理制度,时限3天内,疑难危重患者及时会诊讨论,报告相关部门或院领导。

5、加强医患沟通,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将病情诊断、特殊贵重仪器检查、特殊治疗、手术方式及并发症等详细情况告知患者或家属,并征得其同意、签字;非患者签字应有授权委托书。

6、按“规范”书写病历,及时、规范,字迹清楚,内容完整,三级医师及时审核签字;

7、加强质量控制、督查,纳入月绩效考核。

二、非手术系列科室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一)标准:

1、诊断治疗符合“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流程”。

2、住院病人中医治疗率≥60%、好转治愈率≥90%;

3、住院时间符合该病区平均住院日要求;

4、病人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90%以上;

5、病历及相关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入院记录四诊资料完整;首程及日常病程记录理法方药一致;用中药(饮片、成药、注射剂)应有中医辩证;急、危、重、疑难病例讨论及治疗须有中医参与;至少有一次中医师查房记录5要素齐全:辨证分析、治疗法则、处方用药要点讲解记录、及时纠正下级医师的诊疗缺陷;病历甲级率≥90%,无丙级病历,出院病历五个工作日归档。

(二)措施:

1、严格执行“临床技术诊疗操作规范和流程”。

2、严格执行“三级医师管理”:入院8小时内即完成首次病程记录;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及一般辅助检查;48小时内完成主治医师查房记录、72小时完成副高以上医师查房记录;3日内没有确诊及时组织科内或院内会诊以尽早确诊(以上执行中特殊情况除外)。

3、保证诊治质量:严格按照医疗诊治程序,合理检查、及时诊断,根据病情合理用药,力求提高诊断准确率、治愈率、好转率,降低无效率和死亡率;

4、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满意度:认真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权、知情同意权、选择权、隐私权,让病人对诊治情况、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标准详细了解,征得其同意、签字;非患者签字应有授权委托书。

5、病历书写及时规范,表述准确,内涵丰富,书写工整。

6、加强质量控制、督查,纳入月绩效考核。

三、医技科室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一)标准:

1、技术操作和诊断治疗符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流程”。

2、医技报告真实、规范、准确、按时,有审核签字;

3、热情服务,耐心解释;病人对辅助检查满意度达到90%以上。

4、按照《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三.医技科室质量管理”的要求做好日常质控工作;

5、医疗废物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

(二)措施:

1、严格执行“临床技术诊疗操作规范和流程”。

2、按照《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医技质量的要求,制定相关医技科室以及质量考核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绩效;

3、杜绝非医学性别检查及无资质人员出报告单;

4、服务热情,解释耐心,协助搬动、挽扶病人,动作轻柔,尽可能提供便民服务措施,不断提高患者对医技科室辅助检查的满意度;

四、急危重病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一)标准:

1、急危重病员诊断抢救治疗措施和方案符合诊断抢救治疗原则,快速、高效;加强中医药在急危重患者治疗中的参与度。

2、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及时、准确、规范书写病历,

3、会诊讨论按照相关制度执行,急诊急危重病人会诊应在≤10分钟到达现场。

4、门诊、急诊留观不得超过72小时,住院病人3日未明确诊断或病情恶化者必须组织相关专业会诊讨论,尽快明确诊断,制定相应诊治计划和方案。疑难危重死亡病例要组织科内进行讨论分析。

5、紧急手术应在5分钟内开出术前医嘱,20分钟内做好必要的术前检查及相关准备,麻醉科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前往病人所在地点(病房、急诊科、放射科、B超室等地)检查病人并随病人进入手术室,手术室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各项准备。急症抢救手术由有关专科按医院手术分类与审批权限规定指派相应职称

6、急危重病员抢救成功率≥80%。

7、急救药品物品齐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8、消毒隔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感染相关规定执行。

(二)措施:

1、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首诊负责制,严格交接班。

2、为急危重病员的检查、入院、手术等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和流程,保证各种措施和方案的有效落实。

3、急危重病员的检查、转科、转院各部门要通力配合,提前做好准备,必须有医护人员陪同和护送,并准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和设备。

4、参加医务人员的培训,人人熟练掌握急危重病员的抢救治疗程序和技术操作标准。

5、在抢救的同时,逐级报告,必要时组织科间和全院会诊及抢救。

6、严密观察病情,记录要及时详细,用药处置要准确,对危急病人应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方可移动。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口头医嘱执行时,应加以复核。

8、及时与病人家属及单位联系,随时将病情进行通报,重要诊治措施、监护计划、有创检查应征得本人、家属或委托人同意,并签署医疗同意书或授权委托书。

五、手术及围手术期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一)标准:

1、术前检查齐全,准备完善。

2、术前小结,择期手术有术前讨论,制定详细的手术方案。

3、择期手术应予手术前一日,急诊手术提前30分钟通知麻醉手术科,参加手术的医护人员必须按时做好准备和参加手术,急诊手术随叫随到。

4、麻醉师术前必须查看病员,制定麻醉方案;术后访视记录规范。

5、病历书写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⑴即术前须有一次上级医师查看病人的病程记录(术前小结不能代替);⑵术后三天内须有术者查看病人的病程记录;⑶手术纪录须有术者签名;⑷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风险评估记录书写及时规范;⑸围手术期须有中医参与;

6、术前履行告知义务须有术者参与,并签署手术同意书及相关医疗文书(授权委托书)。

7、手术人员安排按照《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标准执行。

8、消毒灭菌消毒隔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感染相关规定执行。

9、手术室布局合理、流程规范,手术室器械、药品和设备必须满足手术麻醉需要。

10、医疗废物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

(二)措施:

1、严格执行手术和围手术期管理制度。

2、择期手术前,必须完成必要的辅助检查,尽可能明确诊断,按规定进行术前讨论。

3、做好各项术前准备工作,纠正手术禁忌症相对禁忌症。

4、术前履行告知义务,并签署好规定的手术同意书及相关医疗文书(授权委托书

5、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6

7、严格执行手术操作规范,仔细解剖,准确操作,爱护组织。

8、麻醉师必须进行麻醉探视、术前讨论。做好麻醉准备、术中管理、术后管理和随访。严格掌握拔管指征,不得随意带管回病房。

9、严格遵守手术室工作制度,遵守无菌原则。

10、严格手术器械管理,术前术后清点无误。

11、严格查对及风险评估制度。

12、严格请示汇报制度,手术安排的变动、术中发现异常、“意外”等均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科主任,必要时应立即向医务科、业务副院长或院长汇报,并履行告知义务。

13、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单,粘贴各种标签存放病历中。

14、标本必须行病理检查,必要时展示给病员及家属。

15、麻醉师、术者、护士共同护送病员到病房,并做好交接工作。麻醉医师在24小时内作好随访记录,特殊情况时及时、多次随访。

16、主管(刀)医生及时下达术后医嘱,及时完成手术相关记录,向值班医生做好床旁交班。

17、病区护理根据医嘱和病情认真做好护理、治疗和健康教育、康复指导工作。

18、急诊科、门诊换药室、科室治疗室除开展简单的清创缝合、紧急止血和外科换药术外,不允许开展其他手术。

六、有创诊疗操作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一)标准:

1、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有创诊疗操作项目必须是必要的、可行的。

2、病员及家属同意。

3、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和设备。

4、消毒灭菌消毒隔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感染相关规定执行。

5、医疗废物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

(二)措施:

1、严禁无资质人员操作;及时完成相关操作记录。

2、充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履行告知义务,签署同意书和其他相关医疗文书。

3、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范和常规。

4、认真做好操作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病员心理准备、物质器械、药品、人员等等。

5、操作完成后及时告知操作结果交代注意事项并认真做好护理、观察和随访工作。

七、急救急诊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突发事件)

(一)标准:

1、急诊急救人员相对固定(75%),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具有一定临床经验及技术水平的医师、护士,必须具有较高的急救意识和急救综合能力。

2、院前急救人员24小时待命,接到指令后5分内出车,迅速到达现场开展急救,待病情允许及时转送到指定或病员要求的医院治疗,做好与转诊医院交接工作。

3、急诊抢救药品准备器材齐全,设备(包括车辆)保证正常状态,能满足院内院前急救需要。

4、病历质量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书写留观病历。

5、各种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医院相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措施:

1、加强爱岗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培养爱岗敬业、勇于奉献、“救死扶伤”高尚的职业情操。加强首诊负责制、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等医疗核心制度的学习和落实。

2、医护人员包括救护车驾驶员定期举行急救演练和培训。

3、严密观察急诊病人的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认真执行急诊技术操作规程。

4、遇重大抢救,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应亲临现场指挥抢救。

5、加强与病员及家属的沟通,知晓急救的各种风险,及时签署转送、转诊同意书和其他相关医疗文书。

6、进入我院的急救病员按照医院急救病员“绿色通道”组织急救。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临洮县中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甘肃省病历书写规范》、《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承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律诉讼举证责任。 三、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查对制度、医嘱制度、交接班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以及请示报告制度等有关制度和规定。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四、按照卫生部、甘肃省卫计委、定西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技术准入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技术准入和医师、护士的执业行为,执行医院有关规定。 五、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当用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及时解答其咨询;并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要让病人对手术、麻醉、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条款,新开展技术项目及某些非常规治疗项目风险了解清楚,并于检查或治疗前履行患者同意签字手续。

六、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做好病历和实物封存和保管。按规定保管和复印病历资料,严格遵守病历回收和病历借阅制度。 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做好患者死亡后尸体处理和尸检。凡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冷冻的尸体可延长到7天,并有死者亲属同意签字。 八、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当班医务人员及科室领导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九、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争议时,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院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主管院长报告,并按规定向市卫生局报告。 十、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医务人员要积极做好患者或亲属的解释,化解矛盾,并主动配合医院处理善后工作。 医疗风险预警、防范、追溯机制 一、意义: 在门诊、住院、出院、诊断、治疗、康复等医疗行为的全过程中,医疗风险无处不在。医务人员、患者、卫生管理人员、患者家属、涉及医疗行为的各类人员都可能成为医疗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 前款所称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许可、医疗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执业监督员。医疗执业监督员承担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宗旨和法律保护) 医疗执业活动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提供服务。 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和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疗机构评审工作依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设置规划)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本区、县卫生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 第九条(设置申请)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 第十一条(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的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下同)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职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限制条件)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妇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一、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 组长:邱学华 成员:史艺萍、贠玲侠、李晓娟、董向红、张英、王艳丽 二、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1、科室主任是科室质量与安全第一责任人。 2、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医院的各项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对本科室的医疗质量全面负责,应进行实时监控、指导,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4、制定本科室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监督落实; 5、结合本专业特点及发展趋势,制定及修订本科室疾病诊疗常规、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制订及修订本科室的质控工作制度、人员职责。 6、在医务科和护理部的指导下,负责本科室医疗、护理质量控制检查工作,抓好科内诊疗质量、护理质量、医疗文件书写质量工作。 7、本科室拟开展新技术的审议、申报与日常管理; 8、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协调处理医患关系; 9、科室医师资格准入、临床岗位准入考核及在本科室轮转培训的青年医师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10、研究制定科室临床路径、单病种质控实施办法,做好、临床路径、单病种质控管理工作; 11、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按时报送院内主管部门。 12、定期对本科室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研究,做好科室的质量自测自评,分析科室医疗质量数据、病人投诉情况,质量缺陷问题,查找医疗、护理、管理隐患,自评工作优劣。对违反相关制度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及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妇科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邱学华 组员:史艺萍、贠玲侠、李晓娟、董向红、张英、王艳丽 专职质控员:史艺萍 具体职责分工: 史艺萍:负责医疗核心制度落实情况、患者安全目标、知情告知 贠玲侠:负责患者病情评估、危急重症病人的处理 李晓娟:负责医疗风险的防范与与医疗安全 董向红:负责合理用药、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基药使用 张英:负责临床路径、单病种管理 王艳丽:负责护理质量与安全 三、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员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检查、评判和分析。相关科室质控员负责本科室计量仪器的使用期管理,并保存其检验证复印件以备查。 2、临床科室质控重点内容是:科室各种医疗文件书写质量,用药及治疗方案的合理性,协助主任、护士长督促和落实医院质量控制方案,督促做好医疗活动环节的规范操作及各种医疗方案的实施,并向科主任、护士长汇报科室质量管理各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医技科室质控员应注意各种操作的规范性,报告单填写规范,各种仪器的标准校正、维护是否及时,性能是否正常。各科质控员对本科室质量控制检查建立规范记录,每月进行一次质控分析,每季有一次小结,半年和年终有一次总结。 4、质控员每季度向科室公布一次科室质量检查情况,向全科提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整改建议。监督检查医院关于提高医疗质量的整改意见及科室质控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5、向院质量管理部门汇报科室质量管理运行情况及质控工作改进建议。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范例(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8925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Examples of medical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 1.应完善医疗安全责任制,使各科室(部门)和各级医务人员做到层层对医疗安全负责。 2.责任制应达到有责任目标、有实现目标的保障措施、有检查考核办法、有奖惩激励制度等要求。 二、医疗安全教育。 1.目的 目的旨在使医务人员在思想认识上、职业道德上、应变能力上和保证医疗安全的心理状态及技能上,排除各种主观障碍。 2.医疗安全意识教育: (1)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意识; (2)增强医疗安全责任感,增强医疗安全管理的法律意

识; (3)克服自身及周围有关方面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医德与医疗安全相关教育:包括医德理念与医疗安全、医德规范与医疗安全和医患关系与医疗安全等相关性的认识。 4.质量管理知识与医疗安全相关教育: (1)医疗安全教育是质量教育的重要内容; (2)为保障医疗安全又需要掌握相关的质量管理知识,主要是医疗服务质量安全质量特性的内涵与外延知识、标准化管理知识和医疗缺陷管理知识等。 5.医疗技术与医疗安全相关教育: 应紧密结合继续医学教育,将医疗安全教育贯穿于医学技术教育之中。 三、医疗缺陷检控与安全把关。 1.医疗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随机性特点。因此,必须时时处处进行缺陷检控,加强医疗安全把关,以防患于未然。

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1995.07.01 【实施日期】199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1995年7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所); (三)中心卫生院、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 (八)急救中心(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所); (十一)护理院(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育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领取工商执照的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整形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申请设量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管理。驻京的各军兵种及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制度

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制度 为保障患者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各类危险因素,确保诊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治疗的有效性。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对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降低医院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成本。积极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指定本制度。 一、医疗风险定义 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可能会导致损失和伤残事件的不确定性和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不安全事件、并发症及由这些因素导致的医疗纠纷等。 二、建立医疗风险评估和防范的组织机构 l.医疗风险评估和防范团队 由多学科人员组成,包括医疗、护理、管理、药剂、设备管理、后勤保障、保卫等。 2.建立医疗风险评估体系 基于医疗风险评估、建立常规的医疗风险种类、确定每一类风险的具体危险因素、确定分析方法、选择医院优先级的医疗风险事件,采取有效、动态的医疗风险防范、控制措施。 三、医院风险防范和控制方案 处理原则“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重在预防” l.通过完善医院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活动过程。 (l)完善诊疗护理常规、收治标准,界定有关专业疾病收治范围、促进诊疗规范管理。

(2)加强围手术期安全管理,完善手术分级管理、手术授权和再授权机制,加强手术风险评估制度、重大手术审批制度、非计划再次手术的管理,对个人技术实行准入管理,提高手术科室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手术质量和安全管理。 (3)实施首诊负责、完善急诊分流制度,确保急诊绿色通道的畅通,完善重危病人的转送流程,为病人提供连贯的医疗服务。 (4)规范药物使用流程,尤其是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 (5)完善院内感染各项管理制度,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规范管理。 (6)落实病人安全目标各项制度,加强患者入院坠床/跌掉风险评估、手术部位标记、术前安全核查、病人身份确认、高危险药品管理、危急值管理、病人安全转科转院等。 (7)落实病人转科、转院、出院计划制定等制度,确保安全。 (8)确保病人与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之间沟通及时有效。 2.健全临床督导和审核制度,落实各项医疗核心制度 (1)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等全院质量改进体系的有效运作。 (2)完善院科两级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职能部门与临床、医技辅助科室间的有效沟通与协作。 3.健全专业教育与培训制度 (1)完善岗前培训、三基培训制度,对医务人员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进行定期培训考核。

xx医院-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制度

xx医院 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制度 为保障患者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各类危险因素,确保诊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治疗的有效性。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对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降低医院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成本。积极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指定本制度。 一、医疗风险定义 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可能会导致损失和伤残事件的不确定性和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不安全事件、并发症及由这些因素导致的医疗纠纷等。 二、建立医疗风险评估和防范的组织机构 1、医疗风险评估和防范团队 由多学科人员组成,包括医疗、护理、管理、药剂、设备管理、后勤保障、保卫等。 2.建立医疗风险评估体系 基于医疗风险评估、建立常规的医疗风险种类、确定每一类风险的具体危险因素、确定分析方法、选择医院优先级的医疗风险事件,采取有效、动态的医疗风险防范、控制措

施。

三、医院风险防范和控制方案 处理原则“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重在预防” 1、通过完善医院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活动过程。 (l)完善诊疗护理常规、收治标准,界定有关专业疾病收治范围、促进诊疗规范管理。 (2)加强围手术期安全管理,完善手术分级管理、手术授权和再授权机制,加强手术风险评估制度、重大手术审批制度、非计划再次手术的管理,对个人技术实行准入管理,提高手术科室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手术质量和安全管理。 (3)实施首诊负责、完善急诊分流制度,确保急诊绿色通道的畅通,完善重危病人的转送流程,为病人提供连贯的医疗服务。 (4)规范药物使用流程,尤其是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 (5)完善院内感染各项管理制度,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规范管理。 (6)落实病人安全目标各项制度,加强患者入院坠床/跌掉风险评估、手术部位标记、术前安全核查、病人身份确认、高危险药品管理、危急值管理、病人安全转科转院等。 (7)落实病人转科、转院、出院计划制定等制度,确保安全。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江西省病历书写规范》、《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承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律诉讼举证责任。 三、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查对制度、医嘱制度、交接班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以及请示报告制度等有关制度和规定。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四、按照卫生部、河北省卫生厅、保定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技术准入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技术准入和医师、护士的执业行为,执行医院有关规定。 五、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当用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及时解答其咨询;并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要让病人对手术、麻醉、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条款,新开展技术项目及某些非常规治疗项目风险了解清楚,并于检查或治疗前履行患者同意签字手续。 六、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做好病历和实物封存和保管。按规定保管和复印病历资料,严格遵守病历回收和病历借阅制度。 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做好患者死亡后尸体处理和尸检。凡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冷冻的尸体可延长到7天,并有死者亲属同意签字。 八、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当班医务人员及科室领导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九、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争议时,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院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主管院长报告,并按规定向市卫生局报告。

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脑病科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疗制度、医疗技术 1.重点抓好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 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交接班制度、病历书写规 范、查对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知情同意谈话制度等。 2.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的管理。 3.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 规范和常规。 4.加强全员培训,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二)病历书写 重视医疗文件的内在质量与安全。医疗文件是医护人员临床思维的凭证是诊疗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有很强的书证作用;同时医学模式的改变,对医疗文件的书写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医疗文书的内在质量管理,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1.《病历书写规范》的再学习和再领会。 2.病历书写中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字迹的清楚性; 3.体检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上级医生查房的及时性和记录内容的规范性;

5.日常病程记录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包括上级医生的医疗指示, 疑难危重病人的讨论记录,危重抢救病人的抢救记录,重要化验、特殊检查和病理结果的记录和分析,会诊记录、死亡记录和死亡讨论记录等); 6.正确对待家属同意治疗意见的签字。《知情同意书》的签订实际 上是双向性的,医护人员必须保持头脑清醒,正确对待家属对治疗操作同意的签字,在治疗中要精益求精,尽可能避免发生意外。临床医生在选择治疗方式、方法、药物、护理措施的同时,要对家属讲清利弊,充分征求意见,尊重患者或家属对治疗方法的选择权。 治疗知情同意记录的规范性(包括住院病人72小时内知情同意谈话记录,特殊检查、治疗的知情同意谈话记录,医保患者自费<特殊>药品和器械知情同意谈话记录等); 7.治疗的合理性(抗生素的使用、更改、停用有无记录和药物的 不良反应有无报告和记录,处方〈包括精神、麻醉处方、引产药物〉的合格率等); 8.归档病历是否及时上交,项目是否完整; (三)医院感染管理 1.医院感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2.医院感染散发病历报告落实情况; 3.清洁、消毒、灭菌执行情况; 4.手卫生与自身防护落实;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与规范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与规范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与规范 一首诊负责制度 1、所有到医院门急诊就诊的患者均应得到有效的就医指导首诊接诊医师应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治耐心解答患者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治; 2、不是本科的疾病应认真及时转诊或请会诊并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清晰不得推诿患者.对于急诊转诊值班医师(120)应负责护送以免发生危险. 3、所有收入各病区的患者均应得到及时的检查治疗.若发现本科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请有关科室会诊必要时转入相应科室进行治疗并 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清楚.若有本科相关的疾病应负责随诊继承协助治疗. 二三级查房制度 (1)科主任每周至少查房1次. (2)主任或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至少1次. (3)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 (4)住院医师查房每日2次上下午各1次对危重病人24h随时查房. (5)节假日查房每日2次分别在上午正常上班1个半小时内下班由值班医生再查. 第 2 页共 2 页

(6)急诊由门急诊二线医生或副主任医师和一线医师及实习医师查房每日常规查房2次节假日在上班1个半小时以内进行查房. 三疑难危重病例会诊讨论制度 1. 对疑难患者 (1)各病区收治的疑难病例应在各病区主任的指示下尽快完善各项检查. (2)全科每周进行1次疑难病例讨论各病区疑难病例必须提交全科病例讨论以最终确诊并明确治疗手术方案.讨论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相关医师参加术者必须参加病例中及记录本中应详细记录.讨论前经主治医师应预备好相关材料必要时检索文献. (3)对科内讨论不能明确诊治方案的患者应报告院方(医教科)以组织全院或相关科室联合会诊或请院外专家会诊. (4)节假日或急诊疑难患者应由值班医生向本级上级主管医生汇报医师主持进行疑难病例讨论做好详细记录并向科主任及院总值班汇报以明确诊治方案避免延误病情. 2.对危重患者 (1)各治疗组(或病区)在病房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带领下应及时讨论确定治疗方案并密切监护患者认真观察病情变化及时记录病程. (2)在每日下午交接班时当班医生向科主任或值班医生汇报病情进行进一步讨论及时发现诊治过程中的问题调整治疗方案. 第 2 页共 2 页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一、院长对全院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负全面责任。业务副院长要开展经常性的医疗安全教育和医疗护理工作检查,督导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 二、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责任书,严格执行各项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医务人员与科主任、科主任与院长分别签订医疗安全责任状,主管副院长(院委会委员)追究连带责任。 三、科室负责人对本科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负有直接责任。教育并指导本科医务人员严格履行医疗护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及时查处和纠正违章行为,坚持管理从严、教育从严的原则,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四、不定期地检查督促各项医疗安全制度的落实,研究预防医疗事故和有效措施,教育医务人员以德治院。 五、各类各级医务人员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差错事故承担直接责任。要严格履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六、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因下列过失引起医疗纠纷本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不遵守劳动纪律、脱岗、串岗或在工作场所从事非医疗活动; 2、服务态度恶劣、接待不热情、解释不耐心;

3、不履行本岗位所规定的责任,不执行医疗规章制度违反技术操作规程; 4、不执行医疗质量特别是环节控制的规定; 5、对危重、重症病人不按急诊程序规定处理,不就地抢救,不及时体格检查,不及时出具准确的报告; 6、拒收、推诿延误病人抢救治疗及转移病人造成不良后果; 7、多收、乱收、私收病人现金造成不良影响; 8、向患者或家属索、拿、卡、要,影响医院声誉; 9、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到院外从事会诊、手术、体检、检查、化验等各种医疗活动。 10、行政、后勤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安全差错直接或间接影响医疗工作。 七、医疗事故汇报及处理程序: 1、汇报程序:凡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护士长)汇报,科室负责人应召集有关人员在本科范围内进行分析和采取补救措施,24小时内(重大事故1小时内)向向分管院长或院长汇报。 2、处理程序:医疗事故或纠纷处理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发生医疗事故后,科室负责人应首先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应将有关医疗文件等原始资料妥善保管,严禁涂改、隐匿、销毁。如因输液(血)、注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doc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 一、科室医疗安全责任制 1、科主任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室的医疗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研究、确认本科室的医疗安全风险系数、医疗安全管理或医疗安全保证技术的缺陷度数,以及院方测定的医疗安全系数及其目标值。 3、负责组织、发动本科全体人员,千方百计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本科室医疗安全目标。

4、负责对本科全体人员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措施教育、安全技术教育,以及与医疗安全有关的法律教育。 5、负责分析、研究本科医疗安全管理或医疗安全保证技术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扣薄弱环节并针对实际问题制订和实施医疗安全保证措施。 6、科主任可根据本科情况和特点制订和实施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安全责任制,并进行医疗安全责任考核。

7、根据全院医疗安全奖惩制度,实施本科室医疗安全奖惩工作。 8、根据全院的医疗不安全事件处理程序规定,负责处理本科室发生的事故、差错和医疗纠纷等医疗不安全事件。 二、卫生技术人员医疗安全逐级负责制 1、初级卫生技术人员要努力端正医疗作风,提高技术水平,自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医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在本岗位的业务范围内,保证医疗安全。

2、凡属于非本职所能解决的医疗技术问题、疑难问题以及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的技术措施和病例都必须及时向上级卫生技术人员请示,不得擅自处理。 3、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作为保证医疗安全的中坚力量,一方面要对自己负责指导和管理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安全进行检查、监督、指导、把关,及时处理下级卫生技术人员提出的与医疗安全有关的疑难问题和技术措施;另一方面,必须对自己的医疗安全负责,自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医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努力提高临床科学思维水平。在本岗位和本职业务范围内,保证医疗安全。当遇到对医疗安全无确实把握的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提出,或申请集体讨论、会诊,以确保医疗安全。 4、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正高和副高)是保证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17年 4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质量控制

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质量控制 一、医疗安全界定和医疗安全管理意义 (一)、医疗安全和医疗不安全的界定 1、医疗安全的界定 医疗安全是指:病人在医院医疗过程中不发生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障碍、缺陷或死亡。 2、医疗不安全的界定 医疗不安全是指:病人在医院医疗过程中,凡是由于医疗系统的低能状态、医疗管理过失或医务人员医疗不当等原因,而给病人造成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障碍、缺陷或死亡,均属医疗不安全的范畴。 医疗机构在评价医疗安全与不安全时,应不能超越当时所允许的范围和限度;在制定医疗安全管理标准时,应考虑当时的执业环境及其允许的范围与限度为依据。 (二)、医疗安全管理意义: 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工作者、广大医务人员和病人以及家属共同地心愿,也是标志医疗质量高的体现;医疗不安全则是医疗管理工作水平低下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管理者对医疗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或不善以及对策不力,致使不安全因素不能有效地控制,不能有效地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或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不能有效地避免不良后果,而给病人造成不应有的痛苦、人身损害,残废或死亡的情况,这些现象并非是偶有发生的,所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是全面提升医疗质量的关健,其意义重大。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医疗不安全就不会产生高质量的医疗效果。医疗活动过程无非是朝着二个结果转化,一个是朝着好的方面转化,另一个是朝着不好的方面转化。但不管是哪种结果,都是多种因素作用于医疗活动所引起的,其中医疗活动不安全因素的影响往往表现得十分明显,有的可能是构成不好结果的直接原因,引出轻病变重病,一病变多病,完整的机体变残废或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可以认定,医疗安全与医疗效果是并存于医疗活动中的因果关系,没有完善的医疗安全管理,要想获得良好的医疗效果,是不可能的。 医疗安全是提高医院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因为医疗不安全,会带来延长病人治疗时间和治疗手段复杂化,从而增加物资消耗量,提高医疗成本,增加病人经济负担,有时还要付出额外的经费开支。 只有完善的医疗安全管理才能保证医院功能的有效发挥。医院是以治疗病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其根本任务。如果不能有效地发挥医院功能,以至连病人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甚至增加整个社会的负担,就与设立医院的目的和宗旨相违背。医院这种低能状态许多是医疗不安全的反映。因此,医疗安全管理应当贯穿于医疗管理全过程,并作为医院目标和责任制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医院质量管理与医疗质量管理 医院质量管理:是指医院各项工作的综合性系统化质量管理,是医院各部门和各科室质量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是医院六要素(人、财、物、设备、任务、信息)发挥作用的集中表现,也是医院管理的有机组成部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版卫生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10号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6年9月25日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制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201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国家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及处理流程.docx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及处理流程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正确处理医疗投诉与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及医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创建平安医院,根据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1.医疗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1.1患者或其家属认为医院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失误或过错并导致患者人身、财产、精神受到损害,或者对服务态度和服务价格以及医疗过程中的其它服务不满意,向有关人员或部门投诉要求维护其权益者称之为医疗投诉;如通过解释沟通后仍不能理解,要求医院和医务人员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甚至采取妨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时称之为医疗纠纷。 1.2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医患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诉讼三条途径,必要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务部有义务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 1.3医务部总体负责全院医疗安全。住院病人和急诊病人关于医疗、医技方面的投诉和纠纷由医务部负责接待并处理;门诊病人关于医疗、医技方面的投诉由门诊部负责接待并处理。其他方面的投诉由医务部或门诊部接待后根据具体情况分流指引到相关部门处理:护理方面的投诉由护理部负责处理;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由监察办负责处理;医疗收费方面的投诉由财务部和监察办负责处理;医院秩序、治安方面的投诉和纠纷由保卫办负责处理;后勤服务方面的投诉和纠纷由后勤

办负责处理。护理方面的投诉以及门诊病人有关医疗医技的投诉上升到医疗纠纷时移交医务部处理。 1.4各有关部门均设投诉电话与接待专人,在接待投诉和处理纠纷时,相关工作人员应主动、热情、耐心解释并做好记录,所有患方和院方书面及电子资料均应存档。 1.5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应指派专人立即完善病历及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并妥善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藏、销毁,患方复印或封存后禁止对病历进行任何修改。各种有关药品和材料均应制定专人妥善封存保管,不得擅自采取转移和调换等方式改变其原貌。如有标本者必须保留,以备鉴定。 1.6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医院有关医疗安全工作的规定,如《曹村镇卫生院患者安全目标》、《关于进一步提高手术安全的有关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医疗质量安全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水平,改善医疗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 1.7各科室、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应经常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医疗安全隐患和不良事件,并积极上报。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医疗纠纷者,医院将给予一定奖励。 1.8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对医疗纠纷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唆使病人或家属到医院吵闹或有意扩大事态。 1.9医务部定期将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提交医院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委员会讨论,分析原因、明确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吸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颁布日期:19940226 实施日期:1994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

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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