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相关的法律知识

合集下载

2024工伤法律知识

2024工伤法律知识

2024工伤法律知识一、2024年较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民法典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民法典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民法典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对工伤赔偿制度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2016年全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有关事实上发生的劳动就业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及赔偿。

它明确了劳动就业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科学标准,指导分析认定劳动就业伤害事故,满足人们获得及时、公平合理的工伤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劳动就业伤害事故的责任对象为发生伤害的劳动者,依法对其负有赔偿责任”,这表明劳动者受到工伤后,可以向发生伤害的单位要求赔偿,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申请和调解。

针对劳动就业伤害事故认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责任;未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民法和劳动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这表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工伤赔偿,将依法被追究责任。

认定劳动就业伤害事故责任的基本标准是“职业性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受伤的职业性原因是指“工作及与工作有关的运动活动,在安全条件下应当安全的情况下发生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尽合理义务为劳动者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确保劳动者能安全地完成工作任务。

在认定工伤赔偿的标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按照“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赔偿”原则,被赔偿人受到的损害,可以以“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以及支付劳动者因伤病而停止工作、减少工作量等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两者取其较大者作为赔偿金额的标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劳动就业伤害事故赔偿应当抵销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伤残赔偿、工作报酬损失等”的费用,使受伤的劳动者不受进一步的经济损失。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工伤赔偿制度的规定,不仅保护了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企业注重劳动安全教育和劳动保护,也促进了社会发展与社会进步。

工伤预防培训标准内容

工伤预防培训标准内容

工伤预防培训标准内容工伤预防培训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减少和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工伤预防培训的标准内容:一、法律法规知识: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介绍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2.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介绍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组织和管理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危险作业、事故应急等内容。

3.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规定:介绍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职业危害防控、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病工伤和赔偿等内容。

二、安全生产知识:1.安全意识培养:介绍工作场所的常见安全隐患,提醒员工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

2.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介绍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3.事故案例分析:通过实际事故案例,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提醒员工注意安全风险。

三、安全技能培训:1.紧急救援技能:介绍紧急救援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心肺复苏、急救器械使用等。

2.消防知识和技能:介绍火灾的预防和应对措施,包括灭火器的使用、逃生自救等。

3.安全操作规程:介绍各种危险作业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包括高空作业、电气作业等。

4.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和维护:介绍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提醒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岗位安全培训:1.根据员工的实际岗位,进行具体的安全培训。

包括机械设备操作、化学品安全、高处作业等。

2.重点关注职业健康问题,包括工作姿势、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等对健康的影响,进行相应的防护措施培训。

工伤预防培训内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调整和完善,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始终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并能够正确应对各种安全风险和事故。

同时,员工需要定期进行培训,以保持对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有效掌握和更新。

2024年工伤保险知识总结

2024年工伤保险知识总结

2024年工伤保险知识总结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向员工提供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发生而造成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以下是对2024年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的总结:1. 法律规定和政策变化:在2024年,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变化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内容:- 政府会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 政策方面将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的政府补贴力度,确保各项待遇及时到账。

- 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机制,提高伤残评定标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 增加对高风险行业和岗位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职业卫生和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

- 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监控,确保工伤患者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和康复。

2.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工伤保险适用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全职员工、临时工还是外籍劳工都适用。

- 工伤保险适用于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具体的工伤认定标准由国家和地方规定。

- 工伤保险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发生的工伤索赔,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定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3. 工伤保险的待遇和权益:工伤保险的待遇和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费用待遇:工伤保险会支付因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康复治疗等。

- 伤残赔偿金:对于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工伤保险会支付一定比例的伤残赔偿金,用于补偿其损失。

- 生活补贴和丧葬费:在部分情况下,工伤保险也会支付工伤员工的生活补贴和丧葬费用,用于维持其基本生活和安排丧葬事宜。

- 康复教育费用:对于轻微伤和病情稳定的工伤员工,工伤保险还会支付康复教育费用,帮助其重返社会和就业。

- 工伤津贴:对于因工伤造成短期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工伤保险会支付一定比例的工伤津贴,用于维持其日常生活。

4. 工伤保险的申报和理赔流程:工伤保险的申报和理赔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工伤发生后,员工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必备6个知识点,与你息息相关

工伤认定必备6个知识点,与你息息相关

工伤认定必备6个知识点,与你息息相关
1. 工伤的定义:工伤指的是在工作过程中,因为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受到的身体损害,包括工伤和职业病两种情况。

2. 工伤认定标准: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二是发生了意外事故或罹患了职业病;三是出现了身体损害。

3. 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认定需要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申请,经过医疗机构鉴定,然后进行认定处理。

如果认定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

4. 工伤认定的效力:工伤认定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认定结果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认定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申诉、诉讼和仲裁等程序。

5.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受伤或患病的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丧葬补助金等。

6. 工伤预防和治理:为了避免工伤的发生,企业可以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实施安全关键控制等措施。

对于已经发生的工伤,还需要进行治理和康复,帮助受伤者恢复健康。

工伤保险条例14条

工伤保险条例14条

工伤保险条例14条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对于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一项重要法规。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共有14条,下面将对这14条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定义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定义,明确了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受保对象。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实施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明确了工伤保险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的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费率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费率,明确了费率是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比计算得出的。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面临处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待遇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待遇,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可以获得医疗、康复、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福利。

第六条:工伤认定这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工伤认定应当以劳动者申请为基础,经过医疗鉴定以及行政审批程序来确定。

第七条:工伤医疗这条规定了工伤医疗的范围和待遇,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间可以享受免费治疗等福利。

第八条:工伤康复这条规定了工伤康复的范围和工作,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康复期间可以得到康复治疗和职业培训等帮助。

第九条:工伤鉴定这条规定了工伤鉴定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鉴定,并给出鉴定结论。

第十条:工伤津贴这条规定了工伤津贴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明确了受保劳动者根据工伤程度可以获得不同等级的伤残津贴。

第十一条:工伤生活护理费这条规定了工伤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因工致残后可以获得一定期限的生活护理费。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死亡赔偿这条规定了工伤职工死亡赔偿的标准和受益人范围,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因工死亡后的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第十三条:工伤争议处理这条规定了工伤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工伤争议。

工伤知识宣传

工伤知识宣传

工伤知识宣传
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职业病和工作性质所致的其他健康问题。

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职工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旨在为受到工伤的职工提供医疗、护理、康复和补偿等方面的保障。

为了加强工伤保险的宣传和普及,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伤防治能力,我们需要了解以下几点知识:
1.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适用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包括临时工、派遣工、实习生和劳务派遣人员等。

2. 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受伤、患病与工作因素有因果关系,且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3.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包括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用以及因工死亡家属的抚恤金等。

4. 工伤预防和治疗:预防工伤是最重要的,需要从工作环境、工作条件、职业卫生等方面入手。

如果不幸发生工伤,及时治疗和康复也非常重要。

以上是工伤保险的一些知识点,职工们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发生工伤。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和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 1 -。

工伤保险法十四条内容

工伤保险法十四条内容

工伤保险法十四条内容工伤保险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第十四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规定。

根据该条款,我们可以了解到工伤保险的相关权益和待遇,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执行。

下面将对工伤保险法第十四条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残疾人康复补助金等。

这些待遇的发放,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尽快康复,恢复工作能力,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应当及时足额。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足额地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应当依法确定。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减少或拖延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确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应当与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协助工伤职工进行医疗救治和康复,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保障工伤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最后,根据工伤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这就要求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工伤保险法第十四条的内容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社会各界也要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工伤的法律知识有很多,今天重点给大家介绍六点内容,分别是: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相关规定中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最高院答复中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相关规定中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最高院答复中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
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

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工伤相关的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遇上了工伤的案件,记得及时找律师处理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