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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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汾河绽新颜我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践

千里汾河绽新颜我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践

千里汾河绽新颜我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践佚名【期刊名称】《山西水利》【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3页(P50-52)【正文语种】中文“汾河流水哗啦啦,阳春三月看杏花……”这首传唱半个多世纪至今依然绵延不绝的旋律无疑是最具山西风情的一张名片。

然而曾经逶迤蜿蜒、浩浩荡荡纵贯我省6市27县绵延716公里的汾河干流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跳脱了人们的视线,“有河无水、有水皆污”成了常态,流域生态的日趋恶化绊住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

今年1月1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此举意味着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首次上升到了法律保护的层面,也意味着我省对汾河的治理跃升到了一个从未有过的新高度。

这些日子,我们走近汾河,去听,去看,去感受。

顶层设计理念升级,“综合治理、自然修复”让汾河开启了生态化、全流域、系统性治理的新探索“管涔之山,汾水出焉”。

源于莽莽山林的汾河大小支流100余条,流域面积39 471平方公里。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我省先后4次对汾河进行了大规模开发治理,从最初着力于兴修水库保障发展用水的需要,疏渠筑堤完善防洪体系,到2008年实施的“千里汾河清水复流工程”,治理理念从用水与治水并重,逐步向生态修复转型,通过从外流域调水补给、节水治污和优化水资源配置,结束了汾河多年断流的历史,流域地下水位止降回升。

但是由于长时期的积淀,汾河流域生态趋于恶化的现实仍然难以遏制。

汾河之痛何解?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秉承“综合治理、自然修复”思路,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纳入“十三五”山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志性工程加以推进。

2015年7月,省委、省政府正式印发《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2015~2030年)》,决定采取科学配置水土资源、实施“五水济汾”、恢复水域和重建水系、严控地下水开采、建立河源泉源保护区、加强水污染防治等措施,全面实施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力争经过5年工程建设、10年自然修复,投资1 130亿元,使汾河流域重现生机。

汾河治理实践报告(2篇)

汾河治理实践报告(2篇)

第1篇一、前言汾河,作为黄河的第二大支流,全长713公里,流域面积39700平方公里,流经山西省,是山西省的母亲河。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汾河水质恶化、河床淤积、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改善汾河的生态环境,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近年来,山西省政府高度重视汾河治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报告将对汾河治理的实践进行总结和分析。

二、汾河治理的背景与目标(一)背景1. 水质污染严重:汾河上游的水质污染问题突出,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中,导致河水黑臭,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

2. 河床淤积严重:由于河道管理不善,河道清淤工作不到位,导致河床淤积严重,影响了行洪能力和河道的生态环境。

3. 生态环境恶化:汾河流域植被覆盖率低,水土流失严重,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环境恶化。

(二)目标1. 改善水质:通过治理,使汾河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2. 修复河床:加强河道清淤,提高行洪能力,保障河道生态环境。

3. 优化生态环境:加大植被恢复力度,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汾河治理的主要措施(一)水污染治理1. 工业废水治理:对汾河流域内的工业企业进行整治,要求企业安装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

2. 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3. 生态修复:在河道两侧建设生态湿地,对污水进行净化,提高水质。

(二)河床修复1. 清淤疏浚: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提高行洪能力,降低洪水风险。

2. 生态护岸:采用生态护岸技术,保护河岸不受侵蚀,提高河岸稳定性。

3. 生态修复:在河床两侧种植耐水植物,提高河床的生态功能。

(三)生态环境治理1. 植被恢复:在河道两侧、河床等地种植树木、草皮等植被,提高植被覆盖率。

2. 水土保持: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

3. 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濒危物种,提高生物多样性。

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黄河流域污⽔综合排放标准《陕西省黄河流域(陕西段)污⽔综合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录1 新《标准》制定的背景32 制定新《标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52.1黄河流域(陕西段)在陕西经济和环境保护地位突出52.2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染严重42.3 流域⽔环境容量处于危机状态,纳污总量已超过⽔环境承载⼒112.3 以重化⼯业为主,传统⼯业⽐重⼤的区域特点造成的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污染问题突出142.4 流域饮⽤⽔源⾯临污染威胁,饮⽤⽔安全存在潜在威胁142.5原有标准不能满⾜节能减排和环境管理的需要163.制定新《标准》的意义和作⽤183.1为实现节能减排和流域治理⽬标提供保证183.2 促进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有利于污染集中控制183.3 推进产业结构性污染的治理193.4 确保饮⽤⽔⽔质安全和⼈体健康203.5 强化流域治理的法制观念213.6 为陕西经济发展保留⼀定的环境容量214. 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和指标的说明224.1 新《标准》对污⽔排放去向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排放标准不与功能区挂钩224.2新《标准》规定了哪些指标为什么只规定了19种指标234.3新《标准》与国家标准相⽐严在什么地⽅为什么244.4新《标准》中对污⽔处理⼚排⽔进⾏了哪些规定27对排⼊污⽔处理⼚的污⽔有哪些规定为什么要适当提⾼排⼊污⽔的浓度标准284.6新《标准》中对其它污⽔的排放进⾏了哪些规定294.7 新《标准》对部分⾏业最⾼允许排⽔量作了哪些规定排⽔量是如何确定的314.8 新《标准》执⾏时间段的划分是如何考虑的315 新《标准》的可⾏性和效益分析325.1 执⾏新《标准》是否可⾏可⾏性的程度有多⼤325.2 新《标准》的执⾏将对环境带来哪些影响或效益335.3受新《标准》影响的现有企业出路何在351. 任务来源和《标准》制定的背景“⼗五”期间,陕西省的环境保护⼯作取得显著成效,⽔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初步得到遏制,局部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十二五”山西省地表水水质变化趋势分析

“十二五”山西省地表水水质变化趋势分析

“十二五”山西省地表水水质变化趋势分析王若仪;李雅忠【摘要】According to the Method for the Assessment of Surface Water Environmental Quality,the changing tendency of surface water quality and the main pollutants in Shanxi province during the Twelfth Five-year plan period were analyze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surface water quality in Shanxi province belonged to middle pollution level. The main pollutants of ammonia nitrogen,BOD5 and COD average annual concentration showed a downward tendency. Compared with the end of 11th Five-year,the quality of surface water in Shanxi province has been improved.%按照环保部《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对“十二五”山西省地表水水质状况及主要污染因子变化趋势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十二五”期间,山西省地表水水质总体处于中度污染水平,主要污染因子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年均浓度均呈下降趋势。

与“十一五”末期相比,山西省地表水水质污染状况有所改善。

【期刊名称】《山西建筑》【年(卷),期】2016(042)014【总页数】2页(P185-186)【关键词】地表水;水质;污染因子;变化趋势【作者】王若仪;李雅忠【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山东济南250100;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山西太原 03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91.21山西省地处华北地区西部,黄土高原东翼,东依太行山与河北、河南两省为邻,西、南隔黄河与陕西、河南两省相望,北与内蒙古自治区毗连,国土面积15.6万km2。

中国七大水系污染情况及治理措施三组ppt课件

中国七大水系污染情况及治理措施三组ppt课件
五 淮河水域污染情况
淮河是一条省际河流, 横贯河南、安徽、江苏、山东4省流径34个地市共182个县(市)耕地面积和人口密度居全国7大江河流域之首。
淮河水污染的现状:在淮河流域82个水质监测断面中, 只有54.8%的断面达到I一IV类水质要求,8.9%的断面达到V类水质要求, 干流水质基本达到规划目标高锰酸盐指数为III类的要求。 流域枯水期水质较差, 丰、平水期水质相对较好. 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
辽河流域
四 辽河流域
辽河是中国东北地区南部的最大河流,是中国七大河流之一。古代称句骊河,汉称大辽河,五代以后称辽河,清称巨流河。发源于河北平泉县,流经河北、内蒙古、吉林和辽宁4个省区,在辽宁盘山县注入渤海。全长1430公里,流域面积22.9万平方公里,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之一。辽河全流域由两个水系组成:一为东、西辽河,于福德店汇流后为辽河干流,经双台子河由盘山入海,干流长516公里;另一为浑河、太子河于三岔河汇合后经大辽河由营口入海,大辽河长94公里。
松花江的回忆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爆炸事故发生后,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苯类污染物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有机物。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23日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为确保哈尔滨市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于1月23日23时起,关闭松花江哈尔滨段取水口,停止市政供水管网向市区供水。
"富民桥下海河水泛黄熏人“
污染好严重,心痛呀。
天津海河因污染物流入出现大面积死鱼
海河水域的治理措施
一、建立海河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市市政局、海河开发办、海河沿岸各区政府等有关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协商海河水环境保护问题。 二、完善海河巡查制度。海河沿岸各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对海河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水上巡查。 三、增加海河水质监测密度。对海河水质由月监测一次改为月监测两次,溶解氧、氨氮等主要指标每周监测一次。

汾河流域水污染控制措施布局

汾河流域水污染控制措施布局

汾河流域水污染控制措施布局李晓芳【摘要】通过对汾河流域水质污染现状分析可知,汾河流域水质污染主要原因是大量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未达标排放、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且收集率低、中水回用率低、畜禽养殖污染、农村垃圾污染和农药化肥面源污染等。

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入河排污口整治、点污染源控制、面污染源治理、再生水回用等水污染控制措施,使得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有极大的改善。

【期刊名称】《黑龙江水利科技》【年(卷),期】2016(044)006【总页数】3页(P49-50,140)【关键词】汾河流域;污染控制;河流水质;控制措施;总体布局【作者】李晓芳【作者单位】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太原03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52汾河位于山西省的中南部,是山西省最大的河流,为黄河的第二大支流,被山西人称为母亲河。

汾河流域面积39 471 km2,东隔云中山、太行山、太岳山,与滹沱河、漳河、沁河为界;西隔吕梁山与黄河北干流为界;北隔芦芽山与桑干河同源;南以稷王山与涑水河为界。

汾河流域是山西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加快,流域内废污水排放量不断加大,河道内垃圾随意堆放,面源污染严重,河流水质不断恶化。

维护汾河的健康生命,保护山西人民美好家园,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汾河干流沿程共设有13个监测断面,自上而下分别为:静乐水文站、寨上水文站、汾河二库(坝上)、兰村水文站、迎泽桥、小店桥、汾河二坝 (坝上)、汾河三坝、义棠水文站、赵城(石滩)水文站、临汾、柴庄水文站和新绛。

汾河的6条主要支流共设9个监测断面,分别是上静游、娄烦、芦家庄、松塔、盘陀、东庄、涧桥、浍河水库和南堡。

根据各断面水质现状监测资料统计分析可知,汾河流域内河流水质优于Ⅲ类的河长仅占约24%,而水质为劣Ⅴ类的河长约占63%,由此可见,汾河流域水质污染严重。

水质污染主要原因是大量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未达标排放、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且收集率低,中水回用率低、畜禽养殖污染、农村垃圾污染和农药化肥面源污染等。

山西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财政政策及相关建议

山西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财政政策及相关建议

山西境内黄河流域涵盖11市、86个县(区、市),国土面积11.46万平方公里,占全省73.1%;2018年底人口2702.9万人,占全省72.7%;地区生产总值12159亿元,占全省72.5%。

山西地处黄河中游,承上启下,是“华北水塔”和京津冀绿色生态屏障,也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最脆弱、污染最严重、结构性问题最突出的地区之一。

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对于山西从根本上改善生态环境、在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子,保障黄河安澜具有重大意义。

一、山西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成效一是水沙治理成效显著。

黄土高原蓄水保土能力显著增强。

截至2019年底,黄河流域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54万平方公里,向黄河年输沙量由上世纪末的1.2亿吨减少到1700万吨。

防洪抗旱体系基本建成。

水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2019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18.0%。

二是水土流失有效遏制。

累计完成退耕还林任务430万亩以上,退耕还林草生态效益显著,年涵养水源4.65亿立方米,固土873.7万吨,减少风蚀地表土324.36万吨,对有效治理荒山荒沟、遏制水土流失、减少风沙危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成为京津冀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2019年通过万家寨引黄南干和禹门口提黄工程供水,实现向汾河生态补水6.2亿立方米,初步实现由“水瓶颈”向“水支撑”的转变。

三是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大气污染显著改善,全省PM2.5平均浓度好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平均水平。

“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成效显著,2020年1-6月份,汾河流域国考断面全部退出劣V 类水质,累月及单月水质均创历年同期最优。

以汾河谷地为中心的地下水位持续回升,晋祠难老泉地下水位累计回升26.15米。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加快推进,矿区生态得到逐步修复。

二、山西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一)产业布局集聚和结构偏重并存,生态历史欠账多因产业结构和历史原因,山西煤炭产业存在沿河分布、污染集中、风险集中的特征,煤炭产业的发展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采煤生态破坏欠账较多。

浅谈汾河河源区水资源保护的对策

浅谈汾河河源区水资源保护的对策

经处 理就直接排 人汾河河源 , 生活垃圾等 污染物 随意堆放 , 河源水环 给
境造成严重 的威胁 。
平均 降水量 4 0 m,多年平 均河川径流量 4 3 万 m ;9 | 2 0 年 9 .m 3 8 7 ]19 0 0 - 多年 平均降水量 5 1 多年平均河川径流量 49 0万 m 。东寨断 面 3 .mm, 7 3 3 代 表河长 l . k 汛期水 质为 m类水 , O 8 m, 非汛期水 质为 Ⅱ类水 , 水质 良好 ,
该 区水量较 为丰富 , 因流 经山 区, 道下切较深 , 地高 , 流利 但 河 耕 径 用 率很 低。根据忻 州市第二次水 资源评价成果 ,9 6- 0 0 15 - 2 0 年多年平 均
降水量 5 77mm,多年平均 河川径流量 618万 m’18 - 2 0 2 . 8 ;9 0- 00年多年 -
露。 1 水 资 源状 况 . 2
蕴藏着 丰富的大理 石、 花岗岩资源 。在 汾河 河源区存在着一些非 法开 办 的采石 场, 造成局部植被破坏 , 水土流失现象 比较严重 。
() 3 污水随意排放 , 河源水 环境受到影响 。汾河河源区内东寨 、 山 涔 两个 乡镇 2万多常住人 口及 逐年增加的旅游人 口, 大量的生活污水未 将
11 自然 地理 概 况 .
旅游业 每年用水约 6 万 m , o 均取 自汾河河源区泉水。煤矿 、 采石场取用
水 以及无序 的汾河河 源旅 游对汾河河源 区造成 生态环境破坏 , 响了其 影
可持续利用 。 22 汾河河 源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 的问题 .
汾河发源 于宁武 县管涔 山南 麓 的雷鸣寺 ,汾河河 源区 面积为 5 6 5 k ,南北 长约 3. k 东西宽 约 2 . k . m, 2 8 m, 8 m 按行政 区划属 于忻州 市宁武 2 县的一部分。 区是全省重点林 区, 该 区内现有耕地面积 0 9 h 2 地 . 万 m, 4 林 面积 1 7万 h 。 . 7 m。共有 8 9个 自然村 , 总人 口 23 万人 。 0 6年宁武县农 -l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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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防治汾河流域水污染,改善水质,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汾河流域的干流、支流、泉源、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汾河流域的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汾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汾河流域水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在汾河流域内,应当严格控制采矿,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植树造林,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维持汾河干流和支流的水量,维护生态环境用水,增强水环境自净能力。

第七条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将规划中确定的项目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汾河流域不同水域、河段的水环境质量要求和保护目标,制定汾河流域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管理区划。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管理区划的要求。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汾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跨行政区域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状况,应当定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该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汾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应的实施方案。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每年向排污单位下达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排污单位必须按期达到排污总量削减的要求。

第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禁止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汾河干流的市级行政区域交界处,设置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断面,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监督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

汾河流域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一级支流的入河口,设置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断面,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监督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项目和技术等方面,对宁武雷鸣寺至娄烦汾河水库的汾河流域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优惠、扶持政策,保证引黄水质安全。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汾河源头划定保护区范围,有计划地进行移民搬迁,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禁止在汾河源头保护区范围内采伐林木、采矿、挖砂、采石。

第十六条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森林、草地、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建立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干流河岸两侧各3公里范围、三给村以下干流河岸两侧各2公里范围为重点排污控制区。

在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汾河流域其他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污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炼焦、冶炼、洗煤、选矿、造纸、化工、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搬迁。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以上汾河干流和水体开发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流域,不得新增排污口或者扩大排污量;三给村以下干流、支流、湖泊和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新增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泉域管理机构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置。

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停止运行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在汾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九条汾河流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并保证正常运行。

在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时,应当配套建设市政污水排放管网和垃圾收集设施。

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鼓励垃圾分类处理,提高垃圾综合利用率。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在汾河流域内排放工业废水,应当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向汾河干流和一级支流排放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

第二十一条禁止向汾河流域干流、支流及河滩、岸坡、坑塘、溶洞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外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和防渗漏、防流失、防扩散、防产生有害化学反应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汾河流域内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规模化畜禽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污染。

第二十三条在汾河流域农田灌溉水体中,禁止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禁止浸泡、清洗、丢弃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与器具;禁止排放油类;禁止排放焦油渣、剧毒废液。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田灌溉水质定期组织监测,并公布水质状况。

第二十五条在汾河流域内输送、存贮废水和污水的管道、沟渠、坑塘等,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

禁止在汾河流域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在汾河流域内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单位的名单。

第二十八条汾河流域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向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或者损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相邻上游和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污染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水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或者损害。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擅自拆除、改造、停止运行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汾河干流和一级支流排放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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