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分析
法律案例合同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由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供货,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告甲公司基本情况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原告甲公司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信誉良好。
(二)被告乙公司基本情况被告乙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货物批发业务。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被告乙公司在业内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
(三)合同内容1. 合同签订日期:2019年4月1日2. 合同标的:一批货物,共计1000吨3. 合同价格:每吨1000元,总价100万元4. 交货时间:2019年4月15日5. 付款方式:货到付款6.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三、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乙公司应在2019年4月15日前将货物交付原告甲公司。
然而,截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乙公司仍未履行交货义务。
原告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院判决(一)判决结果1. 被告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 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二)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标的、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合同十大经典案例及分析

合同十大经典案例及分析案例一:买橘子引发的合同误会。
话说有个小商贩老张,在街边摆摊卖橘子。
小李路过,看到橘子很新鲜,就跟老张说:“大爷,你这橘子我全要了,一共多少钱?”老张乐呵地说:“算你50块吧。
”小李说:“行,不过我得先去旁边超市买点东西,回来拿橘子,钱我先给你。
”老张收了钱。
可是等小李回来的时候,老张以为小李说的“全要了”是指他车上剩下的那半袋橘子,而小李觉得是摊位上所有的橘子呢。
分析:这里的问题就是合同内容不明确。
他们只是口头约定了“全要了”这个模糊的概念,没有具体界定到底是哪些橘子。
在正式的合同里,哪怕是这种小买卖,如果能明确数量,比如说“摊位上现有三筐橘子共100斤”,就不会产生这样的误会了。
这就告诉我们,合同里哪怕是最简单的买卖,关于标的(这里就是橘子的范围)一定要明确规定。
案例二:租房的“惊喜”小王要租一间房子,和房东赵姐签了合同。
合同上写着“房租每月1500元,押一付三”。
小王住进去之后发现,房子的下水道老是堵,而且屋顶还漏水。
小王找赵姐,赵姐说:“合同里可没说房子必须没毛病啊。
”分析:这就是合同里没有考虑到房屋质量相关的条款。
虽然小王可能因为想赶紧租到房子没太在意这些细节,但是在正常的房屋租赁合同里,房东有义务提供适合居住的房屋。
这就好比你去餐厅吃饭,虽然合同(菜单算一种简单合同形式)没写菜里不能有沙子,但你肯定觉得菜应该是干净卫生的。
小王在签合同之前应该要求房东明确房屋的基本状况,或者在合同里加上类似“房东保证房屋基本设施完好,可正常使用”这样的条款。
案例三:合作开饭馆的“坑”小张和小刘打算合作开饭馆。
两人签了个简单的合同,说一起出钱,利润平分。
结果饭馆开起来后,小张天天在饭馆忙前忙后,小刘就偶尔来看看。
到了年底算利润的时候,小刘说:“咱们说好利润平分,我也出了钱,我就拿我的那一半。
”小张可就不乐意了,他觉得自己付出的劳动多,应该多拿点。
分析:这个合同只考虑了出资,没考虑到双方的劳务付出。
合同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为甲公司与乙公司。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乙公司则是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商。
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一批建筑材料,用于甲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程项目。
合同约定了供应材料的种类、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将材料交付给甲公司。
但在工程使用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三、案件分析(一)关于建筑材料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
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部分材料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质量问题。
(二)关于乙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 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2. 退还已支付的货款;3. 赔偿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损失。
关于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乙公司应当履行。
关于退还已支付的货款,由于乙公司已履行了交付材料的义务,甲公司应退还乙公司货款。
关于赔偿工程损失,由于乙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
施工方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施工方遂停止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增加的工程款和赔偿停工损失。
争议焦点:1. 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工期延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2. 施工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3.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一、关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属于客观情况,但并非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关于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但并非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因此也不属于情势变更。
二、关于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增加合同约定工程款的,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在本案中,施工方要求增加工程款,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无权单方面要求增加工程款。
合同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21年6月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货物延迟交付,直到2021年8月才将货物全部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货物存在瑕疵。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定金。
二、案情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且货物存在瑕疵,构成违约。
(1)关于货物延迟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违约行为对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延迟交付货物,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货物质量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定金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合同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信誉的建筑施工企业。
2018年5月,甲公司决定开发一座住宅小区,经过招标程序,乙公司以最低投标价中标。
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该住宅小区的全部建筑工程,合同总价为2亿元人民币,工期为18个月。
合同中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
案例分析:一、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问题1. 招标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招标程序选择了乙公司,招标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 投标报价是否合理?乙公司以最低投标价中标,但最低投标价并不一定代表最合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甲乙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1. 工期延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乙公司应在18个月内完成工程。
然而,由于乙公司施工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加快施工进度,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 工程质量问题在工程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施工的住宅小区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防水层破损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住宅小区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解除与争议解决1. 合同解除由于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因此,甲公司应首先尝试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则可以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设备的生产和交付,甲公司应在收到设备后15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如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5%。
2021年6月30日,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设备,但乙公司以生产延误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7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遂拒绝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已经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设备,但乙公司拒绝履行,且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5%。
因此,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3. 乙公司以生产延误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并非因不可抗力导致,而是由于自身生产延误。
因此,乙公司以生产延误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不成立。
三、结论综上所述,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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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日本A商社大连分社(分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山东某纺织厂订购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布料,并在我国国内完成了交货付款等手续。
随后,日本A商社大连分社在大连将该批布料加工制成某规格的制服,并将这批制服销售给了日本本土的另一家公司,日本B公司。
这里涉及两个合同:日本A公司大连分社与我国山东某纺织厂的合同以及日本A公司大连分社与日本B公司的合同。
问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哪一个应当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分析:如果以《合同公约》的规定为标准,则后一个应当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前者虽然是一个中国企业与一个日本公司的合同,但这个合同在中国境内已经完成了交易,是中国国内合同;而后者虽然交易双方都是日本公司,但它涉及进出口问题,是跨越国界进行的贸易活动,可以理解为买卖双方的营业地不在同一个国家的货物买卖合同。
因此,我们应注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它不考虑交易双方的国籍,而考虑双方营业地是否在同一个国家。
这里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营业地的确定。
A公司本身是日本公司,营业地在日本,其设在大连的分社属于日本国籍,但该分社的营业地为大连,而与本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也是其大连营业地。
案例2一个中国商人在韩国汉城参加一个交易博览会时与一个日本商人相识,双方在汉城就一批热带水果的交易达成一个协议:该日本商人将这批热带水果销售给中国商人,交货地为菲律安的马尼拉港。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的法律,该合同应适用以下哪个国家的法律?
(1)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日本的法律
(2)买方营业所所在地中国的法律
(3)合同签订地韩国的法律
(4)交货地菲律宾的法律
分析:如果没有其他因素影响,并且当事人也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该合同应适用合同订立时责方营业所所在吨的法律,即日本的法律。
因此选(1)。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案例3英国商人A以CIF条件从阿根廷进口3000吨小麦,并将其中1000吨转卖给英国商人B,B已经付清价款。
但在货物运达英国港口之前,A宣告破产,其所有财产(包括这3000吨小麦)被列入破产财产清单进行破产清算。
英国商人B得知消息后,向主持破产清算的官员提出:这3000吨小麦中的1000吨已经被转卖给B,并且B已经付清价款,应归还给B。
这一要求被官员拒绝。
问:这1000吨已经转卖给B的小麦是否应归还给B?
分析:不能。
尽管英国商人A已经明确将1000吨小麦转卖给英国商人B,而且B也已经付清价款,但该1000吨小麦仍然属于3000吨小麦的一部分,尚未特定化,因此小麦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给B。
B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参加破产清算,不能要求归还该1000吨小麦。
案例4我国某航空公司向欧洲Airbus公司订购15架A一320型客机。
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未明确约定的,适用《合同公约》的规定。
而根据《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围的规定,该公约不适用于飞机的买卖。
你认为我国某航|空公司与欧洲Airbus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这一条款是否有效?
分析:有效。
关于公约适用问题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二是可以改变公约条款的效果。
这就是《合同公约》第6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的含义。
当事人既可以在整体上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排除公约的个别条款,取消个别条款的效力,本例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更完善的条款建议是:“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调整,但公约第2条不包括在内。
”
案例5 9月1日,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该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B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
菲律宾B公司知道这批货物正在运输途中。
问:(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0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B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2)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分析:首先,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0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仍有义务继续付款。
’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其次,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
案例6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铜的合同。
合同规定装运期为2000年11月,价格条款为CIF天津200美元/吨。
合同订立之后,A开出信用证,规定最晚装船期为2000年11月30日。
11月27日,正当B租的船舶要进装运港装运时,突然遭遇飓风袭击,船舶紧急到临近港口避难。
B通知A,因发生飓风,交货要延迟几天;随后提交了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由于市价下跌,A接到通知后立即向B公司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B公司坚持将货物运到天津。
12月10日货到目的港,A拒收货物。
B以150美元/吨的价格将货物转卖,并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请分析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买方可以索赔哪些损失,卖方的抗辩是什么?
答案:买方权利:购得货物并获取相应利润。
义务:在货物到达装运港后接收货物。
办理货物进口有关手续。
承当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
卖方权利:出售货物获取相应利润。
义务:准时交货,如有意外事故应及时通知买方。
办理货物出口有关手续,负责联系船只,可帮买方办理货物保险业务。
承当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
支付运费。
此案例中,买方因卖方的延迟交货而导致货物无法及时出售,至使货物市价下跌而未能获利,买方可以向卖方索赔其按合同如期执行而获取的合理利润。
而卖方的抗辩理由在于不可抗力而导致时间上的延误,不属于违约,相反是买方单方面自动毁约。
卖方仍装船履约是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买方不提货属于毁约,故此买方应对卖方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