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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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基于此规定,专门从事设备、机电和钢结构生产并提供安装业务的生产企业,为了规避按照混合销售征收17%税率的增值税负担,往往通过两份合同,即一份销售合同和一份安装合同的形式,将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行为,从而实现销售部分缴纳17%税率的增值税,安装部分缴纳11%的增值税的目的.这种利用两份合同将混合销售行为分解为销售和安装的行为,实现节税的目的到底存不存在税收风险呢?分析如下.(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法律界定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和房地产销售等.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2、兼营行为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3、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根本区别和相同点从以上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界定分析可知,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相同点是:既有销售货物的行为又有销售服务的行为.两者根本区别是: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销售行为中含有销售货物又含有销售服务的行为,而且该服务是对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服务,两者是精密相连的.例如,消防设备厂家销售设备给客户同时给客户提供安装,安装的设备是其销售的设备.而兼营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一项销售行为中有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服务或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货物的行为,例如,既有设计资质也有建筑资质的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有设计服务(6%的增值税税率)和建筑服务(11%的增值税税率),就是兼营行为,分别纳税,而不是混合销售行为.二是发生两项以上的销售行为,每项销售行为之间就是兼营行为.例如,某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安装资质的设备厂家与设备购买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只发生销售设备的行为,而没有对其销售的设备提供安装收费.但是该设备厂家为购买其设备的客户提供了安装该客户从别的厂家购买的设备,签订一份安装合同,则该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安装资质的设备厂家就是发生了兼营的行为,应分别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实践中如何判断”一项销售行为”还是”两项销售行为”,一般是以签订一份合同就认定为”一项销售行为”,签订两份合同就叫”两项销售行为”,如果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价格,也认定为一份销售合同,就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二)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1、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1)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认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呢?有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财税[1994]26号第四条第(一)项)”宣布作废.因此,目前如何判断”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省税务局的判断标准各异.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基本上是以”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即企业经营的主业是货物销售的则按照17%税率计算增值税;企业经营的主业是服务销售的则按照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问题是所谓的”主业”如何判断,实践中有两个标准:一是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主营业务范围来判断,如果主营业务范围是销售批发业务,则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主营业务范围是销售服务范围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二是按照一年收入中销售收入的比重来判断,如果销售货物收入在一年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超过50%则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服务的收入在一年收入中站的比重超过50%,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2)地方层面的政策规定根据营改增后的各省制定的政策来看,基本上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按照主业来判断.例如河北省、上海市、山东省和湖北省国税局.二是按照企业对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分开核算来判断.例如河北省、上海市、山东省、海南省和湖北省国税局.三是与国家税务总局保持一样的规定,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四是特别规定,例如,大连市国家税局的规定:销售货物部分按照17%计征增值税,建筑劳务部分按照3%缴纳增值税.深圳市国税局规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钢架构等),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3、混合销售行为计税的结论根据以上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税收政策规定,关于建筑领域的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计税,总结如下.第一,对于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由于其经营的主业是建筑安装业务,建筑安装企业外购钢构、设备和建筑材料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11%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中国京冶与上海佩兰钢构公司(只有安装资质)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1000万,其中材料600万,劳务400万元,上海佩兰钢构公司从外购买钢结构并提供安装服务,则上海佩兰钢构公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按照建筑劳务11%征税,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而不能按照销售商品17%征税.第二,既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生产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特别是既有钢结构生产资质又有钢结构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生产企业或钢结构销售企业,如果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和提供建筑服务11%税率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照应按照销售货物17%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既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特别是既有钢结构生产资质又有钢结构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安装企业,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的,而且财务上分别核算钢结构、设备、材料收入和安装收入的,则钢结构、设备、材料收入按照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照应按照销售货物17%计算缴纳增值税.案例: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中冶,股票代码:601618)?)2016年度报告,报告期内,?营业收入2,173.24亿元.其中工程承包业务和钢结构等装备制造业务分部营业收入的有关情况如下:(1)工程承包业务:营业收入为1,863.04亿元;(2)装备制造业务:营业收入为92.71亿元.则工程承包业务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为:85%(1,863.04÷2,173.24);装备制造板块(含钢结构)业务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为:4%(92.71÷2,173.24).根据以上数据分析,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发生的装备制造板块(含钢结构)业务按照11%税率计算增值税.案例2:上海佩兰公司是从事钢结构生产安装和建筑施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钢结构设计、生产、安装和建筑总承包四项资质.钢结构工程业务为其主业,营业收入占比大于公司全部业务的50%.2016年5月承接了上海某大厦总包工程,该工程是钢结构建筑工程.合同分别注明设计服务5000万元,钢结构销售8000万元、建筑安装施工6500万元.假设不考虑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情况,请问上海佩兰公司此工程各项服务的税率分别是多少?适用税率分析:设计服务5000万元适用现代服务业税率6%;钢结构销售8000万元,按从事货物销售17%税率征收;建筑安装施工6500万元,按从事建筑服务11%税率征收.2、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当判断为兼营行为时,销售货物业务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销售劳务业务则按照销售劳务缴纳增值税,例如劳务是建筑安装服务,则按照建筑安装服务11%的低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三)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根据以上涉税政策分析,只有建筑服务资质没有生产、销售资质的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建筑服务业是11%)缴纳增值税.而既有产、销售资质又有提供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规避销售劳务部门征收17%的增值税的风险,必须采用以下合同签订技巧:第一,必须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货物销售合同;一份是销售服务合同.第二,在河北省、上海市、山东省、海南省和湖北省等地方,可以签一份合同,合同中必须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劳务的价格,并在财务上必须分开核算,分开开票.以上两种方案中第一中签订合同的方案是最优的方案,肖太寿博士建议最好选择第一种签订合同的方案.2、,在合同中只标明合同总金额.【案例分析51:某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企业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1、案情介绍甲公司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铝合金门窗企业,甲公司销售门窗铝合金给乙公司,货物金额为2340000元,安装金额为555000元;为了降低税负,甲公司如何签订合同更省税?两种合同签订方式: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合同中分别约定:货物金额为2340000元,安装金额为555000元;二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合同,金额为2340000元;一份是安装合同,金额为555000元.以上金额均含增值税,均通过银行收取,甲公司也分别核算了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234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销售2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0借:银行存款55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安装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5000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请分析甲公司签定的两份合同中存在的涉税风险2、涉说分析第一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由于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销售铝门窗和提供安装服务的对象都是乙公司,款项都由乙公司支付,因此,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门窗铝合金并安装的业务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按照17%的税率依法缴纳增值税.应税收入为2340000÷(1+17%)+555000÷(1+17%)=2474358.97元;应缴纳增值税2474358.97×17%=420641.03元第二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会计上分开核算,缴纳的增值税为340000+55000=395000元,比混合销售行为节约缴纳增值税420641.03-395000=25641.03元.[案例分析52:某建筑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合同节税分析]1、案情介绍甲建筑设备安装企业与乙设备生产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甲乙是母子公司.丙房地产公司准备发包工程给甲公司承建,而且甲公司不能再进行分包,假设合同总额为1亿元(含增值税),设备金额为0.6亿元(含增值税),安装金额为0.4亿元(含增值税).甲公司从其子公司乙购买设备0.54亿元[0.6亿元(1+11%)],然后甲公司给丙公司提供安装结算工程款.现有三种合同签订方法: 一是甲与丙房地产企业直接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合同总价格为1亿元(含增值税);二是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甲供材合同,合同价格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丙方从乙生产设备企业自购设备0.54亿元[0.6亿元(1+11%)]交给甲公司施工,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向丙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甲供材合同,合同价格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丙方从乙生产设备企业自购设备0.54亿元[0.6亿元(1+11%)]交给甲公司施工,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向丙公司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只考虑设备本身的增值税抵扣,不考虑其他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请问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签订合同才能少交税?2、涉税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建设方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而建筑企业与建设方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因此,三种合同签订方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第一合同签订方法下,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亿元÷(1+11%)×11%-0.6亿元(1+11%)×17%=0.1-0.09=0.01(亿元)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下,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0.4亿元÷(1+3%)×3%=0.029(亿元).第三种合签订方法下,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0.4亿元÷(1+11%)×11%=0.04(亿元).因此,本案例中,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甲公司最省税,如果丙方强势,要求签订甲供材的情况下,则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比第三种合同签订方法更省税.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注意事项营改增是指我国从2024年5月1日起,将原有的货物增值税和营业税合并为一种增值税的税制。
营改增的实施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合同签订有一定的影响。
下面是营改增后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第一,合同条款的修改营改增后,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根据新的税法规定合理地调整合同条款。
营改增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即从销售额中扣除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增值税的纳税基数、税率、进项税额等相关内容,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了,能够适应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要求。
第二,合同中的发票要求营改增后,企业需要向购买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合同双方对发票的要求,包括发票的种类、税率、开票的时间和方式等。
同时,还需要注意发票的有效期和开票金额的正确性,以避免纳税人无法正常开票或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的问题。
第三,合同中的税务风险分担由于营改增后税务政策的变化,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分担税务风险。
例如,由于发票有效期的限制,如果合同约定了超过有效期的开票时间,企业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无法完成纳税申报。
因此,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由哪一方承担因税务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第四,合同的解决纳税争议的条款由于税法规定存在多种解释的情况,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加入解决纳税争议的条款,以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导致的纠纷。
这些条款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并明确由哪一方承担解决纳税争议所产生的费用。
第五,关注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作为企业经营者,签订合同时应密切关注营改增的相关政策。
税收政策是一个动态变化的领域,企业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最新变化,以便及时调整合同条款和经营策略,避免因政策调整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合同条款的修改、合同中的发票要求、税务风险分担、解决纳税争议的条款和关注营改增的相关政策等。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与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营改增后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营改增后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营改增是指从营业税制度转变为增值税制度的税制。
在营改增后,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以下是营改增后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1.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企业在营改增后需及时将税务登记信息进行变更,包括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等。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核实对方的税务登记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2.发票管理:营改增后,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发票管理,包括合规的开票、存档、报税等事项。
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发票的开具和接收等事项,并约定如何解决因发票问题导致的争议。
3.税率调整:营改增后,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可能有所调整。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适用的税率,以避免后续出现税收纠纷。
4.合同条款修改:营改增后,合同中的税金相关条款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税务部门对营改增后的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核,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税收风险评估:营改增后,企业需要评估自身的税收风险,包括涉税合规风险、纳税申报风险等。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共同进行风险评估,并约定相关责任和补偿方式。
6.纳税申报义务:营改增后,企业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纳税申报证明,以确保对方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7.合同履行过程:营改增后,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避免因税收问题导致的合同纠纷。
双方应妥善保留相关税务凭证和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备案或报送。
8.税收征管政策的变化:营改增后,税收征管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以避免由于政策变化而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
9.处理税收异议:营改增后,企业对税务部门的税收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和复议。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相关的异议处理方式,以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营改增后合同签订的一些注意事项,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应的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权益的平衡。
营改增下范本合同拟定的税务要点

营改增范本合同的八大要点营改增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还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企业应积极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利用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降低潜在的风险。
合同管理是各项经济业务的源头和法律依据,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而合同管理的重点之一,便是有效规范企业范本合同。
根据近几个月的客户营改增辅导总结了营改增范本合同的八大要点:下面我们给予逐一解析:1. 合同双方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开户信息、增值税资质、税号等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变为增值税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
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等开票信息在合同中予以详细说明,在合同的保障下可以对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给予保障。
2. 发票类型、是否含税、总价、税率合同双方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对双方的影响较大。
比如开具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存在可否抵扣的重大差异。
同时,总价是否含税,含什么税?是只含增值税还是同时包含增值税和附加税也将影响甲乙双方支付对价的具体金额。
由于发票开具存在众多简易计税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混合销售等情况,合约中约定清楚开票税率也将是甲乙双方必须约定清楚的事项,以免未来产生纠纷。
3. 付款方式、付款周期、收款人、开票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周期、收款人、开票时间都该考虑清楚,在合同中写明。
这些核心信息的约定,将对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三流一致、递延纳税等造成重大影响。
故务必在合约中约定清楚。
4. 劳务发生地、方式描述清楚营改增之后,企业的劳务发生地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地和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或零税率,故而必须约定清楚。
“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控的涉税问题与对策

“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控的涉税问题与对策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开,企业合同管控的涉税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等方面,探讨“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控涉税问题的具体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合同签订环节的涉税问题1.1 纳税人资格的确认在合同签订环节,企业需要确认对方是否具有纳税人资格。
这是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
如果对方是非纳税人,企业在支付货款时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税务优惠,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对策: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该查验对方是否具有纳税人资格,可以通过查看对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证,或者与对方沟通确认。
如果对方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企业要慎重考虑是否与其签订合同。
1.2 合同金额的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来计算增值税。
在合同签订环节,企业需要正确确定合同金额,以便正确计算增值税。
对策:企业在签订合同前,要认真核实合同金额的确定依据,避免因为合同金额不准确而导致增值税计算错误。
可以参考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位,根据市场价格来确定合同金额,以便更准确地计算增值税。
2.1 发票的开具和验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时,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向购买方交付。
购买方在验收货物或服务时,应当核对增值税发票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如果发票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可能会导致增值税计算错误或者纳税风险。
对策:企业在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时,要确保发票内容的准确性,并保存好相应的发票、合同等相关文件,以备将来的税务稽查。
购买方在验收货物或服务时,要认真核对发票的内容,如发票的金额、品名、税率等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销售方沟通解决。
2.2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选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时,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混合销售合同签订有技巧

混合销售合同签订有技巧在签订混合销售合同时,掌握一些技巧可以帮助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以下是一些关键点:1. 明确合同性质:混合销售合同涉及货物和服务的结合销售,因此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区分货物和服务的具体内容。
2. 详细列明货物和服务:对销售的货物和服务进行详细描述,包括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以及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3. 价格条款:明确货物和服务的价格,以及价格构成(如货物价格、服务费用、税费等),并注明价格条款(如固定价格、浮动价格等)。
4. 交付和履行时间:详细规定货物的交付时间和地点,以及服务的履行时间和地点,确保双方对履行期限有清晰的认识。
5. 质量保证和验收标准:设定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期限,以及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买方能够对货物和服务的质量进行验证。
6. 风险转移:明确货物和服务的风险转移点,即在哪个时间点或条件下,货物和服务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7. 支付条款:详细规定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条件,以及可能的延迟支付利息或违约金。
8. 违约责任:设定违约责任条款,包括违约的定义、违约的后果以及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
9. 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并指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
10. 合同变更和终止:规定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合同终止的条件和后果。
11. 附加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包括保密协议、知识产权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等。
12. 审查和批准:在签订合同前,建议由法律顾问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通过以上技巧,可以提高混合销售合同的质量和执行效率,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营改增”后签合同,一定要抓住五个细节
“营改增”后签合同,一定要抓住五个细节明确合同价格条款增值税为价外税,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金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合同价款需明确合同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部分)及税款金额,如果签订含税价款,一定要附加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的限制,否则对项目成本影响很大;如果签订的是不含税价,企业将根据发票类型,决定付款金额。
具体约定形式为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中所指“价款”或“价格”,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含税价格,包含增值税税款及其他所有税费。
二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在合同中,应当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行为种类及范围、适用税率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发票记载信息一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税行为的范围及适用税率,从而避免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实现甲方的合法合规进项税额抵扣。
(一)纳税主体信息条款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并约定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具体约定形式:1、乙方为(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
甲方纳税人识别号:乙方纳税人识别号:2、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为(1)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
3、若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二)应税行为种类、范围及适用税率条款具体约定形式: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金额(以含设计的分包合同为例)1、工程设计,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6%;2、工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缮、装饰等),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11%。
三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开票义务以及发票质量要求、开具与送达时间、发票遗失、发票记载项目变更等情形及其处置措施,通过做好前期风险防范,规避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
(一)发票质量条款对于乙方所开具发票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应当包含:具体金额、盖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公章、开具时间、汇总开票具体规定等内容,确保发票无瑕疵。
全面“营改增”背景下合同涉税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全面“营改增”背景下合同涉税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营改增”是指通过增值税改革,将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增值环节中的非增值税归并到一般纳税人应税销售额中,从而消除重复课税、降低税费负担、优化税制结构的改革措施。
在全面“营改增”背景下,许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能面临涉税问题。
一、控制关键节点,防止诱导性合同诱导性合同是指使用权益的占用、占有和承诺等方式,为符合特定税收目的的收入和费用的识别特征和税率而主观约定交易的条件、时间、价格、对价等内容,实际上是虚假的,没有实质性交易的合同。
此类合同常常存在于为避免税收而产生的虚假交易中。
应加强企业内部稽查和外部审计,加强诱导性合同的审计和反洗钱机制。
控制关键节点,防止诱导性合同是关键。
二、合同签订前结算不打折合同签订前小九九不一定能够从税务部门过关,因此在合同签订前,不要以税费减让或者其他打折方式来迎合对方的要求。
因为税法规定,减让到达一定程度将会被认定为逃避税费的行为。
因此,应该在合同签订前尽量减少议价空间,避免以政策减让的方式增加税务风险。
三、切实保留发票证据,防止税务费用减免税务减免政策需要合理把握。
需要特别警惕的是一些依赖政策留出空子逃避税费的企业。
为了避免税务部门利用合理或不合理的政策释放税收监管,企业要切实保留经济发票和登记账户原始记录,将税务部门实施计税检查的难点移至发票验证和总账核对方面,更好的防止税务部门利用政策实施税务费用减免。
四、防范交易价值滥用和商品贸易流失防范交易价值滥用和商品贸易流失是更好地防止税务风险的重要措施。
由于传统模式的国际审计对商品交易的可信度难以统一考核,利用企业内部协调机制强化跟踪交易价值,及时开展内外部贸易定期审核,重点把握商品出入库明细及整体进出口数量和价格,以及跟踪货品流向,开发产品销售调查,发现潜在风险。
综上,全面“营改增”背景下,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做好税务风险防范和管理。
企业应秉着“合法避税”的原则,拥抱改革,规避风险,将税务费用减免做到最小化,为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控的涉税问题与对策
“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控的涉税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企业所得税改革政策也随之不断完善。
最重要的改革措施之一就是实施营改增政策,即将营业税纳入到增值税征管范围内。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合同管控涉税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企业积极应对,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营改增政策将营业税转为增值税,对于部分企业来说,可能会导致其纳税负担的增加。
企业在签订合应仔细考虑涉及税费的条款,将纳税风险纳入到合同条款中。
可以在合同中注明某些费用是否包含税费,或者由哪方承担税费等。
企业应及时了解政策的相关变化,对于涉及税费的合同,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避免出现发票无法开具或纳税额度不符合预期的情况。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对企业核定征收税额的计算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降低企业税负,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合同管理来降低将纳税基数。
可以通过调整销售价格、推迟合同签订时间等方式,将税务成本降到最低限度。
企业在合同管控过程中,也要注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虚报合同金额、隐瞒真实交易情况等方式来逃避纳税责任,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
企业应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批流程,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企业需要重新调整财务核算和报税的流程。
在合同管理中,企业要做好准确的账务处理和记录,确保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企业应加强财税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变化,并及时调整和完善内部财务报表和资料,确保报税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企业在合同管控过程中,还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
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合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提供相关合同和账务资料,确保税务机关对企业合同管控的了解和监管。
“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控的涉税问题需要企业高度重视和及时应对。
企业应通过制定合适的合同条款,降低税负风险;加强内部合规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调整财务核算和报税流程,保证报税准确性;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落实税务监管要求。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应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应注意事项营改增是指企业增值税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从旧的营业税制度转变为增值税制度。
营改增对于企业来说,带来了许多变化和调整,包括签订合同方面。
下面是营改增后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抵扣问题在营改增后,企业的销售、采购等交易要使用增值税发票,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关注合同方是否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确认对方是否是具备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法主体,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纳税安全。
同时,企业还要注意自身的增值税抵扣权利。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企业只有在购买商品货物或者接受劳务、服务等行为时,能够获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抵扣。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企业要关注对方是否可以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发票,并确保自身符合抵扣条件。
二、税率变化和合同约定营改增后,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税率发生了变化,不同的行业和商品税率也存在差异。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应该明确税率的适用情况,特别是对于长期合同,要考虑到税率变更对合同的影响。
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双方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补充协商,明确税率的适用,并对价格和税款进行调整。
同时,还要关注合同中关于发票、税率等条款的约定,并避免出现模糊、矛盾的情况,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三、计税方式和征收环节问题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发生了变化。
从原来的营业税计税转变为增值税计税,对不同行业的计税方式有相应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应该明确计税方式的适用情况,特别是对于需要计税方式进行调整的合同,要及时与合作方进行协商和调整。
另外,征收环节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
增值税的征收环节包括增值税的收入、进项和即征即退等环节。
在签订合同时,企业要了解对方所处的征收环节,以便根据征收政策进行合同的约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除了以上几点,营改增后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优化合同条款:合同条款要清晰明确,避免模糊、歧义的情况,以减少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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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基于此规定,专门从事设备、机电和钢结构生产并提供安装业务的生产企业,为了规避按照混合销售征收17%税率的增值税负担,往往通过两份合同,即一份销售合同和一份安装合同的形式,将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行为,从而实现销售部分缴纳17%税率的增值税,安装部分缴纳11%的增值税的目的.这种利用两份合同将混合销售行为分解为销售和安装的行为,实现节税的目的到底存不存在税收风险呢?分析如下.
(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法律界定
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
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和房地产销售等.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3、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根本区别和相同点
从以上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界定分析可知,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相同点是:既有销售货物的行为又有销售服务的行为.两者根本区别是: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销售行为中含有销售货物又含有销售服务的行为,而且该服务是对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服务,两者是精密相连的.例如,消防设备厂家销售设备给客户同时给客户提供安装,安装的设备是其销售的设备.而兼营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一项销售行为中有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服务或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货物的行为,例如,既有设计资质也有建筑资质的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有设计服务(6%的增值税税率)和建筑服务(11%的增值税税率),就是兼营行为,分别纳税,而不是混合销售行为.二是发生两项以上的销售行为,每项销售行为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