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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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6•【字号】镇政办发[2010]178号•【施行日期】201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7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市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关于健全和完善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健全和完善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切实做好基层创业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人社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人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8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镇江市辖市区政府和镇街道机构改革的意见》(镇发〔2009〕38号)、《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镇发〔201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机构名称。

将原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统一更名为“××市(区)××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机构性质不变。

原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统一更名为“××市(区)××街道(镇)××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08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08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08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青政发[2009]2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3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范围和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下列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创业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培训费补贴。

在同一年度内已参加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再享受该项培训费补贴。

(一)登记失业人员;(二)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三)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农民工)。

二、培训内容和要求(一)创业能力培训。

创业能力培训可采取理论学习与案例解剖相结合,座谈交流与参观考察相结合等多种培训方式,要突出创业实务内容,使学员能够掌握更多实用有效的创业知识。

创业能力培训每个班次的学员人数不应超过3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80课时。

创业能力培训结束前,培训教师要对学员展开“一对一”指导,使其能够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

(二)后续跟踪服务。

培训机构应采取模拟实训和跟踪指导的方式,为创业能力培训合格的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帮助他们成功创业。

1、模拟实训。

对有创业实训要求的学员,培训机构应组织其参加不少于48学时的模拟实训,指导其完成《商业计划书》。

具备模拟实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在创业能力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直接转入模拟实训。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3]3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3]3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3]30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2003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有毕业生11.5万人,比2002年增加3.4万人,其中:毕业研究生1250人;普通高校毕业生4.1万余人(本科生2.1万余人,专科生1.9万余人);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7万余人。

今年毕业生总量增加,加上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就业形势严峻。

为了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高校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大中专学校要从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想方设法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

省政府已成立了由分管省长任主任,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省教育厅。

各市(地)、县(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统筹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就业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就业是民生之本。

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事关全局,影响长远,涉及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从1998年以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三年目标的基本实现,保证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大部分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

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国的就业形势仍将十分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交织,是当前我国就业形势的突出特点。

哈尔滨市在全国同类城市中人口和劳动力数量相对比较多,特别是国有企业比较集中,产业工人有近一百万人,就业和再就业的任务相当艰巨。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地分析就业形势,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既要立足当前,明确工作重点,围绕重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打好攻坚战;又要着眼长远,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制定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始终把握工作的主动权,打好持久战,确保全市就业局势长期基本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甘政办发[2008]182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研究室、省人事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研究室、省人事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要求,现就我省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

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就业之源。

做好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目标任务的重要保证,更是落实省委“四抓三支撑”工作思路的具体行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坚定信心,开拓进取,继续把两个确保放在首位,逐步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抓紧完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其他生活保障工作(一)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认真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

继续坚持按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实行重点监控,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

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做好破产关闭企业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中的职业安置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

(二)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实行下岗职工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力争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

进一步落实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开展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

总结和推广发展社区服务业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经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20〕19号文件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20〕19号文件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济政办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20〕19号文件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于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是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全力以赴稳定就业大局。

二、精准施策,全面落实支持灵活就业政策措施。

支持发展个体经济,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

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要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对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

要加大保障扶持力度,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建立直播销售员职业培训考核规范,对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意见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意见菏人设[2015]11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培训工作规范化、长效化发展,提升广大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提高就业质量,促进充分就业,根据《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3‟25号 )、《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鲁人社…2014‟2号)、《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培训范围(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农村转移劳动力。

劳动年龄内,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农村登记失业人员。

(三)高校毕业生。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大学生。

(毕业学年大学生指毕业学年内9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在校大学生;高校指全日制大学、专门学院和高职高专院校)(四)“两后生”。

劳动年龄内,未能继续升学又未再复读的城乡初中、高中毕业生。

(五)退役军人。

劳动年龄内,退役尚未就业的城乡退役军人。

(六)残疾人员。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乡残疾人员。

(七)外来务工人员。

劳动年龄内,已申领菏泽市居住证未就业人员。

(八)企业在岗职工。

企业新录用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培训的人员。

(九)企业转岗职工。

列入省、市节能减排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须进行转岗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人员。

(十)即将刑满释放人员。

劳动年龄内,在菏泽本地监所服刑,即将刑满释放服刑人员。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文件明确的培训对象和条件开展培训,不得擅自扩大培训范围。

二、规范培训流程(一)报名地点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两后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及定点培训机构报名。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办、委、局,各有关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有关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辽源市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辽源市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市劳动保障局2008年3月25日)为进一步强化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五届二次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为统领,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强化各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促进2008年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培训鉴定、劳动关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和金保工程八个方面38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11项)。

1.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2.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3. 城镇登记失业率;4. 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数量;5. 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数量;6. 解决零就业家庭比率;7、就业再就业资金最低预算到位率;8. 劳务输出人数,其中农村劳动力输出人数、境外就业人数、吉林保安进北京人数;9.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10. 小额担保贷款筹集担保基金数额;11. 小额担保贷款当年新发放金额。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宁政办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社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市人社局2011年10月)为进一步提升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网络化水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一)健全统一基层服务平台。

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是城乡一体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市所有街道(镇)、社区(村)都要健全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统一名称为“××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性质按市、区县编委有关规定明确为全民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由各街道(镇)统一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

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名称为“××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由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聘用专门协理员承担相关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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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
创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05]77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22
【实施日期】2005.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5]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和有关通知精神,促进我市再就业和创业工
作,制定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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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际需要出发,落实优惠政策,构建培训、咨询、指导、
服务工作平台,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就业能力,帮助扶持更多
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二、工作目标
建立太原市创业培训中心,将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创业培训、融资服务结合起来,
形成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良性机制。2005年力争培训500人,培训合格率达
到80%以上,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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