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中国10大建筑企业

中国建筑企业百强风云榜来源: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序号企业名称1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2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3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4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6 上海建工集团7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8 中国太平洋建设集团9 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0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11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 中国海外集团14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15 广州市建筑集团16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17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18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19 中建国际建设公司20中国建筑一局集团21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22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23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24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25上海城建集团26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27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8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9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30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31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32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集团)33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34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35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36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37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8江苏苏中建设集团39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40中国交通建设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41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42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43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44中铁建工集团45浙江中成控股集团46江苏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47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48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49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50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51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52中铁十五局集团公司53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54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5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56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57广西建工集团58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59山东三箭集团60云南建工集团总公司61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6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63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64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5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6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67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68青岛建设集团69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70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71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72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73正太集团有限公司74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75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76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77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78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9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80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81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82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3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84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5中国第五冶金建设公司86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7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88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89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0浙江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91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92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93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4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5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96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7北京公路桥梁建设公司98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99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0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
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

绿色高性能混凝土关键技术研究—利用地方材料开发应用绿色高性能混凝土
云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材所
1李章建、2冷发光、3丁威、4李昕成、5张仁瑜、6吕剑峰、7郭向用、8黄文君、9田冠飞、10李翔、11张毅科、12马孝轩、13李宴、14熊军、15葛婷
20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艺术中心工程高难度异型混凝土结构、超大异形曲面钢结构及装饰幕墙施工技术研究与应用
1杨健康、2金鸿翔、3陈燕明、4胡颐蘅、5于劲、6杜庆、7邱峰、8李江波、9鲍宇清、10董坤、11高杰、12王鸿霞、13张国祯、14王晓毅、15杨朝晖
16
超大直径储料仓穹顶技术
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
1朱新颖、2张建文、3牛尚洲、4刘煜、5吴立文
17
国家体育场开闭幕式上空设备高空箱梁轨道的制作和安装技术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西南交通大学成都铁路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1何华武、2朱颖 3刘辉、4颜华、5赵智、6刘成军、7王晓州、8魏永幸、9辛维克、10钱振地、11余颜丽、12刘名君、13秦瑞谦、14江成、15刘学毅、16蒋关鲁、17周立新、18杨岗、19李海光、20黎康
1杨会军、2刁天祥、3王志刚、4陈天怀、5白纪军、6周书明、7屈天祥、8孙谋、9周晓敏、10杨陕南、11尹亚坡、12任正录、13方俊波、14宋晓伟、15雷英
32
重庆城市交通嘉华工程桥隧综合施工技术研究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1赵智、2罗磊、3谢录杲、4贺开伟、5张开聪、6郑策、7冯云强、8张恒、9周成斌、10杨峰峦、11胡大东、12杨远东、13刘长春、14蒋光荣、15黄基富
关于举办重庆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QC小组)活动骨干 ..doc

项目经理:聂建明
项目技术负责人:丁林
(未申报)
(未申报)
6
贵阳市人民大道北段(一期)道路工程A标
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陈第夫
项目技术负责人:杨志勇
(未申报)
(未申报)
(未申报)
贵阳市北京东路延伸段二期道路工程第三合同段
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陈第夫
项目技术负责人:张军伟
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游黎
项目技术负责人:何明川
重庆中航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赖峰
项目技术负责人:戴勇
重庆桃花溪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雷斌
16
重庆沙坪坝铁路枢纽综合改造工程(铁路相关
工程)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李海清
项目技术负责人:葛强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熙国信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荆长安
华熙LIVE·重庆鱼洞(巴南区体育中心综合整治)项目-地下停车库工程、北侧体育配套商业工程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张金卫
项目技术负责人:董庆岩
(未申报)
重庆华熙国信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刘剑书
项目技术负责人:陈江
(未申报)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陈铭
30北部新区
标准厂房项目
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杨安平
项目技术负责人:孙绍勤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重庆市市级工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重庆市市级
工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2.31
•【字号】渝建发[2012]167号
•【施行日期】2012.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重庆市市级工法的
通知
(渝建发〔2012〕1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推荐和公示程序,决定批准《伸缩式卸料平台安装工法》等30项工法为2012年度重庆市市级工法,现予公布。
附件:2012年度重庆市市级工法名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2月31日附件:
2012年度重庆市市级工法名单。
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2【案件字号】(2021)鲁04民终19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建新孙梦朱海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杰;毛钟伟【当事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杰毛钟伟【当事人-个人】张杰毛钟伟【当事人-公司】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杰;毛钟伟【本院观点】本案已查明毛钟伟系借用红阳公司的建筑资质承包涉案工程,一审诉讼中,张杰对于其主张的本案劳务费已提交了用工清单、证人等证据,毛钟伟亦认可张杰的主张。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自认关联性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0 23:36:05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4民终1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558号第二幢101-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丽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钟伟,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上诉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红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杰、毛钟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7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阳公司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7736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请;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关于举办重庆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QC小组-重庆市建筑业协会

2014年度重庆市巴渝杯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名单序号工程名称承建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建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总监1重庆大学虎溪校区理科大楼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洪项目技术负责人:蒋永金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唐伟项目技术负责人:范少兵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余昌波项目技术负责人:蒋鸿重庆大学重庆林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国荣2重庆国际博览中心会议中心及多功能厅工程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杜海江项目技术负责人:邓少明中建钢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党保卫项目技术负责人:尹昌洪重庆建工渝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振宇项目技术负责人:曾科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钟玉录项目技术负责人:应胜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志杰项目技术负责人:周鸿叶重庆悦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刘克斌3重庆市三环高速公路永川双石至江津塘河段工程第三合同永川长江大桥项目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韩金锁项目技术负责人:汪微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利项目技术负责人:牛海喜中交一公局重庆永江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李明虎4渝利铁路土建4标段长洪岭隧道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陆少伟项目技术负责人:邓小知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吴永均项目技术负责人:周水强5渝利铁路土建4标段大梁隧道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陆少伟项目技术负责人:邓小知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罗先刚项目技术负责人:陈晓成6重庆两江新区两江大道南北延长段王家沟大桥工程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项目经理:张荣彬项目技术负责人:王峰原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伍松柏7成渝高速公路复线D合同段云雾山隧道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郭俊勇项目技术负责人:周小红8阳左高速公路蒙山隧道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郁光耀项目技术负责人:蔡德志9重庆市云阳至万州高速公路Ⅰ合同段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罗洪成项目技术负责人:陶诚10达丰(重庆)电脑生产基地(F3、F4、F5、F6)项目-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伟项目技术负责人:游冶阳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杜伟11重庆北部新区宜家家居商场项目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金昌项目技术负责人:王忠胜重庆兴隆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蒋建平12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一期水港物流中心7、8号保税仓库工程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鸿项目技术负责人:杨明松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建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宁风13重庆大足体育运动中心体育场工程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高峰项目技术负责人:袁学明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桑春林项目技术负责人:丁晓峰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范应中项目技术负责人:戴元伟14220千伏虎啸输变电工程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项目经理:邹基宇项目技术负责人:易中波15重庆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沙大段)车站设备安装工程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魏兴友项目技术负责人:谭武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王承勋16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江津校区一期工程(实训楼)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辉项目技术负责人:李定彬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刘明艳17重庆国际家纺城二期工程B7栋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孙刚友项目技术负责人:母得平重庆涌鑫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施仲衡18公馆壹号一标段工程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阳项目技术负责人:蒋文泽重庆协信远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石义奎19龙湖·江体二期16、17、23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仁俊项目技术负责人:唐守利重庆嘉逊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舒彬20重庆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厦二期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强项目技术负责人:王子钟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肖巍21金科·阳光小镇五期4#、5#楼工程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胡明刚项目技术负责人:吴中成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廖常淇22博建中心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毛华超项目技术负责人:龙伟23斌鑫·逸城时光A区三期(A-21#楼)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卿明忠项目技术负责人:刘娟24绿地海域一期工程(1号楼)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黄仁胜项目技术负责人:谭本杰25金科世界走廊A区(办公楼工程)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明川项目技术负责人:高强重庆市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之刚26南方东银·中央广场Ⅰ标段1#楼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元兵项目技术负责人:姜勇南方东银重庆品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李兴平27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法庭办公楼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高远项目技术负责人:裴启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宏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裴汉康28兴龙湖置地·江与城项目06-7地块B组团Ⅰ标段8号楼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钟双双项目技术负责人:汪中仍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帆项目技术负责人:唐邦福重庆兴龙湖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徐泽明29首金·美利山四期工程Ⅰ标段1#楼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唐民项目技术负责人:席天野重庆首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综合科研楼工程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夏永兵项目技术负责人:陈定应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项目总监:吴翔宇31重庆恒方凤凰居住区二期工程A1栋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戴超生项目技术负责人:范刚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邓文杰项目技术负责人:刘雄伟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刘真尉32重庆雅居乐花园二期41#楼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何建国项目技术负责人:靳万宏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立刚33天府矿区采煤沉陷综合治理经济适用房A-1#、A-2#楼工程重庆天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蒋大富项目技术负责人:陈英伟重庆茂金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海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刘敏34广电华府工程1#~3#楼、4#楼(车库)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邓世猛项目技术负责人:高远重庆市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牟忆棋35重庆雅居乐花园三期51#楼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何建国项目技术负责人:靳万宏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立刚36重庆万州万达酒店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石立国项目技术负责人:张茅重庆万州万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严长青37人和组团I标准分区I17、I18、I19号地块工程二期(三标段)高层项目1、2、3号楼、幼儿园及地下车库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乐彬项目技术负责人:王茂林万科(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李建华38重庆鲁能星城九期4#楼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祝方平项目技术负责人:燕利珍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兴隆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潘洪武39金科公园王府二期A5、B5、D1号楼及F1号车库工程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杜军项目技术负责人:罗建勇40金融街·融景城(一期)项目(一标段)总承包工程11#楼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强项目技术负责人:郑雄金融街重庆融拓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颜光华41华渝·怡景苑4#楼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兰世泽项目技术负责人:张学军42重庆市地产大厦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唐孝运项目技术负责人:段海刚重庆建工渝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红立项目技术负责人:傅陶上海中建八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张维成项目技术负责人:梁涛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兰江民项目技术负责人:王震重庆康田置业有限公司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彬43金融街·融景中心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晓勇项目技术负责人:马华普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冯权利项目技术负责人:沈朝华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黄彧项目技术负责人:胡庆生金融街重庆融拓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温良斌44金科十年城三期B2#楼工程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韩学银项目技术负责人:彭晓闻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何建华45巫山县总商会大厦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叶骏项目技术负责人:代光波46保利生态体育公园配套设施工程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孟庆生项目技术负责人:杜永顺重庆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春波项目技术负责人:陈自勤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郑瑞生47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创意产业园”一期工程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姚宏项目技术负责人:周建元重庆市科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冉瑞龙48渝北木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C、D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龚文璞项目技术负责人:魏永忠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黄维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张信银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兴隆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汪志凡49中渝·梧桐郡三期C5栋及地下车库工程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郑胜项目技术负责人:余秀重庆聚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50恒大城二期102#楼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孙永红项目技术负责人:叶宏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姚万里。
雷俊华与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俊华与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1)渝01民终10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娅梅赵文建刘家秀【审理法官】陈娅梅赵文建刘家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雷俊华;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雷俊华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雷俊华【当事人-公司】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雷俊华【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主要争点依然是雷俊华在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日期间是否与华江建司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点依然是雷俊华在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日期间是否与华江建司存在劳动关系。
现对该争点分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华江建司已举示劳动合同、离职申请表、离职面谈表等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是2018年8月4日,雷俊华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18年4月1日,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雷俊华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8月4日前与华江建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日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双方2018年8月4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华江建司支付了工资,对雷俊华要求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相关待遇的请求不予支持。
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8【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文林华应禧张华荣【审理法官】文林华应禧张华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公司】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在上诉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对本案被诉行政决定的职权主体、行政程序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证人证言举证责任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上诉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对本案被诉行政决定的职权主体、行政程序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杨林因从事其职责外工作而受伤,且上诉人在行政程序及一审诉讼期间未向行政机关及一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杨林受伤不属于工伤的证据是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认定杨林的受伤属于工伤是否正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职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与职工受伤是否是履行单位安排工作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9年重庆市市级工法
25
大跨度桥混凝土式索塔塔梁异步施工工法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郭永兵、宾熊、张磊、曾雄星、宋雪波
26
大跨隧道预留核心土联合单侧导坑开挖施工工法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路雨明、曾笠、余永波、汤迪、李尧峰
27
大跨小净距蜂窝状叠层隧道洞群开挖施工工法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
杨航、贾家银、刘洋、郭孝均、梁华明
16
城镇河道黒臭淤泥GT管袋治理施工工法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唐国顺、陈甘霖、蒋军、童思喆、任强、
17
出屋面排气道装配式石材风帽装饰安装施工工法
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傅良权、周靓、索晓涛、杨贵琛、唐其
18
大吨位钢结构连廊高空整体提升定位安装施工工法
89
跨座式单轨运营线路钢箱梁支座快速恢复施工工法
重庆单轨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朋、史毅、杨冬梅、罗启正、陈锋
90
框架柱截面无孔包边环扣支模施工工法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华、徐昌永、刘双、王仁其、李远杰
91
立面造型复杂的矩形三孔烟囱滑框倒模施工工法
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再灵、姜元庆、王增、朱惜、钟熊磊
65
后浇带整体提前封闭与优化施工工法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吴殿昌、石立国、向国涛、王一凡、向得辉
66
灰稻外墙装饰板基于BIM应用技术安装施工工法
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李骏毅、杨万宁、何光华、张泽华、张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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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弃土区振冲挤密混凝土护壁机械成孔施工工法
重庆友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友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4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莉应禧张华荣【审理法官】邓莉应禧张华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友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德兵【当事人】重庆友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德兵【当事人-个人】李德兵【当事人-公司】重庆友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刘文玉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陈春芳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陈伟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赵勇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文玉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陈春芳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陈伟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赵勇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文玉陈春芳陈伟赵勇【代理律所】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重庆友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德兵【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南岸区人社局作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辖区内职工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具有进行调查认定的法定职责。
南岸区人社局举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受理、告知、调查、送达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南岸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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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二、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民提字第20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永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群,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思琦。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镜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兆鑫,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靖,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中铁十九局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 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83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中铁十九局的委托代理人邓群、张思琦,重庆建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张兆鑫、孙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一审查明:2003年8月22日,重庆金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公司)作为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山大道西延段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监管单位,与重庆建工集团签订《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发包给重庆建工集团承包。在《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工程造价计价原则》中,双方对未定价的材料、立交桥专用材料、路灯未计价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约定为“金凯公司、经开区监审局审定后纳入工程结算”。中铁十九局经金凯公司确认为岚峰隧道工程分包商,并于2003年11月17日与重庆建工集团签订《单项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主要约定,重庆建工集团将金山大道西延段岚峰隧道工程分包给中铁十九局,合同价暂定80 000 000元(最终结算价按照业主审计为准);第6条资金管理6.2约定:工程竣工经综合验收合格,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后,扣除工程保修金,剩余工程尾款的支付,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合同对工程内容、承包结算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约定。之后,中铁十九局按照合同约定施工。 2003年12月,金凯公司改制,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山大道西延段项目业主变更为重庆市经开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即现重庆市北部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 (以下简称土储中心)。2005年,金山大道更名为金渝大道。 2005年9月8日,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竣工,同年12月通过验收并于2006年2月6日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建竣备字[2006]024号)。之后,出于为该路段工程岚峰隧道、花沟隧道部分竣工结算提供价值依据的目的,重庆市经开区监察审计局(以下简称经开区监审局)委托重庆西恒招标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西恒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2006年8月10日,西恒公司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载明岚峰隧道造价为114 281 365.38元(包含岚峰隧道内人行道面层费用28 569.53元,非本案诉争工程范围)。以该审核报告为基础,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于2007年12月5日对中铁十九局分包的工程进行结算,确认中铁十九局图纸范围内结算金额为114 252 795.85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分包结算金额为102 393 794元(税金等费用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收取)。至一审起诉前,重庆建工集团累计已向中铁十九局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98 120 156.63元。 2008年10月9日至11月21日,重庆市审计局以土储中心为被审计单位,对金渝大道(原金山大道)道路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渝审报[2008]142号审计报告,审定土储中心应核减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15 481 440.93元,其中本案所涉的岚峰隧道工程在送审金额114 252 795.85元的基础上审减8 168 328.52元。同年12月24日,重庆市审计局以《关于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道路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渝审决 [2008]111号),责令土储中心核减该工程结算价款15 481 440.93元,调整有关账目,并要求土储中心在2009年3月20日前执行完毕。 2009年2月9日,土储中心向重庆建工集团发出《关于执行重庆市审计局对金渝大道(原金山大道)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决定的函》(渝新土储函[2009]5号),要求其按照重庆市审计局复议结果,将审减金额在3月1日前退还土储中心。重庆建工集团已经扣还了部分款项。 2010年9月1日,重庆建工集团向重庆一中院起诉称,根据重庆市审计局对金山大道西延段项目的审计,对中铁十九局完成工程的价款审减8 168 328.52元,扣除双方约定的费用,实际分包结算金额应为94 878 931.76元(含重庆建工集团应退的管理费)。重庆建工集团在上述审计前已累计向中铁十九局支付工程款98 120 156.63元,多支付了工程款3 241 224.87元,故请求:1.中铁十九局立即返还重庆建工集团多支付的工程款3 241 224.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铁十九局承担。 中铁十九局辩称兼反诉称,经开区监审局是本案工程的适格审计主体。案涉工程竣工后,按分包合同之约定由经开区监审局出于为案涉工程提供竣工结算依据的目的,委托西恒公司进行造价审计,西恒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得到了项目建设方、重庆建工集团及中铁十九局三方的认可,符合分包合同关于“最终结算价按业主审计为准”的约定。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基于西恒公司的报告达成了分包结算协议,该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已按照该协议基本履行完毕。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属二次审计,并非分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范围,不能否认西恒公司审核报告的效力,亦未得到中铁十九局的认可,其审计报告及其审计结论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更不影响分包结算协议的效力。依据合同的相对性,重庆建工集团与业主方依据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协商变更或调整总包合同的结算工程价款,对依据分包合同结算收取工程价款的分包人中铁十九局不具约束力。重庆建工集团尚欠中铁十九局工程款4 273 637.37元未支付,故请求驳回重庆建工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反诉请求:1.重庆建工集团立即向中铁十九局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 273 637.37元;2.重庆建工集团向中铁十九局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09年6月6日起算计付至付清之日止;3.由重庆建工集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重庆建工集团对反诉答辩称,双方约定以最终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2007年12月5日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不能作为本案工程的最终结算依据。西恒公司不是双方约定的审计单位,其作出的审计报告也不是双方约定的最终的审计报告,故西恒公司出具的报告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审计依据,请求驳回中铁十九局的反诉请求。 重庆一中院一审认为,重庆建工集团自建设单位金凯公司处承包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后,在取得金凯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中的岚峰隧道工程分包给中铁十九局承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案涉工程结算依据的认定,即西恒公司是否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审计单位以及案涉工程结算应按照双方2007年12月5日确认的金额还是按照重庆市审计局审计报告的审定金额进行。根据审计法以及《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相关规定,案涉工程为重庆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由重庆市审计局对其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经开区监审局作为经开区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非国家审计机关,无权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的权力。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分包合同中对合同价款的约定,并未明确该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还是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不能推断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审计就是指内部审计。本案中,西恒公司受经开区监审局的委托作出的审核报告系以该公司名义出具,即使经开区监审局认可该审核结果,也不能据此认定该审核报告具有内部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性质。经开区监审局既非法律规定对案涉工程具有审计管辖权的国家审计机关,西恒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亦非审计结果,中铁十九局主张经开区监审局是本案适格审计主体,西恒公司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审计单位,理由不成立。因案涉工程的审计管辖权属重庆市审计局,故该局对案涉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依法行使国家审计监督权的行为,不存在重复审计,其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应当主动自觉予以执行或协助执行。虽然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其本身并不影响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效力,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最终结算价按业主审计为准”的约定,实际上就是将有审计权限的审计机关对业主单位的审计结果作为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结合土储中心要求重庆建工集团按照重庆市审计局的复议结果退还审减金额的事实,证明业主最终认可并执行的是重庆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审定的金额。根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以及我国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案涉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开区监审局委托西恒公司做出的审核报告仅是对案涉工程的结算提供阶段性的依据,而本案双方当事人根据该审核报告确认涉案工程总价为102 393 794元,重庆建工集团亦按照上述结算支付部分款项等行为,仅是诉争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不能以此对抗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工程结算的合同约定以及审计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中铁十九局诉请重庆建工集团按照双方2007年12月5日进行的结算支付尚欠工程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重庆建工集团诉请中铁十九局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重庆一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中铁十九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重庆建工集团多支付的工程款3 130 595元;二、驳回重庆建工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中铁十九局的反诉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32 729.80元,由重庆建工集团负担1117.80元,由中铁十九局负担31 612元;反诉受理费20 495元,由中铁十九局负担。 中铁十九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提起上诉称,分包合同只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