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车险业务承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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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险业务案件注销、零结、拒赔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减少理赔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和《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是指:注销案件:分为报案注销和赔案注销。

报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等已报案但未立案或未调度案件,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赔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但因理赔人员操作失误等已立案或已调度的案件,在赔案尚处于未理算环节,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零结案件:对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无事故责任且不需要赔付的、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已立案案件,采取零赔款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拒赔案件:对于已立案或已调度但核实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采取拒绝赔付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在处理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时,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坚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条已经注销、零结、拒赔的案件和事故,不得以重新补录案件的方式进行赔付处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二)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审批流程,并负责案件审批;(三)负责评估并通报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批拒赔案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制定拒赔案件处理政策和制度;(二)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核拒赔案件,并签署法律意见;(三)协助客户服务中心检查分支机构拒赔案件处理效果,并评估工作质量。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全文)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全文)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升行业理赔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车险理赔是指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对有关事故损失事实调查核实,核定保险责任并赔偿保险金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体现。

第四条车险理赔一般应包括报案受理、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医疗审核、资料收集、理算、核赔、结销案、赔款支付、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以及特殊案件处理等环节。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管理等制度,搭建与业务规模、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相适应的理赔管理、流程控制、运行管理及服务体系。

第六条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总公司集中统一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二)逐步实现全过程流程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管理服务模式;(三)建立健全符合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理赔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四)确保各级理赔机构人员合理分工、职责明确、责任清晰、监督到位、考核落实;(五)理赔资源配置要兼顾成本控制、风险防范、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本《指引》明确了公司在车险理赔管理中应达到的管理与服务的基本要求。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车险理赔实施监督检查,并可向社会公开《指引》的有关执行情况。

货车车险管理制度细则范本

货车车险管理制度细则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货车车险管理,保障货车行驶安全,降低货车事故风险,提高保险理赔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货车及其车险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货车车险业务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提高车险服务质量。

二、职责分工第四条货车车险管理部门负责:1. 制定货车车险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2. 负责货车车险业务的咨询、报价、投保、承保、理赔等工作;3. 定期对货车车险业务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措施;4. 配合其他部门开展货车车险相关业务。

第五条货车管理部门负责:1. 负责货车车险投保前的车辆检查,确保车辆符合投保条件;2. 负责车辆保险期满后的续保工作;3. 协助车险管理部门处理货车车险理赔事宜。

第六条货车驾驶员负责:1. 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减少事故发生;2. 及时报告车辆事故,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3. 积极配合车险管理部门进行车辆保险理赔。

三、投保与承保第七条货车投保: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车辆相关资料;2. 投保人应选择合适的保险险种,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3. 投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货车承保:1.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投保申请后,对车辆进行审核,确认车辆符合投保条件;2. 保险公司应在审核通过后,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3. 保险公司应将保险单及时交付投保人。

四、理赔第九条货车理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2.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组织调查,核实事故原因;3. 保险公司应在核实事故原因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第十条理赔流程:1. 报案: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2. 调查: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原因;3. 评估:保险公司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4. 赔付:保险公司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五、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对货车车险业务进行定期监督,确保业务合规、高效;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对货车车险管理部门、货车管理部门和货车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服务质量、事故处理能力等。

承保资料要求

承保资料要求

二、财产险核保过程中需提供的资料(一)企财险1、投保人签章的投保单(投保单填写特别约定内容须与出单时特别约定内容一致)2、投保人盖章的资产负债表(保险标的为固定资产、建筑物、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或存货且无承保清单的情况下提供)3、投保人盖章的保险财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厂牌型号、设备编号、发动机号、购进年份、数量、单价、财产座落地址等)。

4、若为银行抵押物保险,应提供抵押贷款物评估报告。

(二)家财险1、投保人签名或签章的投保单(投保单填写特别约定内容须与出单时特别约定内容一致)2、若为集体投保,提供投保人盖章或被保险人签名的保险标的清单(包括姓名、财产座落地址)(三)工程险1、投保人签章的投保单(投保单填写特别约定内容须与出单时特别约定内容一致)2、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3、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概算单价及承包金额明细表三、船货险承保规范(一)投保单规范1、经营单位为客户提供正确业务类型的投保单,并指导投保人填写。

特别约定以及附加与险种对应的条款务必打印并附加于投保单后。

2、船队投保的,可以采取后附船舶清单的形式,但需要在投保单正面说明。

3、投保单不得空项。

4、投保单要由投保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附件的需要加盖骑缝章。

(二)投保资料规范船舶险:必须要求投保人提供如下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远洋船舶保险:所有权证书ISM体系要求的:DOC(船公司符合证明)SMC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体入级证书轮机入级证书国际吨位证书国际载重线证书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所有权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吨位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乘客定额证书货运险:1、预约货运险客户:预约协议应由分公司事业部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核通过后,协议双方正式签章存档备查。

根据协议约定,客户应定期提供发货清单,或启运前提供投保单、启运通知书、发货票等相关手续。

2、代理业务客户:主要是铁路代理和码头代理水运业务,应有有效的代理协议,由各铁路段或港口码头具体经办人员,代为签发货运险保单,允许手工签单,投保人为实际承运人,被保险人为发货人或收货人,凭运单或发货票办理投保手续。

车险业务验车及影像管理规定(1)

车险业务验车及影像管理规定(1)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业务影像资料及验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车险影像资料及验车管理,提高影像资料及验车工作质量,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结合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分公司要严格执行本工作细则,确保影像资料及验车管理工作规范运行。

本工作细则包含的影像资料及验车档案材料是指在验车后形成的各种单证、报告、图表、照片、录(影)像带等材料及承保前客户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影像资料及验车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由各分公司负责贯彻落实。

总公司将不定期对影像资料及验车档案的归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二章验车规定一、免验车范围(一)按期续保的车辆:指续保日期与上年保单(含转保)日期吻合,且本年投保险种与上年保持一致的;(二)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等责任险类的;(三)新车。

购车发票开具或购车合同签订2日内(含2日)投保的予以免验车,但须提供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提供进口证明);(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次性投保5辆以上,营运车一次性投保20辆以上的。

二、须验车范围(一)投保1.除免验车范围外的均须验车;2.核保政策中规定必须验车的;3.核保人根据标的情况,认定须验车的。

(二)批改1.保险期限内增加险种、保额的车辆(责任险类除外);2.保险期限内扩大行驶区域的车辆;3.在承保后变更发动机号或车架号的车辆(其中某个字母或数字有误的除外);4.公司规定必须验车的;5.核保人根据标的情况,认定须验车的。

三、验车内容(一)核实车辆1.检验车辆本身实际的号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VIN码及车架号等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记录一致;2.检验安全操作的可靠性(制动、转向、灯光、喇叭、刮雨器);3.检验发动机、车身、底盘、电器设备等的技术状况(特别是老龄车,必须清楚拍出底盘情况)是否符合运行条件;特别注意CD机、空调等设备是原车配置还是加装的;4.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5.检验车辆的外观:车身、前后挡风玻璃、天窗、车灯等外部组成部分的状况,注意检查车辆内外有无破损痕迹;6.投保全车盗抢险的应检验是否加装防盗设备,并询问车辆经常停放的地点;7.投保有新增设备的,要检验新增设备的状况;8.查抄里程表表底,便于次年使用行驶里程系数。

车险最新规定2023年标准

车险最新规定2023年标准

车险最新规定2023年标准车险最新规定2023年标准2023年,针对车险市场的需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四次车险改革全面启动,带来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标准。

让我们一起接着往下看:首先,新规提出了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确保交通事故中受伤方的权益,交强险责任限额得到了提高。

此外,通过优化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车主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费档次,满足个性化需求。

其次,商车险保障服务也得到了拓展和优化。

除了扩大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并删减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商业车险的责任限额也得到了提升。

这将为商用车辆提供更全面、更可靠的保障,同时支持丰富商车险产品,满足不同车主的需求。

为了推进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新规还要求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通过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机制、合理下调附加费用率和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措施,旨在引导市场竞争有序,提升经营效益,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

与此同时,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也是新规的重要内容之一。

发布统一的交强险产品和商车险示范产品,并将商车险示范产品的准入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更多的创新产品引入市场。

此外,中小财险公司还得到了支持,优先开发差异化的创新产品,促进市场多样化和竞争激烈程度的增加。

为了完善配套基础建设,新规鼓励全面推行车险实名缴费制度和电子保单制度,积极应用新技术,提高服务效率和用户体验。

比较车险公司的指标?如何选择车险公司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的主要资金****,也反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2022年三季度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排名1,中国人保财险以3442亿元的保费收入稳居第一位,占据了32.49%的市场份额。

其次是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中国人寿财险、中华联合、大地财险、阳光财险、太平财险、华安财险和众安财险。

服务评级是综合考量保险公司的电话接通率、理赔获赔率、客服满意率、理赔时效、投诉量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评价。

车险核保基本原则与风险管控方法

车险核保基本原则与风险管控方法

车险核保基本原则与管控技术Hdyak002黄定勇一、车险核保基本原则1.保证长期承保利润。

全面、细致、谨慎的进行核保,争取最好的承保条件,保证公司具有长期的承保利润。

避免片面追求保费规模的短期行为,避免破坏市场和客户的关系,这样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谨慎运用承保能力,保证经营安全。

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承保业务应遵守以下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因此,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要在条件不成熟的时候盲目承保高风险项目,总保险责任(保额)不能超过公司的承保能力。

同时要研究巨灾风险,积累风险数据和经验。

当然一般车险业务中,很少出现巨灾风险。

但近年来当出现飓风、台风、暴雨等严重情况时,会对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所有投保车辆造成大面积的、系统性的损失,这也是车险业务中的巨灾风险。

核保人需要预防此类风险的发生。

3.以风险控制为基础,实施科学的核保决策。

积极主动开展承保标的的风险评估工作,为核保提供依据;收集整理分析与研究历史数据,细化业务政策,促进业务发展。

核保要控制风险,也要以风险为经营标的,只有存在可控的风险,才有合理的利润。

核保人在核保时,需要依靠充分的数据分析。

核或者不核,要以风险是否可控为判断标准。

4.遵守监管,规范管理。

遵守国家、地方的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行业协会规定和市场准则。

关于承保业务的管理,各个省保监局和行业协会都要各自的要求。

在核保中应注意的本地化的管理问题。

核保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投保单优惠系数和投保险种符合、遵守各地行业监管要求和自律规定。

二、核保管控主要技术基于保险业的大数法则原则,以及本人多年的核保工作经验的总结,在日常车险核保工作中,常用以下主要的核保管控技术。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2•【文号】银保监发〔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1号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9月19日起开始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9月2日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车险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密切。

我国车险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比较突出,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现就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人民导向、市场导向、发展导向、渐进方式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有效强化监管,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一是市场决定,监管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车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监管对车险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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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车险业务承保规定机车商业险,交强险条款、费率、实务试题题库1、投保单录入时,属于续保业务必须在(续保)完成信息录入工作,以确保续保分析准确。

2、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准备具有银联字样的银行卡,投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赔款,便于保险人直接划拨赔款等服务3、机动车商业险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4、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臵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时,在签订地购臵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臵附加税/费).5、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系统应自动控制不能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6、标准保单号是多少(22)位。

7、机动车脱保(三月)以上的不能按续保使用费率调整系数8、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臵价的(80%)。

9、出单员根据业务要求调整(手续费、折扣、续优、险别、保额),以改变投保单的业务质量(类型)。

10、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时,应提供由车主出具的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与投保机动车关系的证明或契约11、自卸车、半挂牵引车、随车起重运输车、水泥搅拌车、粉粒物料运输车应按货车承保。

12、更改条款或使用性质的,或者更换车辆的,要采取退保原保单,再按新条款和费率计算保费,重新出具一年期或短期保单。

13、司机和乘客可以设不同的保额,但乘客的责任限额应该相同,只能选择一个档次。

14、严格按业务系统的车型数据库正确选择车型,不得使用车辆别名,车型数据库没有的要申请新增车型。

否则会影响后期的理赔报价。

15、2022年,我公司可单独承保的主险有4个.分别为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16、新车购臵价在承保出单环节确定,出单后不得批改新车购臵价。

17、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采取哪三种方式确定:新车购臵价、实际价值、新车购臵价内协商18.商业第三者的责任限额档次有哪几种:5万、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19.可选免赔额条款.投保了家用车、非营业用车和营业用车车损失险的车辆可以投保本险.免赔金额有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20、低速载货汽车与三轮车均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21、排量为0.8L的5座轿车,车船税征收标准为300元22、挂车根据实际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车辆种类的主车的(30%)计算23、对于依法可以不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如场内行驶车辆和军队、武警车辆,允许直接投保商业三者险。

但承保此类车辆时,不允许享受任何优惠并告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赔款时,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

24、车辆承保信息错误时,可以进行批改。

在同一保期内严禁对牌照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进行全部批改。

25、不论投保交强险还是商业险,集装箱拖头均按“特种车四”承保。

26、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15座以上客车,必须按营业性客车承保。

27、车辆行驶证不包括的油罐、汽罐、集装箱和冷藏箱等,但改装后与本车固定成一体的,投保时一律按新增设备投保,条款、费率套用按改装后的车辆分属归类确定。

28、所有进口车型车损保额按年折旧10%确定保险金额。

29、车损险不得单独承保,承保车损险时必须同时承保商业三责险。

30、严禁承保2吨以上部队牌照货车。

31、三年以内的营业汽车、五年内的非营业汽车及家用汽车可足额承保车损险。

超过年限规定的每超过一年增加10%的折旧率。

32、进口车辆可以选择国产玻璃投保,但国产车辆不得选择进口玻璃投保。

33、盗抢险不得单独承保,如承保盗抢险则必须同时承保另外三个主险中的两个主险。

34、八年以上(含)的营业汽车,十年以上(含)的非营业用车及家用车最多可按新车购臵价的20%承保。

35、运钞车等安装特种玻璃的车辆在标准保费的基础上上浮10%。

36、20座以上营业性客车承保玻璃单独破碎险时,此附加险不允许优惠。

37、车辆一经承保后,不允许中途批增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

38、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不得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

车辆一经承保后,不允许中途批增。

39、停驶损失险:约定赔偿天数最高60天,日赔偿金额最高200元。

40、车上人员责任险:营业货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不得超过5万元。

其他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

4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42、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43、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

44、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45、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

摩托车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一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

正三轮摩托车按照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

46、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

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47、投保人投保时,业务人员应检验《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移动证(临时号牌)是否真实、有效;2是否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年检;各种证件是否与投保标的相符,核实投保机动车的合法性,投保人对投保机动车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确定使用性质和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已使用年限。

48、条款的正确使用和粘贴:在缮制好保险单后,必须要将承保险种对应的所有保险条款附贴在保险单正本后,并统一加盖骑缝章。

经认真复核无误后,与保险证/保险标志、保险费发票等单证一并装好交给投保人,并请其认真查收。

杜绝避免发生漏贴、误贴条款等情况。

49、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按照(月费率)计算保费。

交强险保费必须一次性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50、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中须向投保人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责任免除事项)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

53、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有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其注册登记或检验时交公安交管部门。

54、交强险标志分为(内臵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便携式)保险标志必须加盖保险公司的业务专用章。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内臵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便携型保险标志。

55、保险公司签发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有关内容不得(涂改),否则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无效。

56、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

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

57、交强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应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公司。

58、投保时还未上牌的新车,若当地交管部门对号牌号码的录入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可按交强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录入,没有要求的,不作统一规定,允许为(空)。

核发正式号牌后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9、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期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日之后。

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3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0、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和交强险标志的,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盖章)确认,保险公司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61、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本地过户);变更使用性质;变更其他事项。

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62、下列情形的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造成按照保险年度重新审核保险费(上升的);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6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各车型的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64、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65、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被保险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计算。

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66、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67、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68、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69、交强险保单出单日距离保单起期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7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73、联合收割机保险费按兼用型拖拉机14.7KW 以上计收474、承保新车后,各司、部必须在自签单之日起2个月内将其车辆的号牌号码批改为正式牌照号码75、交强险合同解除时,应将保险单等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76、号牌号码由汉字、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组成,录入时一律不允许添加点、杠、斜杠或其它任何符号。

77、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78、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出具。

79、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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