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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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计划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计划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计划企业在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程序能否提起,决定于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被债权人接纳,得到通过,或者虽未通过但内容齐备、切实可行,被人民法院批准。

本文以某XXX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范本,供重整人参考。

债务人经营方案是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重中之重。

经营方案应当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产品结构、市场前景等进行深入地分析和论证,找出债务人陷入濒临破产困境的原因,并以此提出解决之道。

在制定经营方案时,应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提供切实可行的可行性方案。

重整期间的经营方案(一)计划经济指标1总体指标:年营业额___________ 元,年纯利润___________ 元。

2.各部门任务分配(1)_____________________ XX年营业额____________ 元;年毛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XX年营业额____________ 元;年毛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关于房务工作方面公司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三部分:一是XX收入;二是XX收入;三是XXX收入。

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要使XXX上升,取决于XX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科学合理地计划与组织XX部工作的运转。

加强XX工作的监督力度,保证接待服务和客房整理的质量。

2.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3.开源节流,做好房务设备、物资的管理与控制。

4.树立天天多售房的主导思想。

5.建立和开通客源渠道,保证月平均入住率达到XXX%按月检查, 与利益挂钩。

(三)关于XXX工作方面XXX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行业,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提供给顾客的产品具有双重性,即有形性和无形性。

在XX经营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1.加强服务人员和督导层的素质培训,向客人提供一流的服务质量。

2.形成主体XXXX XXXX XXX质量、保证充足XX.3.开发、引进XXX体系,满足各方、各层次、各类型的客户需求,形成多功能XXX,完成营业额___________ 元。

破产重整基本流程和内容

破产重整基本流程和内容

破产重整基本流程和内容破产重整是指一个企业由于经营困难而无力偿还债务,在法律的指导下通过裁定实行债务重整以恢复经营能力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的一种法律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破产重整的基本流程和内容。

一、基本流程:1.申请破产重整: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判断,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也可以在债权人的要求下被迫接受破产重整程序。

2.破产财产清偿: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对破产财产进行冻结处理,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债务重整方案制定:经法院确认破产清偿可行性后,企业和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制定债务重整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企业资产评估、债务清理、债务偿还等。

4.债务重整方案审议和通过:破产重整管理人组织债权人会议,对债务重整方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经过法定程序,方案由债权人会议通过,方可生效。

5.债务重整方案实施:债务重整方案实施后,破产重整管理人将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债务清理和债务偿还。

6.破产重整程序结束:一般情况下,当债务重整方案全部实施完毕,企业重新恢复了正常的经营运转,破产重整程序也就结束了。

二、基本内容:1.资产评估和债务清理:企业资产评估是破产重整的重要环节,通过评估确定企业资产的价值和债务状况。

债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债务进行梳理、归类和分析,确定债务的性质和金额。

2.债务偿还和债权调整:企业在债务重整方案中需要制定明确的偿还债务的计划和方法,包括偿还债务的期限、方式等。

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同意减免债权或者转换债权为企业资本等方式进行债权调整。

3.资产处置和债务兑付:如果企业的资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就需要通过资产处置来尽量兑付债务。

资产处置方式可以包括出售、转让、租赁等。

4.经营管理和流动资金筹措:在债务重整期间,企业需要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动性。

为了筹集流动资金,企业可以通过资产出售、增加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筹措。

5.法律程序和债权人保护:破产重整涉及的法律程序非常复杂,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

重整程序是现代国际破产法的潮流,美国破产法开了重整制度的先河,老牌西方国家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纷纷跟进,无不以破产法中有重整的内容为骄傲;破产清算是破产法最古老的程序,人类早期的破产就产生于个人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后来逐渐扩展为公司的破产清算,到今天,破产清算已经成为破产法最核心的程序;而和解制度则是原大陆法系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在引进了重整制度之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法都废止了和解制度,只有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保留了和解程序。

一、三种程序1、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重整模式与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下规定的重整程序相似,并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DIP制度(DebtorinPossession)。

重整计划不被债权人类别组通过时法院有强制批准权。

2、和解程序: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清算也导致强制分配公司的财产,并委任破产管理人来处理破产事务。

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公司上市流程改制上市的基本业务流程来看,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

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的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2、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13、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处领薪。

14、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15、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16、所募集的资金有明确用途,投资项目经过慎重论证,酬资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两倍。

为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制作做好准备工作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2、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14、其他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业务及募股投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原始财务报告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关于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等、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制度的对策建议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制度的对策建议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制度的对策建议摘要:作为破产重整制度的亮点,新《破产法》引入了强制批准制度,旨在提高企业重整的成功率。

当重整计划的表决陷入僵局时,法律赋予了法院在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不顾部分债权人的反对,强行批准重整方案的强制批准权。

本文意在比较各国强制批准制度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该制度的法理基础与适用原则。

建议确立该制度的适用原则并建立系统的判例制度,以此完善我国的强制批准制度。

关键词:强制批准制度;强制批准权;法理基础;适用原则;建立判例制度2006年8月27日获得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是一大亮点,而引入了有效提高重整成功率的强制批准制度则堪称亮点中的亮点。

强制批准制度毕竟是舶来品,法官们缺乏审判经验。

如何确定法院强制批准的适用标准,在审判活动中恰如其分地适用该制度。

成为学界和法官们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也成为本文关注和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强制批准制度与强制批准权的概念界定关于强制批准制度,我国著名破产法专家王卫国教授认为:新《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在表决组并未全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法院可以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在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而使重整计划生效的强制批准制度。

依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参照以上定义和外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强制批准制度是指在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一项重整计划草案的过程中。

如果该草案最终仅能获得部分表决组的通过,与法定标准和条件符合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度。

所谓强制批准权,是指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过程中,如果部分表决组坚决抵制该草案的通过。

与法定标准和条件符合时,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

人民法院强行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的公权力。

该制度是一把双刃剑。

如果运用得当,该权力会缩短重整时间。

分组未能通过重整计划,法院可否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分组未能通过重整计划,法院可否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分组未能通过重整计划,法院可否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法院观点】分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草案的,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情形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

【案情简介】A公司连续三年亏损,产生了严重的债务危机,公司股票于2007年5月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

同年8月,法院裁定A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于10月批准了A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重整计划,主要战略投资者B公司通过竞拍成为第一大股东。

2008年2月,A公司向B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三安电子LED类经营性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

2007年7月,债权人某银行以A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提出了对A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法院于2007年8月13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对A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了清算组。

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指定A公司清算组担任A公司重整管理人。

公司重整管理人于2007年9月18日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尽管普通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法院还是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强制批准A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

2007年11月20日,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债务人A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是指一项重整计划被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后,未被各表决组一致通过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法院强制性地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而使重整计划生效。

作为第一起《破产法》司法裁定上市公司破产重组并随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恢复上市的案例,我们应该思考为什么尤其是在普通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表决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法院还会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实施?《破产法》具体规定了重整制度框架,包括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三大部分,司法机关承担了破产重整的启动、组织、决定等多项职责。

破产重整流程

破产重整流程

破产重整流程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而申请法院保护,以重组资产和债务,使企业重新恢复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的一种程序。

下面是破产重整的流程。

第一步:预申报企业在经营困难时,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预申报材料,即申报材料的初审。

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注册资本、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

第二步:法院立案法院对企业的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法院将立案并决定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立案后,法院将公告发给债权人,并通知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债权申报书。

第三步:债权确认债权人按照法院的通知,递交债权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会对债权人的申报进行核实和确认,确认债权的种类、金额、优先次序等。

第四步:债权人会议根据破产法规定,法院会召开债权人会议,邀请债权人参加,讨论并表决破产重整方案。

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债权人的债权确认、重整方案的讨论和表决、债务的分摊等。

第五步:破产重整方案的编制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结果和赋予的权限,编制破产重整方案。

方案中包括资产清偿能力估计、债务的分摊方式、企业的经营规划等。

第六步:法院审查和裁定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方案给法院审查。

法院将对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是否公平等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法院将裁定通过破产重整方案。

第七步:破产重整方案的执行法院裁定通过破产重整方案后,破产管理人将组织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的内容进行资产的处置、债务的清偿等工作,以实现企业的重组和经营恢复。

第八步:破产重整结束破产重整方案执行完毕后,法院将宣告破产重整结束,企业将恢复正常的经营状态。

如果企业在执行方案过程中仍无法恢复盈利能力,法院可能会宣告企业破产清算。

总结起来,破产重整是一个复杂的流程,包括预申报、立案、债权确认、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方案的编制、法院审查和裁定、破产重整方案的执行和破产重整结束等多个步骤。

通过这些步骤,企业有望摆脱经营困难,实现资产和债务的重组,恢复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目录(略)第1条前言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熟法院”)应债务人弘捷电路(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捷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全部债务,请求通过重整程序拯救企业为由的申请,裁定弘捷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

弘捷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受全球经济萧条及消费紧缩的影响,2008年9月起客户及订单量锐减,生产流动资金枯竭。

自2009年2月起全面停产,到期债务数额巨大。

现因常熟法院裁定重整得予暂缓债务清偿。

未来如何让弘捷公司继续生产经营从而产生利润得以清偿债务,进而让弘捷公司重生,其关键在于评估弘捷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价值,调整弘捷公司现有盈利模式,充分挖掘弘捷公司盈利潜能。

管理人在接受常熟法院裁定后,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对债务人实施接管,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履行债务,开展债权登记审核工作,聘请评估等中介机构及按排本公司工作人员对弘捷公司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审计、分析,二次招募新投资人,制订“重整计划草案”等。

考虑到弘捷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将涉及债权人、职工、股东和潜在投资人的利益平衡,故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的协商与制作视为弘捷公司重整工作的重中之重。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弘捷公司的债权审核;资产审计、评估、分析等各项基础工作。

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弘捷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投资人递交的重整方案,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投资人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债权人的支持。

第3条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3.1 本重整计划的有关说明3.1.1 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投资人金像企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30日向重整管理人递交的重整方案而编制。

3.1.2 重整计划草案所依据的债权表是指截至2010年3月9日,已被重整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金额汇总表,该表已于本重整计划草案递交法院前上网公示,供全体债权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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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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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当公司面临破产的时候,通过重新整改企业,
有时可以让公司死灰复燃、重振旗鼓。由此可见,▲破产重
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有多重要。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提交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呢?它的批准又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为您
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定义
重整计划草案是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编制的有关复兴
公司并偿还债权人债务的初步方案。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
重整计划草案应由重整人制定并提交给人民法院和债
权人会议。
具体为:重整计划草案在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1)正常批准。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
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务时,即由债务人制定;在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
务时,由管理人制定,其目的在于确保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
的执行和落实。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
财产和营业事务时,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
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
(1)批准程序。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
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l0日内,债务人或
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
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裁定批准,终止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2)强制批准。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
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
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
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
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
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的,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
公告: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
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
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
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债
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和债
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
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
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
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
案;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
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
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破产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具有可行性。
(3)未获批准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
获得通过且未获得强制批准的,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
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
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
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
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通过上文的学习,您是否对▲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
与批准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呢?对于上文的学习,您是否有
所收获呢?希望通过本文能让广大企业者在面临企业破产的
风险时,除了申请破产,还有其它更好的选择。如果您觉得
本文介绍得还不够详细,您还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向咨
询。

企业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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