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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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渝府办发〔2021〕99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切实推动我市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科学绿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

以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市建设为契机,坚持总体谋划、规划引领,因地制宜、适地适绿,节约优先、量力而行,全面推行林长制,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成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奠定基础。

二、重点任务(一)科学编制落实全市国土绿化规划。

依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完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十四五”林草发展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多规合一。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确定规划范围、绿化目标任务,划定造林绿化重点区域,构建以“三带四屏多廊多点”为重点的国土绿化空间新格局。

按照国家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市建设实施方案大纲要求,编制并组织实施我市创建全国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市实施方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06.01•【文号】林资发〔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是科学制定森林采伐限额的基础,也是严格实行森林限额采伐这项法律制度的重要保障。

为扎实做好“十四五”采伐限额编制基础工作,进一步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科学化和精准化,现就加快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重要意义加快编制和严格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既是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要求,又是科学经营森林、提升森林经营水平的紧迫任务,对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精准提升森林质量乃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快编制和严格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工作作为推进林业改革的具体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周密部署,全力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准确把握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严格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制度,必须从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以下简称“编案”)入手。

(一)明确编案的指导思想,把握基本原则。

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应当尊重林学规律,努力提高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要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为宗旨,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和县级森林经营规划为依据,以培育健康、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和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林产品为目标,通过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不断提升森林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稳步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

秀山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十年成效与建议

秀山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十年成效与建议

1 天保 工程 实施 情 况
11森林管护 . 秀山县天保工程涉及3 个乡镇 ,以及国有轿子 2 顶林场和林产公司 ,工程覆 盖全县 。从 19 年到 98 20 年 间 ,全 县 天然 林 管护 面 积年 均 10 08 3 万亩 ,其 中国家公益林 为3 . 万 亩 ,地 方公 益林 9 . 万亩 , 00 8 99 2 全县天保区森林管护站点数达27 ,管护人数80 4个 7
第 1 期 ( 总第 8 9期)


林 业

科 技
4 舾 慨 y
1 9
秀 山县 天然 林保 护 工 程建 设 十 年 成 效 与 建 议
李文胜
( 山县 林业局 ) 秀
摘 要: 本文在 秀山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基础上,通过对森林管护 、公益林建设、林 业职工分流与安置等方面实施情况进行 了分析。结果表明 :天保 工程 实施十年后 ,区内 生态 、经济 、社 会 效益 显著 ,林业 职工妥 善安 置 ,林 区人 民生活水 平逐 渐提 高。 同时 , 存在林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后续产业发展缓慢等现 象,影响着天保 工程的长足发展。 针 对这 些不足 ,提 出以下建议 :强化 工程 管理 ,加 强公 益 林建设 ,促 进后 续产业发 展 ,
猪为 患 。 22经济 效益 .
天保 工程建 设十 年 间 ,天 保区森 林活立木 蓄积 从 1 4 m 增加 4 1 0 ̄ 2 万m ,增 加 了3 6 1%,如 立木价 以5 元/ O m 元计算 , 增森 林储 备价值 为200 新 15万元 。 而根 据林 区样本 乡镇木 材依 赖性 变化调 查 ( 大溪 乡 为例 ),现该 乡木材 收 入减少 ,但非木 材林副产 品 产值在 逐步 提高 ,就 食 用菌栽 培方面 统计 ,其产值 从 1 9 年 的25 万 元 发展 到2 0 年2 .万 ,且 当年 98 . 2 0 8 04 森林旅 游业 收入达 2 . 万 元 ,带 动社 会就业3人 , 78 5 0 与工程 实施 前相 比较 , 增效 明显 。 天保 工程实施后 , 群众 积极推 进林业 项 目转产 ,林下 资源开发 ,为全 县产业 结构 调整起 到积 极的推 动 作用 ,也为全县 经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2•【文号】林资发[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05]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

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

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

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林规范〔2020〕1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林规范〔2020〕1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市林业局2019年第45次党组会研究,对《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9〕30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5〕43号)等3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

附件:1.废止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2.继续有效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重庆市林业局2020年1月7日附件1废止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1.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9〕30号)2.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重庆铁路分局重庆港口管理局重庆海关重庆市邮政管理局重庆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渝林护〔1999〕56号)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造〔2014〕72号)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火隔离带工程建设的决定(渝林防火〔2000〕1号)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林计〔2018〕1号)附件2继续有效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1.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5〕43号)2.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渝文审〔2006〕16号)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林政法〔2012〕10号)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3〕13号)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3〕14号)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渝林政法〔2014〕3号)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4〕2号)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9号)10.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10号)1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8〕103号)1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建设森林防火阻隔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林资〔2006〕84号)1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06〕53号)14.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制发全市林木采伐申请文书(式样)的通知(渝林资〔2015〕6号)1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全面停止松脂采集活动的通知(渝林资〔2009〕39号)1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的通知(渝林资〔2011〕37号)1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资〔2011〕40号)1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占用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资〔2012〕12号)1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用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通知(渝林资〔2013〕46号)20.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动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补充通知(渝林资〔2013〕49号)2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13〕65号)2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采挖移植树木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13〕69号)2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护〔2017〕74号)2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修正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林政法〔2018〕3号)2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林政法〔2018〕9号)2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科技专家团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科〔2018〕16号)2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兴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科〔2018〕17号)2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木本油料种苗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林油〔2018〕9号)2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止准入类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渝林资〔2018〕211号)30.重庆市林业局公告(2019年第2号)3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林场〔2018〕11号)3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场〔2019〕5号)——结束——。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2016〕32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2016〕32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2016〕32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皖政秘〔2016〕65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精神,现将“十三五”期间全省各地和各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随文下达(见附件),并就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采伐限额管理文件精神。

国函〔2016〕32号文件是指导“十三五”期间全国森林采伐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系统学习、深入领会“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结合皖政秘〔2016〕65号文件和林资发〔2016〕24号文件精神,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进一步贯彻中央和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

要将采伐管理作为森林资源经营和保护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采伐管理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确保森林保有量和质量的不断提高,为加快创新型生态强省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本次下达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2016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2024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二篇)

2024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二篇)

2024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根据市局宁林政[____]____件精神,结合我乡____年度森林采伐执行情况和____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管理工作实际,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将____年度限额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森林年度限额采伐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的一项措施。

森林增长年度目标已纳入市年终考核的重要一项内容,为此,各村要高度认识,严格遵守采伐管理相关制度,切实履行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职责。

二、本次下达乡____年度木材生产限额计划仅限于林农人工林零星采伐。

并且要求各村要及时将计划分解落实到村民组到农户,要求造册登记,张榜公布,实行木材生产计划分配公示制度。

造册登记表交林业站存档。

三、严格执行采伐相关制度1、坚持实行凭《林权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农户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由农户本人携带林权证原件及村委会签署审核意见的林木采伐申请表及山场宗地复印件、公示证明到林业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此请各村委会行政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

否则一律不予以办理。

2、坚持实行天然林禁伐和人工林限伐制度天然林一律实行禁伐。

对村村通一线(第一层山脊)以内及吴越古道和道场等旅游景区,坚持在不破坏林相的基础上对人工林可实行间伐措施,严禁“开天窗”式采伐。

3、坚持实行森林采伐设计制度除林农零星人工林采伐外,其他片伐和抚育间伐的人工林达____立方米以上的,可根据农户提交的申请,由林业站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并报市局审批同意后,要求在采伐山场座落地的村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____天,如无异议后方可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各村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力度,严禁在山场内采挖天然野生植物以及银杏等珍贵树木,请各村务必采取各种方式和渠道进行相互传达,加强相互监督和管理,确保林区稳定和森林资源安全。

2024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二)一、背景分析森林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2015年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其他共同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无《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取消2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审批 证监会 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取消3期货交易场所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审批 证监会 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取消4期货交易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审批 证监会 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取消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审批证监会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取消6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收费审批证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取消7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使用审批证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取消《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8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 证监会 无《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取消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证监会 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 取消10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 证监会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取消11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保监会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12 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 保监会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30号) 取消13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保监会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14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 保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39号) 取消15 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保监会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16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审批 保监会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6号) 取消17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审批保监会 无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取消18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19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无《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消(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20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21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审批财政部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取消22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核财政部无《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取消2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 财政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取消24 境外(包括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审批财政部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取消2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税务总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26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取消27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 税务总局 同级财政、粮食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取消28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税务总局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取消免税资格审核 29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取消30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取消31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取消32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民政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取消33 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取消34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取消35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 税务总局无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取消36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总局无《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取消37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税务总局 无《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取消38国防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及实施审批 国家国防科工局无《国防专利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8号)取消39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民政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取消40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民政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取消〔2004〕62号)《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41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4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取消4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无《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 取消4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无《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取消45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19号)取消46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自然灾害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审批 国家林业局无《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取消47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国家林业局无《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48 启动实施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审批国家林业局 无《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 取消49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调整审批国家林业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620号)取消50天保工程森林培育建设任务调整审批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取消改投资〔2011〕1620号)51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审批国家林业局 无《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取消52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审核国家林业局无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取消5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审批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改西部〔2010〕1382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 取消5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审批国家林业局无《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GB/T20416-200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护发〔2005〕55号)取消55 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海域类)审批国家海洋局 无《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取消56 国务院批准的用岛项目建筑物和设施登记核准国家海洋局无《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岛字〔2010〕775号)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国海岛字〔2011〕225号) 取消57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国家海洋局 无《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491号)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 取消58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 国家海洋局 无《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491号) 取消59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认定教育部无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工作的意见》(教取消技发厅〔2004〕1号)60 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国土资源部 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取消61 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核准国土资源部无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取消62矿产地储备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28号)取消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审查国土资源部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取消64 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国土资源部 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取消65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取消66国土资源部科技平台建设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3〕72号)取消67 整装勘查区设置审批 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取消68调整矿产勘查风险分类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取消69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无《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取消70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交通运输部 无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机构 71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交通运输部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72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交通运输部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73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交通运输部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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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
额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1.03.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全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渝府〔2020〕56号),就严格执行“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

现就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意义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坚持限额采伐制度,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采伐限额,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重要手段,对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实现生态经济可持续发
展、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渝府〔2020〕56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贯彻执行《森林法》,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升,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一)公开公平分解限额指标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开透明的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机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市政府批准的“十四五”期间以区县为编限单位的集体林地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分解成果经区县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严禁截留、倒卖采伐指标和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

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情况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规使用森林采伐限额
市政府批准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区县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应分别按照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使用,不得随意串换使用。

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其相应的采伐指标可随之流转。

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需采伐林木的,不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三)规范特殊情况使用限额
各区县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时,应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并按照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有关规定,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当地限额、优先安排限额,可不受分项限额限制;在本行政区域年森林采伐限额内仍无法解决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可向市林业局申请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

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采伐限额,且在本
行政区域年森林采伐限额内难以解决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可向市林业局申请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

在申请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时,应附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申请表(详见附件),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的佐证、依据资料;其中,林业有害生物等灾害林木清理需有相应机构的意见,森林火灾受害林木采伐需经相应生长观察期后再确认。

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仍不能解决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追加。

(四)强化林木采伐管理
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对采伐集体林木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可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松材线虫病疫区县的疫木采伐按照经批准的年度防治实施方案实行即报即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审批凭使用林地审核(批)同意书直接申请办理,林木采伐的申请者可以是拟使用林地单位(业主)或原林地使用权权利人。

采伐古树名木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严格按照古树名木、野生植物保护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林木采伐和伐区调查设计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林木采伐技术要求执行。

(五)加强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监管力度,加强对凭证采伐林木的技术指导、服务和执法检查,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凭证采伐和及时更新造林,对林木采伐和更新行为实行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对于国有林,应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其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

市林业局将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不力、导致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的区县,依法约谈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负
责人,确保我市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建设成果不断巩固。

三、切实履行林木采伐安全监管职责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林木采伐安全监管职责,做好林木采伐以及林内非道路转运林木的安全监管工作。

在发放采伐证时,要在采伐证备注栏中明确告知采伐者应自行防范和管控采伐安全风险,并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原则,由其自我负责保障采伐安全;要组织开展林木采伐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要积极探索采伐者签订采伐安全承诺书等监管模式。

附件: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申请表
重庆市林业局
2021年3月10日附件
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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