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党政机关,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市直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国内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差旅费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汕龙财【2014】69号汕市财行【2014】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常驻地指汕头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下同)第三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市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第八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高铁的,机场、车站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
陕西省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陕西省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差旅费管理办法(2022)

差旅费管理办法(2022)差旅费管理办法(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差旅费发放、管理与核算,落实勾选机制,提高公务活动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单位的差旅费发放、管理与核算。
第三条差旅费按照等级管理的原则,分为一、二、三等。
第四条差旅费的标准,应按照像应的规定执行并根据岗位等级和层级适当调整,并应计入个人工资薪酬体系中。
第五条差旅费应在出差前确认,并详细列明各项费用,避免因费用未明而引起的纠纷。
第六条差旅费的支付、管理与核算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确保差旅费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差旅费的计算标准第七条差旅费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出差等级和目的地适当调整,且不得高于规定的最高标准。
第八条差旅费的标准分为三等:(一)一等:指国内每日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境外每日1000美元及以上;(二)二等:指国内每日人民币700元以上、境外每日700美元以上;(三)三等:指国内每日人民币500元以上、境外每日500美元以上。
第九条差旅费标准的调整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部门拨付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出差人员应采取节约措施,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量节约差旅费用。
第三章差旅费的报销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应按照出差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必须提供各项费用的详细清单和相关凭证。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报销申请,报销申请应得到上级领导的审批,并应当通过内部审核程序,最终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批和支付。
第十三条差旅费报销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手续进行,未经上级领导审批,不得进行报销。
第四章差旅费的管理第十四条所有出差行程应当提前安排,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确保合理使用出差资源。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出差制度的规定,未经审批不得进行私人旅游。
第十六条差旅费的管理应当建立科学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便及时掌握出差情况,保证差旅费的合理发放、使用与核算。
第十七条差旅费使用效益评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并予以公开。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财行[2014]13号【发布部门】无锡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05.20【实施日期】2014.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锡财行〔2014〕1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无锡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无锡市财政局2014年5月20日附件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无锡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不含江阴市、宜兴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无锡市以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执行差旅费支出标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无锡市财政局以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巴中市巴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乡镇、城区街道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是指经批准外出开会、办事、下乡、参观考察、学习培训、政策范围内的探亲或访问等。
差旅费开支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经事前批准。
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填报出差审批单(格式附后),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方能出差,审批单为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的依据。
若实际出差天数少于预定天数,按实际天数报销差旅费。
若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出预定天数,需事先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后,才能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差旅费,否则,超出预定天数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归来后应在10日内,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有预借款的须结清出差借款。
第二章出差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有效票据报销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自带交通工具,不报销交通费,按实际开支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支出。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
第十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修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出差住宿费第十一条出差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限额内凭有效票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1. 目的和范围: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科学、合理的管理与节约使用差旅费用,明确差旅费报销标准、出差申请与报销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工各种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报销。
2.定义:2.1. 差旅费:是指因公经批准到长沙市区以外地区工作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2.2. 出差天数:指出发日到返回出发地的日历天数减一天(对出差期间伙食补助)。
2.3. 在途天数:在途天数=出差天数-住宿天数2.4. 住宿天数:指住宿费发票列示的天数,或定额发票折算的天数(凭票报销部分人员在火车、汽车上过夜不给住宿补助)。
2.5. 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北京、上海、广州、杭州。
2.6. 差旅费报销总额:指凭单据报销部分、住地包干部分、其他补贴部分之和。
2.6.1. 凭单据报销部分:指城市间交通费(车、船、机票、机场建设费、人身保险费);会议住宿费;会务费;招待客户费用;特批的…的士‟费、通讯费、物品寄存费等其他费用。
2.6.2. 住地包干部分:指住宿费(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贴之和。
2.7. 出差人主管:副总经理的主管是总经理,部门经理的主管是副总经理;副职的主管是正职;职工出差控制权限依此原则确定(含三总师)。
3.职责:3.1. 财务部负责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草案制订,公司颁发,解释权归财务。
3.2. 出差人员部门经理负责派遣出差员,审查、约定《职工出差申请单》(附件二)。
各部门领导应坚持原则,严格审批和控制出差人数、地点、时间等,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照顾无出差任务的人员出差,否则,一经发现,除扣回差旅费外,还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3.3. 出差人员依据本办法填制《职工出差申请单》、《职工出差报销单》。
3.4. 各经办会计人员依据本办法负责审查、给付差费借款,审查、结算差旅费报销事项。
3.5.监事会负责本办法的执行检查。
4. 具体条款:4.1. 出差管理:4.1.1.职工因公出差,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填制《职工出差申请单》,提报交通工具及行程、出差天数、预支款项与特殊事项等;与主管人员就出差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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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差旅费支出管理,防范风险,厉行节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外部专家、挂职干部和实习生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及乘车补助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管理部是差旅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差旅费预算,负责本部门差旅费的报销。
(二)财务部负责审核差旅费报销单据。
(三)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差旅费的报销。
第四条出差前,公司普通员工应该在财务共享系统上提交出差申请,列明出差时间,出差地、出差事由、同行人等信息,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五条为节约差旅费用,应尽量控制出差人数。
报销差旅费时应关联出差申请,因出差事项紧急未填报《出差申请》的,应事前以适宜的方式向分管领导申请,获得批准后实施,并于事后及时补办程序、说明情况。
在报销环节未关联出差申请的,财务部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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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因参加或出席会议出差的,出差人除填报差旅费报销单,对发生的会议费,还应单独报销会议费。
报销会议费时,应附签报或会议通知等。
第七条因参加培训出差的,出差人除填报差旅费报销单,对发生的培训费,还应单独报销培训费。
报销培训费时,应附签报或培训通知。
第八条公司聘请外部专家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普通专家按照公司员工差旅费标准实报实销,不计算乘车补助费和伙食补助费。
特殊高级专家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可按照公司相应职级标准进行实报实销,不计算乘车补助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各部门对差旅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
对于超标准的差旅费支出,除因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的,财务部不予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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