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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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七月编制说明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力求从全省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建省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本规定由省厅印发试行。

试行过程中,各使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七月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

——《论语•阳货》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 (3)第三节城市用地竖向 (5)第三章建筑与城市景观 (7)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7)第二节日照控制 (8)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9)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11)第五节城市景观控制 (12)第四章道路交通 (15)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 (15)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 (15)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 (16)第四节停车设施 (17)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 (19)第五章公用设施 (20)第一节供水工程 (20)第二节排水工程 (21)第三节供电工程 (23)第四节通信工程 (26)第五节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 (27)第六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28)第七节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 (31)第六章城市防灾 (32)第一节城市抗震防灾 (32)第二节城市消防、人防 (33)第三节城市防洪排涝 (34)第七章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 (36)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 (36)第二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求 (36)1。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怀政办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的通知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7日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教育大会的工作部署,通过科学规划市城区学校布局,加强用地供给和建设投入,规范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确保青少年儿童“有学(园)上”“上好学(园)”,着力破解市城区入学(园)难、“大班额”等难题,有效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建设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市城区新建居住区应依据居住人口规模、周边教育配套设施现状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等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新建居住区配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进行建设,并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按此要求进行规划审批。

(二)建设主体。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达到规划要求的新建居住区均应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规划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规划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规划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怀政办发〔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规划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怀政办发〔2015〕47号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怀发〔2015〕7号),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职责调整(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统筹城乡规划、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政策建议,强化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负责指导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和规划展示工作,负责本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加强的职责市政工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四)取消的职责取消新型城镇化管理和指导县市区小城镇建设工作职能,不再承担全市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关于机构编制调整(一)撤销规划管理一科、规划管理二科、规划管理三科、总工室、乡镇规划科。

(二)设立城乡规划科,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参与区域性发展规划、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行业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修订、调整及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相关地块的调容调规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编制项目计划的拟定和项目规划编制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各县市区城乡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一体化的规划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和方案的审查工作。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全文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和房屋建设管理,改善生活环境,建设生态优美的村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社会发展与农村振兴。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乡镇规划区外村庄的计划制定,实施和修订以及村民住房建设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和村民房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耕地和林地转换的审批。

土地,保证必要的营运资金,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和农村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民工作。

规划和村民房屋建设管理。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人民政府的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具体执行以下职责:(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修改和管理;(2)村庄资源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设施和公益建设保护;(三)对限额以下的村民的建设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施工作业规范,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4)监督和管理农村建筑工匠及其专业活动,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协会的工作;(5)收集整理村民房屋建设管理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建立档案;(6)建立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动态检查机制,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机制,掌握村民住房建设的趋势,规范村民建房行为。

,做好管理,指导和服务。

鼓励村民委员会通过成立村民住房建设委员会,制定村民规章制度和签订房屋管理协议,组织和指导村民管理具体事务。

第六条一般来说,应当制定农村村落规划。

经评估或修改后的现有村级规划符合要求的,不得单独编制。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以土地和空间规划为基础,并与农业,林业,水利,电力,环境保护,交通,旅游,防灾减灾的专项规划联系起来。

(完整版)怀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完整版)怀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怀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划目的与依据一、规划目的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并重,提高政府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农产品安全;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有效控制新增非农建设用地,特别是城镇村新增非农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增进土地生态安全;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利用布局,使用地结构向生活富裕、生产高效、生态文明的方向不断优化,保证怀化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规划依据(一)法律法规和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6、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10号);7、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8、关于明确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几项具体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规办发[2009]15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审查细则》的通知(湘国土规办发[2009]19号)。

(二)相关规划标准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2、《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3、《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布局规划导则》(试行稿);4、《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稿);5、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三)相关规划成果1、《怀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2、《怀化市土地整理开发规划(2000-2010年)》;3、《怀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4、《怀化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年)》;5、《怀化市城镇体系规划(2004-2020年)》;6、怀化市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7、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8、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9、《怀化生态市建设规划(2005-2020年)》。

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九章 城市道路交通 ........................................... 27
一、 二、
公共交通 ................................................................................................................. 27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 27
私有住宅建设控制 ....................................... 24
第八章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 ....................................... 26
第三篇: 市政工程规划控制 ................ 27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 ....................................... 45
第四篇: 城市景观规划控制 ....................................... 46
第十二章 城市总体风貌与景观分区 ................................. 46
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 15
第六章 建筑控制............................................... 15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七章
建筑间距 ................................................................................................................. 15 建筑退让 ................................................................................................................. 18 建筑高度 ................................................................................................................. 21 建筑的其他控制 ..................................................................................................... 22 临时建设 ................................................................................................................. 23

城市规划-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 精品

城市规划-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 精品

亳政办〔20XX〕64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技术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

该《技术规定》是指导我市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规范,是城市项目工程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该《技术规定》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掌握精神实质,特别是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本《技术规定》的能力,确保各项技术规定落实到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中。

二、要切实做好该《技术规定》宣传推广工作。

要通过广播、报纸、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该《技术规定》的内容、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规划意识和依法监督实施规划的意识。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技术规定》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谯城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对本《技术规定》实施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查处违反规划案件工作协调机制和规划执法动态巡查机制,严厉查处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在该《技术规定》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委反馈,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本《技术规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亳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划的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城市发展的目标和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技术规定。

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

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永州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坡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范规定,永州市域市总体规划,结全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奉规定: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事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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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单位:《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特别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怀化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依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编制详细规划时允许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复合用地,划为居住用地中类(R5)。

详细规划中对外交通用地、供应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及公共绿地应划分至小类,其它划分到中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涉及的按照附件3的规定执行;附件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规划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附件3规定范围的,应先申请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成片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附件4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附件4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件4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取值。

附件4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工业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除符合附件4以外,须同时符合《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对未列入附件4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但不应超过附件4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序号项目内容最小用地面积(㎡)建筑高度(H)1 低层居住建筑 300 H<10m2 多层居住建筑500 10m≤H<24m多层公共建筑1000 10m≤H<24m3 高层居住建筑2000 24m≤H<50m3000 50m≤H<100m高层公共建筑3000 24m≤H<50m4000 50m≤H<100m注: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规划部门核准可以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建私宅工程的;(五)规划区内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上表规定面积的。

第十二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对个别用地条件特殊的项目,在其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退让、建筑间距、日照等方面均满足本规定情况下,从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出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按程序可适当调整项目容积率。

第十三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范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基础上增加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0%。

核定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FAR<2 2.02≤FAR<4 3.04≤FAR<6 3.5FAR≥6 4.0核定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件4中有关规定确定。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b.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c.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d.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e.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本章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日照(保证受遮挡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环保、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旧城改造项目其建筑间距按0.8系数折算。

第十五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建筑方位角(a) 建筑布置形式平行布置垂直布置非垂直非平行a≤30° ≥1.0H ≥0.6H ≥1.0H30°<a≤60° ≥0.8H ≥0.5H ≥0.7Ha>60° ≥0.8H ≥0.5H ≥0.5H最小值低层 6M 6M 6M多层 9M 6M 9M注:①方位角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夹角;②H: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指相邻较高建筑高度;居住建筑平行或者垂直布置时,当方位角≤30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30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④地坪高差计入建筑高度;⑤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18M,山墙宽度大于18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二)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列标准控制:1、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5M;2、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6M;注:①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规划部门核定;②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③因用地或街景等原因无法满足间距要求的,两相邻建筑山墙为防火墙时,间距可适当降低。

第十六条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的,计算建筑日照间距时,应扣除底部高度。

第十七条在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米。

第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类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列标准控制:方位角建筑高度建筑间距0°~45° H≤50m 23M+0.2HH>50m 28M+0.1H>45° H≤50m 22M+0.1HH>50m 25M+0.05H注:①表中方位角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夹角;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超高层建筑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④地坪高差计入建筑高度;(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项(方位0度~45度)的规定控制;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45度)的规定控制;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高度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二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下列控制:方位角建筑间距0°~45° 0.35H>45° 0.3H注:①表中方位角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夹角;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为20m,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为15m;④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超高层建筑的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⑤地坪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6米;(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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