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追偿和损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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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追偿
和损失管理办法

为防范金融风险,减少公司呆、坏账损失,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一条 为强化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力度,提高对风险
项目控制、保全、追偿的决策和执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损失,公司成立风险处
置委员会。

第二条 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负责人、信贷业务部负
责人、法律顾问等组成,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根据风险处置项目的不同情况,委员会具体
人员组成由公司总经理确定。

风险处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风险控制部承担。

第三条 风险处置委员会职责具体如下:

(一)决定风险项目(关注类以上风险)处置预案;

(二)决定风险项目催收、追偿操作方案和调整方案;

(三)决定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应急措施;

(四)决定追偿中止(终止)、报请损失、核销等相关事宜;

(五)确定风险处置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

(六)决定有关风险处置工作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处置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参加人员包括风险处置委
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请董事长及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参加。紧急情况经总经理同意,可召
开临时会议,由公司领导及风险控制部负责人、信贷业务部负责人等不少于4人参加。

风险处置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董事长为
风险处置决议的审批人。

为提高风险处置工作效率,对追偿额50万元以下的风险项目,其风险处置预案、追偿
方案,可采用简化程序,由风险控制部审核后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控制部记录并负责落实会议精神。

第五条 参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议定事项,不得向风险项目单位和相
关单位、个人泄漏会议秘密和其他不利于公司实施风险处置的信息;除非会议要求,不得向
无关人员和单位透漏风险处置信息。


第六条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如下:

(一)风险项目追偿前的相关风险化解、风险处置工作,以项目经理A、B角为主完成,
风险控制部主审;

(二)追偿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控制部负责,信贷业务部门项目经理A、B
角配合。但与债务人的日常联系、督促还款工作,仍由项目经理A、B角负责;

(三)有追偿项目达两户的A角应暂停开展新贷款业务。上述项目的B角应优先保证
风险项目的处置工作;

(四)追偿项目达两户以上的项目

经理A角应暂停开展除贷款项目跟踪以外的所有贷
款业务;

(五)上述人员开展业务的限制由风险处置委员会根据追偿进展等情况决定解除。

第二章 贷款逾期

第七条 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项目经理须实地调查一次,提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
准备,督促借款人尽早沉淀还款资金,并确认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第八条 如果确认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还没有还款能力或没有还款意愿的,公司应立即
进入风险处理程序。由信贷业务部牵头、项目经理A、B角负责在两日内草拟制订出下列方
案:

(一)风险化解方案。采取一切积极、必要和有效补救措施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

(二)风险处置方案。对可能发生的追偿等风险提出应对处置建议,并做好对抵、质押
物进行处理和诉讼的准备。

上述方案经风险管理部审查后,风险处置委员会三日内做出审批答复,交由项目经理A、
B角实施。

第九条 在贷款项目发生逾期后,应在三日内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不定期催告书面通
知,督促借款人尽快归还逾期贷款本息。

第三章 贷款项目的追偿

第十条 追偿项目的管理

(一)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控制部负责,信贷业务部该项目的项目经理A、B
角配合。

(二)发生逾期后,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实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借款人财
务状况和预期状况,重新检查担保措施。根据追偿项目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每个追偿项目要
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要一户一策,对症下药,重点突破,确保措施有效。

(三)建立追偿项目风险报告制度,及时监控追偿资金总量及风险转移的情况,定期反
映追偿项目的动态情况。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的追偿

贷款项目追偿应坚持”及时快捷、认真高效、抓住要害、宽严并济”的原则。在具体追
偿方式的选择上,可根据各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考虑从以下方式中组合:

(一)与借款人重新制订还款计划并监督其严格执行。

(二)向担保人追索借款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向公司偿付款项的,公司即应向担保人主张
担保债权,并送达书面通知。

(三)转移债务,保全债权。如债务人有其他效益较好的关联企业,应设法将债务转移
给债务人的其他关联企业,使公司的债权先得到保全,以后再选择机会进行处理。

(四)变更担保,增加抵押物价值。

(五)债权转股权及债权重组。经评估后若确认债务人或其关耳其企业的股权是有价值
的,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来保障公司的利益。但持有的股权应尽可能进行转让,

收现金。

(六)以资抵债,减少损失。但要注意用以抵债的资产应该是有价值的、容易变现的。

(七)行使抵押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
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行使质押权。与出质人协商以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作为价款之一部分或全部,取得
质物的所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公司可自己行使质权,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九)依法起诉。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但也是要最后才考虑的手段。考虑到起诉
行方程序复杂,耗时长久,在起诉前,须慎重权衡以下情形后方可实施:

1.债务人主观有意逃避债务;

2.债务人有多重逾期债务或潜在逾期债务,面临多个债权人争夺有限资产 的局面;

3.债务有可执行资产,或有望通过法律措施发现其可执行资产;

4.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希望通过法院司法裁定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贷款项目追偿的诉讼(或仲裁)

(一)申请支付令

借款人承认欠款事实并承诺了还款期限,但期限届满未还款,也未对还款责任与数额提
出任何异议,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待支付令异议期(十五日)期满后,直接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财产保全

借款人或担保人存在或可能出现资产贬损、流失、被隐匿、被转移或被多个债权人分割
等情况的,公司应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项目经理与风险控制部应积极查找可保全的财产线索,尽可能地选择流动性强、保值性
好,易变现处理的财产,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或预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起诉(申请仲裁)、审理与裁判


项目经理协助风险控制部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后,由风险控制部法律人员撰写起诉状,
准备证据材料与证据清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一般情况下应由风险控制部法律人员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且公司需作出重
大让步的,由公司负责人与风险控制部法律人员共同参加。

风险控制部人员应在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争取尽快结案(裁判文书生效)。结案
后,应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审阅。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未结案的,应提出诉讼进展报
告。

(四)执行

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公
司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需与被执行人就财产折价进行协商或执行和解的,由风险控制部法律人员提出具
体方案,报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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