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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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节约能源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节约能源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节约能源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节约能源规划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十二五”节约能源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2日甘肃省“十二五”节约能源规划第一章节能基础和节能形势一、能源生产和消费状况(一)能源生产。

甘肃能源资源种类多样,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水电等传统能源比较丰富,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开发潜力巨大。

“十一五”期间,随着一大批能源生产项目加快建设,全省能源生产能力不断提高。

2010年,全省一次能源生产量4640.88万吨标准煤,比2005年增加1035.76万吨标准煤,增长28.73%,年均增长5.18%;原煤产量4688.25万吨,比2005年增长29.51%,年均增长5.31%;原油产量382.14万吨,比2005年增长25.48%,年均增长4.64%;水、风电发电量为283.16亿千瓦时,比2005年增长70.1%,年均增长11.21%,其中:风电产量20.84亿千瓦时,比2005年增长22倍,水、风电占一次能源生产总量的比重由2005年的15.64%上升为19.79%,提高4.15个百分点。

(二)能源消费。

“十一五”期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由2005年的4367.67万吨标准煤,增加到2010年的5923.13万吨标准煤,年均增长6.28%,高于一次能源生产量增长速度,呈现从省外调入量上升的趋势,原油和洗精煤出现结构性短缺。

能源消费弹性系数由“十五”期间的0.72,下降到“十一五”时期的0.56,以较低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较高的经济增速。

甘肃省能源消费调整政策及其成效分析

甘肃省能源消费调整政策及其成效分析

甘肃科技Gansu Science and Technology第36卷第15期2020年8月Vol.36 No.15Aug. 2020甘肃省能源消费调整政策及其成效分析白英,马婷婷,孟浩贤(甘肃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文章对甘肃省“十三五”期间能源消费调整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结合现有的能源消费数据对政策的实施效果做了分析,数据表明甘肃省能源消费调整政策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势头具有有效抑制作用,并切实优化了能源消费结构,但仍需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上下功夫。

关键词:十三五;能源消费;调整;成效中图分类号:X51甘肃省地处我国西北部,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 速。

甘肃省一次能源储存丰富,产业发展长期以来形成了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的特点,其能源消 费主要以化石能源为主。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的 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巨大的变革,以化石能源为主的非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式难以持续叭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面对新形势,甘肃省实施了一系列能源消费调整政策,以期在“十三五”期 间改变现有落后的能源消费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系统梳理了甘肃省的能源调整政策,并分析了“十三五”期间能源消费变化情况,以期为“十四五”期间深化能源消费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

1 “十二五”甘肃省能源消费状况2011年至2015年甘肃省能源消费总量、能源消费结构和单位生产能耗见表1(数据来自《甘肃发展年鉴2018》[2])。

由表1可知,“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甘肃省能源消费总量逐年增加,但能源消费逐年平均增长为5.29%,较“十一五”期间(6.30%)增速放缓。

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逐年降低,石油和天然气尧一次电力及其他能源的比重呈增加趋势,说明能源消费结构不断优化。

此外,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逐年降低,说明能源利用效率逐步提高。

总的总体来看,“十二五”期间甘肃省能源消费增速减慢,结构不断优化,利用效率稳步提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甘政函[2004]2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甘政函[2004]2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甘政函[2004]29号)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在积极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清理工作的同时,对我省行政管理方面的109件地方性法规也集中进行了排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关于地方人大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和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要求,经研究,建议对主要内容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相适应或适用期已过的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对60件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

同时,建议对其中无法定依据或属国家专属设定权的51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对147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修改。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建议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废止地方性法规3件,取消行政许可事项6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一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决议(1993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1年新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已有新规定事项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二甘肃省保护学校校园、校产若干规定(1986年11月15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无法律依据,学校为独立法人,校产应依法管理、处置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1 批准学校用地转让、调换取消 2 批准学校固定资产转让、调换取消 3 批准闲置校园、校产移作他用取消 4 批准征用、占用学校场地、校舍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三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资格资质地方无权设定,管理主体无法律依据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5 经纪人资格证书取消 6 个体经纪人的年检取消附件2:建议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目录(修改地方性法规60件,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5项、修改147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 1 节能产品认证(增设了审批机构及程序)(第十三条) 修改文件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2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查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3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4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造价审查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5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6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修建规模的审批(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7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8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9 易地建设费使用的审批(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收费许可证(第十一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1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核发(30日)(第五条) 修改12 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30日)(第六条) 修改13 农用地开发的《土地开发许可证》颁发(第十八条) 取消14 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合资经营的批准及缴纳出让金(前置)(第二十八条) 修改1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等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第三十三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五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及审批(增加程序)(第七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六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7 审批矿床工业指标(除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外)(第八条、第十三条) 修改18 矿产储量非正常损失注销报告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七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9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发证(第十条) 修改20 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的审批(第十七条)修改21 地下水勘查报告的审批(第二十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八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第十二条) 修改23 开发地热、矿泉水鉴定(前置)(第十八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九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4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方可开业)(第二十五条) 取消25 房屋功能改变的审批(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二条)修改2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规划部门核发)(收管理费)(第二十二条)修改28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一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9 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第六条) 取消30 被拆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代管批准(第十六条) 取消31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第二十九条) 取消32 新建安置房标准的审定(第三十六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33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修改34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个人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5 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36 建筑构配件生产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7 非标准设备加工制作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38 非标准设备加工制作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9 建设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40 建设工程咨询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41 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或办理证书(第六条) 取消42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批或证书取消43 资质证书的核发(第九条) 修改44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手续(第十条) 取消45 采取议标方式的报批(第十二条) 取消46 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第十三条) 取消47 省外建筑企业的核准(第十八条) 取消48 省外建筑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收管理费)(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第十八条) 取消49 省外建筑企业临时营业执照(第十八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三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0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的认证和许可修改51施工图设计文件序号修改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四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00年5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2 自然科学学术性和科普性社团的成立资格、变更或撤销的审查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五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3技术经纪人员应当经过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六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2000年12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4 中外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审查(第十一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七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5 对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单位审核修改56 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清真食品包装印刷品的审批修改57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食品标志牌批准修改58 清真食品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八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民族区域自治法已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九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1996年9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9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作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一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1996年1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0 审核公证员执业资格修改61 公证员年度注册管理,依据司法部令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二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0年7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2 对娱乐场所实行年审验证制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三甘肃省气象条例1999年5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3 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批准修改64 从事经营性充灌施放广告、庆典氢气球的技术资格认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四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7年1月2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5 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鉴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五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6 农业承包合同鉴证(第十二条)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六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1998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7 对生产的农村能源产品和推广的先进适用技术的检测或鉴定修改68 农村能源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核修改69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的登记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七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1999年12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0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核准修改71地县农机学校办学资格修改72 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等级核定修改73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修改74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实行牌证管理修改75 农机监理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八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6 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查修改77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修改78 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的批准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九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1989年5月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9 开垦少量草原用于种植饲草饲料的审核修改80 在草原上割灌木、割芦苇、挖药材、挖野生植物的审批修改81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的批准修改82 第九条草原养护费的收取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1991年7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9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3 农业新技术审定(第三十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4集体所有的水面养殖使用证批准修改85 在自然水域和允许捕捞的水库的鱼类产卵、孵育、越冬场所采割水草,捞取鱼卵附着物或人工采卵的批准修改86对捕捞的许可证每年查验一次(第九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二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7 林副产品运输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0年10月3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8在禁猎区、禁猎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批准修改89狩猎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的卫生防疫部门的许可证取消90 跨县狩猎的单位和个人,持狩猎证到狩猎所在地的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可以进行狩猎取消91 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许可证修改92经营旱獭等啮齿类动物产品检疫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9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3 批准非师范院校开设师范专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五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4 审批农村初级小学、简易小学、教学点(班)的设置、撤并修改95 审批农村完全小学、城镇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建立、撤并、搬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六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6 环境监测资格考核认定取消9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篇章审批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七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8 《暂住证》收费取消99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费取消100 外来人员就业证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八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1 从事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监理的单位的专业资质证书修改102 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进行装饰、装修的核准修改103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取消104 设置瓶装液化气代办、经销点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九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5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审批修改106 航道范围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批准修改107 在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设施或者其他工程的批准修改108 水路运输许可证修改109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修改110 水路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经营取消或变更的批准修改111 经营资格年审修改112 设立船舶修造厂(点)或开展船舶修造业务的许可证书修改113 设立船舶修造厂(点)或开展船舶修造业务的等级证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1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修改115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批准修改116经营零担货物运输的批准修改117经营集装箱中转站的批准修改118经营客货运输车站(场)的批准修改119经营道路运输业务代办机构的批准修改120经营一类汽车修理企业的审批修改121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批准修改122经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批准修改123经营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批准修改124经营出入境道路运输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的初审修改12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年检修改126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变更登记的批准修改127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注销登记的批准修改128道路旅客运输的线路、经营区域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权的审批修改129道路旅客运输城市道路站点的审批修改130经营市郊区范围以外道路旅客运输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审批修改131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职业驾驶员的上岗证修改132客运乘务员的上岗证修改133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的上岗证修改134汽车维修工的上岗证修改135危险品运输人员的上岗证修改136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教员、教练员的上岗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一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2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37 国道、省道、县道经营使用权或者产权变动的批准修改138 矿井穿越公路的批准取消139 中断交通和绕道通行的批准修改140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公路用地以外设置各种广告牌、招商牌及其他标牌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二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41 测绘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的登记变更审批修改142 经营范围的变更或者歇业停业的登记修改143 测绘任务登记取消144建立相对独立系统的审批修改145 编制出版地图的样图的审批修改146 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或者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47 再生育子女的批准修改148 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修改149 育龄夫妻再生育《生育保健修改服务证》的审批修改150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备案修改15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修改152 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0年7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3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或者其他建筑物的审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五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4在风沙区开垦种植农作物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修改155易造成破坏地貌和植被的工副业生产的审批修改156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企业、矿山企业及其他工业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六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1994年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7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缓拆协议的批准修改158兴建工程凡需要占用、通过水利工程,影响工程效益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七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众所周知,城市供热系统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居民的供暖,这是一件关乎民生的大事,我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重视起来,保障我国的供暖工作正常,稳定运行。

甘肃省有什么供热新规定?下文是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

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供热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建设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应扶持发展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项目和集中供热。

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

第八条禁止在市区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7兆瓦(10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限制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4.2兆瓦(6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原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燃煤供热锅炉应限期拆除;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应按规划实施进程逐步拆除。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年修正)-省政府令第27号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年修正)-省政府令第27号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年修正)正文:----------------------------------------------------------------------------------------------------------------------------------------------------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1990年4月19日甘政发〔1990〕59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节约能源工作的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细则,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努力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煤油、柴油、汽油、燃料油、蒸汽,薪柴等。

第四条甘肃省计划委员会是全省节约能源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节能管理基础工作第五条全省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明确节能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企业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

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不论承包与否,都要有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能源的使用及节约。

第七条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和本部门的节约能源规划及技术政策,对所属企业节约能源工作,实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企业节能管理机构及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编制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管理本企业能源利用情况,组织节能工作的考核评比,负责节能奖的分配和使用;(三)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交流节能信息和情报。

甘肃能源设备管理规定(3篇)

甘肃能源设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能源设备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设备的规划、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甘肃省能源设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二)安全可靠,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三)技术先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市场调节,政府引导,企业主体。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能源设备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设备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能源设备发展规划,明确能源设备的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

第六条能源设备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法规要求,优先采用节能、环保、安全的技术和材料。

第七条能源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对其设计质量负责。

第八条能源设备设计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能源设备的技术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二)能源设备的能源消耗水平;(三)能源设备的环保性能;(四)能源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生产与销售第九条能源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能力,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能源设备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能源设备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条件和能力,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能源设备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能源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能源设备销售企业应当向用户明示能源设备的性能、参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十四条能源设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第十五条能源设备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使用能源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甘发改价格〔2024〕424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4〕424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为适应我省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供需形势转变、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我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精神,结合我省电力供需实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省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予以优化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全体工商业电力用户(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和农业生产电力用户(农业排灌用电除外)。

二、时段划分高峰时段:6∶00-8∶00、18∶00-23∶00;平时段:23∶00-6∶00(次日)、8∶00-10∶00、16∶00-18∶00;低谷时段:10∶00-16∶00。

三、价差比例峰谷价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

2024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保持不变,2025年及以后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另行明确。

四、电取暖用电居民集中取暖用电和工商业取暖用电,峰谷时段和峰谷电价均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规定执行。

五、执行方式(一)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原则上峰谷价差比例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甘肃省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70号)(5篇)

甘肃省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70号)(5篇)

甘肃省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70号)(5篇)第一篇:甘肃省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70号) 【发布单位】甘肃省【发布文号】甘政发[2007]70号【发布日期】2007-08-30 【生效日期】2007-08-30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甘肃省甘肃省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甘肃省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及时研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印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甘政发〔2006〕73号)。

各市州、各部门及时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当前我省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2006年,我省因未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工作的难度。

特别是今年一季度,全省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仅比去年同期下降1.05%,纳入统计的52种工业企业主要耗能产品单耗指标有22个指标同比有所上升,工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过快的问题依然突出。

节能减排工作中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政策不完善、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投入不落实、执行不得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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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来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发布时间:2016-06-02 15:12 阅读次数:54 选择字号:T|T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4月1日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经营、利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能源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技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共同推进的发展战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日常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节约能源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约能源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能源意识,提倡节约型生产和消费方式。

第六条节约能源实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控制制度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五年能耗下降目标和上年度节约能源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本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能源目标,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和统筹兼顾节能责任、节能潜力、节能难度、节能能力的原则,拟定节约能源指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分解确定节约能源指标时,应当广泛征求下级人民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的意见,科学论证,合理确定。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节能状况公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能源目标责任制和节约能源考核评价制度,将节约能源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约能源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支持发展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加快风光电和生物质能利用工程建设,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

开展风能和太阳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交易,推动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和清洁能源外送。

支持余热余压余气利用,优先安排余热余压余气发电上网和优先调度。

工业余热暖民工程需同步建设应急供热方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制定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在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监督用能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淘汰。

禁止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和落后产能项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审批。

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报送。

第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节约能源措施:(一)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有关节约能源标准;(二)加强科学管理,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能耗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三)建立能源监测制度,实施能源消耗在线监测,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检测设备,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以及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年度节能计划,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定期开展能源审计,逐步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第十四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名单,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

市(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相关要求,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二千吨以上五千吨以下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措施执行情况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和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五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实施能源审计:(一)未实现上年度节约能源目标的;(二)对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三)超过能耗限额指标的;(四)节约能源管理制度不健全、节约能源措施不落实的;(五)其他严重违反节约能源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加强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规模化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广使用符合农村生产生活特点的节约能源设施和节约能源产品。

第十七条在工业、商务、建筑、农业、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节约能源领域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鼓励、支持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约能源改造,为用能单位提供节约能源分析评价、融资、技术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约能源效益。

第十八条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运用价格手段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根据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按照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严格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单位产品能耗执行能耗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电价。

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第十九条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电力、造纸、煤炭等行业的主要用能单位应当实施节约能源工程,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推行能效水平对标管理。

第二十条推进新建建筑节约能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推广、既有建筑节约能源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约能源管理。

鼓励民用建筑推广应用能源多元化系统,使用节能保暖材料,对供热热能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体系。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应当执行建筑节约能源标准,并加强用能管理,完善能源消费统计,提高用能效率。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化空调运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营运机动车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能耗标准。

能耗高的车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更新。

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交通工具,鼓励在停车场、住宅区建设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和保障居民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节能低碳绿色出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和建设时,应当建设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禁止取消或者挤占。

已经取消或者挤占的,应当限期重建或者恢复。

任何单位或者部门不得允许车辆停放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第二十四条建立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推行节能量和用能量交易制度。

具体交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按照国家效能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节约能源管理。

开展节能产品认证,落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鼓励居民用户使用节能产品。

禁止公共机构采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推行节能低碳绿色消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节约能源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节约能源基础研究、战略研究、应用研究;(二)节约能源共性和关键技术开发、节约能源产业化示范项目;(三)重大节约能源技术改造项目;(四)节约能源工艺、技术、产品推广;(五)节约能源监测体系、节约能源信息和技术服务体系、管理能力建设;(六)节约能源宣传教育培训;(七)节约能源表彰奖励;(八)与节约能源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节约能源的技术研究开发重点和方向,并将其纳入节约能源等相关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划、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组织实施重大节约能源科研项目、节约能源示范项目、重点节约能源工程。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节能服务产业,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

节能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节约能源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能源审计、节约能源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服务、节约能源技术培训,提供节约能源信息、节约能源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约能源服务。

第二十八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节约能源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节约能源统计、节约能源政策、节约能源标准,定期发布节约能源新产品、新技术信息,为社会提供节约能源指导和服务。

制定并公布鼓励推广的节约能源技术、产品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约能源技术、产品。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并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用能单位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测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机构未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节能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采购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未按规定使用节约能源专项资金不予纠正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三)对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四)未依法履行职责,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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