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最新版】

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最新版】
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最新版】

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2000年9月14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7号

2000年9月14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的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

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区、县(市)、乡、镇、街道、居民区、村等名称;

(二)山、山峰、山脉、山谷、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涂、水道等地形实体和地理实体名称;

(三)公共广场、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四)居住区(包括住宅小区)、集镇、自然村等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水库、涵洞、城市公共交通站(点)、铁路站、公路、机场、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

(六)海塘、江堤名称;

(七)大型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八)具有地名意义的农场、林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

(九)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包括单元号、室号)。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由开发区、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各级公安、邮政、市容环境、城建、规划、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地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的地名工作。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含义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四)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命名本市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用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

(六)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使用方便;

(七)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第六条下列范围内的地名不得重名或同音:

(一)本市范围内的乡、镇名称,跨县(市)的地形实体和地理实体

名称;

(二)市区、县(市)范围内的道路、街道、居民区、村名称;

(三)乡、镇范围内的集镇、自然村名称;

(四)城镇范围内的居住区名称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三)、(五)、(六)、(七)、(八)、(九)项所列地名。

第七条建筑物应当按照地名编门牌号、住宅楼幢号。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按自东向西、自南向北的顺序编排,相邻建筑物的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预留备用的门牌号。

门牌号、住宅楼幢号的编排不得无序跳号、同号。

第八条地名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地名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地名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行政区划名称,按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民区、村的名称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山、山峰、山脉、山谷、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涂、水道等名称,由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公共广场、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杭州市区的居住区名称由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范围内的居住区名称,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集镇、自然村名称,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及其桥梁名称,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

市、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除公路桥梁外的其它桥梁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征求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区管理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管理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跨省、市公路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县级以上公路名称,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乡、镇公路名称,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其中跨区、县(市)的,由有关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主管部门

意见后确定。

第十五条海塘、江堤名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跨市(地)的海塘、江堤名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使用名称的,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征求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使用名称的,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征求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命名时,需向地名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具有地名意义的农场、林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报市、县(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地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区、县(市)、乡、镇、街道、居民区、村等名称的;

(二)因道路走向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

(三)因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

(四)因路名变更、路型变化或者道路延伸,需要变更门牌号、住宅楼幢号的;

(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地名的。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市或者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发出地名更名通知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更名手续。

地名更名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本章规定的地名申报、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因自然变化消失的地名,由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报

市地名主管部门注销;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报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注销,并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的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地名申报表,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不得作虚假、不实的申报。

第二十一条居住区名称、本办法第三条第(五)、(七)、(九)项所列地名的申报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前办理地名申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名申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县(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审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的地名文件抄送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地名经依法批准的为标准地名,由各级地名主管部门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

地名命名、更名后,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编

制新旧地名对照表抄送各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地名经过清理整顿,由市地名主管部门汇编入《地名录》。编入《地名录》的地名视为依照本办法批准的地名。

第四章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除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外,依法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市或者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或者注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地名应当按照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规范汉字书写,其中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应当同时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第二十七条公告、文件、证件、地图、地理教科书、地名志、地名词典、房地产广告必须使用依法批准的地名。

第二十八条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下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有关证件时,应当查验地名批准文件;尚未批准地名命名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房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新建住宅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地名录、地图、电话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工商企业名录等地名密集出版物出版前,必须报所在地的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地名。

出版杭州市区地名密集出版物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出版县(市)地名密集出版物的由县(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资料管理制度,保持地名资料的完整,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所列地

名,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设置地名标志。

第三十二条地名标志的设置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所列地名的标志的设置人,为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二)居住区名称标志的设置人,为建设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集镇、自然村名称标志的设置人,为乡、镇人民政府;

(四)门牌号、住宅楼幢号的设置人,为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因路名变更、路型变化或者道路延伸而更换的门牌号、住宅楼幢号,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设置。

第三十三条下列地名标志应当在规定的位置设置:

(一)居住区名称的标志,在居住区与主要城市道路或者公路连接的出入口设置;

(二)集镇、自然村名称的标志,在主要城市道路、公路经过或者毗邻集镇、自然村的边缘处设置;

(三)路名标志,在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的起止点及交叉处设置,相邻交叉处距离较长的,在中间增设路名标志。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名标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明显的位置设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第(九)项所列地名的标志应当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设置。

居住区名称标志应当在按规划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前设置。

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第(九)项所列地名更名的,应当由地名标志的设置人自收到地名批准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更换地名标志。

第三十五条地名标志的设置人应当使用统一样式的地名标志。

公路、城市道路、门牌号、住宅楼幢号牌的地名标志,按照国家标准的样式制作。

第三十六条地名标志的设置人应当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和完好,发现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全的,应当予以更新。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改、玷污地名标志;

(二)遮挡、覆盖地名标志;

(三)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四)损坏地名标志的其他行为。

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与地名标志的设置人协商一致,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非标准地名的,处以每日100元的罚款;

(二)擅自命名、更名门牌号、住宅楼幢号以外的地名,或者未作如实申报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动、拆除门牌号、住宅楼幢号牌以外的地名标志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的,或者造成损坏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应当更名的建筑物、构筑物名称,逾期不办理更名手续的,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审核擅自出版地名密集出版物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由地名主管部门代为改正,并由地名标志的设置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十条地名标志设置人未按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设置,逾期后仍拒不设置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由地名主管部门代为设置,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地名标志设置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审批或者违法审批地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地名管理和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6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号

附件1: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 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具有省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应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地名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地名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我国对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以及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等活动,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海、岛礁、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试验区、保税区、农林牧渔区等功能区域名称; (三)城镇、区片、社区、村、自然村,城镇街路巷等居民地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纪念地、旅游地,住宅区、建筑物(群)等名称; (五)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地名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外交、国防、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将地名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研究,传承、宣传地名文化,健全标准体系,鼓励科技创新。

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从山东地名解读齐鲁文化

从山东地名解读齐鲁文化 作者:季丽莉 地名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是地域文化的载体。地名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有着丰富的 地理、历史、心理、民族、社会等文化内涵。地名属于语言学中的专有名词,它是地名学的研究对象,同时也是民俗历史学和文化语言学的研究对象。通过地名的研究,可以再现特定地域的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景观,深层次了解一定社会的物质和意识形态。正如冯骥才先生在《地名的意义》中所说的,“地名决不仅仅是一个称呼,一个特定地域的名称”,“地名是一个地域文化的载体,一种特定文化的象征,一种牵动乡土情怀的称谓”。地名是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是民俗心态的典型反映,是民族文化的璀璨结晶。 山东是中国东部较为发达的沿海省份,是中国古代文化的中心,素有“齐鲁之邦”、“礼仪之 邦”、“孔孟之乡”的美誉,也是文化资源大省。山东省下辖17个地级市、49个市辖区、31个县级市、60个县,共有8万多个行政村,地名文化资源十分丰富[1]。在对山东地名文化的考察中,使人深刻地感受到:地名之于文化,是尘封的记忆,是文化的代言,是历史的引领。地名使我们看到了山

东文化的多元、变迁与凝固,强化了对齐鲁文化内涵的理解,激发起作为山东人、作为中国人的强烈自豪感和爱国情。 一、山东地名与齐鲁地理文化 山东人把齐鲁文化概括为“一山一水一圣人”,指的是泰山、黄河和孔子,这个概括道出了山水自然因素对齐鲁文化的基础作用。山东中部,地形突起,为鲁中南山地丘陵区;东部半岛大都是起伏和缓的波状丘陵区;西部、北部是黄河冲积而成的鲁西北平原区,是华北大平原的一部分。境内山地约占陆地总面积的15.5%,丘陵占13.2%,洼地占4.1%,湖沼占4.4%,平原占55%,其他占7.8%。多元性的地形、地貌在山东各地地名中得到了鲜明的体现。 1.来源于“山”的地名 “山东”这个名字本身就与山有不解之缘,因处于太行山以东而得名。除了鲁西北平原区外, 鲁中南丘陵区和山东半岛地区带“山”字的地名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如崂山、博山、兰山、泰山、苍山、福山、莱山、梁山、乳山等。其他带“山”字旁的字在地名中也较为常见。如:崖(陡立的山边):西河崖、大沟崖;岭(山道山坡):凤凰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山东省各市名字的来源

山东省各市名字的来源 山东省及各市、县、区地名的由来一、山东省省名由来山东,作为一个地理概念,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当时,秦据关中,称崤山或华山以东的地区为山东,也泛指秦以外的六国领土。金代设置山东东、西两路,"山东"第一次成为政区名称。明初置山东行省,后改称山东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山东布政司。清初设置山东省,自此,"山东"正式成为本省的专名 二、济南市市名由来济南因地处古四渎之一的"济水"(古道今为黄河所据)之南而得名。公元前16年设立济南国。1929年7月析历城县城和城外商埠及四郊设济南市。 市中区辖区原为古历城属地,1955年9月起称济南市市中区。因地处济南市市区中南部而得名。 天桥区1955年9月8日定名为天桥区,因辖区内建有横跨胶济、津浦铁路的天桥而得名。历下区春秋战国属齐国,因在历山之下而得名。1955年9月改称历下区。 槐荫区因其辖区内以槐树命名的街巷较多,1955年改称为槐荫区。 历城区西汉景帝四年(前153年)设历城县,因处历山(千佛山)下而得名,1987年撤县建历城区。 长清区秦置卢县,东晋改为太原县,隋始名长清县,因境内有齐长城和清水而得名。2001年6月26日撤县设长清区。 章丘市公元556年,高唐县迁至女郎山(章丘山)南建城。596年,改称为章丘县。1992年,撤县设章丘市。 平阴县隋开皇十六年(596年)置榆山县,大业二年(606年)改称平阴县。因境内地处古东原地平,又位于济水之阴而得名。 济阳县金太宗天会七年(1129年)置县,因其地处济水之北,故名为济阳县。 商河县因有河水流经,故名河县,1086年改为商河县 三、青岛市市名由来以古代渔村青岛得名。青岛地区昔称胶澳。1929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接管胶澳商埠,同年7月设青岛特别市。1930年改称青岛市。 市南区1949年6月2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成立,12月改为市南区公所,1951年改为市南区人民政府。因位于青岛市市区的南端,故名市南区。

东阳市地名总体规划方案

东阳市地名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阳市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东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东阳市行政区域内,作为编制地名分区规划、开展地名管理的依据。凡在本规划区域内,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绿地、公园、居住区、专业市场以及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风景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的命名,都应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 1.以城市规划为基础,体现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精神和要求,反映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 2.以构筑科学的地名网络为目标,体现东阳特色,增强地名整体性。 3.从尊重历史出发,在地名更名或调整时,既要适应社会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又要顾及各方利益和市民的生活方便,把握地名的稳定性。 第四条规划范围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本次地名规划的

范围为东阳市行政区域,重点是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 第五条规划期限为2008—2020年 近期(2008--2012年):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市、街道、镇各级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所有地名的产生,完全纳入依法申报、审批的轨道,地名工作全面进入按规划要求的有序管理之中。 中期(2013--2016年):完成所有符合调整条件的地名的调整工作;对以地名派生的居住区、市场、企事业单位、店铺等名称进行全面的清理,纠正不规范的派生名称;所有地名标志、各种图件中的地名(包括地名的专名和通名)拼写做到国家(国际)标准化,即单一罗马化等。 远期(2017--2020年):各类地名全面实现层次化、系列化,形成地名区块结构布局有序、地名特点清晰、文化内涵丰富、与东阳城市性质相适应的地名网络。 第六条规划目标 1.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市、区、镇(乡、街道)各级地名管理工作机制;所有地名的产生,完全纳入依法申报、审批的轨道,地名工作全面进入按规划要求的有序管理之中。 2.完成所有符合调整条件的地名调整工作;纠正不规范的派生名称;建立地名标志的长效管理机制,地名标志拼写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民国归绥城街巷名称及其命名原则

民国归绥城街巷名称及其命名原则 归绥城街巷名称以商号和临近寺宇等具体地理实体命名的最多,其次为以方位、住户特征、行业命名的街巷,最后为以数字、吉祥含义等命名的街巷。众多以商号和寺宇命名的街巷,反映出归绥城商贸活动的繁盛和宗教的兴盛,也说明其街巷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宗教信仰和商业的发展。以机关单位名称命名的众多街巷,则反映出归绥城作为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政治中心的地位。归绥城街巷命名的主要原则反映出在其街巷的形成及其演变过程中,宗教、商业及军政职能对城市发展的决定性意义。 标签:民国;归绥城;街巷名称;命名 地名具有丰富的历史、地理、语言、经济、民族、社会等科学内涵,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是人类历史的活化石。街巷名称的形成及其变化在也一定程度上记录了城市的发展历史与发展特点,是城市变迁最直接、最具体的记录。由于地名具有较强的继承性,对归绥城街巷名称的分析研究,不仅可以把握城市发展的脉络,而且可以感受其中蕴含丰富的人文历史底蕴。另外,在大规模城市改造的今天,呼和浩特市区有72条小街巷已经消失,许多蕴含历史文化底蕴的地名也随之消失,而以归化城老地名的消失最为严重。如杨家巷、东仓、西仓、剪子巷、王家巷等地名现已消失,只有一些旧城老居民能记得其大概位置。保留下来的老地名中有一些如大东街、大西街、九龙湾等地名,仅在附近异地使用。而目前在这方面的历史研究颇为薄弱[1]。鉴于此,笔者通过仔细爬梳历史文献资料,对归绥城街巷名称及其命名原则进行系统研究,其现实意义与学术意义不言而喻。 一 尽管归化城于明万历三年就建成了,但史籍中对于明末至清代归绥街巷的记载特别少,仅对其数量有所记载,名称不详。兹据民国相关文献对其街巷名称类型总结如下: 民国归绥城街巷名称类型 资料来源:《绥远通志稿》第二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637-642页;《绥远通志稿》第九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637-642页;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藏民国档案,全宗号-分类号-件号:79-1-87、79-1-139、79-1-382、79-1-383、79-1-386、79-1-391、79-1-433、79-1-437,等等。 二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归绥城街巷的命名原则大致有十二种,其中最主要的命名原则为: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 加强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下文是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视听载体,是指固定在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内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向公众日常播放节目的视听显示装置,仅发布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第三条设置公共视听载体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建筑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通信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视听载体可以播放下列节目:

(一)由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制作并提供的新闻等时政节目; (二)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经依法批准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单位制作或者提供的综艺、财经、体育、科技、文化、卫生、教育等专题节目; (三)经权利人依法授权播放的具有公映或者发行许可的电影、电视剧、视听动画片、纪录片; (四)由有关行政机关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等公益性信息; (五)广告(含公益性广告,下同); (六)国家和省规定可以播放的其他节目。 公共视听载体不得播放前款规定以外的节目。 第六条公共视听载体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承担和履行社会公益服务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播放公益性广告和公益性信息。 第七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应当遵守著作权、国家语言文字、广告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八条禁止公共视听载体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1986-1-2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杭州市街道、乡镇名称(2006年底止)

杭州市街道、乡镇名称(2006年底止)单位街道乡镇上城区(6个街道)清波、湖滨、小营、紫阳、南星、望江街道 下城区(8街)武林、天水、朝晖、潮鸣、长庆、文晖、东新、石桥街道 江干区(6街4镇)四季青、白杨、凯旋、采荷、闸弄口、下沙街道笕桥、彭埠、丁桥、九堡镇拱墅区(7街3镇)米市巷、湖墅、小河、和睦、拱宸桥、大关、上塘半山、康桥、祥符镇街道 西湖区(7街2乡5西湖、北山、灵隐、古荡、西溪、周浦、蒋村乡留下、转塘、袁浦、龙坞、三墩镇镇)翠苑、文新街道 xx(3个街道)xx、xx、xx街道 萧山区(4街22镇)城厢、北干蜀山、新塘街道义蓬、戴村、义桥、进化、新湾、所前、临浦、瓜沥、宁围、新街、闻堰、河上、楼塔、浦阳、衙前、坎山、党山、益农、靖江、南阳、河庄、党湾镇余杭区临平、南苑、东湖、星桥街道中泰乡仁和、运河、良诸、闲林、径山、塘栖、崇贤、乔司、余杭、仓前、鸬(4街14镇1乡)鸟、瓶窑、黄湖、百丈镇市区小计45个街道3个乡48个镇建德市新安江、洋溪、钦堂乡大同、大慈岩、航头、三都、寿昌、莲花、大洋、乾潭、梅城、杨村桥、(3街12镇1乡)更楼街道下涯、李家镇富阳市富春、东洲、上官、环山、春建、新桐、湖源、高桥、新登、受降、场口、常安、龙门、万市、洞桥、胥口、渌渚、灵(4街15镇6乡)春江、鹿山街渔山乡桥、大源、里山、常绿、永昌镇道 桐庐县桐君、旧县街钟山、莪山畲族、合村、新合乡富春江、横村、江南、凤川、分水、瑶琳、百江镇(2街7镇4乡)道 里商、金峰、富文、界首、安阳、浪川、屏门、瑶千岛湖、文昌、石林、临岐、威坪、姜家、梓桐、汾口、中洲、大墅、淳安县 山、鸠坑、宋村、王阜、左口乡枫树岭镇(11镇12乡)

山东地名谜语有哪些

山东地名谜语有哪些 导读:谜面:邮路不通(打一省会城市,梨花格) 谜底:济南 解析:灯谜“梨花格”规定,谜底不得少于两个字,且每个字都要用与其读音相同的.字来代替。谜底“济南”应以同音字“寄难”来代替。“济”是多音字。 谜面:半夜垂钓村桥边(打一山东名胜) 谜底:孔林 谜面:夕阳度西岭(打一省名连地名) 谜底:山东日照 谜面:岁末不见主人归(省区名) 谜底:山东 谜面:似雾似云楼阁起(打一山东地名) 谜底:烟台 谜面:山东省阴天有雨(打一字) 谜底:鱼 解析:山东简称“鲁”,“阴天有雨”即暗示太阳(日)被遮住了,只露出“鱼”。 谜面:身居高位四十载,归家依旧两袖风。(打一山东地名)谜底:莱芜 谜面:全都晓得微山名(打一山东名胜)

谜面:草草问句来没来(打一山东地名) 谜底:莱芜 解析:“来没来”暗示“来无”之意,再加上两个草字头就是“莱芜”。 谜面:小说发表(山东地名) 谜底:文登 谜面:岂有心情细推敲(打一山东地名) 谜底:青岛 谜面:古城尽呈繁荣貌(打一山东地名) 谜底:昌邑 谜面:山东安静(打一《三国演义》人名) 谜底:鲁肃 解析:山东简称“鲁”。 谜面:半夜月弯杨柳西(打一山东名胜) 谜底:孔林 谜面:晓来谁染霜林醉(山东地名) 谜底:日照 谜面:太平日(打一山东地名) 谜底:宁阳 谜面:谈天的都市(打一山东地名)

谜面:海上绿洲(打一山东地名) 谜底:青岛 谜面:莲花池·白头格(打一山东地名) 谜底:菏泽 谜面:一曲南音云遮月(山东地名) 谜底:曹县 解析:在灯谜中,“白头格”规定谜底第一字须用谐音字来代替,才能与谜面相扣。本谜底“菏泽”谐音读作“荷泽”。 谜面:酒柜·遥对格(山东地名) 谜底:烟台 【山东地名谜语有哪些】 1.关于重庆地名的谜语有哪些 2.打安徽地名的谜语有哪些 3.地名的谜语 4.重庆地名主城地名谜语 5.城市地名的谜语 6.常见地名谜语 7.地名谜语100则 8.和地名有关的谜语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 文本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地名网络建设策略 (2) 第三章城镇地名体系框架 (3) 第一节地名体系的空间布局 (3) 第二节地名布局规划的要点 (5) 第三节“一副三组团”及其他区域的地名布局引导 (6) 第四章路网名称规划方案 (12) 第一节路网名称规划原则 (12) 第二节主要道路名称规划方案 (12) 第三节次干路名称规划方案 (13) 第五章地名文化保护规划 (13) 第六章地名标志体系规划 (15) 第七章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18) 第八章附则 (19) 附件一:萧山区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20) 附件二:萧山区城区(副城)快速路和主干路名称规划方 案一览表 (24) 附件三:萧山区临浦组团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28) 附件四:萧山区瓜沥组团道路名称规划一览表 (31) 附件五:萧山区义蓬组团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33) 附件六:萧山区党山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0) 附件七:萧山区浦阳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1) 附件八:萧山区进化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2) 附件九:萧山区河上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3) 附件十:萧山区楼塔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4)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适应萧山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地名管理,提高地名为城市化服务的整体水平,保持本辖区地名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依据《杭州市萧山区分区规划》和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萧山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第2条本规划是地名命名、地名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的指导性文件。凡萧山区内城镇与农村,规划、设计和确定地名及与之相关事项,应符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应符合本规划未涉及的国家、省、市有关地名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3条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分为地名总体层面与路网名称详细规划两个层次。地名总体层面的规划范围,包括萧山区1420平方千米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城乡;路网名称详细规划的范围是“一副三组团”及其他建制镇范围内尚无名称的规划路网。 第4条本规划与杭州市萧山区城市分区规划基本保持一致,具体为: 近期:2007年—2010年; 远期:2011年—2020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第5条规划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1986年1月23日起施行)。 2.《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 3.《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4年6月8日发布)。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文化传承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具体范围包括: (一)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和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城镇社区、居民住宅区、村、自然村(屯)、农牧点、临时性居民点等居民地和街路、胡同、广场名称; (三)山、河、湖、沟、湾、滩、潭、泉、岛、平原、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轨道、隧道、桥梁、涵洞、码头、渡口、闸坝、水库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建筑物名称;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

名称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纪念碑(塔)、古遗址、名胜古迹、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名称; (六)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定期编制和调整本辖区地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名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 (二)尊重群众意愿,反映当地人文或者自然地理特征,不违背社会道德、公序良俗; (三)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城镇内的社区、街、路、胡同、广场名称,同一乡(镇)内的村(屯)名称,不得重名、不得同名异写或者异名同音; (五)南北走向的道路为“街”;东西走向的道路为

杭州地名背后的故事

【杭州的这些地名,你知道它们背后的故事吗?】马塍路以前是养马场?孩儿巷过去专卖小孩玩具?西溪又名留下?杭州一座拥有悠久历史的古城,它的很多地名都经过了几百年的演变,打上了历史的烙印。这9张图将带您走进杭州地名背后的故事。 孩儿巷 孩儿巷最早的时候叫“砖街巷”,后来因为这里很多人出售泥孩儿,故又称“孩儿巷”。南宋著名诗人陆游曾经长居孩儿巷的小红楼,并在这写下了“小楼一夜听春雨,深巷明朝卖杏花”的不朽诗篇。 三墩 三墩古称兰里,相传孔子学生荀子在这沿河栽种兰花得名。三墩是水乡古镇,三墩之水源于天目山脉,自古以来有鱼米之乡、瓜果之地之称。“三墩”来历说法众多,常见说法是因境内有文星墩、灯彩墩、水月墩三个较大的水上土墩而得名三墩。 西溪

西溪是杭州城西,溪流密布,盛产芦花。南宋皇帝赵构南渡之后,经过此处,被这“一曲溪流一曲烟”的美景打动,曾想建都于此,并说“西溪且留下”,西溪因此一度改名“留下”,至今西溪湿地旁边的小镇仍叫留下镇。 武林门 武林门跟“武术”没有关系,它是老杭州十大古城门中最北的城门,始建隋朝,宋朝称余杭门,明代改称武林门。据说当时门南面有一座虎林山,吴音承讹,转虎为武,称武林山,所以这座门就叫做武林门。现在的武林门已成为杭州的城市地标,周围都是最繁华的商业区。 保俶路 保俶(chù)路因路西侧之保俶塔得名。保俶塔建于吴越时期。传说宋朝灭后蜀、南唐后,宋太祖召吴越国国主钱俶入朝。钱俶惶恐不已,害怕被扣留京城,所以在佛前许愿平安归来。后来钱俶果然从京城平安归来,于是在西湖边造塔还愿,建起了这座保俶塔。

马塍(chéng)路不叫马塍(téng)路。马塍是古地名,而且确实与马有关。史料记载,五代时期吴越国国王钱鏐,在马塍这块地方养了3万多匹马,称作“马海”,也有的称作“马城”。所以马塍也就是养马场的意思。 河坊街 河坊街位于吴山脚下,是清河坊的一部分,它曾是古杭州的“皇城根儿”,更是南宋的文化经贸中心。南宋时清河郡王张俊的住宅坐落于此,故这一带被命名为清河坊。现在河坊街作为杭州保存较完整的古街,老字号云集,小吃众多,成为了一条著名的旅游文化街。 龙翔桥 龙翔桥得名龙翔宫。南宋皇帝宋理宗在即位前只是地方小官,宋宁宗死后,因为是皇族远亲所以他被奸臣史弥远利用作为傀儡皇帝。在即位前,他被史弥远安排居住在后市街的一个破房子里居住过一段时间;即位后,宋理宗将这间破房子赐名“龙翔宫”。现在龙翔桥成为了杭州的商业中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古今地名对照表

古今地名对照表 1 都城谱系:先秦 涿鹿黄帝建都之地。今属河北省。 穷桑古少昊氏建都地。在鲁北,今山东曲阜附近。 帝丘颛顼建都地。该地在今河南濮阳市。 亳①帝喾建都地。其建都之地在亳(今河南偃师县境)。②商代都城之一至仲丁时迁都于隞(今河南郑州附近),后又有盘庚、武丁行都于亳。原居亳地之人在周初已人居三处,而皆以“亳”名地,故有“三亳”之称(此据郑玄及孔颖达说;另有唐张守节等以为在今河面商丘的南亳、今山东曹县有北亳、河南偃师为西亳,皆为汤所迁,称“三亳”)。周代此地称尸氏。汉代于此置尸乡,属河郡偃师县。其地遗有大沟,后世称尸乡沟。 平阳①帝尧建都地。今河北唐县境。②帝舜建都地。③夏禹建都地。④周代韩国都城。⑤周代秦国之都。 唐①唐尧的国都。②夏商时期唐国之都。③周代唐国之都。 蒲坂一作蒲坂。虞舜建都地。《帝王世纪》载:“舜所都,或言蒲孤。” 陶虞舜之都。 阳翟①夏禹的国都。②周代韩国都城。 阳城夏禹之都。在今河南登封县告成镇附近,当因临近古阳城山(今告成东北之东岭山)而得名。此外,禹都阳城之地望所在,尚有陈留浚仪(今河南开封市境)、颖川阳翟(今河南禹县境)、泽州阳城(今山西晋城县境)、唐城(今山西翼城县境)等说,似均不如颖川阳城(登封)说证据充足。 安邑①夏禹之都。即今山西夏县禹王镇附近,古称“故夏虚”。②周代魏国都城。地在今山西夏县禹王镇附近。 观或称灌、斟灌。在今河南范县境。 斟灌或作斗灌。夏代斟灌国之都。在今山东寿光县东北。 斟鄩①亦作斟寻、鄩。夏代禹之后裔斟寻氏之都。在今河南巩县西南。②或作斗寻。 夏代斟寻国之都。在今山东潍坊市西南。 鉏夏代后羿之都。 穷石夏代后羿之都。在今山西南部,当临近夏都安邑(今山西夏县境)。 原夏代都城之一。①在今河南济源县境。②周代原国之都。在今河南济源县境。 老王夏代都城之一。在今河南沁阳县境,与原(今河南济源县境)相近。 老丘夏代都城之一。今河南开封市境有“老邱城”,或以为即夏都老丘之所在。亦有人以为“老丘”当为“老王”之误,“老王”即“野王”。在今河南沁阳县境。 西河夏代都城之。地在今山西河津县境,临于西河。 顾①夏时顾国之都。在今河南范县东南。②战国时期中山国之都。在今河北定州市境。 缗夏代有缗氏之都。在今山东金乡县东北。其君为少昊氏后裔。 扈夏代有扈氏之都。在今陕西户县北。 豕韦亦称韦。古豕韦国之都。在今河南滑县东南。豕韦为彭姓国,祝融的后裔,夏帝少康时始受封。 仍有仍氏(亦作有戎氏、有?氏)之都。该地临近于夏都西河(今山西河泽县境)。 亦有学者以为仍地当在今山东济宁东南。 邾古邾国之都。在今山东曲阜市东南。邾为曹姓国,颛顼的后裔,后改称邹。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 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6-28 09:02 发布单位:危化处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制定并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 设立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的设立或变更,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必须取得《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第四条《批准证书》由省安全监管局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出具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或变更《批准证书》。 第五条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批准证书》: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或副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生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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