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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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

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

摘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法定的劳动合同制度的一种,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稳定社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特别注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建国初期实行固定用工制度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存在统的过多,包的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后逐渐演变为普通的劳动合同制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规定,但现实中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的理解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存在不少误解,因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占了很大的比例,在司法实践中,《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用语欠妥当易造成用工单位规避法律,使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权利落空,建议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要善于把握时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提出在立法中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经验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对《劳动法》第20条第2款作大幅度的修改,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以利于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最终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

引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是根据《劳动法》设立的,是我国一种法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它对于稳定劳动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作了许多规定,但至今仍有不少人对这一制度认识模糊,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问题,下文将对这一形式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论述。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念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坏处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坏处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坏处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虽然这种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劳动者,但也存在一些潜在的坏处。

本文将详细探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坏处。

1. 不确定性增加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最大特点是缺乏明确的工作期限,这使得双方对于未来的工作稳定性产生疑虑。

对于劳动者来说,他们可能会担心随时面临解雇的风险,从而影响他们的生活规划和心理状态。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由于缺乏明确的合同到期时间,他们可能无法准确预测人员流动情况,给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一定的困扰。

2. 激励机制不足在固定期限合同中,劳动者通常会在合同到期前努力工作,以争取续签或获得更好的待遇。

然而,在无固定期限合同中,劳动者可能因为缺乏这种激励机制而逐渐降低工作积极性。

同样,用人单位也可能因为缺乏紧迫感而忽视对员工的激励和培养。

3. 法律风险加大无固定期限合同虽然给劳动者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同时也让用人单位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劳动者的长期工作而产生的习惯性依赖,导致在解除合同时的法律风险增加。

一旦处理不当,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仲裁或诉讼的风险。

4. 人事管理困难由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缺乏明确的终止时间,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和培训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

这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有效预测和应对人员需求变化,从而影响整体运营效率。

5. 影响企业竞争力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需要灵活调整人员结构以适应市场变化。

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能会让企业在面对人员调整时受到一定程度的束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无固定期限合同虽然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保障,但同时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一系列坏处。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在充分了解这种合同特点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和管理劳动关系,以实现双方的共同发展。

6. 职业发展规划受限对于劳动者来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能会限制他们的职业发展规划。

由于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劳动者可能会感到缺乏动力去追求新的职业机会或者进行职业上的进修和提升。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尴尬的十年之坎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尴尬的十年之坎

省总工会最近对非公企业调查显示,签订劳动合同已不是主要存在问题,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签之不多。记者采访太原高新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会负责人蔡凝,问她,如果职工要签,老板不签,你怎么办?她很自信地答道,我们老板对人才重视着呢,已经干了十年的,肯定成了骨干的老职工,肯定签;而且凡是有解除合同的,我们都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初,我省有不少企业主动与符合条件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想到的是,诸多职工不愿意。
那么,签还是不签
企业,有不愿意签的,也有追着赶着职工签的。
职工,有追着赶着企业签的,也有不愿意签的。
那么,如果到了十年或是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签还是不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其他条件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条看似简单的法律条文,在该法律3年前的讨论期间和施行前,引发了波及多家知名企业的“辞工潮”,一度被众多企业主视为“畏途”。现如今,情况有了怎样的变化?
员工胡乙40岁出头,是我省知名国企的技术“大拿”,每年带来合同额上亿,问他,则比较牛气,说,签不签,得我愿意,想高薪挖我的有的是。同事们说,单位对包括胡乙在内的一批“大拿”关爱有加,房子、工资、补助都比别人高一层,合同更不必说,到期的全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巴不得留住这些“台柱子”呢,每年的项目就靠他们的“金字招牌”争取呢。

无固定期限合同优缺点

无固定期限合同优缺点

无固定期限合同优缺点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种雇佣合同,其期限没有固定的终止日期。

这种合同的优点包括:
1. 灵活性,雇主和雇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工作安排和工作内容,无需受到固定期限的限制。

2. 长期稳定性,对于雇员来说,无固定期限合同意味着他们可以享受长期的稳定性和安全感,不必担心合同到期后失去工作。

3. 避免频繁续约,相比于固定期限合同需要频繁地进行续约,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减少双方的续约成本和时间成本。

然而,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存在一些缺点:
1. 不确定性,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能导致雇员对于自己的工作前景和未来发展感到不确定,影响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2. 法律风险,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能面临法律上的风险,雇主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赔偿或者面临法律诉讼。

3. 雇员福利,相比于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能导致雇员在福利、退休金等方面的权益受到影响。

在撰写无固定期限合同范本时,需要考虑双方的权益和法律风险,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

关 键 词 : 固定 期 限 劳动 合 同 铁 饭碗 无 无 固定 期 限劳 动合 同引 起 的企 业 担 忧
订立
解 除
样需要解除就解除 , 需要裁员就裁员 , 不是签了无 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制了, 用人单位就得养着劳动者 了。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劳动合 同法》 本 文 以下简称 《 动 ( 劳
根据《 劳动合 同法》 第十四条第一 款规 定 , 固定期限 无 劳 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约定 无确定终止 时间的
劳动合同。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是一种没有确定终止时间 的劳动合同类型 , 并不是无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 固定 期 限劳 动合 同就是劳动合 同主体双方没 有约定合 同终止 期 限的合 同 , 其他 的地方和 固定期 限劳动合 同一样 , 没有 任何特殊 的待遇。如果遇到法律规定 的劳动合同可 以解除 的条件 , 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 , 仍然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 、 固定 期 限劳 动 合 同 的订 立 无
根据 《 劳动合同法》 第十 四条规定 , 固定 期限劳动合 无
同的订立或者适用 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 同规定 的有 以下 几
种情 形 : ( ) 商 一 致 订立 一 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以订立无 固定期 限劳 可
动合 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 平等 自愿 、 商一致 的原 协
也 有 人 认 为 , 固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 相 当 于计 划经 济 时代 的 无
饭” 非得砸掉不 可 , 打破 “ 饭碗 ” 企业就没有 出路 , 不 铁 , 中
国就没有 出路。很快 , 人们发明了“ 承包制 ”接着 , , 又进行
“ 股份制改造” 。这样一来 , 劳动效率上去了 , 经济效益上去 了, 个人今天所 探讨的劳动合 同制度 了。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大误区你知道吗?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大误区你知道吗?

It is not easy to do a simple thing well, and it is not ordinary to do every ordinary thing wel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大误区你知道吗?导读: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选择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这些问题确实没有那么的简单,再加上各地劳动法政策又有所不同,这些问题就更难弄明白。

误区一:一旦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日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即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者端上了铁饭碗,用人单位永远无法与该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即时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解除权、第41条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样,劳动者也可自行提出辞职,解除双方所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区二:因法定事由顺延导致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若因《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如:三期、医疗期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顺延,并因顺延从而导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该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因法定事由致使劳动合同顺延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法定事由消失时终止。

【民商法论文】试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共5篇)

【民商法论文】试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共5篇)第一篇:【民商法论文】试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民商法论文】试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论文摘要:《劳动合同法》第l4条是该法颁布实施前后引起社会争议最大的条款,该条规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比《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更宽泛,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企业的用人成本,导致众多企业对该条法律规定有所抵触。

文章通过阐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意义,比较《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不同之处,并解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以期修正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失偏颇的理解。

论文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意义《劳动合同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备受关注和争议。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改变我国目前劳动合同普遍短期化的缺陷,鼓励当事人订立长期合同,加大了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正因为该类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以解除或终止。

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该法之所以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针对目前社会上比较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以及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现象,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只与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给予辞退,同时也是为了对企业老职工给予适当照顾,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力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倾斜性保护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工作责任感,从而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收益,有利于建立长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形成劳资共赢的局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

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对此,笔者的看法是,作为那些对单位贡献了“黄金年龄”的符合条件的老职工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合理的保障。

但是,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不能不合理增加其负担,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些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是错误的。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分析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缺陷与完善

分析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
存在相应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缺陷:
1.用人单位利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稳定性对员工产生不公,造成员工职业规划的不确定性;
2.劳动者因为没有固定期限的保障,没有较明确的薪资增长期望,对未来的发展缺少信心;
3.出现了劳动者被“内部约聘”、“无形合同化”等违法嫁接
合同现象,给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影响;
4.强制性解除劳动关系标准的设定与适用,容易引起作用不均、难以实施等问题;
5.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失业保险的保险金补助和标准
受到限制。

二、完善:
1.建立完善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全面保障;
2.加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管控,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
解聘行为,严厉打击假冒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
3.加强劳动合同签订与管理,尽可能明确劳动合同的所有合同
要素,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权益的平衡;
4.完善劳动者的失业保险保障机制,将失业保险的保险金补助和标准推广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的劳动者。

总之,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有其优势,但也有很多缺陷和问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以加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浅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实践中的误区


摘 要: 固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是 我 国 一 种 法定 的 劳动 合 同 , 对 于稳 定 劳动 关 系具 有 重要 意义 。 然 而在 社 无 其
会 生 活和 实践 中 . 们 对无 固定 期 限 劳动 合 同仍 然存 在 诸 多认 识误 区。 文 从 无 固定 期 限 劳动 合 同 的概 念 和特 人 本 征入 手 . 阐述 了无 固定期 限 劳动 合 同在 实践 中的 三个 误 区 t 及 劳 动合 同短 期 化 的 不 良影 响 , 而分 析 了无 固定 , 2 进 期 限 劳动 合 同是 引导 用人 单位 与 劳动 者 建 立较 稳 定 长 期 的 劳 动 关 系 , 证 劳 动 者和 用人 单位 双 赢 的 法律 制度 。 保
2o 0 8年 1 l1 实施 的 < 月 3起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 合
同 法 》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做 了 明 确Βιβλιοθήκη 规 定 , 在 《 华 对 并 中
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 法 > 基础 上 对 相 关 条 款 做 了修 改 , 目 的 其
或 者 同 意 续 订 、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 劳动 者 提 出订 立 固定 订 除 期 限 劳 动 合 同外 . 当订 立 无 固 定期 限劳 动 合 同 。 作 满 应 工 了 一 定 的 年 限 .是 否 签 订 无 固定 期 限 劳动 合 同 的主 动 权
二 、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在 法 律 实 践 中的 几 个 误 区 无
我 国 《 动 合 同法 > 1 劳 第 4条 明 确 提 出 了 要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 的 情形 , 用 人 单 位 与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 即 可 以 订立 无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时 。 规 定 了用 人 单 位 同 也 必 须 与劳 动 者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情 形 , 即 :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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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误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是热议问题,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选择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这些问题确实没有那么简单,加之各地劳动法政策有所不同,这些问题就更难弄明白。

本文罗列了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供各位阅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区●一旦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解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日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即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者端上了铁饭碗,用人单位永远无法与该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即时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解除权、第41条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样,劳动者也可自行提出辞职,解除双方所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君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十年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吗?解读:《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换言之,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更没有权利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算点从什么时间开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因此,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算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是错误的。

●因法定事由顺延导致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解读:《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若因《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如:三期、医疗期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顺延,并因顺延导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该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因法定事由致使劳动合同顺延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法定事由消失时终止。

因此,仅会导致劳动合同顺延至法定事由消失时终止,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例: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满足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一条强制缔约条款,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

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满足了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订立劳动合同是从无到有的过程,而变更劳动合同则是在原有劳动合同基础上对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也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除用人单位同意外,用人单位并无法定义务必须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吗?解读:《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也没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即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2008年1月1日后起算,并不包含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

●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用人单位就可避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吗?解读:《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过上述法条可以发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决定了是否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此种行为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视为再次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将其纳入到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中。

因此,如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又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一年,待延长一年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者未提出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悔要求重新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解读:当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迫使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否则,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真实表示,劳动者不得反悔要求重新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待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总结1.用人单位应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书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且书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拒绝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3.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告知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除非劳动者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位若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未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再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劳动者未书面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未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已经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劳动者再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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