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商标引发千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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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高考作文素材积累:“三只羊事件”多维度深度解读

高考作文素材积累:“三只羊事件”多维度深度解读

高考作文素材积累:“三只羊事件”多维度深度解读一、背景与起因1、背景: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只羊公司”)作为直播电商领域的知名企业,其直播带货行为一直备受关注。

2、起因:近期,三只羊公司在直播中销售的“香港美诚月饼”引发争议。

消费者发现该月饼产地并非香港,且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

此外,三只羊公司此前还涉及销售假茅台、劣质商品等争议事件。

二、市场监管与立案调查1、立案调查:9月17日,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对三只羊公司在直播中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立案调查。

此举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直播电商领域乱象的整治决心。

2、跨地域核查:由于涉事企业分属不同地域,跨地域核查需要协调多方属地监管部门。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也介入了相关调查,并对广州市美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

三、权益保护1、消费者质疑与投诉:多名代理商和网友对三只羊公司销售的“香港美诚月饼”提出质疑,认为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

同时,也有消费者在三只羊公司直播间购买到不符合正品特征的“生肖茅台”。

2、赔付问题:部分直播间如“交个朋友直播间”已承诺对购买到问题商品的消费者进行赔付。

然而,赔付流程推进缓慢,引发消费者不满。

四、市场影响与舆论反应1、市场影响:三只羊事件的曝光对相关企业的股价和市场表现产生了负面影响。

投资者对未来市场走向持谨慎态度,减少了对新兴项目的投资和投入。

消费者信心受到影响,短期内消费量可能下降。

2、舆论反应:社交媒体上充斥着对三只羊事件的讨论和质疑。

公众对市场透明度和政府监管能力的质疑声四起。

同时,也有声音呼吁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应具备相应的社会责任感。

五、多维深层剖析1、商业模式与道德底线的冲突:三只羊公司在追求商业利益的过程中,可能忽视了道德底线。

例如,被指责模仿他人商业模式,缺乏正规质检、售后保障,以及对消费者赔偿态度不佳。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和长远发展。

2、产品质量控制不严:三只羊公司在直播带货过程中,被曝出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如假茅台、劣质月饼等。

南京同仁堂告北京通荣堂科技有限公司案子

南京同仁堂告北京通荣堂科技有限公司案子

南京同仁堂告北京通荣堂科技有限公司案子“老字号”承载着悠久的历史文化记忆,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

人们出于对“老字号”的信任,会为其消费。

不过,老字号“南京同仁堂”却被一家南京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山寨了。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此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定南京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20万元。

现实中,有不少“老字号”陷入侵权的纠纷中,该如何“破圈”成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南京同仁堂被山寨,起诉维权索赔22万余元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同仁堂”)是一家有着近百年历史的公司,它的前身是北平同仁堂京都乐家老铺南京分号。

1926年,南京同仁堂在南京正式开业,1955年更名为公私合营南京同仁堂国药号股份有限公司,1957年定名为南京同仁堂制药厂,1998年改制组建为现在的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同仁堂以生产销售中成药、营养保健品为主。

作为一家药品厂商,它在业内也是小有名气。

2015年,南京市商务局发布了首批“南京老字号”认定名单,南京同仁堂赫然在列。

不过,这样一家有着响亮名头的企业,却被山寨了。

2020年,南京同仁堂发现,一家叫做南京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正打着南京同仁堂的名号生产和销售药品。

科技公司在自己使用“南京同仁堂”侵权的同时,还授权多家单位进行侵权,且侵权的规模较大。

南京同仁堂认为,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地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如果不禁止其使用“南京同仁堂”字号,无法维护公司与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于是,南京同仁堂一纸诉状,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226484元。

侵权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使用同仁堂字样在庭审中,科技公司认为“南京同仁堂”字号是以“南京同仁堂”为前缀的企业群体,与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无稳定联系。

从股东出资情况看,科技公司是在南京同仁堂管理者和决策者为谋求南京同仁堂更好地发展过程中依法成立的,是南京同仁堂事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

(2007)二中民初字第3280号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3280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3280号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西区跨阳路南。

法定代表人沈根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仰坤,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人民大学2002级法学院研究生。

委托代理人王芳,女,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被告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巴庄子124号。

法定代表人白永庆,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明龙,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19号。

委托代理人丁会芳,女,汉族,1958年3月10日出生,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椿蓉园三里11号楼1单元501号。

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稻香村公司)诉被告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大观园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3日和200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州稻香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仰坤、王芳,被告黑马大观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明龙、丁会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稻香村公司起诉称:2000年9月28日,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保定稻香村总公司)受让取得了“稻香村”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

2002年10月28日,保定稻香村总公司与被告黑马大观园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黑马大观园公司使用该商标。

2003年3月14日,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新亚公司)受让取得了该商标。

2004年11月14日,原告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取得了该商标,成为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

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31【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20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军王晓颖宋川【审理法官】刘晓军王晓颖宋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汪国仓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国仓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国仓【代理律所】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合法关联性新证据证据不足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二的商标所有权人深圳市茶颜谷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注销登记,且引证商标一至二在“奶昔”上的注册宣告无效并于2021年1月6日予以公告。

引证商标四经过2020年11月20日第1720期商标公告及2021年4月27日第1741期商标公告后,其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被检出不合格的月饼产品公告

被检出不合格的月饼产品公告

贵州贵龙饭店糕点加工部 御典品月月饼 700g/盒 2009-08-20 每千克月饼包装容积
贵州雅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尊贵之礼月饼(礼盒) 雅园 750g/盒 2009-08-26 每千克月饼包装容积
昆明佳宁娜潮洲酒楼有限公司月饼厂 佳宁娜月饼 佳宁娜 340g/盒 2009-08-30 脱氢乙酸
太原市麦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广式南瓜蓉月饼(蓉沙类) 100g/袋 2009-08-29 脱氢乙酸
科左中旗顺来福食品有限公司 京式月饼 400g/袋 2009-09-02 大肠菌群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万达食品加工厂 广式水果月饼 450g/袋 2009-09-01 大肠菌群
盘锦顺利发食品有限公司 月饼(广式五仁) 380g/袋 2009-09-02 铝残留量
长春市绿园区兴阳麦利来蛋糕世界 麦利来月饼 麦利来 500g/盒 2009-08-25 每千克月饼包装容积
新泰市天缘食品厂 蜂蜜月饼 天缘 90g/个 2009-09-01 菌落总数
武汉纽宾凯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瀛洲轩喜月 560g/盒 2009-08-29 每千克月饼包装容积
驻马店市开发区一夫面包时代加工部 广式纯正、巧克力月饼 85g/块 酸价 已责令该企业停产整顿
开封市富源食业有限公司 老式月饼 75g/块 苯甲酸 已责令该企业停产整顿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主要不合格项目
北京祥聚斋食品有限公司 盛世繁华礼盒(月饼) 祥聚斋 750g/盒 2009-08-30 菌落总数
最后还有一件要注意的地方就是,2012年中秋节是《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开始实施后的首个中秋节,“新标准”对月饼中的防腐剂、添加剂等有明确的规定。这会导致今年中秋月饼的保质期会普遍缩短,所以大家在购买中秋月饼的时候,一定要核对一下月饼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防出现月饼还未食用却已经变质的问题。

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5【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5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猫山王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猫山王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猫山王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学民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李娜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刘莉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蔡爽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学民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李娜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刘莉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蔡爽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学民李娜刘莉莎蔡爽【代理律所】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猫山王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违法第三人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同业竞争者的利益。

因此,一项标志是否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应当结合标志的性质、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的具体使用环境等以相关公众是否能够以该标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判断标准。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2018)沪73民终289号•【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8.12.20裁判规则被诉侵权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85℃,仅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仍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特点的范围,并非对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对温度表达方式的正当使用,故被诉侵权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对温度标识的正当使用行为,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正文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73民终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濮韶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飞,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中市。

法定代表人:吴铭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谢吉人(SOOPAKIJCHEARAVANON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刚,男。

上诉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4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光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飞及赵晋律师,被上诉人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食达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律师,原审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买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刚到庭参加诉讼。

月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食品厂(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专注于月饼、糕点等食品生产与销售的企业。

原告拥有“金月圆”商标,并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某食品厂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其生产的月饼与原告的“金月圆”月饼在外观、包装、口味等方面相似。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月饼在市场上销售,且包装、外观与原告的“金月圆”月饼极其相似,遂向被告发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书面通知。

被告未予理睬,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的月饼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金月圆”商标权?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法院判决1. 被告生产的月饼侵犯了原告的“金月圆”商标权。

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月饼与原告的“金月圆”月饼在外观、包装、口味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月饼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2. 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被告在经营活动中,采用与原告产品相似的包装、外观,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存在关联,损害了原告的商誉。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案件启示1. 商标注册是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加强商标注册意识,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以防止他人侵犯商标权。

2.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注重产品创新,避免与其他企业产品相似,降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3.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注意辨别产品真伪,避免购买侵权产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既要注重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要提高警惕,避免购买侵权产品。

南北稻香村互诉商标侵权再起风波北稻被判停止在糕点包装上用“稻香村”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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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与口碑正式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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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商标引发千万纠纷"荣华月饼"侵权案》
临近中秋,各大品牌的月饼早已上架,荣华月饼消费者都非常熟悉,不过细心的顾客发现同样都是方形铁盒包装,包装上都有牡丹花和月亮图案的荣华月饼竟然是由“元朗荣华”月饼和“荣华”两种不同公司生产的。

其实已经是一场历时15年的商标纠纷,从1999年开始,香港荣华和苏氏荣华就围绕“荣华月饼”相关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属问题等,已经打了几十场官司,至今尘埃未定。

为减少经销商与顺德荣华的纠纷,今年香港荣华还推出了“元朗荣华”月饼。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香港荣华上诉请求广东高院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在认定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还请求法院认定其的“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

苏氏荣华方的上诉状则表示,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香港荣华是否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几个方面。

苏氏荣华是否侵害香港荣华注册商标专用权?
香港“荣华月饼”是否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苏氏荣华是否侵害“花好月圆”特有包装装潢权?
荣华月饼这类商标争议纠纷其实不在少数,例如同样为人所熟知的汽车企业奇瑞公司与知名网络企业腾讯公司对于“QQ商标”的争夺。

究其原因大部分都出现在一个商标名称分别出现在不同分类上。

记者网上发现一个由中外知识产权网举行的中国月饼好商标评选活动正在进行中,而这次活动出现了如“周大鲜”“阿尔曼斯”等商标,而这些商标与现在知名商标“周大福”“阿尔卑斯”颇为相似。

那这些商标究竟会不会也引发一场类似“荣华月饼”商标的长年纠纷呢?
记者咨询相关专家意见表示,荣华月饼商标纷争,其实质是在争夺商标背后的商誉,商标的图标只是一个符号,其本身并没有价值,而他的价值是其代表的其背后的商业信誉,巨大的市场机会。

就好像荣华月饼商标,商标标识与一定的市场信誉联系到一起是月饼生产企业的努力和消费者的认可,一个好的图形不一定就是一个好月饼商标。

荣华月饼商标纷争中其中很重要一点是关于包装图案版权与商标的关系,而在商标注册规定,商品和服务类别共有45类,商标注册采“一类一标”,即你申请一个商标,只能限定在同一个类别中选择指定保护的商品或种类,跨类别的话,就需要另行申请才能获得保护。

很可能出现一个相同的名称出现多个合法商标,而这则是由于注册时注册类别过时而造成的。

这里需要阐述另一个概念版权,版权保护的类型有:1.文学作品;2.口述作品中;3.音乐、戏曲、曲艺、舞蹈作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版权保护的是作品本身,作品本身就是版权保护的客体。

是保护作者的创造积极性。

所以在中国月饼好商标评选活动中我们也提醒商标持有人,在商标申请时应适当将商标和版权保护结合在一起。

因为有些商标标识的美术字或图画中的一部分,也属于版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识,它们也受商标法保护。

不同知识法对于同一客体往往存在交叉保护关系,而交叉一般只存在于版权法与专利法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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