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3年度县(市、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3年度县(市、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开展考核验收与自评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知发[2013]5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3.03.29【实施日期】2013.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3年度县(市、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开展考核验收与自评工作的通知(苏知发〔2013〕50号)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示范工作,根据《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苏知发〔2011〕86号)的精神,现将2013年开展实施省级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示范(以下简称试点示范)考核验收与自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组织省级试点示范考评工作分年度自评和期满考核两种方法。
年度自评是指单位在试点或示范工作期间进行的阶段性评估,由试点或示范单位完成,自评结果分别报省和省辖市知识产权局。
期满考核是指试点工作满2年、示范工作满3年,由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原则上期满考核验收工作委托省辖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专家实施,省知识产权局视情况派人参加。
接受考核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考评时间(一)年度自评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二)期满考核工作按照开展试点或示范的时间确定,初步拟定分5月份和10月份二批集中考核。
三、考评内容(一)对照试点示范工作方案,检查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二)对照试点示范初期工作,检查各项指标发展情况,填写《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考核验收测评表》,对年度试点示范工作进行量化打分。
试点7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上为良好。
示范工作80分以上为合格,100分以上为良好。
(三)对照区域经济需求,寻找知识产权工作突破口,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措施。
四、考评要求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考评工作,参加考评单位要统筹协调,落实专人组织,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和自我评估。
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

三级指标
权重 100/60 100/60 100/60 100/60 100/60 100/60 100/60 100/60 100/60 100/60 100/48 100/48 100/48 100/48 100/48 100/48 100/48 100/48 100/48 100/48 100/32 100/32 100/32 100/32 100/32 100/32 100/32 100/32 100/32 100/32 100/32 100/32 100/24 100/24 100/24 100/24 100/36 100/36 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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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
表 1 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序号 1 2 数量 3 4 5 6 创造 7 质量 8 9 10 11 效率 12 13 14 15 16 数量 运用 17 18 19 20 21 效果 22 23 24 25 司法保护 保护 行政保护 26 27 28 29 30 31 32 制度 服务 33 34 35 36 37 意识 38 39 专利授权量(件) 商标注册量(件) 版权登记量(件) 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量(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发证数量(件) 发明专利申请比例(%) 专利维持率(%) 注册商标续展率(%) PCT 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件)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件) 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件/万人) 每千万元研发经费发明专利授权量(件/千万元) 每百户市场主体有效注册商标量(件/百户) 每百亿元 GDP 专利申请量(件/百亿元)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件) 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转让数量(件)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数(件) 商标转让数(件) 图书(出版物)输出量(件) 出版物版权输出品种数(种) 专利质押融资金额(万元)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金额(万元) 商标权质押融资金额(万元) 核心版权产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 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量(件) 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量(件)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件) 提起公诉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件) 专利行政保护指数(分) 商标行政保护指数(分) 版权行政保护指数(分) 海关行政保护指数(分) 知识产权法规规章量(部) 知识产权战略规划量(部)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个) 知识产权服务业人员数量(人) 每万人口专利申请受理量(件/万人) 每万人口商标申请量(件/万人) 知识产权政府网站访问量(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考核指标

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
得分=3分×参评城市数值/标杆值
15
中国专利奖获奖指数
3分
专利奖获奖指数=中国专利金奖数量×10+中国专利优秀奖数量×1。
得分=3分×参评城市数值/标杆值
16
中国驰名商标数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
3分
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保护的驰名商标数量。
得分=3分×参评城市数值/标杆值
17
企业专利申请量占比
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机制建设和运行
2分
产学研等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机制建立和运行的状况。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参评(同类)城市综合对比评分。
企业运用能力
2分
28
现阶段用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企业数量
2分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企业指数=示范企业×3+示范创建企业×2+试点企业×1。
得分=1分×参评城市数值/标杆值
政府投入
(25分)
工作体系
7分
8
直属单位状况
2分
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数量及人员编制状况。
设立2家及以上直属单位,且独立人员编制5人以上得2分;设立1家直属单位,且独立人员编制3人以上得1分;设立直属事业单位,但无独立人员编制的得0.5分。
9
所辖县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普及情况
2分
所辖城区、开发区、县(市)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情况。
33
举报投诉开展情况
1分
12330电话接听及案件办理状况。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参评(同类)城市综合对比评分。
行业保护
2分
34
行业保护机制建立情况
2分
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情况,对是否建立、建立的数量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07•【文号】国质检质[2013]128号•【施行日期】2013.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2013年3月7日国质检质[2013]12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的要求,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崇尚质量的良好氛围,推动城市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加快推进质量强国建设,2013年总局将继续组织开展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范围《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的城区、地级市、县级市五类城市及地区。
二、申报条件城市已开展质量兴(强)市活动且成效显著。
城市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工作,把质量发展作为城市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
城市中已形成重视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城市建立并不断完善推动质量发展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
企业的质量主体作用得到有效落实。
城市近三年未发生过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事件。
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城市市民质量满意度较高。
三、申报数量2013年度每个省(区、市)可向质检总局推荐2至3个城市。
四、工作分工按照《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的规定,质检总局统一领导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兴(强)省(区、市)领导小组可组织推动本地区城市开展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具有突出成绩,对知识产权发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为了评价和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科学的指标体系。
下面将介绍一个包括创新能力、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
一、创新能力1.知识产权申请数量:衡量企业创新活动的数量和质量,包括专利、商标等各类知识产权的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
2.知识产权布局合理性:评估企业在不同技术领域、市场领域以及地理区域的知识产权布局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支撑企业的业务发展。
3.技术创新能力:衡量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包括科研项目数量、研发经费投入等指标。
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1.知识产权转化率:评估企业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的能力,包括专利技术转让、授权、许可等方面的转化率。
2.知识产权贡献度:衡量企业将知识产权应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中的能力,包括知识产权在企业利润中的贡献度等指标。
3.知识产权竞争力:评估企业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力,包括专利技术的核心技术、知名商标等指标。
三、知识产权保护能力1.知识产权保护费用:评估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投入程度,包括为维权所支付的费用和维权次数等指标。
2.知识产权保护成效:评估企业通过维权活动所取得的成效,包括侵权案件的胜诉率、被维权品牌的市场份额等指标。
四、知识产权管理能力1.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评估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包括管理制度、流程、责任等方面的指标。
2.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评估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包括人员数量、学历背景、从业经验等指标。
3.知识产权管理成效:评估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成效,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对企业发展的促进效果、知识产权管理质量等指标。
以上是一个较为完整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这些指标可以帮助评估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整体能力和水平,对于发展知识经济、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3年度战略实施专项第一批项目立项的通知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3年度战略实施专项第一批
项目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3.07.03
•【字号】湘知发[2013]69号
•【施行日期】2013.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3年度战略实施专项第一批项目立
项的通知
(湘知发〔2013〕69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2013年度战略实施专项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已经结束,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研究,决定批准“建设示范城市”等158个项目立项(项目清单见附件)。
请各单位按照《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2013年度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第一批项目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7月3日附件。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中关村知识产权服务机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中关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07【实施日期】2014.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中关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3〕43号),为落实2013-2015年中关村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相关任务,大力推动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中关村管委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中关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参与2013年度中关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北京;(二)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业绩突出;(三)积极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关村开展的各项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四)主要从事专利代理、专利分析或法律服务类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考核流程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开展2013年度中关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
申报单位根据考核对象的类别自行申报,每个机构限定申报一个类别。
考核工作主要分为机构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和资金发放五个阶段。
获得资助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单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和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网站()予以公布。
三、考核指标1.专利代理类(1)2013年代理中关村企业专利数量情况;--专利申请总量(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专利授权总量(其中发明专利授权数量)--申请首件专利数量--获得首件专利授权数量--国外专利申请数量(通过PCT或者巴黎公约途径)--国外专利授权数量(通过PCT或者巴黎公约途径)(2)2013年代理中关村企业专利质量情况(获得国家专利奖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数量);(3)2013年为中关村企业提供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贷款和评估等商用化服务情况;(4)2013年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情况;(5)2013年为中关村企业提供专利咨询和培训情况;(6)专利维持年限情况;(7)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11.18•【文号】国知发管字〔2016〕87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4〕3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1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择优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13-2016年)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13-201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湖政发[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13-2016年)的通知(湖政发〔2013〕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13-201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8日湖州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13-2016年)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实施工作,根据党的十八大、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市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市“加快科学发展、建设‘四区一市’”的奋斗目标,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为契机,以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为根本,激发知识产权创造热情,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发挥知识产权引擎作用,优化知识产权发展环境,以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推进来推动“富饶、秀美、宜居、乐活”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的顺利实现。
二、目标要求(一)总体目标到2016年,全市紧紧围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六大工程,全面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着力将湖州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创造活力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先行区、知识产权运用创新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使我市成为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富有区域特色的知识产权强市。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3]47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17【实施日期】2013.04.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4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7日青岛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青岛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函》(国知发管函字〔2012〕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奋斗目标,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导向,以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为核心,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与提高城市竞争力中的作用,为我市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工作目标争取到201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示范期满时,我市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和突破,使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先进行列。
(一)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出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扩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规模,完善知识产权考核体系。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同步提升。
全市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5000件,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500件,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7件,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量有较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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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
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知办发管字[2013]15号
【失效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
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3.02.18
【实施日期】2013.02.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发管字[20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
区)评定办法》(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的要求,
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以下简称“示范城市”)评定工
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推荐名额
2 / 7
(一)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截至2012年底示范创建期满且通过验收的国家知识
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且截至2012年底完成至少一年示范培育的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具备示范城市的申报资格(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各省按照具备申报资格城市数量50%的比例,向国家局推荐参加评定城市(具体推
荐名额见附件2)。
二、评定方式及时间
按照《评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报。示范城市的评定工作将按照城市自愿申
报、省局择优推荐、国家局集中评定的方式进行。2013年示范城市评定工作于6月完
成。省局推荐工作应于4月12日前完成。
三、评定的主要内容
(一)对申报城市是否通过《评定办法》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申报条件”
中的六个一票否决条件进行审查。
(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考核指标》,对政府投入、知识产权产出、
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环境、机构建制、创新举措及突出成效等内容
进行评价。
四、申报材料
(一)省局推荐函。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
(三)省局对推荐城市进行测评的原始资料,测评分数及排序。
(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申报表(样表见附件3)。
(五)《评定办法》第八条要求的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
1.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各级政府下达相关知识产权
目标的通知、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含有知识产权指标的市政府与市本级各部门签订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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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目标责任书、含有知识产权的指标列入市政府与市所辖区政府、县政府签订的年度目
标责任书、目标考核结果的报告(通报)等文件。
2.机构、专职人员及执法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城市市政府、市编办关于机构、编
制的批复;专职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对于知识产权局为独立机构或二
级局的,知识产权局在编人员全部计算为专职管理人员;对于知识产权局与其他机构
“同一机构、两块牌子”的,或为其他机构的内设机构的,知识产权专职处室人员及分
管局领导计算为专职管理人员;执法处室人员为专职执法人员);执法证持证人员名单
及执法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预算的批复、通知等材料;市财
政一般预算支出额度的证明材料。市财政局关于部门预算的批复、相关专项经费追加的
请示及批复。
4.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和拥有量增长率的证明材料。
5.2012年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评价结果排序进入所在省前1/3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申报
城市专利行政执法考核评分及省辖市专利行政执法考核评分排序。
各省知识产权局于4月12日前统一将申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
各城市(城区)自行报送的材料、省局逾期报送或超名额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五、相关要求
(一)各省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认真组织具备申报
资格的城市进行申报,并严格按照推荐名额数量进行推荐,超过数量的,直接按照给定
名额进行去除,不再另行通知。
(二)各省知识产权局要对各申报城市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
真实、准确。对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
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示范城市称号的,予以取消,并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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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通知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附件:1.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名单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名额
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申报表(样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3年2月18日
附件1
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名单(52个)
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26个):湖北宜昌、吉林长春、湖南湘潭、江西南昌、辽
宁沈阳、甘肃兰州、浙江金华、江苏泰州、云南昆明、贵州贵阳、山东潍坊、湖南株
洲、河北石家庄、安徽合肥、福建厦门、山西太原、江苏常州、浙江宁波、广东佛山、
海南海口、广西桂林、山东淄博、江苏无锡、广东汕头、新疆乌鲁木齐、四川德阳。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25个):浙江台州、河南南阳、安徽铜陵、湖北黄石、
山东泰安、山东济宁、河南新乡、陕西宝鸡、江苏昆山、内蒙古包头、江苏张家港、江
西新余、广东东莞、宁夏银川、新疆昌吉、江苏常熟、浙江义乌、江苏丹阳、湖北十
堰、浙江嘉兴、浙江湖州、安徽巢湖、山东诸城、湖南常德市、新疆克拉玛依。
示范培育到期城市(1个):河南安阳。
附件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名额
序号 省份 名额 序号 省份 名额
5 / 7
1 北京 0 17 湖北 2
2 天津 0 18 湖南 2
3 河北 1 19 广东 2
4 山西 1 20 广西 1
5 内蒙古 1 21 海南 1
6 辽宁 1 22 重庆 0
7 吉林 1 23 四川 1
8 黑龙江 0 24 云南 1
9 上海 0 25 贵州 1
10 江苏 4 26 西藏 0
11 浙江 3 27 陕西 1
12 安徽 2 28 甘肃 1
13 福建 1 29 青海 0
14 江西 1 30 宁夏 1
15 山东 3 31 新疆 2
16 河南 2 合计 37
附件3
编号: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申报表(样表)
城市(城区)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
6 / 7
市(地区、州、盟)、城区
城市(城区)级别:副省级、地级、县级
所 属 地 区:东部、东北、中部、西部
填表单位:(加盖政府章)
填 报 人:
单位及职务: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制
二〇一二年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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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指 标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