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发生的现金损失,在汇算清缴时以什么方式申报扣除
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篇)

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篇)第一篇: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企业所得税政策准确执行、税收收入足额征收的重要环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政策性强、技术操作复杂、专业水平要求高。
正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政策规定、把握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的关键问题是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键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企业一年来企业所得税的一个汇总计算、多退少补、提供证据等的过程。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配套、补充政策文件,也废止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配套、补充政策文件,要科学合理地根据纷繁复杂的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规避企业所得税汇算风险,本文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键问题。
一、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是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期限是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也是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
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补充政策文件的规定,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风险和责任很大,纳税人要想控制企业所得税上的风险,避免巨额的滞纳金和罚款,就需要摒弃侥幸心理,扎扎实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弄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财税实务新申报表下 手把手教您如何申报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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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下面通过实例,就一笔应收债权从计提坏账准备,到坏账准备的转回,再到债权的核销,从会计处理到纳税调整时的整个申报流程,进行详细的解析。
案例
甲公司为一家机电销售商。
2014年发生应收A公司债权1000万元,年末根据A公司财务状况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2015年末因A公司财务状况好转,坏账准备30万元;2016年实际收回债权910万元。
甲公司采取备抵法核算坏账。
2014年至2016年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应如何申报该笔业务?如果2016年实际收回960万元,又该如何处理?
2014年的处理
1、会计按规定计提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100
贷:坏账准备100
2、汇算清缴如何纳税调整,我们先看下面这张表及填报说明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32.第32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行为,依据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纳税的企业。
三、资产损失范围资产损失指企业资产在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非经营管理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生产设备因故意、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二)原材料在储存、加工等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商品在运输、储存、销售等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四)土地、建筑等不动产在使用、维修、改建等过程中因故意、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五)其他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扣除前提条件企业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损失应属于非正常经营损失,并有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产损失未被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
(三)未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
(四)已依法报备、备案并及时缴纳有关税款。
(五)已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五、计算方式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应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税前扣除金额 = 实际损失额 - 已获得赔偿金额 - 其他任何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额六、申请程序企业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企业应在产生损失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备案,并取得出具有权威性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的证明。
(二)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说明扣除项目及金额。
(三)税务部门应核实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核算。
七、监督与管理(一)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的审核、核实及管理。
(二)对企业虚假、夸大损失以及其他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务部门应严肃查处,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因实施本办法需要修改的,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9]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9]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2690cbbfd0a79563c1e72ae.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十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概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
对于这些损失,企业希望能够在纳税期间内进行税前扣除,以降低所得税负担。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税务部门制定了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在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三、资产损失的界定资产损失指企业所有的资产在计量时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自然灾害损失、战争、恐怖袭击等外部事件导致的损失以及经营决策不当、技术故障等内部因素导致的损失。
四、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企业在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 损失已经发生并且已经确认,确保真实性和合法性;2. 已经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3. 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五、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程序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编制损失说明报告:详细描述资产损失的原因、性质、范围和计量方法等信息;2. 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损失发生证明、补救措施证明等;3. 提交申请材料:将损失说明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当地税务部门;4. 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核实损失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 批准扣除:符合要求的资产损失将被批准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在纳税期间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款。
六、监督和奖惩措施为确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夸大损失金额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和报备,同时加强内部管理,规避和补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实务及风险防范(2022

3.2 残疾孤老烈属优惠政策
以四川为例:川府发〔2019〕26号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3.1 全年一次性奖金
您的年终奖 是单独计税? 还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3.2 残疾孤老烈属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
级数 1 2 3 4 5 6 7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6 000元的
超过36 000元至144 000元的部分 超过144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 000元至420 000元的部分 超过420 000元至660 000元的部分 超过660 000元至960 000元的部分
超过960 000元的部分
税率(%) 3 10 20 25 30 35 45
速算扣除数 0
2 520 16 920 31 920 52 920 85 920 181 920
2.3 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个人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
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北京国税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2012.1
北京国税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2012-01-18 22:53:0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管理,提高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
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采取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管理方式(以下简称申报扣除管理),税务机关不再对企业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批。
为便于企业顺利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现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等其他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我们编写了《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将实施《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涉及的主要内容、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报送证据、对资产损失的管理要求和具体申报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操作指南》的有关内容如下:一、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在财税[2009]57号明确资产损失范围的基础上,对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进一步做了补充完善。
结合财税[2009]57号的规定,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涉及的内容以下:(一)资产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扣除解析(2024-5-26)
• (三)发生损失的是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
案例1-1
• A公司由于车辆有限,处于节约成本的考量,部分业务人员会使用自有的私家 车外出办事,A公司则每月给予一定的车辆使用补贴。2023年,员工张三驾驶 私家车去给公司办事的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几乎报废,人员受伤 但无生命危险。事后,A公司赔偿员工张三30万元的车辆损失和医疗费用。
案例1-2
• B公司日常外出办事均是使用公司自有的车辆,价值50万元,2024年2月5日, B公司的员工李四借用公司车辆接送自己的朋友,公司领导认为李四平时工作比 较勤恳,便同意了李四的请求。李四的接送朋友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 致车辆受损严重,几乎报废。
• 请问车辆毁损的损失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的申报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 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 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 请问,A公司支付的30万元是否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
• 答案解析:由于车辆并非A公司所有,虽然A公司的员工在使用私家车为公司外 出办事,且A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车辆使用补贴,但是仍然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 扣除的3个条件;所以,A公司支付的30万元不能作为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说明
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说明【实用版】目录一、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概述二、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三、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流程四、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五、结论正文一、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概述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指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税前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这对于银行来说,可以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经营效益,有利于银行资产的健康运作。
二、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贷款损失:银行在贷款业务中,由于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造成的贷款损失。
2.存款损失:银行在吸收存款过程中,由于存款人提前支取、存款利率变动等原因,造成的存款损失。
3.投资损失:银行在进行投资业务时,由于投资项目失败、市场波动等原因,造成的投资损失。
4.其他资产损失: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如固定资产损耗、无形资产减值等。
三、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流程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资产损失的发生: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发生资产损失。
2.资产损失的核实:银行需要对发生的资产损失进行核实,确保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资产损失的申报:银行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4.资产损失的税务审核:税务部门对银行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扣除金额和时间。
5.资产损失的扣除:银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在税前扣除。
四、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银行在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资产损失的核实要准确,不能虚报、漏报、错报。
2.资产损失的申报要及时,不能逾期。
3.资产损失的扣除要合规,不能超范围、超标准扣除。
4.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要完整,不能缺少关键材料。
五、结论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降低银行税收负担、提高经营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企业经营中难免会出现资产损失,而这些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项目。
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事宜,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在计算所得税时申报资产损失的相关情况。
纳税人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合法地享受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三、资产损失的定义根据税法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因灾难、事故、自然原因、经营风险等而发生的损失。
这些损失可能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货物的损失、应收账款的减值等。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1. 损失发生后应立即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资产清查,以确认损失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损失必须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不能与非经营活动或非法经营活动有关。
3. 损失在记账和计算时应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确保损失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损失必须具备证明材料,例如有关的报告、鉴定书、保险理赔凭证等。
5. 损失必须属于无法恢复或没有明确恢复时间的情况,不能包括那些可以通过索赔、保险理赔或其他手段追回的损失。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程序1. 纳税人在计算所得税申报表中按照相关栏目填报资产损失的金额,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2. 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所申报的损失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损失金额和准确性。
3. 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进行认定和确认。
纳税人可以通过咨询或申诉等方式提出质疑和解释,以确保公平公正。
4. 根据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纳税人可以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以减少纳税义务。
同时,纳税人应记录和备份相关的税务文件和凭证,以备后续审计或查档之需。
六、违规处理对于故意或重大违反《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情况,税务机关将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可能包括罚款、合规辅导、限制申报项目等。
七、总结《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和管理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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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发生的现金损失,在汇算清缴时以什么方式
申报扣除
问:我公司发生的现金损失,在汇算清缴时以什么方式申报扣除,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文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
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公司的现金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税前扣除。
并按文件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供证据资料。
第二十条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