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工期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规则
工程合同关于违约金的比例

工程合同关于违约金的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对方因违约所遭受损失的补偿。
以下是工程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比例的参考条款:1. 若甲方(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应向乙方(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下:对于延误的每一天,按照未完成部分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计算;对于质量不合格部分,按照该部分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计算。
2. 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比例为逾期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三。
3. 双方约定,违约金的累计最高不得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30%,且不得低于直接损失额。
4. 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及时通知违约方,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
如果违约方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未能纠正违约行为,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5. 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 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应在确定违约事实后的30天内一次性支付。
7. 本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影响非违约方根据实际损失向违约方追索超出违约金数额的赔偿权利。
以上范本条款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协商结果来确定。
在签订合同时,建议由专业法律人士参与,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在实际操作中,违约金的比例设置应当合理,既能够起到约束合同双方履行义务的作用,又不至于因过高的违约金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合同双方应当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条件,以便在发生违约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工程合同违约金的起算时间

工程合同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我们需要明确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因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
违约金的设置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
在工程合同中,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通常是从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具体来说,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工期要求,那么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就是从工期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合同中的工期是以工作日计算的,那么应当排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工程合同违约金起算时间范本:【工程合同违约金起算时间条款】第一条:甲方(承包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如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应向乙方(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条:违约金的计算自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次日起算。
如工程竣工日期为XXXX年X月X日,则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XXXX年X月X日。
第三条:违约金的支付标准为: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逾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四条: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逾期未支付的,乙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如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通过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中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是明确规定的,这有助于双方在发生违约时能够清晰地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并及时进行赔偿。
同时,这也体现了合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合同逾期违约金比例

工程合同逾期违约金比例
工程合同逾期违约金条款
一、逾期定义
1. 若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项目,除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的延误外,均视为逾期。
2. 逾期时间的计算自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次日起至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二、逾期违约金的计算
1.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逾期天数×日违约金比例×合同总金额。
2. 日违约金比例通常设定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具体比例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复杂
度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3. 逾期违约金的累计上限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三、逾期违约金的支付
1. 逾期违约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
2. 若承包方未按时支付逾期违约金,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日违约金比例支付迟延履行的
违约金。
四、特殊情况处理
1. 若逾期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双方应根据实际影响协商是否调整工期或减免违约金。
2. 若逾期是由甲方原因导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方案。
五、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解释、适用、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
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结语
制定合理的逾期违约金比例,对于保障工程进度、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详细协商,并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和项目的按时完成。
建设工程合同超期费用计算

建设工程合同超期费用计算我们需要明确超期费用的计算基础。
通常情况下,超期费用会根据原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比例来计算。
例如,如果合同规定每逾期一天需支付合同总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那么计算公式如下:超期费用 = 逾期天数 × 合同总金额 × 违约金比例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计算示例。
假设某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1000万元,工期为365天,违约金比例为每日0.1%。
若工程实际完成时间为400天,即超期35天,则超期费用计算如下:超期费用 = 35天 × 1000万元 × 0.1% = 35万元在实际操作中,除了违约金之外,还可能涉及到因超期而导致的额外成本,如加班费、机械租赁费增加等。
这些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条款来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超期费用的计算和收取应当遵循合同中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超期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例如,如果超期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工期和费用。
为了避免因超期而产生的纠纷,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详细规定工程的进度计划、验收标准以及超期责任等内容。
同时,承建方应加强项目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在处理超期费用问题时,应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一方面,业主方有权要求承建方按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承建方也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与业主方进行有效沟通,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建议在合同中设立争议解决机制,如设立仲裁条款或调解条款,以便在出现争议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通过这种方式,即使项目出现延期,双方也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工程合同工期违约金上限法律依据

工程合同工期违约金上限法律依据关键信息项:合同双方信息甲方(发包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乙方(承包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合同编号:[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合同工期:[开始日期] 至 [结束日期]工期违约金的上限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3条规定,“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上限和计算方法由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违约金的上限,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比例:合同总金额的 [具体比例] %。
违约金上限违约金的最高上限为合同总金额的 [具体比例] %。
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 [仲裁机构/法院] 进行仲裁或诉讼。
其他约定事项[其他有关工期、质量等的条款]合同或协议书内容:工程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甲方(发包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地址:[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承包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地址:[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一、工程项目名称本合同所涉工程项目为:[工程项目名称]。
二、合同工期工程开始日期为:[开始日期],结束日期为:[结束日期]。
三、工期违约金的上限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3条规定,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上限和计算方法由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施工中的工期约定与延期索赔规定

施工中的工期约定与延期索赔规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工期的约定是至关重要的。
合理的工期安排直接关系着工程的质量、进度以及各方的利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工期的延误时有发生。
为了在合同中明确工期约定与延期索赔规定,维护各方的权益,有必要对此进行详细规定。
一、工期约定1. 定义工期:工期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完成工程所需的时间。
通常以自开工之日起,到工程完工验收为止的时间段计算,以天、月、年等为单位。
2. 工期约定的要素:工期约定应明确以下要素:(1)起止日期:约定合同的工期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2)施工活动清单:明确工期内各项施工活动的具体内容和顺序。
(3)工期要求:规定工程的完成质量和进度要求。
3. 工期的确定:双方在合同中可以协商确定工期,并加以明确,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一般来说,工期的确定应经过以下步骤:(1)初步计划: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或洽谈过程中,根据项目的特点、工程量和技术要求等因素,初步确定工期。
(2)协商确定:双方就初步计划进行充分协商,对工期进行进一步细化和确认。
(3)合同约定:工期约定应写入施工合同中,成为双方的法律依据。
二、工期延期索赔规定1. 延期索赔原则: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如果因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了损失,施工承包方有权提出延期索赔要求。
延期索赔的原则包括:(1)合理性原则:索赔要求必须是合理且合法的。
(2)事实因果关系原则:索赔要求必须能够证明延期原因与工期延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损失计算原则:索赔要求需要合理计算和明确损失。
2. 延期索赔的程序:(1)通知:施工承包方在发现工期延误的情况下,应及时书面通知业主方或指定的代表,说明原因以及延期的影响。
(2)证据材料:施工承包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
(3)索赔要求:施工承包方应书面提出索赔要求,并明确要求的内容和金额。
(4)协商解决:业主方与施工承包方在接到索赔要求后,应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尽力解决纠纷。
合同法工程延期违约金

民法典工程延期违约金【工程延期违约金条款】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经充分协商一致,就工程项目的延期事宜达成以下违约金条款:1. 定义与计算基础:- "工程延期"指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全部或部分工程,除非该延期是由甲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
- "违约金"指因工程延期而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一种经济补偿。
2. 违约金的确定:-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乙方应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总价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 若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期,则不在此条款的违约金支付范围内。
3. 违约金的上限:- 不论工程延期的时间长短,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百分之十。
4.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 一旦确认工程延期的事实及责任方,乙方应在确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应付的违约金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5. 违约金的免除与减免:- 若乙方能够证明工程延期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且已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或减少延期影响,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免除或减免乙方的违约责任。
6.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条款的解释、适用及因本条款引起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解决。
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其他约定:- 本条款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须双方同意后方为有效。
- 本条款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过上述条款的制定,甲乙双方可以明确在工程延期情况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从而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合理的违约金设定能够促使双方更加重视合同的履行,确保工程项目按期完成。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当根据自身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可能的风险因素,对违约金的比例和上限进行适当的调整。
同时,对于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处理,应当在合同中予以详细规定,以便在出现争议时有明确的依据可循。
北京市工程合同逾期违约金

北京市工程合同逾期违约金
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某工程项目的施工达成如下协议:乙方
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若乙方未能如期完成,将按照以下标准向甲
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一、违约金计算方式
乙方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二、违约金上限
乙方支付的逾期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一旦违约金累计达到此上限,甲方不得再要求乙方支付更多的违约金。
三、违约金支付时间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逾期违约金给甲方。
四、违约责任免除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证明。
经甲乙双方确
认后,可免除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北
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六、其他事项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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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工期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规则—振华公司诉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逾期竣工裁判要点:1、开工日期的确定应根据施工单位实际进行全面施工的日期确定,既不能简单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日期,也不能根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也不能以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日期确定。
2、竣工日期的确定应该以建设单位自行完成竣工验收的日期确定,不能以建设单位完成备案验收的日期确定。
3、对施工单位顺延工期的认定,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变更、图纸提供时间、天气、其他分包单位施工拖延、以及建设单位拖延验收等其他过错对施工单位的工期进行顺延。
4、施工单位不应该对开发商延期交房对购房者的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1、《合同法》第107条、113条114条、283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基本案情:第二建筑公司中标振华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二期工程,双方于2001年7月2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2500万元。
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
同年7月30日,双方又签署了一份除合同总价外其余内容与7月26日所签订的合同相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交工商局签证,该合同总价暂定为2789万元。
对于上述两份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振华公司主张应以7月26日的合同为准,7月30日合同仅为签证备案使用。
第二建筑公司主张7月30日的施工合同已取代了之前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双方约定,第二建筑公司承包的范围包括独立别墅15栋、连体别墅25栋,施工内容为全部施工图所示的土建、安装及室外下水管道道路工程;打桩、铝合金门窗、电梯、防盗门由振华公司指定分包,有线电视、电话、防盗门监控弱电系统及室外的水电煤安装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不在合同范围内。
二期工程中的另外10栋连体别墅、两栋小高层以及小区总体工程中的水电煤和绿化景观工程由专业单位负责施工。
关于合同工期,约定开工日期为2001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2年4月20日,合同工期为260天。
对于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约定:人力不可挽回的因素造成延期工日顺延,此外延期部分每天按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二赔偿;专用条款第35.2款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每延误一天罚款总价的万分之二。
其他条款按照住建部1999年版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约定。
合同签订后,2001年9月5日,振华公司、第二建筑公司及监理方召开第一次工程例会,确认当天工程正式动工。
至2002年10月初,第二建筑公司陆续完成了40栋别墅的建筑施工,但38#会所及泵房尚未完工,配电箱因甲供材料未到亦未安装。
此外振华公司另行发包的防盗门及车库门安装工程、小区总体工程等亦未完成。
2002年10月28日、11月6日、11月18日及12月5日,第二建筑公司四次向振华公司提出预验报告,要求根据双方领导面商的一致意见,就目前完工情况进行工程预验。
此后直至2003年2月下旬,振华公司未组织有关单位完成对上述40栋别墅进行全面验收,只是对部分别墅进行了抽查,并在监理例会上数次向第二建筑公司提出对所建房子要自行检查,凡屋面渗水、地坪起沙、空鼓、裂缝等问题要予以整改,确认无问题才能验收,且预验收所有资料要齐、水电要通。
2002年12月9日振华公司在第二建筑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上注明“收到土建结算书2套、水电安装结算书5本、室外下水道、技术核定单、签证费用、会议纪要,竣工图未收”。
2003年2月底3月初,振华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了全面的验收检查,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第二建筑公司提出了整改要求。
至2003年4月7日,第二建筑公司完成了原施工部分的整改工作。
此外,振华公司另行发包的防盗门、车库门安装亦于同年4月底完成,随后由第二建筑公司进行了油漆;振华公司供料的配电箱安装出现了因供电局的电转换箱位置改变造成原设计预留孔及埋管返工重做情况,振华公司于2003年4月9日发出返工通知,同年4月14日出具技术核定单,第二建筑公司于5月中旬完成返工工作;38#会所和泵房仍在施工,完工后与已经完成整改的40幢别墅一起报竣工验收。
2003年5月20日,监理单位对第二建筑公司施工的所有房屋出具了“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竣工)”即合格证明书,包括40幢别墅、1幢会所及泵房。
但是振华公司另行发包的小区总体水、电、煤、弱电系统及景观、绿化工程当时尚未完成,上述项目完成时间为2003年8月。
2003年8月1日,第二建筑公司向振华公司提交了一份“工作联系单”,内容为:第二建筑公司施工的41幢楼房均已完工,土建、水电工程技术资料基本完毕,已达到工程资料验收要求,请振华公司同监理、绿化、设计等单位联系,收取各部门工程竣工资料,以便尽快通过档案管理部门验收。
2003年8月21日,区城建档案信息管理中心在其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情况登记表》中认定,同意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2003年8月25日,振华公司通知第二建筑公司其决定于2003年8月27日对别墅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要求第二建筑公司做好人员安排工作。
因当时第二建筑公司已向法院起诉要求振华公司支付工程款,故第二建筑公司不同意振华公司的要求,致此项验收检查未能进行。
同年8月19日,其他公司施工的10幢联体别墅与2幢小高层通过了质监站的单体工程竣工验收。
质监站提出了窗台低于90mm的要加做安全栏杆、楼梯栏杆要补上;当时小区总体的绿化工程仍在继续进行中。
2004年1月6日,振华公司通知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第二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竣工备案验收。
验收中发现低窗台栏杆和暗卫生间出气孔两项未按设计要求做。
振华公司于2004年2月10日致函第二建筑公司,提出由于第二建筑公司未按设计图施工,导致工程无法竣工验收,要求其立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建筑公司遂复函振华公司,认为低窗台栏杆和暗卫生间出气孔未做是应振华公司的要求,现愿意配合将上述两项工作完成,但必须由振华公司与设计部门作出新的修改通知后方能施工。
2004年7月15日,振华公司向第二建筑公司出具了卫生间(暗)通风的技术核定单。
同年8月3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第二建筑公司完成二期二标段工程中91户低窗台栏杆以及19户暗卫生间排气装置的安装,核定造价为41328元,该变更工作量不计入工程总决算。
嗣后,第二建筑公司完成了上述两项施工,振华公司亦支付了该部分工程款。
审理中,第二建筑公司提供了2002年5月20日及7月22日的第二建筑公司给振华公司的工作联系单两份,证明确认暗卫生间出气孔及低窗台栏杆等项目取消事项。
2004年8月6日,振华公司致函第二建筑公司,要求将黄埔花园二期二标段竣工资料按规定重新提交。
第二建筑公司则指出,同意将工程竣工备案验收资料的所有日期调整为2004年7月(原定日期为2003年5月),但此修改行为仅为竣工备案而做出,对双方的履约情况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以次日期作为认定及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证据。
但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资料交接未成,直至2004年9月16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才完成资料的交接手续。
2004年10月12日,振华公司在区建设局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振华公司提起诉讼,主张:(1)第二建筑公司支付从2002年5月26日至实际竣工验收之日的延期违约金,按照3800万元的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暂计算至2004年8月31日为627万元;(2)第二建筑公司赔偿因延期竣工给振华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5807934.67元(暂计至2004年8月31日)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确定?(2)如何确定应予顺延的工期天数?(3)逾期竣工违约金如何计算?以合同约定的暂定工程款金额还是以最后结算的工程款金额为基准计算违约金?(4)振华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应否由第二建筑公司赔偿?裁判结果:1、关于开工日期的确定问题振华公司主张为2001年9月5日,为振华公司、第二建筑公司及监理方召开第一次工程例会,确认工程正式动工的日期;第二建筑公司主张为2001年12月24日,为振华公司取得全部施工许可证的日期。
法院认为,2001年9月5日是第二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正式动工之日,当时振华公司已办理了5幢房屋的施工许可证。
第二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为单体别墅,在每幢房屋的桩基工程验收之后即可进入主体施工,无须等所有房屋的桩基工程全部验收后才一起开工,事实上从2001年11月的监理工作月报中亦反映出当时第二建筑公司已进入主体施工阶段,故第二建筑公司以2001年12月24日全部房屋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缺乏依据,亦与事实不符。
但从上述监理月报中亦反映出,直至2001年11月时第二建筑公司可进行施工的仍为少部分房屋,大部分房屋的桩基工程尚处于陆续验收阶段,即便是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3#房,其桩基验收亦拖延至2001年11月才完成,此情形对施工进度必将造成一定影响,绝对认定2001年9月5日为开工日期并起算工期对第二建筑公司而言亦欠公平,故本院酌定顺延55天,以2001年10月30日为工期起算日。
2、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问题法院认为:第二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于2003年5月20日经验收合格,监理单位出具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故应认定此日为工程竣工之日。
当时振华公司另行发包的绿化及室外水、电、煤安装及弱电系统等小区总体工程尚未完成,故未立即向质监站办理备案验收手续,但该部分工程不应计算在第二建筑公司的工期天数内。
第二建筑公司2003年8月1日的工作联系单已经告知振华公司,第二建筑公司施工的41幢房屋之工程资料已整理完毕,要求振华公司收取其他各部门的竣工资料后向城建档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非如振华公司所说的系通知振华公司组织验收。
至于质监站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遗漏低窗台栏杆和暗卫生间出气孔两项要求整改补做的问题,根据第二建筑公司提供的两份工作联系单,上述两项施工项目系振华公司要求取消,故由此造成质监站验收备案手续办理迟延的责任应由振华公司承担。
3、关于如何确定应予顺延的工期天数第二建筑公司主张应予顺延的工期为:(1)因图纸不清问题,主张顺延工期60天;其提供的2001年11月的监理工作月报第五期记载,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错误太多,监理配合施工单位尽可能做了认定纠正;2002年4月的监理工作月报第九期记载,设计图纸上的不详之处尤为突出,需要建设单位及时与设计联系解决;2002年6月10日监理单位的《前阶段施工进度情况的汇报》记载,目前进度滞缓一两个月,除客观上去冬今春天气异常,雨水较多,以及春节放假(计划内)较长外,有如下几方面原因:①施工单位资金短缺;②设备材料供应跟不上,尤其一些甲供设备,比应当进场时间拖了近一两个月,影响了施工进度;③设计图纸过于粗糙,差错百出,造成施工上返工浪费,延误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