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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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用表

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用表

工伤保险业务治理用表工伤保险业务治理用表名目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2、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4、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5、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5)6、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1)7、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2)8、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表3—3)9、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表3-4)10、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表3—5)ll、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表3-6)12、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表3—7)13、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4—1)1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4—2)15、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4—3)16、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表4—4)17、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5—1)18、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核定表(表5—2)19、工伤保险支出核定汇总表(表5-3)20、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7—1)21、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7—2)22、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表7—3)23、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7—4)24、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分建议书(表7—5)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单位名称〔章〕:参保单位负责人:社保机构复核人: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填写讲明1、本表由用人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写。

2、单位名称:按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单位全称填写,行业类不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填写。

3、登记类型、单位类型、经济类型、事业单位经费来源、隶属关系、参加险种:参保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在所选择的括号内用“√〞表示。

参保单位是事业单位类型的,还需在“是否是企业化治理〞项内相应打“√〞。

4、组织机构代码: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

5、工商登记信息:按工商执照的有关内容填写。

6、批准成立信息:按有关机关批准或成立的文书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内容填写。

(管理制度)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管理制度)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管理制度)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二OO六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5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6第一节参保登记6第二节变更登记7第三节注销登记7第四节验证和补证8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管理10第一节在职增员处理10第二节在职减员处理10第三节个人历史信息核定11第四节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11第五节个人信息变更处理12第六节保险关系转出12第七节保险关系转入13第八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流动处理14 第四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16第一节缴费工资与应缴额核定16第二节补缴社会保险费处理16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核发18第一节养老金核发18第二节养老金调整20第三节一次性老年津贴核发21第四节未达退休年龄者清退个人帐户处理21第五节退休死亡待遇核发22第六节信息变更与养老保险待遇重核23第七节养老保险待遇台帐管理24第六章失业保险待遇核发25第一节失业保险金核发25第二节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发27第三节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核发27第四节医疗补助金核发28第五节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发放29第六节失业保险待遇台帐管理30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31第一节就医管理31第二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核付33第三节医疗费用报销34第四节与定点机构结算管理34第五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台帐管理35第六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35第七节监督检查36第八章工伤保险待遇核发38第一节工伤待遇资格审核38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核发38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核发40第四节伤残待遇核发41第五节工亡待遇核发42第六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43第七节工伤保险待遇重核44第八节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44第九节工伤保险待遇台帐管理45 第九章生育保险待遇核发46第一节生育保险待遇核发46第二节生育保险待遇重核47第三节生育保险待遇台帐管理47 第十章基金财务核算管理48第一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48第二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核算49第三节其他核算51第十一章社会保险统计53第一节社会保险统计报表53第二节社会保险统计分析53第十二章社会保险稽核55第一节举报稽核55第二节日常稽核57第三节稽核案件的督办和转办58 第十三章业务复查与内部监督检查60 第一节业务复查60第二节内部监督检查62第十四章社会保险信访咨询66第一节群众来信处理66第二节群众来访来电处理67第十五章业务档案管理69第一节业务档案的预立卷69第二节业务档案的管理69第十六章附则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焦应麟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二审鲁01行终1149号裁定书

焦应麟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二审鲁01行终1149号裁定书

焦应麟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二审鲁01行终1149号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19)鲁01行终1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才张振明曹磊【审理法官】李国才张振明曹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焦应麟;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当事人】焦应麟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当事人-个人】焦应麟【当事人-公司】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焦应麟【被告】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一审提出的“限期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责令经济观察报社为上诉人焦应麟按机关事业编制人员补缴2000年7月到2014年2月社保费"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法罚款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管辖证据行政复议重复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焦应麟申请本院向被上诉人调取“信息快报社1994年为焦应麟在济南市社保局机关事业处开户账号原件"及“报社职工鲍克、光自州、张晓青档案中2000年6月至今人事部门工资调整的批复材料和原始档案"证据,本院依法调取到焦应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统计卡复印件(加盖被上诉人印鉴),经查,该证据与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4一致,各方对该证据无新的意见。

被上诉人称其不保存上诉人申请调取的其他证据,无法提供。

上诉人还申请本院从经济观察报社等单位调取多项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故对上诉人上述请求,不予准许。

本院另查明:2018年5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行申216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部分"载明:“申请人(焦应麟)所属单位经济观察报社系山东省事业单位,省人社厅对其人员养老保险的催缴工作具有行政执法权。

2009070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2009070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2009070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发布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发布日期】2009-07-23【生效日期】2009-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复议纠纷上诉案

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复议纠纷上诉案

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2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高沛沛【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高沛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陈邦瑞【当事人】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陈邦瑞【当事人-个人】陈邦瑞【当事人-公司】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超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吴志杰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董传基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高慧璇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超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吴志杰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董传基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高慧璇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超吴志杰董传基高慧璇【代理律所】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邦瑞【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缴纳义务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减、免缴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1:18:16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复议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02行终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泰发路某某。

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二OO六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6)第一节参保登记 (6)第二节变更登记 (7)第三节注销登记 (7)第四节验证和补证 (8)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10)第一节在职增员处理 (10)第二节在职减员处理 (10)第三节个人历史信息核定 (11)第四节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 (11)第五节个人信息变更处理 (12)第六节保险关系转出 (12)第七节保险关系转入 (13)第八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流动处理 (14)第四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16)第一节缴费工资与应缴额核定 (16)第二节补缴社会保险费处理 (16)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核发 (18)第一节养老金核发 (18)第二节养老金调整 (20)第三节一次性老年津贴核发 (21)第四节未达退休年龄者清退个人帐户处理 (21)第五节退休死亡待遇核发 (22)第六节信息变更与养老保险待遇重核 (23)第七节养老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24)第六章失业保险待遇核发 (25)第一节失业保险金核发 (25)第二节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发 (27)第三节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核发 (27)第四节医疗补助金核发 (28)第五节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发放 (29)第六节失业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30)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 (31)第一节就医管理 (31)第二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核付 (32)第三节医疗费用报销 (34)第四节与定点机构结算管理 (34)第五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台帐管理 (35)第六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 (35)第七节监督检查 (36)第八章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38)第一节工伤待遇资格审核 (38)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核发 (38)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核发 (40)第四节伤残待遇核发 (41)第五节工亡待遇核发 (42)第六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43)第七节工伤保险待遇重核 (44)第八节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44)第九节工伤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45)第九章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45)第一节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45)第二节生育保险待遇重核 (46)第三节生育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47)第十章基金财务核算管理 (48)第一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 (48)第二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核算 (49)第三节其他核算 (51)第十一章社会保险统计 (53)第一节社会保险统计报表 (53)第二节社会保险统计分析 (53)第十二章社会保险稽核 (55)第一节举报稽核 (55)第二节日常稽核 (57)第三节稽核案件的督办和转办 (58)第十三章业务复查与内部监督检查 (59)第一节业务复查 (59)第二节内部监督检查 (61)第十四章社会保险信访咨询 (64)第一节群众来信处理 (64)第二节群众来访来电处理 (65)第十五章业务档案管理 (67)第一节业务档案的预立卷 (67)第二节业务档案的管理 (67)第十六章附则 (6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保险关系管理、养老待遇核发、工伤待遇核发、失业待遇核发、医保待遇核发、生育待遇核发、财务管理、统计、稽核、业务复查、内审、信访咨询、业务档案管理等环节;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机构;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业务经办的准确、安全、高效;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条社会保险登记,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我省有关法规处理;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条单位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有异地分支机构的,还应填写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之一:1. 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2. 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和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3. 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4. 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5. 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6. 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7.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行业类别等,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在信息系统录入单位基本信息,确定其社会保险编码、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各险种适用费率等,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 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证一起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表、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一起归档;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四条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证;(二)修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单位地址等项目,需要提供有关批准机关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三)修改组织机构代码,需提供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五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一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对资料真实齐全、表格填写准确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 打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核定表一式二份交申办人核对签名后,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起归档;涉及登记证信息变更的,在原证上更改相关信息并加盖社保机构校正章,必要时可重新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六条参保单位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形,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吊销通知或法院裁定破产等法律文书;(二)非企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三)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七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应重点核查单位是否有欠费;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注销操作,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注销”章,并打印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起归档;对尚未结清社会保险费的,应告知申办人按规定清偿欠费;第四节验证和补证第八条社保登记环节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年度检验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证;(二)分支机构情况表;(三)在职职工名册及变更情况表;(四)在职职工工资表;(五)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六)各月缴费凭证复印件;(七)上年度劳动年审合格证;(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其他反映参保单位财务状况的报表;(九)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九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对单位办理社保登记、参保人数增减变化、申报缴费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4年期满的予以换证;审核不通过的,交稽核环节做进一步稽核处理;第十条参保单位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补办手续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先通过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第一条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处理;第一节在职增员处理第二条新单位参保或单位为新招收、调入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填报在职职工增员申报表,并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三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处理;本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申报信息与身份证记载信息是否相符;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录入新参保人员信息,确定参保险种,打印新增参保人员信息核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若新增人员身份证号在信息库中已有记录,应特别注意信息库中已记录的人员与新增人员姓名是否相同,并与申办人核对是否属于续保人员;属于身份证重号的,应给申办人出具身份证重号证明,请当事人先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申报;第二节在职减员处理第四条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因死亡、失踪等申报减员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提供在职职工减员申报表,并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职工处理审批表等减员证明材料;第五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审核有关资料后,在信息系统录入减员信息,打印在职职工减员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第六条职工被批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被批准享受工残津贴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对其进行在职减员处理;第三节个人历史信息核定第七条参保人申请核定出生时间、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底前特殊工种年限等个人档案记载的历史信息,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其单位填写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并附个人档案原件;第八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所填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与档案最早记录是否相符,个人身份、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名称、时段是否有事实和政策依据;核定后,在信息系统录入认定结果,并打印个人历史信息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与个人历史信息核定申报表一起归档;如果核定结果与单位申报的不同,经办人员应将档案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作为附件归档;第四节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第九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每月应根据社保费征收部门提供的各单位和参保人的实际缴费情况,按险种记录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情况,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十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按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息一次,并打印一次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参保人核对;发放对帐单时应要求领取人签名,并请单位和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核对,同时告知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时效;第五节个人信息变更处理第十一条参保人申请更正个人信息,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更正个人信息申报表,并附如下资料:(一)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二)更正缴费年限、缴费额、个人帐户等缴费信息的,提供当时实际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三)更正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年限等个人历史信息的,提供档案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第十二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的,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更正缴费信息和个人历史信息的,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统修改有关信息,打印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第六节保险关系转出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调离本统筹区,申请转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养老、失业、医疗经办机构分设的,应分别提供证明;(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欠缴养老保险费,所报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转出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分别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对有欠费记录的,告知申办人应先补缴欠费,再办理转出;第十五条月结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生成保险关系转出人员信息和应转移的各项基金明细清单,交财务管理环节办理基金转移手续;第七节保险关系转入第十六条原在异地参保的人员要求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统筹区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入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出具同意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其中两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备查;如不符合转入条件,告知申办人理由;第十七条经同意转入的参保人,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后申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一)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二)缴费明细记录或原养老保险手册;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与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转移基金到帐情况;对经批准转入且基金已到帐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转入的养老、失业保险各年度缴费信息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录,打印对帐凭证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一起归档;第八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流动处理第十八条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申请财政一次性补贴和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一单位申请函;二经同级人事部门加具意见的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一式四份;三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二份;第十九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根据该职工1998年7月至调离期间的缴费工资、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部分比例,计算出需要同级财政部门补足个人帐户单位划入部分的金额,在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栏填上相应数据,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并按单位进行汇总,填写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汇总表,加盖经办机构公章,送交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条接到财政部门将有关资金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通知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确认流动者的个人帐户;确认时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根据单位提交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各年度个人帐户信息,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等资料一起归档;第二十一条职工由企业进入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暂按中断缴费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待其退休后,再按第五章第节的程序将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第四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第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主要依据主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等文件规定处理;第一节缴费工资与应缴额核定第二条由社保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应缴额的地区,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在办理在职增员手续时,应同时核定职工的缴费工资;重点审核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是否符合上限、下限标准;第三条参保人工作单位没有变动的,缴费工资一般每年调整一次;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允许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有变化时申报调整缴费工资;单位申报调整缴费工资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提供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表;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两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检查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是否符合上下限规定,并将职工缴费工资资料录入信息系统,按单位打印缴费工资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单位核对,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存档;第四条月结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以及各单位适用的费率,按单位生成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台帐,并及时将有关数据送交地税部门征收;第二节补缴社会保险费处理第五条单位为职工申请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时段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填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说明;(二)证明该职工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应补缴金额,打印补缴养老保险费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第六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按单位形成补缴数据,及时送地税部门征收;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核发第一条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主要依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处理;第一节养老金核发第二条符合正常退休条件或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以及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申领退休养老金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有申请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二)以申请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三)未核定个人历史信息的,附申请人原始档案;(四)提前退休者,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提前退休的批件原件和复印件若是因病提前退休,还要附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五)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六)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条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请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已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条件,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与原已核定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果申请人的个人历史信息未核定,应会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核定其历史信息;对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养老金金额,核定始发时间和补发金额,打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归档;对尚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应打印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第四条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领取养老金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每月定期接收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反馈信息,检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对社会化发放不成功的,应查明原因,及时补发;第五条单位因离退休人员死亡、失踪、判刑收监、转换身份或其他原因申请停发养老金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停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核定养老金停发时间,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停发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对已经多发的养老金,应通过单位予以追回;对因死亡、失踪而申请停发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作暂停发放待遇处理,并记录在案,跟踪处理;第六条离退休人员失踪重现、刑满释放或其他原因申请恢复养老金的,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2004]25号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2004]25号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2004]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规程(暂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档案,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养老保险档案真实记录了经办机构从事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过程,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是经办机构业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经办机构应遵循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把养老保险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列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确保养老保险档案的完整、安全,并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服务。

第四条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由各级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经办机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各级经办机构必须重视档案工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地区,经办机构可单独设立档案管理科(室)。

配备的档案管理人员须符合政治可靠、档案事业心强、熟悉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胜任档案工作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

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1、指导本级经办机构各职能科室做好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2、集中统一管理本级经办机构在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养老保险档案;3、提高档案利用率,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服务;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规范补缴社会保险费告知书20111013(增城)

规范补缴社会保险费告知书20111013(增城)

补缴社会保险费告知书(增城)2011-10-13尊敬的缴费人:按照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关于规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意见》{穗劳社养【2004】6号等}),属于应该参保而没有参保的情况,应该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规定和标准进行补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补缴的时间根据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时间,以及我市实施各类人员养老保险的时间为限进行确定。

为确保您的补缴申请可以正常办理,现将办理补缴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申请时必须提供的审批资料及要求:1、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陈述补缴的事实及理由。

2、《广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①五个险种必须同时补缴。

②“申请补缴原因”要加盖申请补缴单位公章。

③“补缴时间”分段写,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为一社保年度。

)3、申请办理补缴月份的工资表复印件,要求补缴的每一个月都要复印申请补缴人员的工资表。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临时工性质用工可不提供。

5、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6、工资项目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办理补缴年度的5月和11两个月的工资会计凭证复印件及对应的工资表复印件,如果申请补缴月份不含该月的,可不提供。

如申请5月到12月的,需提供5月和11月的工资表及复印件;申请7月到12月的,需提供11月的工资表及复印件;都不包含在内的,任意一个月,即申请6到10月,就任意提供一个月的工资表及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国内人员适用)》,如果补缴年份在贵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后的需要提供。

按第6点的要求提供。

8、个人《缴费历史明细表》(从未缴交社保的不需提交,该表在社保中心关系科凭身份证打印)二、申请补缴单位必须实事求是,按规定提供相关的原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社会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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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告知书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告知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文件,它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对被稽核单位进行稽核活动的结果进行总结,并向被稽核单位发出告知书的一种文本。

它对于保障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就结合实际情况,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告知书进行一些探讨。

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告知书的定义及作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告知书指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进行稽核后,以告知书的形式向单位反映稽核结果、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以促进被稽核单位认真履行社会保险相关义务,保障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告知书的作用非常重要。

首先,它有助于促进被稽核单位严格遵守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法规,规范社会保险管理行为。

其次,它有助于保障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优化社会保险制度,改善社会保险服务质量。

最后,它还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保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告知书的内容要点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告知书的内容要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稽核工作的基本情况。

简述稽核时间、地点、对象,
以及参加稽核的有关人员组织情况等。

2、稽核结论。

具体反映被稽核单位在社保登记、社保缴纳、社保福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未办理社保登记、存在缴纳不足、资料不完整等情况。

3、事实依据。

说明稽核结论的依据和认定过程,例如出
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通知书、违法处理告知书等。

4、整改要求。

提出针对被稽核单位存在的问题,要求其
在一定期限内对问题进行整改,包括整改的时间、内容、方式。

同时,要明确整改的监督机制。

5、法律后果。

提示被稽核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将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等后果。

三、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告知书的发放程序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告知书发放程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具体如下:
1、在稽核活动结束之后,稽核人员应当做好相关稽核记录,制定稽核报告。

2、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稽核报告进
行审核,确保稽核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合法性。

3、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审核通过的稽核报告制成稽核
告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稽核单位发放。

4、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当将稽核告知书的发放情况记录在档案中,并在特定的信息系统中备份相关数据。

四、如何处理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告知书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告知书是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的重要文件,对于被稽核单位来说非常重要。

在收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告知书之后,被稽核单位应当始终保持警惕,认真对待,积极整改,确保以后不再出现相同或类似问题,避免给企业和参保人员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单位发现稽核告知书中存在恶意诬告、事实不准确、理由不充分等问题,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述,争取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告知书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开展稽核工作的重要成果,对保障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被稽核单位应当积极整改,确保社会保险管理行为规范、稽核工作的严谨性和稳定性,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保障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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