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怎样行使留置权

合集下载

留置权的六个合同6篇

留置权的六个合同6篇

留置权的六个合同6篇篇1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时,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拥有对债务人财产的留置权。

在中国的合同法中,规定了六种情况下可以行使留置权,这六个合同分别是:第一、保管合同。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一方将财物交付给对方保管的一种合同。

当保管人因债务人拖欠款项或者侵占财物时,保管人有权在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行使留置权。

第二、承运合同。

承运合同是指承运人运输货物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以担保运费的支付。

第三、仓储合同。

当仓储人因为货主的拖欠款项或者侵占货物而影响到仓储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时,仓储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是指修理人对财物进行修理或者加工的合同。

当修理人因为财物主人的拖欠款项或者侵占财物而无法收取修理费用时,修理人有权行使留置权。

第五、垫付合同。

垫付合同是指当履行合同需要预付款项时,一方提前垫付款项给另一方以便履行合同。

当垫付方因受益人的拖欠款项而无法收回垫付款项时,垫付方有权行使留置权。

第六、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合同。

当承包商因为业主的拖欠款项或者侵占材料而无法收回款项时,承包商有权行使留置权。

总的来说,留置权的六个合同都是在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行使的一种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留置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擅自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留置权不仅可以帮助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合同义务,增强合同的稳定性和约束力。

希望各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充分了解留置权的相关规定,规避风险,保护自身权益。

篇2留置权是指出卖人、承租人或者托运人以自己所交付的物品对购买人、承租人或者托运人的财产享有一定的优先权,直到其应得的价款全部清偿或者对其承担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留置权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合法权利,旨在保护供应商、出租人、托运人等经济主体的利益。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清偿期届满等,即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且未得到清偿,且超过一定期限,可以依法变卖留置财物。

什么是留置权一、什么是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适用范围1、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

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

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2、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

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3、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4、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

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5、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旨在对留置权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在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债务清偿后,将留置的动产折价、变卖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特征(1)权利主体特定。

留置权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债务人负有债务。

(2)权利客体特定。

留置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3)权利性质特定。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权利具有优先受偿性。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清偿后,债权人有权将留置的动产折价、变卖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 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这里的“依法占有”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基于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基于法律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其他法律事实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是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

这里的“到期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主债务到期;(2)利息、违约金等从债务到期;(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留置权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

四、留置权的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得拒绝。

(2)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留置物。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3)债务人不得请求变卖留置物。

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得请求变卖。

留置权的法律后果(3篇)

留置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留置权的设立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留置权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留置权的设立条件1. 债权人享有合法的债权:留置权以债权人的债权为基础,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确定的。

2. 债务人的动产被留置: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且债务人应当对留置的动产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3.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且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4. 留置权合法:留置权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三、留置权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

2. 债权人有权占有留置物:债权人可以占有留置物,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处分或毁损留置物。

3.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可以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4. 债权人不得滥用留置权:债权人不得滥用留置权,不得恶意留置,不得留置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5. 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债务人有权对债权人的留置权提出抗辩,如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留置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6. 留置权消灭的情形:以下情形下,留置权消灭:(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放弃留置权;(2)债权人依法解除留置权;(3)留置物灭失、毁损,债权人放弃留置权;(4)法律规定留置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四、留置权争议的法律后果1. 留置权争议的处理:在留置权争议中,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程序: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3. 证据规则: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规则进行审理。

4. 判决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判决。

留置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留置人有哪些义务

留置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留置人有哪些义务

留置⼈可以⾏使哪些权利,留置⼈有哪些义务在很多时候,当⼈们在进⾏贷款的时候,就可能会有⼀些担保,这个担保可以是担保⼈,也可能⼀是担保物,保存担保物的⼈就属于留置⼈,那么留置⼈可以享受哪些权利?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留置⼈可以⾏使哪些权利,留置⼈有哪些义务⼀、留置⼈可以⾏使哪些权利1、留置物的占有权留置权⼈对留置物有占有的权利,在其债权未受偿前,得扣留留置物,拒绝⼀切返还请求。

这是留置权的基本效⼒。

留置权⼈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不得侵害留置⼈的占有权。

在留置物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论侵害⼈为何⼈,留置权⼈享有物上请求权,得请求法院保护。

2、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留置权⼈于其占有留置物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取的权利。

留置权⼈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并不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只能以收取的孳息优先受偿。

⼀般说来,留置权⼈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费⽤,次充抵利息,最后充抵原债权。

3、对留置物必要的使⽤权由于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虽得占有留置物,但原则上对留置物不得为使⽤收益。

在留置期间,留置权⼈未经留置物所有⼈同意擅⾃使⽤、出租、处分留置物的,因此⽽给留置物所有⼈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承担赔偿责任。

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留置权⼈对留置物具有使⽤权:第⼀种情形为保管上的必要。

于保管留置物所必要的范围内,留置权⼈得使⽤留置物。

如为防⽌留置的机械⽣锈⽽为⼀定的使⽤。

但是,留置权⼈的此种必要使⽤的⽬的,仅以保存留置物为限,⽽不得以积极地取得收益为⽬的,当然,若因留置权⼈必要使⽤⽽产⽣收益时,留置权⼈也得收取之,并以之充偿债权。

第⼆情形为经留置物所有⼈同意。

经留置物所有⼈同意时,留置权⼈当然也得使⽤留置物。

于同意的范围内留置权⼈的使⽤权受法律保护。

4、必要费⽤之返还请求权由于留置权⼈对留置物并⽆⽤益权,却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留置权⼈为保管留置物所⽀出的必要费⽤,是为物的所有⼈的利益⽽⽀出的,⾃应得向物的所有⼈请求返还。

车辆留置权的法律规定(3篇)

车辆留置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车辆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车辆,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车辆留置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车辆留置权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行使条件、限制与例外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车辆留置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这一条款明确了车辆留置权的存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车辆,并有权就该车辆优先受偿。

”这一条款对车辆留置权进行了具体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款为车辆留置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车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因车辆维修、保养、更换零部件等而产生的债务。

2. 因交通事故、车辆故障等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

3. 因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产生的债务。

4. 其他与车辆相关的债务。

四、车辆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车辆。

2. 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3. 债权人留置车辆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

4. 留置车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

五、车辆留置权的限制与例外1. 留置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若债务人在留置车辆期间,将车辆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留置权人不得主张对该车辆的优先受偿权。

2. 留置权不得对抗政府部门的强制执行。

若政府部门依法对留置车辆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留置权人不得主张对该车辆的优先受偿权。

3. 留置权不得对抗法定优先权。

如抵押权、质权等,留置权人不得主张对该车辆的优先受偿权。

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是⼀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物权法有明⽂规定的。

如果⼀⽅当事⼈不履⾏合同的话,对⽅当事⼈是可以留置合同标的物的,这就是留置权的设⽴。

那么,在我国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是指当债务⼈逾期不履⾏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动产的债权⼈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章留置权第⼆百三⼗条债务⼈不履⾏到期债务,债权⼈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为留置权⼈,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百三⼗⼀条债权⼈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百三⼗⼆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百三⼗三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额。

第⼆百三⼗四条留置权⼈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百三⼗五条留置权⼈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

第⼆百三⼗六条留置权⼈与债务⼈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应当给债务⼈两个⽉以上履⾏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逾期未履⾏的,留置权⼈可以与债务⼈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百三⼗七条债务⼈可以请求留置权⼈在债务履⾏期届满后⾏使留置权;留置权⼈不⾏使的,债务⼈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百三⼗⼋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

第⼆百三⼗九条同⼀动产上已设⽴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

第⼆百四⼗条留置权⼈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接受债务⼈另⾏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法律中留置的案例(3篇)

法律中留置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期间,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有权留置该动产或不动产,并有权以该动产或不动产折价、变卖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中,留置权被明确规定为一种担保方式。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留置权的法律适用及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在发货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退货。

但在退货过程中,乙公司拒绝退还定金,理由是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2. 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案件事实。

3. 当事人陈述及辩论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陈述,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发货,且拒绝退还定金,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故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4.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乙公司在发货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退货。

但乙公司拒绝退还定金,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期间,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有权留置该动产或不动产,并有权以该动产或不动产折价、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本案中,甲公司已将货物退回乙公司,但乙公司仍占有甲公司的定金,构成留置。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退还甲公司定金。

四、案例分析1.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3)债权与债务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具体怎样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行使方式: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关于具体怎样行使留置权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具体怎样行使留置权
1、留置权的行使方式: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
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1、成立的条件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

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

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2、占有权置权
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3、收取权置权
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

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
力。

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

4、使用权置权
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

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

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5、偿还请求权留置权
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

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

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条第(一)项规定:“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费时,可使所有人予以偿还”。

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费用。

该费用债权属于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

6、优先受偿权
依中国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

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
等。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