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献贵民法——留置权
民法上对留置权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上对留置权是怎样规定的发⽣债务关系时,⼀般是需要担保,确保债务的实现。
同时债权⼈还拥有其他权利,来保障⾃⼰的利益,让债务⼈履⾏债务,其中就包括留置权。
那么民法上对留置权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上对留置权是怎样规定的留置权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的动产,债务⼈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债务的,债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通则》第89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的财产,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根据这⼀规定,留置权只有在法律对其有直接规定时才能适⽤,如果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留置权这⼀担保形式,则不能适⽤。
如果以法定作为留置权适⽤的必要条件,那么就⼤⼤缩⼩了留置权的适⽤范围,这与我国经济⽣活的复杂多样是不相称的。
笔者认为,为了充分发挥留置权在实践中的担保作⽤,在法定留置权之外,还应有约定留置权,即债权⼈与债务⼈可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具备了留置权成⽴的⼀般要件(债权⼈实际占有留置物;债务⼈未履⾏因留置物所⽣之债务达⼀定期限),债权⼈便可⾏使留置权。
这样,留置权在我国民事活动中的适⽤⼤致有以下⼏种情况:第⼀,留置权可适⽤于加⼯承揽合同。
按照加⼯承揽合同,承揽⼈应当⽤⾃⼰的设备、技术和劳⼒,为定作⼈加⼯、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作;定作⽅应当接受承揽⼈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如果定作⽅超过领取期限六个⽉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
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式仍不能弥补承揽⼈损失时,还可以适⽤违约责任,追索定作⼈的违约⾦和赔偿⾦。
第⼆,留置权可适⽤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2016年《众合名师通关笔记之物权法与担保法部分》孟宪贵

于精神损害赔偿,只有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犯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 D 项错误。综 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BC。
【答案】ABC
第二讲 所有权★★★
复习提要 本讲的主要内容包括(1)物权变动(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共有。其 中,物权变动是本章的重点内容,甚至可以说是整个《物权法》的核心知识点。 由于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多种变动模式,这一部分的学习就更具有挑战性。对 于不动产物权,通常采取了登记才能发生物权效力的登记生效主义,但有些又采 取了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登记对抗主义;动产采取了交付生效主义,对于特 殊的动产还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需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项权利的结合,其中,需重点关注的是共有权, 理解此时的共有权和第三部分的共有制度的区别。对于共有制度,重点学习如何 判断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以及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4
宠”考生在今后的备考过程中应给予高度重视。具体内容见如下图表:
确认物权请求权(物权归属或权利状态不明)
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
消除危险请求权
权
物上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
的
占有保护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保
消除危险请求权
护
恢复原状请求权(修理、)
一、物权的客体与效力★★
(一)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系以物为原则,以权利为例外(权利质权的客体即权利)。对于 “物”而言,在司法考试中重点考察物的两种分类,即“不动产与动产”和“原 物与孳息”,特别是“原物与孳息”乃考查的重点。具体内容见如下图表:
物权的客体★★(图表 48) 内容 以物为原则,以权利为例外
(二)物权的效力
民法物权——留置权

(四)对留置财产变卖的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53条规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 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成立
(一)概念 留置权的成立: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已届满清偿期,同时 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将该动产予以留置,并对抗债务人要求返还该动产的效力。
(二)要件 1、积极要件 (1) 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2)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的时间,必须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 除非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业,留置的财产应和担保的债权有牵连关系 2、消极要件 (1)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 动产的留置,应当不违反公序良俗 (3) 动产的留置,不应违反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
1. 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 2. 债务人提出新的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 3. 主债权消灭 4. 留置权实现 5. 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 6. 留置物损毁灭失且无代位物的 7.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区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的第 3 页
பைடு நூலகம்八、冲突解决
不但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在同一动产中,可能存在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等不同 的权利,期间会发生不同权利的效力冲突。
《民法典》第456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 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主要源于:留置权的法定担保性质。
九、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分区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的第 2 页
2021年法考老孟民法主观题阵献贵民法主观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资料

孟献贵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0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1.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不违背公序良俗;3.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意思表示真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3条。
记忆口诀:强、公、主、意。
02、通谋虚假意思表示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有三:1.表意人欠缺内心真意:2.表意人此项非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3.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6条。
03、恶意串通悉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有三:1.行为人双方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有串通-一气、互相勾结的行为:2.行为人双方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3.该民事法律行为履行的结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4条04、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2条。
05、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四:1.行为人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2.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3.相对人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4.己经完成公示(不动产己经登记/动产己经交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11条。
记忆口诀:卖方一个买方俩还有一个公示管全家。
06、动产抵押权正常经营买受人动产抵押权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构成要件有四:1.出卖人营业执照上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2.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3.买受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4.买受人己经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04条07、汇票质押权汇票质押权的构成要件有四:1.合法有效的书面汇票质押合同:2.汇票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背书连续):3.出质人在汇票上签章;4.汇票己经交付质权人或电子汇票己经进行质押登记(采“公示生效主义” 立法模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41条08、保证金账户质押权保证金账户质押权的构成要件有二:1.保证金(金钱)特定化;2.债权人对保证金账户实际控制(即移交占有或交付):3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0条09、商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有四:1.债权已到期: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营业债权(注意:受让债权不属于营业债权,不得行使商事留置权);4.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3民法孟献贵主观题冲刺讲义

23民法孟献贵主观题冲刺讲义
《23民法孟献贵主观题冲刺讲义》是一本针对民法主观题考试的辅导教材,主要面向即将参加民法考试的学生。
该讲义以冲刺阶段为目标,旨在帮助学生掌握主观题必考精华点、易错重难点和要点背诵,并进行深化拔高。
该讲义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强、公、主、意”四个要点,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标的确定和可能。
2. 通谋虚假意思表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表意人欠缺内心真意、表意人此项非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以及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
3. 恶意串通: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双方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有串通一气、互相勾结的行为,行为人双方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该民事法律行为履行的结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表见代理:其构成要件包括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以及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 善意取得: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相对人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以及已
经完成公示(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
6. 动产抵押权与正常经营买受人。
7. 商事留置权。
此外,该讲义还通过实践案例为主要指导,进一步缩小考查知识范围和精准减负的同时,以案例分析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提高考场上实际运用能力,深化拔高。
总的来说,《23民法孟献贵主观题冲刺讲义》是一本非常实用的民法主观题考试辅导教材,对于希望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的学生来说是必备的参考资料。
孟献贵民法黄金考点汇总

考点189,健康权
考点215: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割
考点190:姓名权
考点216:房屋的分割
考点191:肖像权
考点217:收养关系的成立
考点192:名誉权
考点218:收养关系的解除
考点193;荣誉权
考点219:继承的基本原理(死亡 时间的推定和遗产范围的认定)
考点220;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
考点17:监护人的职责
考点43:复代理(转委托)
考点18: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考点44:职务代理
考点19:宣告失踪
考点45: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考点20:宣告死亡
考点46:诉讼时效的性质和适用
范围
考点21:设立中法人
考点47: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效 力
考点22:法人超越经营范围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考点235;教育机构责任
考点221:法定继承
考点236:用匸员任(单位用工和 个人用工)
考点222:遗嘱继承
考点237:帮工责任
考点22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考点238:定作人责任
考点224:遗产的处理
考点239:安保义务人责任
考点225:遺赠
考点240;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考点226:遗赠扶养协议
考点208:诉讼离婚
考点183:人格权的合理使用
考点209: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考点184;人格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考点210;离婚经济补偿
考点185;人身自由权
考点211;离婚经济帮助
考点186;人格尊严权
考点212;离婚过错财产分割
考点187*生命权
考点213:附生效条件的离婚财产 处理协议
孟献贵留置权六类合同6篇

孟献贵留置权六类合同6篇篇1孟献贵留置权六类合同孟献贵留置权指的是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通过约定,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对债务人的特定动产设定留置权,以实现对债务的保障。
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权范围、留置期限和留置权行使方式等都需要明确规定,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孟献贵留置权合同可以分为六类:第一类是销售合同中的留置权。
在销售合同中,卖方可以约定在购买方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有权留置所售物品的情况。
这种合同主要适用于商品销售等交易中。
第二类是委托合同中的留置权。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约定在委托人未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留置委托人的货物、财产等。
这种合同常见于货物仓储、物流运输等领域。
第三类是加工合同中的留置权。
在加工合同中,加工方可以约定在委托方未付清加工费用的情况下,有权留置委托方的产品。
这种合同适用于加工制造行业。
第四类是借款合同中的留置权。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可以约定在借款人未还清借款的情况下,有权留置借款人的财产。
这种合同适用于金融借款领域。
第五类是租赁合同中的留置权。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以约定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有权留置承租人的租赁物。
这种合同常见于房屋租赁、车辆租赁等领域。
第六类是债权转让合同中的留置权。
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债权人可以约定在债务人未支付债务的情况下,有权留置债权人的财产。
这种合同适用于债权转让等交易中。
总的来说,孟献贵留置权在不同的合同中都有不同的适用场景和约定方式。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考虑留置权的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发生纠纷。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留置权的监管,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篇2孟献贵留置权六类合同孟献贵留置权是指出卖人在卖出标的物后,要求买受人在未付清标的物价款的情况下,不得处置标的物而直接占有标的物等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承担孟献贵留置权。
民法知识辅导:留置权

民法知识(zhī shi)辅导:留置权(一)概念: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yōuxiān)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tèzhēng):1.留置权为法定(fǎdìng)担保物权2.留置权为动产(dòngchǎn)物权3.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4.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1.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到期债务4.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案例1996年8月,严某携带一台收音机到某维修部修理,并约好一周后交费取货。
一周后,严某来取收音机,维修部让严某交修理费20元,严某认为收费太高,双方协商不成,严某只好说:“要不这样,我还有一台电视机要修,一起给你修,但一定要少收费。
”谁知严某拿来电视机,修理部不但不修,反而扬言要扣下其电视机。
因为收音机没人买,但旧电视还是有销路的。
严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题]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的行为是否合法? 2.留置权有哪些成立(chénglì)要件?三、留置权的内容(nèiróng)(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fànwéi):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的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fànwéi):被留置(liú zhì)动产、留置物的从物、孳息以及其代位物(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1.对留置标的物的占有权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3.必要使用权4.拍卖、变卖权5.优先受偿权(四)留置权的实现1.以留置财产折价2.以就拍卖、变卖(biànmài)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留置权的消灭(xiāomiè)1.混同(hùntóng)2.主债权(zhàiquán)消灭3.担保(dānbǎo)物权实现4.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均适用于留置权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6.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担保物权的竞合:1.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2.先登记的抵押权>后登记的抵押权例:下列权利中,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或者执行的是( )A.留置权B.质权C.执行权D.租赁权答案:A例:可以(kěyǐ)适用于留置权的合同有( )A.运输(yùnshū)合同B.行纪(xínɡ jì)合同C.委托合同D.加工(jiā gōng)承揽合同答案(dáàn):ABCD凡注明"来源:山东中公教育官网()"(权威山东公务员考试网站,山东公务员网)的所有文字资料,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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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民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四项,分别是:
(一)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据此可知,如果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尚不能要求债务人还款,当然不得对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
(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动产。
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对于债务人的不动产和权利,债权人不得留置。
[注意]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合法占有。
(1)合法。
合法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该行为应当是公开的、有合同或法律依据的。
即债权人基于合同性质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基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等而占有债务人提供的用于加工、运输、出卖、保管和仓储的动产。
[萌主点拨]1、债权人基于侵权行为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属于合法占有,不得主张行使留置权。
2、遗失物的拾得人并非合法占有失主的动产,不属于合法占有,不得主张行使留置权。
(2)占有。
如债权人仅仅是单纯的持有,则不具有占有的性质,亦不得行使留置权。
如雇员持有雇主的动产,因其单纯的持有而不符合产生留置权的条件。
(三)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理论界通说认为,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又称牵连性),才能行使留置权。
牵连关系的主要情形有三:1、债权系由于该动产本身而发生;2、债权与该动产之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3、债权与该动产之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发生。
(四)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萌主点拨]1、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留置权的设立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留置权的设立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们一般道德观念时,则留置权的设立无效,如对身份证、人事档案、尸体、骨灰等。
二、留置权的实现
关于留置权的实现,我们重点讲解一个问题,即宽限期制度。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萌主点拨]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之前,应当在宽限期内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烂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三、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的消灭,是指留置权成立后,因一定原因的出现而不复存在。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