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民法中关于物权的三种担保方式,它们在财产交易和债务履行中起到不同的担保和保障作用。
下面是它们的基本规则:
1. 抵押权:
-定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财产(通常是房产、土地、车辆等)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用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方式:抵押权的成立通常需要通过合同协议,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使其对第三人具有可见性和优先权。
-优先权:根据登记时间先后,抵押权可以有优先次序,先登记者优先受偿。
2. 质权:
-定义: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如存货、机器设备、证券等)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债务履行时根据协议取回或由债权人转为其所有的权利。
-成立方式:质权成立需要物权实物移交,通常通过合同协议约定,并进行交付。
-优先权:未经登记,质权不具有优先权。
3. 留置权:
-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债务,有权拒绝交付其财产给债务人,直至债务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条件:留置权的成立通常要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财产有债务,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财产。
-优先权:留置权不需要登记,优先权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特定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规则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在进行相关交易和担保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合规。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清偿期届满等,即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且未得到清偿,且超过一定期限,可以依法变卖留置财物。
什么是留置权一、什么是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适用范围1、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
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
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2、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
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3、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4、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
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5、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旨在对留置权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在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债务清偿后,将留置的动产折价、变卖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特征(1)权利主体特定。
留置权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债务人负有债务。
(2)权利客体特定。
留置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3)权利性质特定。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权利具有优先受偿性。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清偿后,债权人有权将留置的动产折价、变卖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 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这里的“依法占有”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基于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基于法律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其他法律事实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是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
这里的“到期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主债务到期;(2)利息、违约金等从债务到期;(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留置权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
四、留置权的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得拒绝。
(2)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留置物。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3)债务人不得请求变卖留置物。
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得请求变卖。
第四章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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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留置权的实行
一, 留置权实行的概述 1债务人迟延履行的作用不同.在其他担保物权, 债务人迟延履行构成担保物权实行的要件,即担 保物权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以满足债权;但在留 置权,债务人迟延履行却是留置权发生的条件而 不是实行的条件. 2 程序不同.上面已经提到,留置权人留置并要 实行之物恰恰是合同交易的标的物,而不象其他 担保物权是以交易标的之外的物作为担保.如果 交易标的物被处理,债务人的交易目的就要落空, 因而有必要增加一个催告程序,增加债务人实现 交易目的的机会.
第五节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一, 留置权因所有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 这里的所谓共同原因即是指因标的物消灭, 抛弃等.如果被公共征收,一般有替代的补偿金. 担保物权因有物上代位性,故并不消灭. 二,留置权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 1债权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消灭. 2担保物权的实行.
三,留置权消灭的独特原因 1 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而被债权人接受的. 这种 担保无论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只要债权人 同意,都可以产生消灭留置权的效果.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因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他 人动产为要件,故丧失对留置物占有的,应产生 消灭留置权的效果.《物权法》 240条. 消灭留置权的效果.《物权法》第240条.
(三) 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1动产非因侵权行为而生. 2对动产的留置不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或债务 人所为的指示相违背. 3 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当事人的约定相违背. 4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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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1 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对于留置权所担保 的债权的范围,《担保法》 83条有专门的规定: 的债权的范围,《担保法》第83条有专门的规定: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 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与质权 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
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法律中留置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期间,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有权留置该动产或不动产,并有权以该动产或不动产折价、变卖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中,留置权被明确规定为一种担保方式。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留置权的法律适用及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在发货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退货。
但在退货过程中,乙公司拒绝退还定金,理由是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2. 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案件事实。
3. 当事人陈述及辩论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陈述,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发货,且拒绝退还定金,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故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4.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乙公司在发货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退货。
但乙公司拒绝退还定金,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期间,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有权留置该动产或不动产,并有权以该动产或不动产折价、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本案中,甲公司已将货物退回乙公司,但乙公司仍占有甲公司的定金,构成留置。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退还甲公司定金。
四、案例分析1.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3)债权与债务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留置权设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留置该动产,直至债务履行完毕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留置权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留置权的设立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留置权设立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
二、留置权设立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请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三、留置权设立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取得对留置物的占有权留置权的设立,使债权人取得了对留置物的占有权。
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留置物,但不得将其处分。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防止其损坏、丢失或者被他人侵占。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留置权的设立,使债务人面临履行债务的压力。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
合理期限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债务的性质、债务人的经济状况、留置物的价值等因素。
3. 留置物的保管责任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防止其损坏、丢失或者被他人侵占。
如果因债权人保管不善导致留置物损坏、丢失或者被他人侵占,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留置物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的设立,使债权人对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但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权相当,超过部分债权人无权受偿。
5. 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消灭的情形主要包括:(1)债务履行完毕: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留置权自动消灭。
(2)留置物返还:债权人自愿或者依法返还留置物,留置权消灭。
(3)留置权实现:债权人依法实现留置权,将留置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留置权消灭。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留置权就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抵押物的处理权和处置后税金价款的优先债券持有人权,留置权经历多次变迁,至今天已具有十分对外开放的对象。
提及留置权,可以牵涉至很多东西,比如说债权人、债务人、南武线财产、清偿期、适用于条件、适用范围等。
那么,留置权的适用于条件就是什么?输了网为您答疑。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一,债权已期满清偿期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适用条件。
第二,必须履行职责一定的程序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
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实现留置权。
依据《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以及《担保法解释》第113条的规定,该程序分为以下两种:(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在主债权合约中签订合同,当债权人南武线财产后,债务人应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职责债务。
如果经过这一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职责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不经通告,轻易行使留置权。
(《担保法表述》第ll3条)(二)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将留置物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规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的原因是:留置权就是依法产生的借款物权,本已对债权人极为不利,为了均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债权人处分留置物的问题上就应当采取较为慎重的态度,给债务人留有较为充分的偿还债务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