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设立和成立是怎样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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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担保其债权实现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我国《民法典》对留置权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围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留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债权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权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

这里的“到期未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3.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债权。

这里的“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4.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留置的动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且债务人有占有该动产的权利;(2)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债权;(3)留置的动产应当对债权人实现债权有重要意义。

三、留置权的效力1. 留置权的行使。

债权人依法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后,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的动产。

2. 留置权的保全。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后,债务人有权请求返还留置的动产。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拒绝返还:(1)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2)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3)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3. 留置权的优先受偿。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后,有权优先受偿。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留置权消灭,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的动产。

四、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的消灭有以下几种情况:1. 债权人返还留置的动产。

债权人因债务人的履行而返还留置的动产,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合同范本

留置权合同范本

留置权合同范本《留置权合同》1. 债权人:[债权人姓名/名称],地址:[债权人地址];2. 债务人:[债务人姓名/名称],地址:[债务人地址]。

鉴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描述],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在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债权人因此有权行使留置权。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 1 条留置权的设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具体财产或动产]享有留置权,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 2 条留置权的行使1. 在债务人未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进行保管、保管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 债权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其行使留置权,并给予债务人合理的时间履行债务。

3. 如债务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留置财产,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

第 3 条留置财产的保管和使用1. 债权人应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确保其不受损坏、灭失或贬值。

2. 债权人有权使用留置财产,但应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得滥用留置权。

3. 因保管或使用留置财产而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 4 条债务的清偿1. 债务人应在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具体期限]内,全额清偿其债务。

2. 如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及时返还留置财产。

第 5 条通知和送达1. 任何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可通过挂号信、快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对方。

2. 通知或文件送达的地址为双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地址。

如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 6 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合同受[法律适用地]法律的管辖。

双方同意将任何争议提交[争议解决机构]解决。

第 7 条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债务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留置权合同范本

留置权合同范本

留置权合同范本双方当事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提供担保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了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留置权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约定:第一条:留置权的设立1.1 甲方特此宣布并保证其对以下标的物享有法律上的合法拥有权:(1)标的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标的物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标的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其他特殊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甲方在本合同下准予乙方行使对该标的物的留置权,并将其托管给乙方,以作为乙方对甲方的债权履行的担保。

第二条:留置权的行使2.1 在以下情况下,乙方可以行使对标的物的留置权:(1)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与乙方的合同约定;(2)甲方违反与乙方相关的法律法规;(3)甲方发生破产、停业、解散、涉及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

2.2 乙方行使留置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拒绝交还标的物,并保管、保留标的物;(2)出售标的物并优先受偿;(3)对标的物进行合理处置,以支付甲方的债务。

2.3 在行使留置权时,乙方应尽职尽责,确保合理保管标的物,防止损坏、丢失、灭失等情况的发生。

甲方对乙方的保管行为表示认可,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三条:权利通知3.1 甲方与乙方约定,乙方行使留置权前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可通过挂号信、快递、传真等方式发送至甲方约定的地址。

3.2 通知应明确列明行使留置权的原因、时间、地点,并说明标的物的种类、数量和价值等详细信息。

第四条:标的物的回收4.1 甲方在归还标的物时,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支付所欠债务的全部金额及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标的物被行使留置权而产生的损失。

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旨在对留置权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在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债务清偿后,将留置的动产折价、变卖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特征(1)权利主体特定。

留置权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债务人负有债务。

(2)权利客体特定。

留置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3)权利性质特定。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权利具有优先受偿性。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清偿后,债权人有权将留置的动产折价、变卖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 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这里的“依法占有”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基于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基于法律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其他法律事实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是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

这里的“到期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主债务到期;(2)利息、违约金等从债务到期;(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留置权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

四、留置权的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得拒绝。

(2)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留置物。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3)债务人不得请求变卖留置物。

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得请求变卖。

留置2000字

留置2000字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追及和不可分性等特点。

在现实生活中,留置权主要体现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扣押、保管等行为。

一、留置权的产生留置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 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留置条款,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

例如,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承运人可以留置货物;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工程,发包人可以留置已完成的工程成果。

2. 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债权人享有留置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留置其财产。

”3. 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债权人采取留置措施。

例如,债务人拖欠医疗费,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物以保障医疗费的支付。

二、留置权的行使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基于合法的原因,如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紧急情况。

非法原因产生的留置权不受法律保护。

2. 正当性原则: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遵循正当程序,不得滥用权利。

例如,债权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债务人留置事实,并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异议机会。

3. 比例原则: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与债权数额相当,不得过度留置。

例如,债权人只能留置与债权数额相当的财产,多余的部分应当返还给债务人。

三、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受偿权:留置权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受偿地位。

当债务人的财产被多个债权人留置时,留置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留置财产获得清偿。

2. 追及权:留置权具有追及权,即债权人可以追及到留置财产的使用、转让等环节,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例如,债务人将留置财产转让给他人,债权人可以要求他人返还财产。

3. 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对整个留置财产享有留置权,不得分割;二是债权人对留置财产的清偿不受债权数额的限制,即使债权数额低于留置财产的价值,债权人也有权就整个留置财产获得清偿。

留置权的全部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的全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留置权的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依法对所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留置的权利。

第二条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第三条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第二章留置权的取得第四条留置权取得的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合法占有权;2.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3.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五条留置权的成立1. 债权人应当将留置的事实通知债务人;2. 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六条留置权的期限留置权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第七条留置权的效力1. 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2. 债权人有权对留置的动产进行必要的保管;3.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保管费用。

第三章留置权的行使第八条留置权的行使方式1.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2. 债权人有权以留置的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条留置权的限制1. 债权人不得滥用留置权;2. 债权人不得以留置的动产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

第十条留置权的解除1.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留置权消灭;2. 债权人放弃留置权的,留置权消灭。

第四章留置权的消灭第十一条留置权的消灭原因1. 债务人履行债务;2. 债权人放弃留置权;3. 留置的动产灭失或者被善意取得;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留置权的消灭效力留置权的消灭,不影响债权人因留置权取得的担保物权。

第五章留置权的保护第十三条留置权的争议处理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留置权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留置权的强制执行1.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留置的动产进行强制执行;2.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执行。

第十五条留置权的法律适用1. 留置权法律适用的,依照本法的规定;2.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租赁合同范本留置权

租赁合同范本留置权

租赁合同范本留置权
租赁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
一、留置权的定义
留置权是指当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履行其他义务或者对租赁物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出租人有权留置租赁物,以促使承租人履行其义务。

二、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1. 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未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等。

2. 出租人已经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但承租人仍未履行。

三、留置权的行使方式
1. 出租人有权暂时占有并保管租赁物,直至承租人履行其义务为止。

2. 在留置租赁物期间,出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使用或者擅自处分租赁物。

因出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留置权的解除
1. 承租人履行了其全部义务,包括支付所欠租金、赔偿金、违约金等,出租人应当及时解除留置权,返还租赁物。

2. 若承租人提供了其他担保,足以保障出租人债权实现的,出租人也应当解除留置权。

五、通知义务
1. 出租人在决定行使留置权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告知其留置的原因和期限。

2. 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有权对留置提出异议。

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法律适用
本留置权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均应依据[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因本条款的履行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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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留置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留置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留置权建设工程合同通常涉及发包方和承包方两大主体,以及可能的第三方如监理、设计单位等。

留置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承包方的利益,确保其在完成工程后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

以下是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留置权的示例条款:第一条:留置权的设立1. 甲方(发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时,乙方(承包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实施留置。

2. 留置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条:留置权的通知1. 乙方在决定行使留置权前,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明确留置的范围、理由及要求。

2. 甲方应在接到留置通知后的_____(天数)内,与乙方协商解决未付款项问题。

第三条:留置权的解除1.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欠款后,乙方应立即解除留置权,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

2. 若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欠款问题,乙方有权依法处理留置的工程部分,以弥补未付款项。

第四条:违约责任1. 因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乙方行使留置权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额外费用。

2. 乙方在行使留置权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处分留置物,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双方因留置权行使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条款仅为留置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般性描述,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由专业律师参与合同的起草和审查,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的行使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扩大留置范围或滥用留置权。

同时,承包方在行使留置权时,也应当考虑到项目的进度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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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留置权的设立和成立是怎样的留置权是债权人在出借资产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有力保障,留置权的设立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也有很详细的说明。

律师365将为您详细讲解留置权的设立和成立。

一、留置权的设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在我国适用的历史沿革:关于留置权的适用,在我国有一个变迁过程。

1995年《担保法》采用封闭式原则,将留置权仅仅限定在合同债权之中,并且仅限于保管合同、货运合同以及承揽合同。

1999年《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

直至2007年《物权法》的问世,我们国家的立法对于留置权采取了开放式原则。

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限制在合同债权,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

留置权具有以下属性:(一)折叠留置权具有物权性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在中国,尽管民法通则将留置权规定在“债权” 一节中,但通说认为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根据这一规定,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

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

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系以取得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利。

故留置权体现为一种价值权。

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二)折叠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

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

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

它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非可分割的债权的一部分,二是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而非可分割的留置物的一部分。

所以,债权的分割及部分清偿、留置物的分割等,均不影响留置权的效力。

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决定于留置权的效用。

(三)折叠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

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

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

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第一,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

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

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

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

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第二,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这是留置枚在消灭上的从属性。

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如在主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情形下,留置权均归于消灭; 第三,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

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属性。

就是说,留置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的范围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多余部分,留置权人必须返还受债务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

另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不足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处于平等地位。

二、留置权的成立(一)民事留置权成立要件: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A、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 行纪合同等债权人;B、物权法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A、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B、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B、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A、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B、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C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D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

(1)担保法第84条第1款、第2款规定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认定标准是留置物与债权来自于同一特定的合同关系。

(2)担保法解释第109条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担保法解释降低了担保法所规定的留置权牵连关系认定标准/ 牵连关系的构成已不限于债权和留置物来自于同一特定合同关系;(二)商事[企业之间]留置权成立要件:排除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成立要件。

1、留置权主体必须是企业之间;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3、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三)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担保法/ 物权法未规定].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占有动产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1)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1)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 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4、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5、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四、留置权善意取得:(一)我国担保法/ 物权法对“债务人动产”是否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未明确规定:1、根据物权法第106 条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2. 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善意取得一般应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人取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的占有;2、债务人交付的动产非其所有;3、债权人在取得占有时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4、债权已届清偿期;(三)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无处分权:1、不能成立留置权;2、债权人可以依不当得利制度,对动产所有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留置权的设立和成立是怎样的,留置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留置权的成立有多方面的限制条件,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一定要看清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分析自身所处的位置,准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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