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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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第三章

商法总论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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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内容: 《日本商法典》第501条的绝对商行为:





(1)以转让而获得利益为目的、有偿取得动产、不动产 或有价证券的行为,或以转让其已取得的物品为目的的行 为。 主要是指投机购买和投机出卖行为。即以廉价买进动产、 不动产或有价证券,并以高价出卖的行为。各种交换、消 费借贷、包工、委托买卖,对取得的物品进行制造、加工 而后转让的行为也算此种行为。 《德国商法典》中所规定的“收买并转售商品或有价证券 的行为,也属此类。主要是指各种买卖商行为”。 (2)取得他人的动产或有价证券而订立的给付合同及为 履行其合同以有偿取得为目的的行为。 这里主要是指与上面顺序不同的投机出卖和实际的购买。 首先是高价卖出,然后低价买进,从而谋取差额的行为。 但不包括土地、房屋、采矿或农民的自然资源物的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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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行为性质界定:


(一)商行为在性质上到底属 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学 理上殊有疑问。 从商行为的特征看,法律行为 是一种表意行为,即行为人企 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而表示 其意思,因此意思表示是不可 或缺的要素;事实行为则是不 以表现内心的意思内容为必要。 因此并不适用关于意思表示的 规定,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 规定。
第三章 商行为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第二节 商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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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一、商行为的概念(通说)


通说的观点:商行为 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 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 性行为。这个概念包 括了以下几层含义: 1、商行为是法律行为 的一种,同一定的法 律规范相联系、受法 律规范调整,其性质 由法律确定。


多数国家商法规定,一般民事 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动不属于 商行为。由于经营行为属于经 常性的经营活动,它被纳入国 家专门管理范围中,只有履行 了商事登记的行为,可以推定 为商行为。

4.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4.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二)营业权 1.营业权概念
营业权是指商事主体基于平等的主体资格和营业机会,自由选择特定 商事领域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而免受国家法律之外的不 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 核心内容:营业自由及其保护 2.营业自由 (1)营业机会平等享有的自由 (2)营业资格取得的自由 (3)营业进入与退出的自由 (4)营业领域选择的自由
(二)连锁经营的分类
连锁经营
连锁总部
直营连锁 特许连锁 自由连锁
(三)连锁经营的组织机制
连锁分店
配送中心
(四)连锁经营的法律特征
组织管理的规范性
内部架构的组织性
外部活动的统一性 具有限制竞争的潜在法律
风险
二、特许经营概述
(一)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1.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内容
2.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 担义务的商人,在不同类型的特许经营中,主 体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包括特许人、被特许 人、分区特许经营中的分特许人等。
(5)营业事项自主设定的自由 (6)营业方式自我决定的自由 (7)经营管理独立决策的自由 (8)营业侵权有效救济方式选择的自由 (三)营业权的保护 1.宪法保护 2.民法保护 3.竞争法保护 4.刑法保护
二、营业资产 (一)营业资产的概念
指商事主体所拥有的、基于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并用于营业活动的 全部财产。(不动产+动产+债权及债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所谓第三方支付,系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非金融机构” 所从事的支付服务。 2.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类型 (1)支付通道模式 (2)支付平台账户模式
第五节 商事运输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三章 商事行为

基本商行为: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 性交易为内容的商事法律行为 附属商行为: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 接营利性的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 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第二节 商事行为的特殊规则

一、特别的缔约规则

强制缔约规则:如公共事业营业活动
缄默承诺: 《日本商法典》第509条

绝对商事行为:客观商事行为,指依照法律 规定当然属于商事行为,不论行为主体如何, 目的如何均认定为商行为。如票据行为、保 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 相对商事行为:主观商事行为,依行为主体 的营利性,在营业上集团的反复的持续的行 为。它以主体是商人和行为采取营业形式为 要件。


3、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


三、保证人连带保证的特殊规则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此条实为商事规则。

四、营业质权:流质
民事质押:禁止流质 日本商法典515条:禁止流质不适用商行 为



五、报酬和法定利息请求权
代理、居间等 在民事上,报酬需特别约定; 在商事上,如无约定,亦可请求

直销与传销
商法典501条、502条明确列举了绝对商 行为,任何主体实施均受商法调整。 503条则规定商人为其营业所进行的行为, 为商行为。

问题: 为什么要界定商行为? 商法典立法技术的要求


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
哪些行为天生是民事行为? 哪些行为天生是商事行为? 哪些行为可以是民事行为?也可以是商事 行为?


区分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 中的意义? 在什么情况下,需对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 作不同的规范?

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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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事代理行为 一、商事代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商事代理的概念
商事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主要是代理商、营业 从业人员、经销商等)为获取一定报酬,依据被代理 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不以 显名为必要)与第三人缔结合同或进行交易,该商事 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区别: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尽相同;代理人实施代理行 为的目的不尽相同;对当事人的要求不同;是否必须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的要求不同;对复代理的要求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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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代理行为的法律形态
(一)根据代理人权限的大小,分为独家代理、一般代 理与总代理。
(二)依据代理商是由委托商还是由代理人选任为标准, 分为一级代理与次级代理。
(一)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二)商法上的给付行为 (三)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四)商事交互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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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殊商事行为
一、特殊商事行为概述
二、特殊商事行为的法律形态
1、商事买卖
6、商事信用
2、商事行纪
7、商事担保。
3、商事居间
8、商事咨询。
4、商事仓储
9、期货交易。
5、商事运输
10、融资租赁。
(二)根据同一商事营业内各种商事行为内容的不同, 可以将商事行为分为基本商事行为和辅助商事行为。
(三)根据行为人双方的主体资格,可以将商事行为分 为单方商事行为和双方商事行为。
四、我国关于商事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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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般商事行为
一、一般商事行为概述 二、一般商事行为的法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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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事行为商事登记

第三章 商事行为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事登记与公告
一、商事登记 (一)商事登记概述
1、概念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 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 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 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 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
2、商事登记的特征 创设性 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其目的在于获得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发生变 化的结果 要式性 它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将法定是想在法定主管 机关办理 公法性 商事登记本身属于私法上的行为,但它更多 体现国家意志,它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 活动的行为
3、商事登记的意义 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 公示 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 社会经济秩序
(二)商事登记原则 1、强制登记原则 2、全面审查原则 3、登记公开原则
(三)商事登记的对象怀登记管理机关 1、登记对象 一类是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二类是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三类是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 织 2、登记管理机关 在我国,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 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原则。
四商事登记的种类和程序1设立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与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查核准发照公告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五商事登记的效力1对商事主体的效力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要条件商事登记不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商事登记是种类商事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2对第三人的效力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登记或已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已经了解该事项的真实情况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之后对行为人和第三人的效力一般情况下有效已登记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对第三人的效力有效二商事公告一商事公告概述1概念指商事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依法应当公告的事项通过法定的方式加以公告的行为的事项通过法定的方式加以公告的行为2特征公告主体的特定性公告的及时性公告的确定性3商事公告的制度价值安全价值秩序价值效益价值二商事公告的种类1主体公告行为公告事实公告2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等法律上的公告三商事公告的效力1消极效力2积极效力3公示效力4虚假公告效力

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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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商事仓储 商事仓储是由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仓库经营,即保管人对存货 仓储货物储存和保管的商事行为。 (十一)商事运输 商事运输包括货运和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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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营业
一、营业概述
一、营业概述 (一)营业的概念和特点 1.营业的概念:“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 动,也包括财产关系。 2.相关制度:营业构成、营业权、营业自由与限制、营业场 产、营业转让等。 3.营业的特点: (1)与商事主体联系在一起; (2)应该遵守法律,且应该为人知悉、不违背善良风俗; (3)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 (4)综合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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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转让人的义务
(1)营业转让业务
由于营业资产的构成复杂,营业转让人在转让营业资产 构成营业资产的各种财产形态,分别履行财产转移义务,
(2)竞业禁止义务
在一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营业转让人不得经营与所转让 或类似的活动。
(3)营业的瑕疵担保义务
为维护交易安全,转让人除了对受让人履行移转营业的 应承担对所转让营业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和权利的瑕
(六)商事保证 商事保证是指在商事经营中,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商事保证有其特殊规则: 1.商事保证的独立性。 2.商事保证的单独性。 3.商事保证形式的严格性。 4.商事保证的保证人通常无先诉抗辩权。 (七)商事债权的时效制度 商事债大权家好的时效是指商事债权失效的权利性质和失效的时
商事代理的特点和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商事代理可以为非显名代理。
2.商事代理权的存续基于营业存续。
3.商事代理权的权限较大。 (三)商事居间
商事居间是指商事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佣金)而从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

第一编商法总论__第三章_商事行为

第一编商法总论__第三章_商事行为

(三)商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实 施的行为: 施的行为: 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四)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1、商行为是与风险和风险防范紧密相连的行为。 、商行为是与风险和风险防范紧密相连的行为。 2、商行为是与保密性与公开性紧密相连的行为。 、商行为是与保密性与公开性紧密相连的行为。 3、商行为是注重商事效率的行为。 、商行为是注重商事效率的行为。
第三章 商行为
1.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商行为的分类 2.商行为的分类 3.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 3.商事代理、商事信托 等特特殊商行为
商行为的概念、 第一节 商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商行为的概念: 商行为的概念:
(一)大陆法系各国商法对商行为的不同规定: 大陆法系各国商法对商行为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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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直接从事营 利性营业活动的商 行为。 行为。如买卖行为 等。
(四)根据法律对商行为的不同确认方式 进行的分类 是指不能直接根
是指商主体实施 的营利性行为或商 法典列举非由商主 体实施亦可认定的 商行为。 商行为。 上述绝对商行为 和相对商行为都属 于固定商行为 据法律规定和商人 营业加以确定, 营业加以确定,而 必须通过事实推定 或法律推定方可确 认其商行为性质的 行为。(如非商主体 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 商行为的特征:
(一)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商行为是某种经营性(营业性)行为: (二)商行为是某种经营性(营业性)行为:
1、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反复性。 、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反复性。 2、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不间断性。 、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不间断性。 3、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计划性。 、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计划性。

商法 第三章

商法 第三章

第三章商事行为一.商行为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人所从事的经营行为或非商人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职业行为。

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2.特征:(1)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2)商行为是一种经营性行为。

具有具有连续性、计划性、职业性等是的3.特点:(1)商行为是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市场交易行为(2)商行为是受法律严格规范和约束的行为二.典型商行为1.基本商行为2.商事代理行为3.商事行纪行为,商事留置行为(1)商事行纪行为:A.指商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由此获取报酬。

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B.商事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因此所产生的损益全部归属于委托人(委托理财)。

(2)商事留置行为:A.商事留置权与民事雷置权的主要区别是:民事留置权的行使要求被留置财产必须与未履行的债权之间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没有这方面的要求(企业留置)4.商事保证行为:(1)与民事保证行为的区别:商事保证形式的严格性(票据担保);商事保证具有独立性,可以独立于主绩务而单独存在三.营业1.概念:(1)各种营利事业之经营活动。

这种活动具有连续性.计划性、同类性、规则性、制度性等特点。

营业是系统化. 体系化.集合化的商行为(2)与营业制度相关联的主要概念有:营业财产《用于营业的特定财产)、营业场所、营业权、营业自由、营业转让等2.特点:(1)营业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2)营业是商主体所从事的有组织、有计划的连续性行为(3)营业是商主体所从事的综合性行为,既包括对外经营行为,也包含内部的组织管理行为。

(4)营业是商主体所从事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

3.营业自由:(1)含义:A.营业资格取得自由B.营业进入与退出自由C.营业领域选择自由D.营业事项自主设定自由E.营业方式自我决定自由4.营业转让:商主体将其所拥有的营业及其财产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1)营业转让的实质是特定经营权的让与,既包括经营者地位的转移,也包括营业财产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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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机买入并卖出。标的可以是动产,不动产, 有价证券,交换,消费借贷,消费寄托,包工, 委托买卖等.
2)投机卖出并买入。一般仅限于动产和有价证券 3)交易所中的交易。一般适用于商人的大宗交易
和有价证券的交易;还有很强的技术性;要具有 特定的交易所会员资格 4)商业证券的行为 。
2、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 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以及行 为是否采取营业方式为认定要件。 即凡是由商人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性 行为就是商行为。
示例:《日本商法典》502条列举的相对商行为
⑴出租行为。是专指以物为媒介而企图得到利益 的行为。如房屋出租、汽车出租、服装出租等均 属此类。
⑵为他人制造或加工的行为,是指由他人借给的 或由他人买入的原材料,用有偿的方式进行制造 加工的行为。如为他人加工制作的纺织业、染色 业、洗涤业等。
(徐学鹿《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二)各国商事立法中的商行为概念 1、以法国为代表的客观主义
主张“商事法律行为是任何主体 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纯粹商行为 商人基于营利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商人从事的辅助性营业行为。
2、以德国为代表的主观主义
主张“商行为必须是商人所从事的菅利行为。” (《德国商法典》第343条)
问题:将“李某开着自家面包车私载旅客” 的行为认定为营业,能够归属于营业运输 的商事行为吗?
(四)行为的技术性和程序性 回避、信息公开和通知程序
1、商行为是与风险的防范紧密相联的行为 2、商行为是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的行为
(五)行为的便捷性 ①方式定型化 ②重外观主义 ③严格责任制度 ④短期诉讼时效
三、商事行为的类型
(一)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1、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是指依
照 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仅仅以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
票据行为、证券交易行为、融资租赁行为、 保险行为、海商行为
示例:日本商法是采用绝对商行为的典型立法例. 《日本商法典》第501条以“绝对的商行为”为题, 将4种行为确定为绝对商行为。
重要特征之一。 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商法规定,除法律有特
别规定外,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 动,不属于商事行为。
思考:行为的经营性如何判断?
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2007年10月 18日报道,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 样一个案例:
2005年11月3日,李某开着自家的面包车去 邻近的石龙镇,途中为收取25元的报酬搭 载了四名陌生客人,后该车被这四名客人 劫走,李某基于盗抢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 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搭 载客人,即使是偶然性的一次,也属于 “营业”,即以“营业免责条款”为由拒 绝赔偿。
商事行为的特征就在于其与一般民事行为 的差异。
(一)主体的商人性 1、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2、商事主体资格的规定严于民事主体资格的
规定。
(二)动机的营利性
1、根本目标为实现利润最大化
2、营利性
目标和动机,而不在于行为
结果
3、对于商人,没有相反证据时,原则上推定
商人的营业性行为具有营利目的;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本节的学习重点
1、理解商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比较其与一般民事 行为的区别。
2、区分不同类型的商行为,并了解其各自的特点。 3、理解商行为与商事立法的关系。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一)定义 商事行为又简称商行为,或称商业行为。
它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作为目的而从事的行 为。
对于非商人,则根据其行为的客观目的,
当地的交易习惯和惯例加以确定。
(三)行为的经营性
1、经营性
反复性和连续性
2、某些民事行为也是为追求营利的目的,也 不具备经营性。
例外规定,日本商法典规定投机购买、交 易所中的交易、票据行为,即使不是作为 营业而只进行一次也推定为经营性的商行 为,适用商法。
特别说明: 经营性是商事行为区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
我国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1、将商行为和商主体相联系,认为商 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 的的经营行为。
(如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北京大学 出版社)
2、不将商行为和商主体相联系,非商主体
也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 (如张民安等编著《商法总则》,中山大学
出版社)
3、认为商行为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追求 营利的行为。
强调商人经营方法在商事行为中的意义
3、以日本为代表的折衷主义 商事行为是交易性活动的总称。
一些商事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来来确定 有些商行为根据商人的经营方法,只有在营 业场合才加以确认。
参考《日本商法典》第501、502、503条
小结:
主观主义原则是从“商人”概念导出商事行为, 又被称为“概括主义原则”, 具有高度抽象性, 但其无法全部列举繁多的商人的种类。
2006年11月,东莞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 (1)李某以牟利为目的,为赚取25元的报酬, 用涉案汽车搭载四名陌生男子,其行为显 然改变了涉案汽车家庭自用用途,该行为 依约当属营业运输行为。
(2)事实表明,李某改变车辆用途的行为违 反了保险条款的约定,增加了涉案汽车被 抢的危险程度,并实际导致了涉案汽车被 抢。
客观主义原则侧重于商事行为的行为样式和种类 的列举,将概念具体化,又称为“列举主义原 则”,但难以穷尽所有商事行为。
概括主义与列举主义相结合,即折中主义原则, 既有抽象概括,又有行为具体界定,能够形成严 谨的逻辑关系,避免了单纯使用概括或列举主义 的不足,不失为一种较科学的界定体例。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⑶供给电气、煤气的行为。
⑷运输行为。包括陆上、海上、航空的物品和旅 客的运输。
⑸筑
⑹出版、印刷或摄影等行为。
⑺以招徕顾客为目的而设置场所交易的行为。如 旅馆、饭店、理发店、剧院、娱乐场等。
⑻兑换及其他银行交易的行为。是指从他人那里 同时接受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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