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权利质权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权利质权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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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学习愉快!
1、权利质权的设立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成立
(2)以其他财产出质从登记之日成立
2、权利质权的标的
(1)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5)应收帐款出质(债权)
3、权利质权的效力
(1)关于出质权利的转让
A.权利质权成立后,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再将出质的权利予以转让。
B.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出质权利予以转让, 但是因当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关于票据债权等出质的特殊规定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 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知识产权出质后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 出质人不但不得转让该项知识产权而且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在取得质权人同意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但是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 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三节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
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8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答案】C【考点】按份共同抵押、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解析】①《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财产行使抵押权。
”为了担保丙公司对银行的100万元债务,甲以其机器设备设立抵押,丙以其房屋抵押。
甲、丙构成共同抵押。
因为甲、丙分别于银行约定了各自抵押担保的数额,故甲、丙构成按份共同抵押。
因为是按份共同抵押,所以,银行因主张其100万元债权而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确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即就甲抵押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受偿40万元,同时就丙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受偿60万元。
这是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间的区别。
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②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上同时并存三个担保物权,即乙公司的质权、银行的(未登记)抵押权、丁公司的(已登记)抵押权。
构成动产担保物权竞合。
这三个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规则是:先来后到(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题涉及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是《物权法》第199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顺位。
根据《物权法》第199条,丁公司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未登记的)抵押权。
综上,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上的三个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顺序是: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丁公司的(已登记)抵押权;丁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未登记)抵押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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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担保物权概述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役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拾得遗失物一、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006-3-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答案】C(此题出在《物权法》之前,C项没有体现区分原则,应修改为:则质权设立。
)二、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具有以下权利:①占有质物。
②“收取”质物的孳息(《物权法》第213条)。
③保全质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16条)。
④抛弃质权(《物权法》第218条)⑤优先受偿权(《物权法》第219条)。
2.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以下义务:①妥善保管质物(《物权法》第215条)。
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物权法》第214条)。
③质权消灭后,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物权法》第219条第一款)。
④及时行使质权(《物权法》第220条)。
三、转质《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天星司考2015年钟秀勇民法知识点

天星司考20XX年钟秀勇民法知识点第一讲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
①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②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③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天星司考)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④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
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
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此例在考查《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方面具有绝对的重要性!特别提示: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但“占有连续”是例外。
❶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交付了房屋,乙经过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
甲丙基于承租权(债权)占有房屋,丙、甲间并无债的关系,但丙基于占有连续对甲构成有权占有。
甲不得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❷再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经甲允许,将房屋出卖(或出租)(天星司考)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
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也是占有连续。
❸占有连续(又称占有连锁)有三个要件:①中间人(乙)对所有人(甲)构成有权占有;②直接占有人(丙)须自中间人(乙)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的权利;③中间人(乙)有权利将直接占有移转给他人(丙)。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质权、留置权和担保物权竞合总结与对比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转质权人有过错的(质权人和转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如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转质的行为本身即构成过错);如转质权人有过错的,亦需承担赔偿责任。
设立质权的公示
交付设立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交付设立质权;不能交付的,有关部门登记时设立质权。
登记设立
(1)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2)知识产权出质。
(3)应收账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债权)出质。
|「【总结】动产质权」
设立
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交付动产(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但占有改定除外)
效力
效力范围
「【总结】权利质权的对象」
设立质权的模式
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交付或登记
可设质权的权利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不动产收益权等。
(1)质权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质押财产、从物(随主物一起转移占有)、孳息和代位物。
质权人
权利
占有权
清偿前,质权人合法占有。
孳息收取权
无约定,质权人可收取孳息,孳息可用来优先受偿。
质物保
全权
(1)非质权人原因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担保法 第二十七章 留置权 )【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依照物权法,留置的适用包含三种情况: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2.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除外;3.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除外。
理解小贴士:物权法没有规定可留置的合同类型,只是要求是“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与担保法比较,实际上扩大了留置担保的范围,不再有具体合同类型的限制,只要“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可。
《物权法》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即使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也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行使留置权(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08条)。
三、留置权的行使规则1.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如果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全部行使留置权。
(2)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在违反其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行使的期间(1)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上述(1)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宽限期经过,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3)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4)债权人未按上述(3)规定的期间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考查小贴士本章5年考查1分,考点主要集中定金的类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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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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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006-3-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答案】C(此题出在《物权法》之前,C项没有体现区分原则,应修改为:则质权设立。
)二、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具有以下权利:①占有质物。
②“收取”质物的孳息(《物权法》第213条)。
③保全质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16条)。
④抛弃质权(《物权法》第218条)⑤优先受偿权(《物权法》第219条)。
2.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以下义务:①妥善保管质物(《物权法》第215条)。
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物权法》第214条)。
③质权消灭后,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物权法》第219条第一款)。
④及时行使质权(《物权法》第220条)。
三、转质《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一】甲将自己的相机质押给乙。
质押期间,乙谎称自己是相机的所有权人,未经甲同意,将相机出质给丙,并交付。
①丙善意取得质权。
②这不是转质。
【例二】甲将自己的相机质押给乙。
质押期间,乙在告知丙自己是相机的质权人后,未经甲同意,将相机出质给丙,并交付。
①乙的行为属于责任转质。
②丙因责任转质取得相机的质权,但非因善意取得。
1.承诺转质。
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以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
第三人取得的质权称为“转质权”。
承诺转质的效力:①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②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可以高于”原质权担保的债权数额。
③转质权具有独立性,原质权消灭的,不影响转质权的存续;原质权的实现条件尚不具备,不影响转质权的实现。
④质权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
【例三】甲欠乙10万元,甲以价值20万元的汽车为乙设立质权。
经过甲同意,乙以该汽车为丙设立质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5万元。
乙的行为构成承诺转质,具有以下效力:①丙的质权优先于乙的质权。
②丙的质权担保的债权额虽然高于原质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丙的质权设立有效。
③乙的质权消灭的,不影响丙的质权继续存在。
只要丙实现质权的条件具备,即使乙的质权尚不具备行使条件,丙也可以对质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④质物在丙处毁损灭失的,转质人乙仅承担“过错责任”。
2.责任转质。
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以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
第三人取得的质权称为“转质权”。
责任转质的效力:①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②转质权担保的债权额和清偿期以原质权担保的债权额和清偿期为限。
③转质权依附于原质权,原质权消灭,转质权消灭。
④转质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无过错责任”。
【例四】甲欠乙10万元,甲以价值20万元的汽车为乙设立质权。
未经甲的同意,乙擅自以该汽车为丙设立质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5万元。
乙的行为构成责任转质,具有以下效力:①丙的质权优先于乙的质权。
②丙的质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不能高于乙的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
丙对于质物仅在1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是约定的15万元。
③乙的质权尚不具备行使条件的,丙的质权也不得行使。
乙的质权消灭的,丙的质权消灭。
④质物在丙处毁损、灭失的,不论乙是否具有过错,乙均应对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权利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敎育网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八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九条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04-3-9)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
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
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
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
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质押合同无效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答案】BD(当年答案为D)(2009-3-7)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A.专利权B.应收账款债权C.可以转让的股权D.房屋所有权【答案】D五、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构成要件1.积极要件: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担保法》第112条规定了一个例外。
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这种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
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③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①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
②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
③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④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例如,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即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货物的,其留置货物的行为即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二)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商事留置权,指企业之间在商业往来中,一方不履行到期债务,另一方有权留置与其债权不具有同一法律关系的对方动产的留置权。
与一般留置权相比,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具有特殊性:①双方必须均为企业。
②留置权人必须基于营业关系而占有对方的动产。
③留置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不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010-3-10)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
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
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行使抵押权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C.属于行使留置权D.属于自助行为【答案】C(2010-3-54)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
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答案】官方答案为AC(根据出题人的理解:所谓同一法律关系,仅指留置的动产为被担保之债权的标的物这种情况)(三)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并占有动产的权利。
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受到债务履行宽限期的限制,只有在宽限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具体而言:①对宽限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留置权人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但标的物属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的,留置权人可以迳行实行优先受偿权,不受两个月以上期限的限制。
(3)其他权利:①收取留置物所产生孳息。
注意,仅为“收取”而非“取得”。
②为保管之目的而使用留置物。
2.留置权人的义务。
①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物权法》第234条)。
②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的义务(《担保法解释》第93、114条)。
③经债务人的请求及时行使留置权(《物权法》第237条)。
④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四)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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