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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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在民法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在民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在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留置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征:1.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2. 留置权的行使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为前提。

3. 留置权具有附随性,即在债务履行完毕后,留置权自然消灭。

4. 留置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留置权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此外,《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留置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

”四、留置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留置权的行使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为前提,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2.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债务。

3. 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等。

4. 留置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与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牵连关系: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直接的联系,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物与加工费债务。

5. 留置权人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时,应当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告知债务人留置权行使的事实和依据。

五、留置权的行使程序1. 留置权人依法通知债务人: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时,应当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告知债务人留置权行使的事实和依据。

浅谈留置权的特点及与其他权利的区别

浅谈留置权的特点及与其他权利的区别

浅谈留置权的特点及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作者:王丹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09-11-6本站发布时间:2009-11-6 20:00:42阅读量:198次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我国的法治建设步伐越来越快,法律越来越完备。

我国的特权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但我只想与大家共同探讨与留置权的有关问题。

一、留置权的含义、特征及构成要件1、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留置权含义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时,债务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具体有如下特征:(1)从属性。

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2)法定性。

留置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留置权只能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我国《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规定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还有行纪合同和仓储合同。

(3)不可抗性。

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

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

但是为公平起见,依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债权人留置的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二不应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留置权成立的要件(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必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这个要件包含三层意思:①必须是动产。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债权人占有的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

②必须债权人占有动产。

商事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商事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留置该动产,直至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一种权利。

商事留置权是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商事留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概念、适用范围、行使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事留置权的概念商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留置该动产,直至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一种权利。

商事留置权具有以下特征:1. 属于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2. 以债务人的动产为标的;3. 债权人占有动产是留置权的行使条件;4. 留置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得处分留置物;5. 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

三、商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商事留置权适用于以下情形:1.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买受人违反约定,未及时提取标的物;2. 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3. 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但承运人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4. 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可以适用留置权的情形。

四、商事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商事留置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3.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务人的债务具有直接关联性;4. 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合法原因,并非侵权行为;5. 留置物为债务人所有或者依法属于债务人。

五、商事留置权的法律效力商事留置权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占有权:债权人有权占有留置物,并排除他人对该留置物的侵害;2. 使用权:债权人有权使用留置物,但不得超出必要限度;3. 收益权:债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的孳息,但应当扣除必要费用;4. 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后,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留置物的价值;5. 诉讼权: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ri0__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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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留置权一、留置权概述(一)留置权的概念•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

从属性、代位性、不可分性。

•必先占有他人的财产——保管物、运送物、定做物。

对方不按合同约给付劳务报酬,即有权留置其占有的保管物、运物、定做物。

•法律允许的私力救济•(二)留置权的特征•1、留置权与动产质权•共同之处:•(1)客体:动产;•(2)发生都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3)权利主体对标的物都有继续占有的权利和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动产质权的区别(特点):•1.性质:•留: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

法定担保物权。

•质:约定的担保物权。

•2.时间:•留:留置权的发生晚于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

即占有债务人财产在先,留置权发生在后,•质:专门提供给债权人的,对质物占有的取得时间与其质权的发生时间是同一时间。

•3.实行效力:•留: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一是留置效力。

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的债务,而具有留置债务人财产,排除返还请求权•二是优先受偿的效力。

通过处分留置物而使债权受清偿。

•质:对质物的占有有优先受偿。

•4.宽限期:•留:有。

留置权人留置财产的期限具有债务履行宽限期的性质。

留置后经留置期限,才能处分债务人财产并从中受清偿。

•质:则没有宽限期,到期不履行债务,就可依法处分质物优先受偿。

•(三)留置担保的适用范围•法定的担保物权,其适用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

•1、合同法: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

• 2、物权法:“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当事人可以排除留置权,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占有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物权法:“债务人交付出的动产”,所有?•是合法占有交付的动产时,如不知债务人无处分权的,债权人可行使留置权。

民法总则留置权的内容和特征有哪些?

民法总则留置权的内容和特征有哪些?

民法总则留置权的内容和特征有哪些?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留置动产有优先受偿权的一项权利。

留置权的成立和生效都必须满足民法总则规定的条件,否则是不能成立的,那么民法总则中对于留置权的成立和生效又有哪些规定呢?下文对民法总则留置权的内容和特征是什么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留置动产有优先受偿权的一项权利。

留置权的成立和生效都必须满足民法总则规定的条件,否则是不能成立的,那么民法总则中对于留置权的成立和生效又有哪些规定呢?下文对民法总则留置权的内容和特征是什么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留置权的定义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的概念最早是出现于《德国民法典》中。

一般认为,留置权源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权”,后来“恶意抗辩权”发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留置权有什么法律特征,留置权是从属物权吗

留置权有什么法律特征,留置权是从属物权吗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留置权有什么法律特征,留置权是从属物权吗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本身的特征就具有从属性,留置权是从属物权,即如果主债权因为各种原因被撤销或者无效,则从物权亦归于无效,也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下面,小编向大家简要介绍留置权与从属物权的含义,希望大家能够高清二者的关系。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具有以下几项特征:1、从属性: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3、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二、从属物权1、定义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服务的物权,与主物权相对。

从物权的命运同于其所依赖的权利,主要为债权,如果主债权因为各种原因被撤销或者无效,则从物权亦归于无效。

2、种类(1)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他物权,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权质押,也称为“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最新资料推荐------------------------------------------------------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一、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人不仅得留置标的物,而且得于一定条件下于留置物的价值直接取偿。

因而,留置权是支配权的物价值的担保物权,而不是支配标的物实体的用益物权。

留置权具有下列法律牲特征:1 / 7(一) 留置权为他物权留置权的他物权性体现在:首先留置是直接以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 留置权人得排他地占有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而且优先受偿其债权,而无须债务人为一定行为。

其次留置权为他物权,而不属于自物权。

因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亦即对他人之物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在自己的财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权。

(二) 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也好,于一定条件下将留置物变价也好,其目的都在于确保债权的受偿,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

民法商事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民法商事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商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债务人占有的动产享有留置权。

本文将从民法商事留置权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行使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基本概念1.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有权留置该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商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占有的动产享有留置权。

三、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留置动产:(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债务人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三)债务人有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动产,应当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其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留置动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或者抵押。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后,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的动产。

”四、适用范围1. 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占有的动产享有留置权的情形。

2. 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

五、行使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占有的动产享有合法占有权。

2.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 债权人留置动产符合法律规定,并通知债务人。

4. 债权人留置动产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或者抵押。

六、法律效力1. 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即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后,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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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的特征
在合同中经常会涉及到民事留置权,那么物权性留置权是作为独立的担保物权而加以规定的,债权人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不管是债权性留置权还是物权性留置权,它们的目的是共同的,就是担保债的履行,是一种债权的保障方式。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第一、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第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第三、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第四、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留置权的设定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成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应具备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

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第二、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第三、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留置权的实现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
第一、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以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此期限称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它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两个月。

第二、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特征或成立要件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

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

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从各国立法看,留置权有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之分。

债权性留置权只是作为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一种抗辩权,它不是一种担保物权,而是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或债权效力的一种延伸,其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欠债不还的人,虽然有东西压在手里,可是,你却不知道该怎么办,因为你分不清楚债权和商事留置有什么区别,也搞不懂他们究竟是什么?商事留置权的定义是什么?
我国的留置权制度正式确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其第89条第4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可见,《民法通则》中的留置权仅限于合同之债,且债权人所留置之物应与债权属于同一合同法律关系。

(一)、《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留置权
我国的留置权制度正式确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其第89条第4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可见,《民法通则》中的留置权仅限于合同之债,且债权人所留置之物应与债权属于同一合同法律关系。

(二)、《担保法》中规定的留置权
《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由此可见:第一,《担保法》中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

换言之,留置权只能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几种合同之债的情形,相比《民法通则》,《担保法》限缩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第二,正如**教授指出的那样,《担保法》中留置权的成立要求债权人留置的客体须为其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之动
产。

质言之,《担保法》中的留置权强调被担保债权与留置标的物的个别关联性,即债权人所留置之物应与债权属于同一合同法律关系,这与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

制定于1995年的《担保法》之所以严格限制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原因可能是那时市场经济刚起步,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一套有序的市场机制尚未形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担保法》关于留置权适用范围的规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掣肘。

(三)、《物权法》中规定的留置权
《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属于民事基本法,该条规定的留置权适用范围不限于合同法律关系,因此性质上属于民事留置权、普通留置权,简称民事留置权。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该条系对《物权法》第230条规定的民事留置权成立要件的规定,在“但书”部分对“企业之间留置”的要件作了特别考虑,因为“企业之间相互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如果严格要求留置财产与债权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则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原则”。

鉴于该条“但书”是对商业行为中留置权的特别规定,因此性质上属于商事留置权。

这是我国关于商事留置权的首次规定,有利于企业间自力救济,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小结
相比《民法通则》和《担保法》[2] 关于留置权的规定,《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其商化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在企业之间,债权人留置的动产,无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第二,发生留置权的场合不再局限于合同之债。

然而,正如下面将要谈到的,《物权法》第231条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条文,仍然存在商化不足的问题;在修正上述《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相关规定商化不足的问题时,又存在商化过度的问题。

所以说,商事留置权和债权在不同的法律条文里有不同的规定,可是不管怎么样,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只要他不还钱,您就有权利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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