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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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留置权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留置权。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一)留置权的构成要件(★★★)1.积极要件: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担保法》第112条规定了一个例外。

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这种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

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b)动产须归债务人所有。

若动产不归债务人所有,仅在债权人不知情且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时,债权人才可善意取得留置权;(c)须合法占有,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③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①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

②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③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再如因欠交医疗费留置死者的尸体;又如留置残疾人的器具)④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例如,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即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货物的,其留置货物的行为即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真题研习】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

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54题)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答案】AC.①首应说明。

本题存在严重瑕疵,出题人对于留置权成立要件中的“同一法律关系”之理解不同于通说观点。

所以,对此题不必当真。

特别是,自2011年,民法拼题人已经更换,所以,建议大家按照下述通说观点把握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旨在对留置权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在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债务清偿后,将留置的动产折价、变卖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特征(1)权利主体特定。

留置权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债务人负有债务。

(2)权利客体特定。

留置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3)权利性质特定。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权利具有优先受偿性。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清偿后,债权人有权将留置的动产折价、变卖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 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这里的“依法占有”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基于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基于法律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其他法律事实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是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

这里的“到期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主债务到期;(2)利息、违约金等从债务到期;(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留置权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

四、留置权的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得拒绝。

(2)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留置物。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3)债务人不得请求变卖留置物。

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得请求变卖。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留置权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留置权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留置权【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自己的债权受清偿前,拒绝返还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即可就留置物受偿,以满足其债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定的。

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最新资料推荐------------------------------------------------------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一、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人不仅得留置标的物,而且得于一定条件下于留置物的价值直接取偿。

因而,留置权是支配权的物价值的担保物权,而不是支配标的物实体的用益物权。

留置权具有下列法律牲特征:1 / 7(一) 留置权为他物权留置权的他物权性体现在:首先留置是直接以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 留置权人得排他地占有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而且优先受偿其债权,而无须债务人为一定行为。

其次留置权为他物权,而不属于自物权。

因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亦即对他人之物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在自己的财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权。

(二) 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也好,于一定条件下将留置物变价也好,其目的都在于确保债权的受偿,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

第22章_留置权

第22章_留置权

实行留置权的办法
折价 拍卖 变卖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

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留置物返还请求权 对留置物加以处分的权利 留置物所有人可以提供相当的担保而使留置权 消灭
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
向留置权人偿还因其保管留置物而支付的必要 费用的义务 因留置物隐有瑕疵致留置权人损失时,负有损 害赔偿的义务
特殊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占有的动产 收取留置物所生的孳息 必要费用求偿权 留置物保管上的必要使用权 实行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
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将留置物供作其他债权的担 保 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的实行

要件 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 通知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其债务,且又 未提供其他债务担保的
拾得物属违法;)
动产的留置,如与债务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所为的 指示相抵触(如扣留身份证、毕业证、战时或救灾时抢修或运输的动产)

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动产的留置,与留置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消灭

主债权的消灭 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灭失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留置权人对留置权财产丧失占有 债务清偿期的延缓
Thank you!

一、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

二、营业主任的留置权
抵押权、质权 与留置权的竞合





同一物上已经设定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 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同一物上已经设定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于质权并存时 ,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上质权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 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总结: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留置权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留置权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设定
1. 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留置权的行使条件、范围、期限等相关事项。

2. 发包方在发现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可以书面通知承包方,要求其在一
定期限内支付欠款。

逾期未支付的,发包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留置。

3. 留置权的行使应以不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为前提,发包方不得擅自停止工程施工或采取
其他损害承包方利益的行为。

二、留置权的解除
1. 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关于留置权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支付欠款,并书面告知发包方已
履行支付义务。

2. 发包方在确认承包方已履行支付义务后,应立即解除对工程的留置,并书面告知承包方。

3. 如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发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留置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6条规定:“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
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建设工
程合同中设定留置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注意事项
1.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留置权的行使条件、范围、期限等相关事项,以
免发生纠纷。

2. 发包方在行使留置权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擅自扩大留置范围或延长留置期限。

3. 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关于留置权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支付欠款,以免影响工程的正常
施工。

4. 如双方在留置权问题上发生纠纷,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留置权第二节》ppt课件

《留置权第二节》ppt课件

➢ 第一,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越一定期限。此期 限普通由当事人自行商定,但当事人商定的期限 不得少于2个月,如少于2个月,那么应延伸为2 个月。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未商定期限的,债务 人留置财富后该当确定期限,详细期限由债务人 确定,但最短不得少于2个月。
➢ 第二,通知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 债务人未为该项通知时,不得实行其留置权。
→折价,指由留置权人获得留置物的一切权,而 以其价值抵销所担保的债务。至于详细采取何种 方法实行留置权,那么普通由留置权人与债务人 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留置权人有权依法拍卖 留置物。
五、留置物一切人的权益与义务
(一)留置物一切人的权益 1、损害赔偿恳求权与留置物返还恳求权。在留置
权关系中,留置权人负有保管留置物与返还留置 物的义务;反面言之,留置物一切人亦享有留置 物损害赔偿恳求权与返还恳求权。 2 、对留置物加以法律上的处分的权益。债务人的 动产,虽被债务人留置,但其对留置物的一切权 并不因此而丧失。故在留置权存续中,债务人可 将留置物的一切权让与他人,或者将留置物设定 质权于第三人等。 3、留置物一切人可以提供相当的担保而使留置权 消灭
第二十二章留置权〔第二部分〕
四、留置权的实行
(一)实行留置权的要件
实行留置权的要件,指在何种 情形下,留置权人才可以实行其留 置权。
→<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 人与债务人该当商定留置财富后的 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商定或者商定 不明确的,留置权人该当给债务人 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 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
➢ 第三,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其债务, 且又未提供其他债务担保。当然,如债务人在确 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债务或提供了新的担保,那么 留置权归于消灭。

留置权

留置权

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与原始债权具有牵连性; (3)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 要件; (4)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
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担保作用:
(1)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动产进行留 置并保持持续占有; (2)债权人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 留置的动产进行变价处理; (3)债权人有权就留置动产变价所得的 金额优先受偿(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 权)。
(1)留置权人应对债务人发出履行债 务的通知。
--已将合同标的物留置; --告知债务人宽限期(最低2个月); --催告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 (2)经过宽限期后,债务人仍未履行 债务,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动产进行变价 处理。(折价、拍卖、变卖)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留置权
(一)留置权消灭பைடு நூலகம்概念:
指留置权成立以后至留置权实现之前, 留置权因一定原因的出现而不复存在。永 久消灭、相对消灭。
(1)债务人享有留置财产的原有权利; (2)债务人行使留置财产的权利受到 限制; (3)债务人须偿付因留置财产而支出 的必要费用。
留置权
(六)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1)债权人持续地占有债务的动产; (2)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 者约定情形。
留置权
(六)留置权实现的程序: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标的物灭失、被 征用
留置权与所有权 混同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留置权被放弃
债务人另行提供 担保
留置权人对留置 财产丧失占有
债权清偿期的延 缓
例题分析
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 A.张某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后一周内支付运费。张某在货物运到后立刻要 求王某支付运费被拒绝,张某可留置部分货物 B.刘某把房屋租给方某,方某退租搬离时尚有部分租金未付,刘某可留置方某部 分家具 C.何某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丁某取行李时认为寄存费过高 而拒绝支付,寄存处可留置该行李 D.甲公司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付费后加工。付费和加工均已完成,但 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留置机器零件 【正确答案】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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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留置权为担保物权,具有对 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 合同的效力。
2.目的不同。留置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 主债权的实现;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以两 个债权同时履行为目的。
3.保护的债权不同。留置权是同一法律关 系中的债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上以 发生同一双务合同者为限,且债权的履行期 应在同时。
•留置权实现顺序:“后来居上”。
• 2.否定说:我国《物权法》留置权的设定限于 直接占有。
•《物权法》第240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 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的,留置权消灭。
三、商事留置权
•《物权法》规定,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 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 的除外。(《物权法》第231条)
•深度思考题 •1.留置权的成立是否以债权人按照合同约 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
•2.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否只应限于动产而不 包括不动产与有价证券?
•3.《物权法》对留置权成立范围的扩大是 出于何种考虑?其意义何在?
•4.如何认识商事留置权? •5.留置权的实现途径有哪些?
•复习思考题: •1.留置权有哪些特征? •2.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如何? •3.留置权的效力包括哪些内容? •4.留置权的实现条件应如何认识? •5.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物权法》第236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 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 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 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 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 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 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 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5.当事人事先无排除留置的约定。 6.动产之留置不得与债务人交付前或交付时 的指示相抵触。
练习
•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 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 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 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 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 正确的?(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第54题)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答案:AC
练习
•[选择题]王某在某成衣店加工大衣1件、西装
一套。按期取活时,忘带加工费,征得成衣
店同意交手表留下,3天内交加工费取回手表。 成衣店对手表享有( )。
A.抵押权 C。典权
B。留置权 D。质押权
• 答案:D
•思考:关于留置权之间的竞存问题
•1.肯定说:例如在因承揽合同而发生的留置权 关系中,留置权人将标的物交由他人进一步加 工、装饰或者修理的,标的物上即得又成立该 他人的留置权。
•留置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法定担保物 权。
•思考:留置权的标的物为什么只限于动产? 2.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的效力具有一定特殊性。 (1)留置权的从属性特别强烈。
•留置权只能用于担保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债 权。
• 问题:留置权能否随主债权一同转移?
(一)积极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合法占有,可以合同,也可以是其他方式。
•合法占有的动产,不限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思考: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否必须是可让与物?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 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物权 法》第231条)
(1)债权债务与标的物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 一合同关系而发生的,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 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等而发生的债权。
•答案:C
四、留置权与其他类似权利的关系
(一)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关系 两者的共同:均为担保物权,都以利用动 产的交换价值来实现担保目的,当丧失对担 保物的占有时,都意味着权利的丧失。 两者的区别: 1.发生的依据不同。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动产质权为意定担 保物权。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第三节 留置权的实现
一、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一)留置权人主动行使留置权 •《担保法》第87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 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 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 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 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 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3)同一法律关系的发生不以法律行为为必 要,因事实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的法律关系也得成 立留置权。
•问题:基于同一生活关系是否成立留置权? (4)债权与留置物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可, 是否因留置物所生在所不问。
•思考:同一法律关系与牵连关系是否同一意义?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负有的返还动产的义务履行期限先于债 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不能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不具有追及效力。
•丧失占有后就消灭了权利本身,只能基于占有 行使返还请求权,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
(3)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受到限制。
•《物权法》第233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 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 额。”
•思考: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债权人能否留 置全部财产?
二、留置权的成立
1.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 限期。
①首先就债务履行期限进行约定。
②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 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须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
•思考:留置权人是否有通知债务人在确定的 期限内履行债务的义务?
6.实现的条件不同。
留置权以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为条件; 而动产质权只需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 可。
7.消灭的原因不同。
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和债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系
•联系:二者都是基于公平原则而产生,都存 在于双务合同中,都以权利人拒绝履行自己 的义务为表现特征。二者具有互补关系,留 置权可以弥补因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范围上 的局限性。但二者仍有以下区别: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 外。这在理论上被称为紧急留置权。
(二)消极条件
消极条件一旦存在,即便留置权的成立要 件已经具备,债权人也不能取得留置权。
1.标的物不是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2.标的物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3.标的物的留置不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 俗。
4.标的物的留置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 相抵触。
(二)因不可归责于留置权人的事由而丧失 占有
•思考:留置物非因留置权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 留置权是否消灭?
留置权被侵占后并未消灭,留置权继续存在。
二、提出新的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
•《物权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接受债 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思考:债务人或者留置物的所有人提供新的 担保,债权人是否应接受?
留置权只能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动产质 权的标的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3.占有的意义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事先已由债权人占有;而 动产质权系因担保债权而占有。
4.功能不同。
留置权在于确保债权的清偿;动产物权还 兼有实现金钱借贷的间接功能。
5.适用范围不同。
留置权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动产 质权的范围则非常广泛。
•《担保法解释》第113条规定,债权人未按担 保法第八十七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 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不再适用)
(二)留置权人不主动与不行使留置权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 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物 权法》237条)
(2)如果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便是同一
性质的法律关系亦不得成立留置权。
•[例1]甲、乙于9月1日一运输苹果合同,由乙 将苹果从长沙运到武汉,到武汉后甲即付运 费。乙于9月2日运到后,甲未付费,但乙还 是将全部苹果交与甲。10月5日,甲又委托乙 运一批莉子由长沙到武汉,并约定到沪后即 付运费。当天,乙接到莉子后即留置下来, 称:“赶快交付9月1日交付的运费,否则一 个星期后,我即将该批莉子卖掉,以扣除9月 2日的运费。”问:乙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据? 为什么?
4.标的物不同。留置权以动产为限;而同 时履行抗辩权种类没有限制。
5.效力不同。留置权在于对抗债务人的标 的物返还请求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并不拥 有积极实现自己债权的手段。
6.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在债务人提供了 相当的担保后,即告消灭;而同时履行抗辩 权以敦促对方当事人对待给付而继续存在。
第二节 留置权的效力
•问题:留置权是否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行使?
•《关于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 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 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通说认为,质权与留置权不受所担保的债 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而且物权法《物权法》 第237条可解决“留置权长期不灭”问题。担 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不再适用。
二、留置权实现的方式与法律后果
(一)留置权实现的方式
折价、拍卖、变卖留置物。
•问题:折价、变卖是否需要参考市场价格?
•问题:拍卖、变卖留置物是否应以向人民法 院起诉为前提?
第四节 留置权的消灭
一、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 (一)基于留置权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
•留置权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但此后债权人再 占有留置物时,留置权得以再生,成立新的留 置权。
第二十二章 留置权
第一节留置权概述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 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物 权法》第2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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