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学讲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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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司法考试物权法: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司法考试物权法:留置权人保管义务在留置权关系中,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以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这是留置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但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由于留置财产在留置权消灭之前依然属于债务人所有,因此,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的同时就必须对留置财产负有保管义务,应当妥善保管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如果违反此项义务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则应当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何为“妥善保管”,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意见认为,留置权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导致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有的意见认为,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外,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毁损、灭失均应负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

前一种意见为通说。

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也都采纳这种观点。

如《日本民法典》第298条规定:“(1)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占有留置物。

(2)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承诺,不得使用、租赁留置物,亦不得以之提供担保。

但是,为保全该物而进行必要使用者,不在此限。

(3)留置权人违反前二款规定时,债务人可以请求消灭留置权。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33条规定:“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

”至于实际中如何认定“妥善保管”,应当依据一般交易上的观念,以一个有知识有经验的理性人所应具有的标准来加以衡量。

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必须妥善保管,原则上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使用、出租留置财产或者擅自把留置财产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

但是,留置权人出于保管的需要,为使留置财产不因闲置而生损害,在必要的范围内有没用留置财产的权利,如适当使用留置的机动车或者机械以防止其生锈。

2015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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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预测题)〔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得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与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第二留置权的成立(预测题)1、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联系。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2、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是指示相抵触。

第三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的效力范围:(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不得由当事人约定。

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与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

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务人留置的财产,而不是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部财产。

*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

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知识点:留置权

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知识点:留置权

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知识点: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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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权的概念
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经的特征
(1)留置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抵押权、质押权依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2)留置权的客体一般为动产,且为债权的标的;
(3)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占有留置物为要件;
(4)留置权的实现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5)留置权可以因为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6)留置权没有追及效力,一旦失去留置物的占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7)作为担保关系,一般仅适用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而成立的债权。

例如:服装加工
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①债权人须基于合同占有留置物;
②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③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4、留置权的效力
①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②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优先受偿效力;
④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5、留置权关系的内容
①留置权人的权利
标的物占有权;
标的物孳息收取权;
保管费用请求权。

②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催告义务;
在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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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担保法 第二十七章 留置权 )【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担保法  第二十七章 留置权  )【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依照物权法,留置的适用包含三种情况: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2.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除外;3.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除外。

理解小贴士:物权法没有规定可留置的合同类型,只是要求是“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与担保法比较,实际上扩大了留置担保的范围,不再有具体合同类型的限制,只要“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可。

《物权法》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即使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也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行使留置权(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08条)。

三、留置权的行使规则1.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如果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全部行使留置权。

(2)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在违反其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行使的期间(1)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上述(1)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宽限期经过,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3)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4)债权人未按上述(3)规定的期间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考查小贴士本章5年考查1分,考点主要集中定金的类型方面。

民法典的留置权的定义是什么

民法典的留置权的定义是什么

民法典的留置权的定义是什么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的权利不仅仅是有要回债务的权利,而且还有一些面对突发情况的自我保护权利,比如说留置权,留置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能够顺利达到。

那么留置权的定义是什么呢,我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民法典的留置权的定义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在民法典中对于留置权的定义在上文已经给出,如果债务人到期就没有还款的,到时候债权人可以将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优先偿还,在这段时间之中,对方的物品或财产可以被债权人留置。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去做相关的法律学习。

第22章_留置权

第22章_留置权

实行留置权的办法
折价 拍卖 变卖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

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留置物返还请求权 对留置物加以处分的权利 留置物所有人可以提供相当的担保而使留置权 消灭
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
向留置权人偿还因其保管留置物而支付的必要 费用的义务 因留置物隐有瑕疵致留置权人损失时,负有损 害赔偿的义务
特殊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占有的动产 收取留置物所生的孳息 必要费用求偿权 留置物保管上的必要使用权 实行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
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将留置物供作其他债权的担 保 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的实行

要件 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 通知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其债务,且又 未提供其他债务担保的
拾得物属违法;)
动产的留置,如与债务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所为的 指示相抵触(如扣留身份证、毕业证、战时或救灾时抢修或运输的动产)

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动产的留置,与留置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消灭

主债权的消灭 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灭失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留置权人对留置权财产丧失占有 债务清偿期的延缓
Thank you!

一、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

二、营业主任的留置权
抵押权、质权 与留置权的竞合





同一物上已经设定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 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同一物上已经设定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于质权并存时 ,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上质权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 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总结: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法途法考培训 民法篇之留置权的讲解 附真题练习

法途法考培训 民法篇之留置权的讲解 附真题练习

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

拓展:一般而言,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须经当事人合意设立。

三.留置权的取得(一)积极要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动产●动产归属于债务人注意: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扔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合法占有《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2.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例外: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债务人留置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甲欠乙500元,现在丙从乙处买了一个相机并要求乙直接交付给甲,此时乙就不能行使对相机的留置权。

例外:企业之间的留置(10-3-10)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

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

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行使抵押权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C.属于行使留置权D.属于自助行为答案【C】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1.请求权有遭受损害之虞;2.情势紧迫来不及实施公力救济,且不实施自力救济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3.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措施;4.不超过必要的限度;5.事后及时请求公力救济。

最新民法总则留置权指的是什么

最新民法总则留置权指的是什么

Without expectations, you will not be disappointed, and you don’t have to worry about things beyond yourcontrol.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留置权指的是什么在生活中,我国公民享有各种基本的权力,但是有一些特定的权力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形成的。

比如说留置权,留置权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留置权普通公民并不是特别的了解,留置权就是有成立条件的。

下面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留置权指的是什么?在生活中,我国公民享有各种基本的权力,但是有一些特定的权力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形成的。

比如说留置权,留置权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留置权普通公民并不是特别的了解,留置权就是有成立条件的。

下面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留置权2017指的是什么?一、民法总则留置权2017指的是什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第一,债权人占有动产。

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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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学讲义:留置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留置权。

留置权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学讲义:质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抵押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地役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

(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取得
1、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

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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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A、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
B、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

C、过期后无须通知直接行使
D、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
2、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

四、留置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物灭失;
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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