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_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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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公选课12抵押权和留置权

物权法公选课12抵押权和留置权
第十二章 抵押权和留置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 概念: 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 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 权的情形时, 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 先受偿的权利。 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为物权 、 2、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 3、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 4、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 5、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价值而优先受偿的 、 权利
(二)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 对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 对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兼采生效要件主义 和对抗要件主义。 和对抗要件主义。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 抵押: 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 以招标、拍卖、 包经营权; 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六)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3)甲公司将已经销售的 号楼的楼顶和外墙壁出 )甲公司将已经销售的2号楼的楼顶和外墙壁出 租给乙公司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 租给乙公司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 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 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 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 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 本题中, 利。本题中,甲公司将属于业主共有的楼顶和外墙 壁对外出租不合法。 壁对外出租不合法。 (4)甲公司将已经销售的 号楼的地下车库卖给乙 )甲公司将已经销售的2号楼的地下车库卖给乙 公司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 建筑区划内, 公司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 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 的需要。本题中,甲公司将车库对外出售不合法。 的需要。本题中,甲公并结合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号楼设立抵押是否合法? (1)甲公司以尚未完工的 号楼设立抵押是否合法? )甲公司以尚未完工的1号楼设立抵押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并说明理由。 号楼是否合法? (2)甲公司销售已经抵押的 号楼是否合法?并说 )甲公司销售已经抵押的1号楼是否合法 明理由。 明理由。 (3)甲公司将已经销售的 号楼的楼顶和外墙壁出 )甲公司将已经销售的2号楼的楼顶和外墙壁出 租给乙公司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租给乙公司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将已经销售的 号楼的地下车库卖给乙 )甲公司将已经销售的2号楼的地下车库卖给乙 公司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公司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

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一、留置概述留置权起源于罗马法,它最初是作为债权抗辩权而存在的,指的是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对于相对人负有相关联的债务,而对方未履行,债权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全面继承罗马法的《法国民法典》就没有专门规定留置权,而《德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了留置权,但只把它当作债权抗辩权对待。

而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则明确规定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作为物权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人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就拍卖、变价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基本采取后一种定义,但适用范围却仅仅限定在依照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或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而占有他人动产的情况(参见担保法82、84条)。

可见我国对留置采取的最为狭义的定义。

这种限定不甚科学,在现实生活中因其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发生的动产占有是否适用留置,没有相应的处理依据。

例如,旅馆对于旅客未付房费可否对其保管的财物行使留置权?不动产出租中,出租人可否就延误之租金,对租赁人放于不动产内之设备主张留置?显然如果一概的不承认未免与公平观念不符。

因此,《担保法解释》109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本条固然涉及到留置的成立要件牵连性的规定,然根据此条规定,留置权的发生不再局限于《担保法》所限定的合同范围,只要合法占有人就占有财产发生债权时(包括各种类型的债权,如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等),就可以发生留置。

二、留置权的特性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如前所述,尽管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承认留置为一单独物权,但我国法上确认的留置权显然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物权性体现在对留置物的合法占有、优先受偿、不仅可以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而且还可以排除第三人的干涉等。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制度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制度

智库时代 ·281·智库论坛《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制度张 蕾(中共大庆市委党校,黑龙江大庆 163000)摘要:留置权制度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对《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制度进行分析,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留置权制度,能有效地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

关键词:物权;担保物权;留置权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609(2018)27-0281-002一、留置权制度概述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如,甲将一幅画送到装裱店装裱,因未按期付装裱店费用,装裱店依法可将该画留置。

留置权对债权的担保,是通过对债务人动产的暂时扣留,剥夺其暂时利用权,以督促债务人清偿其债务。

债权人对于留置权的行使本质上是一种自力救济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为人们所经常应用。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法定性及不可分性的特点。

首先,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为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

只有在主债权有效存在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留置权。

其次,具有法定性。

留置权的成立无须由当事人约定,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成立留置权。

其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实现中的宽限期、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等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再次,具有不可分性。

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全部债权,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

二、《物权法》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一)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我国《物权法》对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只有债权人才能享有。

所谓占有,是指依其意思对物的控制。

这里要求须是合法占有。

债权人的占有不一定是其亲自对动产进行管领和控制,其可以通过占有辅助人来占有。

如果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之后,因留置物不便管理而委托他人管理,此时,债权人并不丧失其留置权。

物权法教程 第二十章 留 置 权

物权法教程 第二十章 留 置 权

一、留置权的权利属性和制度功能
(一)留置权的权利属性
1 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2 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 3 留置权与原始债权具有牵连性 4 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 5 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
(二)留置权的制度功能
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下,具有私力救济性质的留置权仍 然是民事生活中一种重要的债的担保方式。法律直接规定 债权人的留置权,给债权人以确定的行为预期,避免了债 权人“劳而无获”的风险,有效地抑制了债务人的道德风 险,从而达到鼓励价值创造的目的。
(三)实现留置权的方法
1 以留置财产折价 2 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五、留置权的消灭
1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留置财产占有丧失;债务人另行 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2 留置权消灭的后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 债务人仍享有留置财产的所有权 2 债务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 3 债务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四、留置权的实现
(一)实现留置权的条件
1 债权人持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 3 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二)实现留置权的程序
1 留置权人应对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 2 折价或变卖、拍卖留置财产必须经过一定期间
二、留置权的成立
(一)留置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 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留 置权的适用。
(二)留置财产的范围
1 留置财产仅限于动产 2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或当事人明确不得留置的动产不能
作为留置财产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4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与抵押权的规定与效力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与抵押权的规定与效力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与抵押权的规定与效力一、引言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财产关系的安排与调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物权法中,留置权与抵押权作为常见的财产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债务人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物权法中留置权与抵押权的规定与效力为主题,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二、留置权的规定与效力1. 留置权的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财产的控制,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益。

在物权法中,留置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编的《特别担保物权》中。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况下,享有留置权。

2. 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通过留置权可以获得债务人财产的直接控制权,从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处分财产来满足其债权。

(2)约束债务人的权益:留置权的设立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限制,使其不能自由处置,迫使其履行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留置物的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对同一财产享有权利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优先受偿,保障其利益。

三、抵押权的规定与效力1. 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其债权的担保方式。

在物权法中,抵押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编的《普通担保物权》中。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提交给债权人抵押。

2. 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通过抵押权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获得抵押财产的处置权,从而实现其债权的优先受偿。

(2)约束债务人的权益:抵押权的设立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限制,使其不能自由处置,迫使其履行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抵押权的持续效力:抵押权在物权设立后,即使债权的实现期限已过,抵押权仍然有效,并且在权利人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重新履行债务。

物权法教案:第十三讲 留置权

物权法教案:第十三讲 留置权

第十三讲留置权【学习目标】1、深刻理解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2、有效处理留置权的取得法律实务3、深刻理解留置权的效力【学习内容】1、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2、留置权的取得(重点)3、留置权的效力(难点)4、留置权的消灭课时安排:2课时教学方法:讲授+案例小组讨论【课程案例导入】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

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取得积极要件:债权人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

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消极要件: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须留置标的物不违反善良风俗和当事人的约定。

三、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2)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

(3)过期后无须通知直接行使(4)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四、留置权的消灭(1)债权消灭的;(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3)留置物毁损灭失;(4)基于留置人意思自愿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不对抗第三人);担保物权的竞合【学习目标】正确处理担保物权竞合、共同担保时的法律实务【学习内容】1、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重点、难点)2、共同担保时的处理(重点、难点)课时安排:2课时教学方法:讲授+案例小组讨论【课程案例导入】甲欠乙100万债务,甲用自己的住房价值80万元提供担保,第三人丙用价值70万元的小汽车提供抵押担保,若乙放弃了对甲的80万元担保时,丙承担的担保责任?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1、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一)数个担保物权中有留置权的,留置权恒优先,而不论其成立前后留置权>(法定)登记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自愿)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规定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和留置权是两个重要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利在债务人的财产中选择确立的在先的担保物上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留置权则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前,债权人可以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担保物权的规定在物权法第二十一章中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章,担保物权可以通过设立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等方式来实现。

其中,当债务人为抵押人或质押人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满足债权的权利。

而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以确保债权得到保障。

在担保物权的设立过程中,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

首先,担保物权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并经双方的意思表示或者书面确认。

其次,担保物权应当明确所担保的债权种类和数额,并具有特定的担保方式。

担保物权还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保护债权的受益人的权益。

这样一来,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抵押权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选择将其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公示、拍卖等方式将抵押物变现以受偿。

而质押权则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质押物变卖,以实现债权的满足。

而留置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措施,主要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在合同中,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留置物,以确保债权得到偿还。

在行使留置权时,债权人应当依法进行通知,并在一定期限内对留置物进行妥善保管。

当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提供足额担保后,债权人应当及时解除留置。

担保物权和留置权在物权法中的规定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有了更多的保护手段。

通过设立担保物权,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而留置权作为一种便捷的担保方式,可以在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时暂时占有其财物,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是⼀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物权法有明⽂规定的。

如果⼀⽅当事⼈不履⾏合同的话,对⽅当事⼈是可以留置合同标的物的,这就是留置权的设⽴。

那么,在我国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是指当债务⼈逾期不履⾏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动产的债权⼈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章留置权第⼆百三⼗条债务⼈不履⾏到期债务,债权⼈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为留置权⼈,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百三⼗⼀条债权⼈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百三⼗⼆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百三⼗三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额。

第⼆百三⼗四条留置权⼈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百三⼗五条留置权⼈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

第⼆百三⼗六条留置权⼈与债务⼈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应当给债务⼈两个⽉以上履⾏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逾期未履⾏的,留置权⼈可以与债务⼈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百三⼗七条债务⼈可以请求留置权⼈在债务履⾏期届满后⾏使留置权;留置权⼈不⾏使的,债务⼈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百三⼗⼋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

第⼆百三⼗九条同⼀动产上已设⽴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

第⼆百四⼗条留置权⼈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接受债务⼈另⾏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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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和条件: 1、履行债务宽限期的确定: ⑴协议确定(2)债权人自己确定(3)依 法定(4)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动产视动产 情况而定。 ▲前三种确定的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 2、通知债务人的义务 通知内容:标的物已留置、宽限期、债务 履行催告。未经通知,留置权不得实现。 3、留置财产变价取偿。

二、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三者必备)



(一)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的动产包括债务人所有物和债务人合法占 有物 (二)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之间存在 牵连关系 (三)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三、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之一即可)
阻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或因素,通常被称为留置 权成立的消极要件,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行使留置权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 (二)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 (三)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或合同的 特殊约定相抵触的 (四)行使留置权与债务人交付财产时的特殊指示 相抵触的 四、留置权的继受取得 (法律无明确规定,有争议)



1.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妥善保管”即要对留置财产尽到善良保管义务, 不对意外事变和不可抗力负责。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 留置财产在必要使用过程中造成损毁的,如留置 权人无过失,应当不负赔偿责任。 3.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四、留置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财产占有权。 2.留置财产孳息收取权。 3.留置财产的必要使用权。 “必要”包括保管目的之使用和债务人同意之使 用。 4.实行留置权及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包括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债权优先受 偿。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二)与抵销权
性质 留置权 法定担 保物权 抵销权 债权 效力 物的支配权 能 形成权,对 等债务消灭 依据 物的交付双务 合同 同种性质的给 付债务对待发 生 目的 确保债权 实现 避免交换 时的浪费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一、留置权成立要件的含义 即留置权得以有效发生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留置权不能约定发生,其法定条件一般包 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三、留置权与其他权利的联系与区别

(一)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性质 适用范围 须合法占 有对方动 产 标的 与债 权相 联系 的动 产物 物、 行为 目的 担保 债权 效力 物权效力, 及于对方及 第三方
留置权 担保 物权
同时履 债权 行抗辩 从权 权 利
同一双务 合同
促使同 时交换 履行
及双方当事 人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实现与消灭

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173条和《担保法》第83 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 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留置的财产并不限于动产本身,还应包括该 动产的从物、孳息及其代位物。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 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当然,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可以就留置物 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1.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留置财产返还请求权。 2.留置财产的处分权。 其处分权不会消灭留置权,因为留置权人仍占有 留置物。 3.请求留置权人及时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4.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的权利。 5.不得干扰、阻碍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五、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即留置权的实行,是指留 置权第二次效力的实现,最终使得债权人 (留置权人)债权得以实现。 (一)实现方式: 包括折价、变卖、拍卖。折价一般协议进行, 变卖、拍卖可由留置权人独自进行。
第十五章 留置权
案例导入

请同学认真阅读P329案例,并根据授课进 展边学习边思考课后案例问题。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 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 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 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特点 1.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 物权,具有法定性。(与抵押权、质权的约定担 保物权不同)

六、留置权的消灭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留置权的消灭,即既存的留置权因一定原因 而不复存在。留置权的消灭导致留置权法律关系 消灭,但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一定消灭。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除主债权受偿、留置权 的实行等之外,主要还有下列几种: 1、留置财产灭失或占有丧失 2、担保的另行提出 3、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4、留置权与所有权混同 5、留置权被留置权人放弃
本章重点
一、案例讨论与点评:P354 二、课后重点问题:P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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