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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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

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一、留置概述留置权起源于罗马法,它最初是作为债权抗辩权而存在的,指的是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对于相对人负有相关联的债务,而对方未履行,债权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全面继承罗马法的《法国民法典》就没有专门规定留置权,而《德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了留置权,但只把它当作债权抗辩权对待。

而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则明确规定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作为物权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人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就拍卖、变价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基本采取后一种定义,但适用范围却仅仅限定在依照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或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而占有他人动产的情况(参见担保法82、84条)。

可见我国对留置采取的最为狭义的定义。

这种限定不甚科学,在现实生活中因其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发生的动产占有是否适用留置,没有相应的处理依据。

例如,旅馆对于旅客未付房费可否对其保管的财物行使留置权?不动产出租中,出租人可否就延误之租金,对租赁人放于不动产内之设备主张留置?显然如果一概的不承认未免与公平观念不符。

因此,《担保法解释》109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本条固然涉及到留置的成立要件牵连性的规定,然根据此条规定,留置权的发生不再局限于《担保法》所限定的合同范围,只要合法占有人就占有财产发生债权时(包括各种类型的债权,如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等),就可以发生留置。

二、留置权的特性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如前所述,尽管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承认留置为一单独物权,但我国法上确认的留置权显然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物权性体现在对留置物的合法占有、优先受偿、不仅可以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而且还可以排除第三人的干涉等。

留置案件法律规定(3篇)

留置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案件是指因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依法对债务人或者其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

留置案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留置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留置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留置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申请对债务人或者其财产采取留置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留置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留置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留置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留置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百零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留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依法享有债权;(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明确表示放弃其财产的;(三)留置的财产属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经营、管理的;(四)留置的财产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第二百零四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留置的,应当与债权人协商确定留置的期限。

三、留置案件的适用范围1.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案件主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留置案件也可适用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知识产权纠纷、股权纠纷等。

3.财产保全:在诉讼程序中,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或者其财产采取留置措施。

四、留置案件的程序1.申请留置: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可以申请对债务人或者其财产采取留置措施。

2.审查与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留置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留置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旨在对留置权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在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债务清偿后,将留置的动产折价、变卖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特征(1)权利主体特定。

留置权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债务人负有债务。

(2)权利客体特定。

留置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3)权利性质特定。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权利具有优先受偿性。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清偿后,债权人有权将留置的动产折价、变卖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 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这里的“依法占有”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基于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基于法律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其他法律事实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是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

这里的“到期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主债务到期;(2)利息、违约金等从债务到期;(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留置权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

四、留置权的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得拒绝。

(2)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留置物。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3)债务人不得请求变卖留置物。

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得请求变卖。

留置权适用范围和条件

留置权适用范围和条件

《留置权适用范围和条件》1.“留置权得有范围吧,这就像画个圈知道在哪玩,得知。

比如小李遇到个事儿,就琢磨留置权能用不。

要是不知道范围,咋用。

”2.“得占着东西才能用留置权吧,这就像手里有牌才能出牌,得知。

比如小张看着手里的货,想能不能用留置权。

要是没东西占着,白想。

”3.“债务得有关联吧,这就像线得连着俩球,得知。

比如小孙的债务,不知道留置权合不合适。

要是没关联,不行。

”4.“不能乱用留置权吧,这就像不能乱开枪,得知。

比如小周担心用错留置权。

要是乱用,麻烦。

”5.“留置得合法吧,这就像走路得走正道,得知。

比如小吴想留置,就怕不合法。

要是不合法,完蛋。

”6.“得有时间限制吧,这就像比赛有时间规定,得知。

比如小赵不知道留置权时间咋算。

要是没限制,乱套。

”7.“留置的东西得值钱吧,这就像宝贝得有价值,得知。

比如小郑看着留置的东西,想值不值。

要是不值钱,没啥用。

”8.“大家得懂留置权吧,这就像得知道游戏规则,得知。

比如小胡和别人讨论留置权。

要是不懂,咋玩。

”9.“留置权能解决问题吧,这就像药能治病,得知。

比如小杨想用留置权解决麻烦。

要是不能解决,白忙。

”10.“得小心用留置权吧,这就像开车得小心,得知。

比如小宋怕用不好留置权。

要是不小心,出事。

”结论:留置权得搞清范围和条件,用对才好。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留置权的效⼒范围是什么留置权的效⼒范围是什么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对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约定。

我国《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3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

”根据此规定,留置权所担保的的债权范围包括以下⼏个⽅⾯:(1)主债权。

主债权是指留置权⼈基于合同⽽发⽣的要求债务⼈履⾏主要义务的权利,有时⼜被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

如承揽合同中定作⽅应当⽀付报酬,即是指债权⼈的主债权。

(2)利息。

利息是主债权的法定孳息,既包括主债权履⾏期内的利息,也包括迟延履⾏时的迟延利息。

(3)违约⾦。

违约⾦是合同当事⼈违反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向对⽅⽀付的款项,也是违约⽅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债务⼈违反合同时所致的损害赔偿⾦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导致的损害赔偿⾦。

(5)留置物的保管费⽤。

此费⽤是指留置权⼈留置标的物期间,因保管留置物所⽀出的必要费⽤。

(6)实现留置权的费⽤。

此笔费⽤是指留置权⼈因⾏使优先受偿权所发⽣的费⽤,如拍卖留置物时的申请费⽤、拍卖费等,留置物折价时的评估费⽤等。

2、留置权效⼒所及的标的物范围留置权效⼒所及的标的物范围,⼀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⑴主物。

主物是留置权得以成⽴时债权⼈占有的动产。

债权⼈占有的动产为不可分物时,留置权的效⼒及于该物的全部。

债权⼈占有的动产为可分物时,债权⼈留置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额,留置权的效⼒仅及于债权⼈留置的财物,⽽不及于债权⼈占有的全部动产。

⑵从物。

留置物如为主物,留置权的效⼒也及于从物。

但是由于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条件,只有在从物也为债权⼈占有时,留置权的效⼒才能及于从物。

若债权⼈只占有主物⽽未依合同占有从物时,从物不在留置权效⼒所及范围之内。

⑶留置物的孳息。

债权⼈在留置期间,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为留置权的效⼒所及范围之内。

留置权适用范围

留置权适用范围

留置权适用范围
留置权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以此保障本人的债权得到履行的一种担保权利。

留置权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于可占有物:留置权只适用于有形物品,如车辆、设备、货物等,不适用于无形财产。

2.适用于债权权利:留置权的设立必须是基于某种债权关系,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一定的经济权利时,才能行使留置权。

3.适用于特定情形:留置权的设立必须是基于某种特定的情形,如货物未付款、车辆未交付完整的情况等。

4.适用于合法物品:留置权只适用于合法的物品,不适用于非法物品。

5.适用于合法行为:留置权的行使必须是合法的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总之,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权利,在适用范围上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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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试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试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来源:作者:高传喜[摘要]留置制度作为担保物权制度,其旨在维护交易公平, 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留置权的适用限制的过于狭窄。

在本文中,笔者明确留置权的法定性和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的意义之后,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作了初步探讨.认为为了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今后立法应适当的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不仅适用于合同之债,而且适用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留置权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以及留置物之从物、孳息、代位物也应成为留置权之标的物。

[关键词]法定性牵连关系民法中的留置权制度,乃基于公平原则而设立,因为债权人既占有债务人的物,对债务人债权又于该物有牵连关系存在,则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如果允许先返还占有物,则使债权难以甚至无从获得清偿,这对债权人来说未必是公平的.所以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可继续占有其物的权利,以间接的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使债权获得满足,这样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至于一方履行债务而不顾他方债务,以维护交易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颁布,建立起了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起了重要作用.但《担保法》将留置物仅限于动产,留置权仅限于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所发生的债权.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显然过于狭窄,不能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适当的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以便在应用中更加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今后立法所必须予以考虑的。

然而,对留置权的法定性和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的理解不同,在立法上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也会有不同的主张.在本文笔者先就留置权的法定性及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进行界定,之后就留置权适用的债权范围和标的物范围做初步地探讨.一、对留置权的法定性和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的界定1、留置权的法定性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不得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成立,此为大陆法系民法之通例.留置权的法定性也是其区别于债的其他担保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抵押权、质权、保证等均可以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成立.在我国,对留置权的法定性的认识存在着分歧.有人认为,留置权的法定性是就留置权依法成立和行使而言的,只要具备法定条件时,所有合同法中又没有禁止债权人适用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而不应仅限于几种合同关系。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留置权就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抵押物的处理权和处置后税金价款的优先债券持有人权,留置权经历多次变迁,至今天已具有十分对外开放的对象。

提及留置权,可以牵涉至很多东西,比如说债权人、债务人、南武线财产、清偿期、适用于条件、适用范围等。

那么,留置权的适用于条件就是什么?输了网为您答疑。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一,债权已期满清偿期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适用条件。

第二,必须履行职责一定的程序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

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实现留置权。

依据《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以及《担保法解释》第113条的规定,该程序分为以下两种:(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在主债权合约中签订合同,当债权人南武线财产后,债务人应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职责债务。

如果经过这一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职责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不经通告,轻易行使留置权。

(《担保法表述》第ll3条)(二)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将留置物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规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的原因是:留置权就是依法产生的借款物权,本已对债权人极为不利,为了均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债权人处分留置物的问题上就应当采取较为慎重的态度,给债务人留有较为充分的偿还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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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董学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国民事立法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①面对这一趋势,如何审慎地划定我国留置权立法恰当的适用范围,就成为一个亟需研究并尽快加以确定的问题。

本文试通过对留置权各国立法体例的考察,以及我国留置权所独具的极强"杀伤力"所带来的权利主体间利益分配的失衡的纠偏措施的考量,来酌定我国民法典中留置权制度的应然的适用范围。

一、留置权立法体例及适用范围考察民法上的留置权起源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的债权性权利。

导致近现代各国在留置权立法体例和制度上差异的原因在于:不少国家在规定其留置权制度时,受到中世纪商习惯法具有物权效力的商事留置权观念的影响。

②时至今日,形成了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两种基本制度。

在采民商分离的国家,其民法典大都规定债权性留置权,其商法典则规定物权性留置权,如法国、德国和日本;在采民商合一的国家,大多在其民法典中仅规定物权性留置权,而少有债权性留置权的规定,如瑞士、中国台湾及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法。

所谓债权性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相对人履行债务前,对已占有之财产有拒绝给付的权利,但没有排他性直接支配的权利。

③债权性留置权的实质,是债权效力的延伸。

德国民法典于其债的关系法第273和274条分别规定了留置权的使用条件和留置权的效力,从这些条文所处于法典的位置和文义的解释来看,德国民法典上的留置权为债权性留置权是确定无疑的①。

法国民法典第867条、1612条、1613条、1673条、1749条、1948条、2280条,对不同情状下的债权性留置权也做出了规定。

②从德、法两国留置权的规定来看,债权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如下:债权人的债权同相对人物的返还(给付)请求权之间有牵连关系为必要。

与此相对应,物权性留置权的实质,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物权类型,具有排他的支配性是其特征。

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法条解释,在满足了"依合同占有"和"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两条件后,债权人享有两个权利--留置的权利和留置权。

前者为债权性的权利,此权利与德、法两国民法上的留置权相当;后者是物权性的权利,对留置物较之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享有绝对的优先受偿行使其典型的特征。

③瑞士民法典第895条规定: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其性质同标的物有关联,债权人在受清偿前得留置经债务人同意而占有之动产或有价证券。

从瑞士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物权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如下:债权与留置标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且债权人之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债务人的"同意"。

尽管上述债权性留置权和无权性留置权的规定都有"牵连关系"的界定,但其所谓的牵连关系是不一样的。

对于究竟何谓留置权成立要件的"牵连关系"?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

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

德国民法采取此说。

债权与物牵连说认为,留置物为发生债权的原因,为有牵连关系。

日本、瑞士等民法采取此说。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

债权与物牵连说又分为二元论和一元论。

二元论认为,债与物的关联包含直接关联和间接关联。

直接关联谓就标物本身所生债权。

间接关联又有债权与物之支配关联说、债权与物的交付请求权关联说、债权与物的返还请求权发生于同一法律关系说、债权与以物为标的的债权关联说,一元论认为债权与物的关联不应分为直接关联和间接关联。

但如何确定牵连关系又有因果关系说、法律事实说和社会标准说。

从我国民法规定来看,上述各种学说均与我国民法不符。

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中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的占有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

民法通则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和最高法院解释的"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反映了这种观念。

笔者认为,在我国民法中,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罩物的占有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

民法通则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和最高法院解释的"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反映了这种观念。

因此,①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产生的债权,并不能反映我囱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②我国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与德国留置权成立的请求权牵连说也有本质差别,德国民法中的请求杈牵连说是以债权为基础的,反映了二种对待给付关系,留置权人享有拒绝给付抗辩权,不享有物杈。

而我国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是以物权为基础的,留置权人享有的是对留置物的物权,③持债权债物牵连说的二元论观点的学者,是就完善我国留置权立法而言的,当然不能用于解释现行民法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

从上述关于留置权的立法例回顾可知:如果把留置权作为一个大概念的话,它可以分为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

在此基础上的各国立法之不同在于,在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中各应囊括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和《担保法》第82条、84条的规定,我国现有法律所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担保的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对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皆不适用;二是在合同之债中,适用留置担保的条件是债权、债务、留置物同属于一个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三是只认可直接牵连而不认可间接牵连;四是无商业留置权特别适用范围的规定。

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我国民事立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比任何其他国家传统民法所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要窄。

或许是基于对债权实现措施和方法的追求,或许是对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性质、效力等认识得不够,现在我国许多学者建议改采间接原因说,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认为以下四种情况均可使用留置权:(1)债权因该物本身而生,如轿车将被人大门撞坏,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得到赔偿之前,受害人有权将这辆车予以留置并享有留置权;(2)债权与该物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生,如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3)债权与该物的返还以物系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生,如两人彼此错骑自行车,从而各方就对方的自行车有留置权;(4)特殊留置权,如营业人的留置权。

我国现出台的几个物权法草案采纳了这种意见。

①对此种立法选向的择取,笔者不无担忧。

二、我国现有留置权制度的特点及其"杀伤力"表现我国留置权制度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物权性。

如前所述,留置权有债权的留置权和物权的留置权之分。

我国民法既定留置权为物权的留置权,那么其物权性应为第一位的特性,也就是说,在我国民法,留置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不仅仅为标的物之拒绝给付权,更为主要的是留置权人对标的物之交换价值有排他的独立支配权。

留置权本质上是一种对世权或曰绝对权。

二是担保物权性。

我国留置权具有留置效力和优先受偿效力,使其为担保物权。

既系担保物权,则担保物权所具有的特性如从属性、不可分性和代位性,也必为留置权的特性。

作为物权的留置权的第一个效力为留置的效力,即留置权人得对抗债务人之留置物返还请求权,债务人欲使留置权人返还其标的物,非首先清偿债务不可。

所以,留置权的留置效力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这是一项债权性权利。

留置权的第二个效力为优先受偿的效力。

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时,留置权人有权变卖留置物,或以留置物折价以使自己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优先得到清偿。

就留置物之交换价值的优先受偿权能是物权的留置权为物权的效力表现--这是一项物权性的权利。

三是法定性。

留置权系于具备一定条件时,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此与抵押权、质权只要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不同。

所以,依照担保物权竞存之规则,当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可同时存在于同一物时,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

①我国留置权的特殊性所表现出的"杀伤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留置权的产生对内部主体间利益变化的影响。

物权的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其一旦条件成就,就会使债权人对其基于合同关系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享有债权性留置权能和物权性优先受偿权能。

而债权性留置权却无此力,它仅就能在条件成就时使债权人享有对抗债务人的物之返还请求权,此请求权仅具有债权性效力。

从内部主体间利益恒平来看,不论是物权性留置权还是债权性留置权,其所具有的债权性留置权能,就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利益平衡而言,这一法律制度安排具有合理性。

对此合理性,笔者名其为相对主体间的公平性。

②我民法之所以设立物权的留置权制度,乃基于公平之原则。

[2](848) [3](262)因为债权人既占有债务人之物,对债务人之债权又与该物有牵连关系存在,则在债权未受清偿前,若须先返还占有物,则使债权难于甚至无从获得清偿,此非公平之道。

[3](263)故法律乃给予债权人于债权未受清偿前,可以留置其物的权利,以间接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

[2](848) [3](262)如果仅就相对主体间利益平衡的公平性目的之实现而言,予债权人一定条件下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已足矣!甚至予债权人就留置物以变价受偿权,但却不是什么优先受偿权也可以。

在这里,受偿权仅为债权性权利,优先受偿权却为物权性权利。

所以笔者认为,债权的留置权立法例有其被采纳的理由,仅就实现相对主体间利益的公平性目的而言,债权的留置权制度设计已为实现了这一目的做了充分的制度准备。

对这一目的之达至,物权的留置权也有制度安排,这就是物权的留置权所具有的留置权能。

但物权留置权却并没有就此"善罢甘休",它所被赋予的优先受偿权能之制度安排,在追求实现上述公平性目的上,大有走得太远了之嫌。

其次,留置权的产生对外部主体间利益变化的影响。

物权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能,之所以被笔者认为"走得太远",是因为物权的留置权优先受偿权能的赋予,被认为打破了民事财产法律制度中两个基本原则的平衡:一是债权人地位平等的债权法原则。

一是先存在的物权优先于后存在的物权的物权法原则。

这两个基本原则的打破起因于物权留置权的法定性和物权性。

本来,保管人、运输人和加工人①对其债务人的债权并不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优,它们本应是平等的,但对其他债权人而言,物权的留置权"冷不丁"的法律成就,就会使债权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瞬时轻易地被打破,因为所成就的所谓留置权是一项物权(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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