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浅论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浅论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作者:吴美菊来源:《商情》2019年第52期【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局面疾速的铺展开来,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中最为复杂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尤其是在市场主体多元化的今天,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应运而生,但在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分歧极大。
本文通过对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进行解释和对照,并结合民法相关的精神与原则,粗浅剖析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及相关的构成要件,进而对重要之处提出浅薄的见解。
【关键词】留置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事前的意思表示,在符合特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即可享有留置权;而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法律行为之上。
看似无任何关联的二者如何完美的衔接以及衔接后的正当性和价值性证明、如何防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功能效用,需要不断的加以研究和实践。
一、关于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的提出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转型期,带来的问题接踵而至,而作为法律制度的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便是其中之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并且其不知债务人无权处分该动产时,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对此也似乎持支持的态度,即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善意取得所有权的规定。
仅仅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这两项条文确定了相关的制度。
然而,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是什么,是否存在特殊情形,如何进行适用,具体注意事项有哪些,法律均未规定。
并且《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是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为“债务人的动产”,否则不可能成立留置权,这又对该制度持否定态度。
在理论界,出于价值考量,即不利于真正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反对的声音极为明显。
面对如此分歧以及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如何巧妙的化解与统一,更好的服务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浅析我国民法中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理论前沿zhigong falv tiandi-259-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4 期浅析我国民法中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李金鑫(200444 上海大学 上海)摘 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留置权不仅是一种物权,而且还是一种担保物权。
我国民法并未明确规定留置权的善意取得这一制度,因此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值得我们探讨。
善意取得留置权如何适用,其意义何在,这些都是现实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留置权;善意取得;留置物一、概念辨析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双方的有关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对该动产施以某些行为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如对该动产进行拍卖、变卖,以获得与其债务相等的财产。
留置权的目的,是为保障债务的顺利履行,从法律的构成要件上来说,首先,债权人要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占有方式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且这种占有方式必须是以合法的形式存在着;其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之一是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了清偿的期限且债务人在此种情形下仍然不偿还债务;第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应该与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只有当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对该动产才能够行使留置权;此外,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留置不违反风序良俗,符合一般的社会规范。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这项制度能够维护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就善意取得而言,它是指没有权限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者,通过非法手段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在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那么该第三人便可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且第三人取得之后,该财产的原所有权人无权要求其返还,而只能通过向转让人要求赔偿以此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在民法上,善意取得应当符合这样几个构成要件,首先,转让该财产者必须是无权处分者,如果该转让者拥有处分该财产的权力,那就谈不上善意取得;其次,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其主观状态必须是善意的,即第三人不知道转让者是无权处分的,从一般人的理性出发,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转让者是有处分权限的;第三,转让者要以该动产的市场价格转让。
论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论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摘要: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了商事留置权制度,其成立要件在权利义务主体、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等方面与民事留置权相比有所不同,商事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具体制度构建中,应考虑商法的精确性,尽量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义务的合理分担。
关键词:留置权商事留置权善意取得一、商事留置权的基本理论①1.商事留置权的概念对于商事留置权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在商事交易中,因为对交易的安全性以及迅捷性有较高的要求,所以在商人之间,只要因为双方之间发生商行为,产生债权,债务人在清偿期内不偿还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留置自己占有的债务人的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但此物品和有价证券都必须是在之前双方的商行为中取得占有的。
也有学者认为商事留置权是指商人之间在营业关系中产生的留置权,因营业关系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如果在债权届期而没有受到清偿,就可以留置自己在营业关系中占有的债务人的物。
笔者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2.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区分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是留置权的最主要的分类之一,只有区分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才能更好把握商事留置权的特征,以此解决现行法律中对于商事留置权的规定的漏缺,才能发挥商事留置权在现实商事活动中的作用,更好的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与效率。
首先,两者具有不同的渊源。
民事留置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权,此恶意抗辩权仅仅是赋予权利人在诉讼上的救济措施之一,只有在诉讼过程中才可以使用。
原因是这种抗辩权仅在债务人负有债务,届期不履行的情形下,不能获得其他方式的救济才可以行使,是一种对人的抗辩权,不具有物权性,商事留置权的立法现状及价值分析没有物权的效力。
而商事留置权则是萌发于中世纪意大利都市法,是一种商事制度,主要目的是保证商事交易中商人的信用,可以使交易安全迅捷的进行。
商事留置权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城市商事团体,指在双方商事行为中,商事主体债权人一方为了促使债务人还债,实现其债权,可以留置债务人的物或者有价证券,与民事留置权是不一样的。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王崇敏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王崇敏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6-12关键词: 善意取得/占有/无权处分/质权/留置权/不动产抵押权内容提要: 介绍了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阐述了我国善意取得的沿革,指出目前这一制度规定仍相对零散,且仅局限于所有权领域,有必要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对担保物权这一领域的适用进行扩充和完善。
一、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在近现代法律制度当中,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即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它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了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就将依法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1]。
例如,某甲与某乙是好友,某甲因公派遣出国,在临走之前,将自己的房屋及屋内各种物品托付给某乙代管,他指示某乙,房屋内所有东西,包括电冰箱、电视机、家俱及其他日用品某乙均可使用。
某乙在某甲出国之后,在对某甲之物品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如经济上拮据,将某甲托付其保管的电冰箱、电视机出卖给了某丙,如果某丙在受让某乙出卖而由某甲享有所有权的电冰箱、电视机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某乙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那么,某丙就可以依法取得电冰箱、电视机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由此可见,在世界各国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当中,具有这样一些特点: 第一,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处分动产的人必须是实际占有了动产的人。
倘若他实际上未占有该动产,他不可能对该物进行处分;若处分,其结果也不可能导致善意取得。
这是由动产的公示方法所决定的。
动产只有在被实际占有的情况下,法律上才推定占有人为该物的所有者。
这是占有与权利合二为一的占有制度所决定的,也是占有这样一种公示方法所产生的公示效力所决定的。
就第三人而言,谁占有动产,他就推定谁为所有权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或者第三人知情。
第三,处分动产的人对该动产必须欠缺所有权或处分权。
浅析留置权善意取得

浅析留置权善意取得摘要:债权人对于非属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之上能否成立留置权,是留置权成立的问题,非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在债权与物的返还义务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情况下,为保护留置人正当权益例外地许可债权人于第三人动产上成立留置权,同样不属于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关键词:留置权;善意取得;处分行为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物权法》第230 条明文规定,“债权人得留置者,限于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与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否仅为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的问题相关联。
而在肯认债权人仅得扣留“债务人的动产”的条件下,就债权人在其所扣留的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时可否主张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理论上则历来存在争论。
二、留置权善意取得的立法例(一)完全肯定之立法例《日本民法典》第295 条规定,“他人物的占有人,就该物产生债权时,于其债权受清偿前,可以留置该物。
但债权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
”我妻荣教授认为,从成立要件的角度来说,不应局限在债务人所有物的范围内,因为日本民法特别强调要以因标的物而发生的债权为要件。
(二)有限制地肯定之立法例瑞士民法是通过善意取得法理而承认债权人得于第三人之物上成立留置权。
台湾地区“民法典物权编”第928 条规定,“称留置权者,谓债权人占有他人之动产,而其债权之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于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得留置该动产之权。
债权人因侵权行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动产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该动产非为债务人所有者,亦同。
”依该条之规定,留置权的标的不再以“债务人之动产”为限,只要是“他人之动产”,均得当之。
(三)否定之立法例《德国民法典》第1257条关于法定质权之规定,实质上包括了留置权。
德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以法律行为设定的质权之规定可准用于法定质权(包括留置权),但民法典第1207条关于质权善意取得之规定却并不能一并准用。
因为保护善意占有必须以法律行为处分为前提,帝国法院及多数学说依善意取得仅适用于法律行为的法理,对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持否定态度。
留置权案例

一、留置权的要件 <一>积极要件:1、留置权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CASE:乙借甲一笔钱款,逾期未还,经多次催讨都无济于事,甲一生气,将乙家的一辆新的自行车私自牵到自己家。
乙得知后要求甲归还,甲以乙未还欠款为由,拒绝归还,并声称对乙行使留置权。
甲的理由是否充分? 2、留置权的行使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CASE:甲请乙维修自己的宝马轿车,并约定修完后一周内支付相关费用,维修期间遇金融危机,甲做生意严重亏本,乙听说甲现在是身无长物,估计甲不能偿还维修费,便在维修后私自将甲轿车卖掉,以抵偿维修费。
甲异议,乙声称是行使留置权,乙之说法是否有道理?3、留置权须债权的发生与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过企业之间的除外 CASE:甲委托乙为其托运一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甲并未支付运费,乙未表示异议。
后来,甲又委托乙为其托运货物,到目的地后,甲支付运费,想提走货物。
但乙反对,要求一并支付前一次的货款,否则就要行使留置权。
乙之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本案中甲乙都非企业)<二>消极要件:1、留置权人占有动产必须是非基于侵权行为:无案例2、行使留置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CASE:甲委托乙运输的是一具尸体或者一口急用的棺材。
乙能否行使留置权?3行使留置权不得与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或者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CASE:在债权发生时,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留置权的,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可分性与不可分性CASE:1、乙维修甲10台彩电,维修费是每台100元,同时每台彩电都价值在1000元以上。
已维修后甲未支付费用。
则乙只能对一台彩电行使留置权。
2、甲维修乙一台价值千万元的设备,维修后乙未付款,则甲可以对整台设备行使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善意取得CASE:甲委托乙保管自行车,保管期间自行车出现故障,乙便请丙维修,丙维修后,乙未付款,则丙可以对自行车行使留置权。
四、留置权人的权利1、优先受偿权:在约定的宽限期或合理的宽限期后始得行使留置权CASE:甲委托乙加工一批零件,并约定加工完毕后一周内交货并付款,但同时约定,万一甲不能如期支付款项,要求乙给予一周的宽限期。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完善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完善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但是要满⾜⼀定的条件。
我国法律对于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作了⼀系列的完善⼯作,在处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上,按照法律规定进⾏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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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善意取得的完善留置权的产⽣与存在并不仅仅在于维护债权⼈之间的公平,同时也在于保障交易安全。
只要留置权⼈能够确认所留置的动产确为债务⼈所客观占有,就没有必要关注和审查其是否为债务⼈所有。
试想,某⼀修理⾃⾏车的修车⼯,如果对其所留置的⾃⾏车不能优先受偿,那他所付出的劳动就只能得到“悬⽽未决”的回报,对他来说这实在是不公平。
况且,留置权的标的与动产质权同为动产,两者性质类似,因此说留置权也适⽤善意取得规定。
所以,承认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客观事实的必然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占有的公信⼒。
《民法总则》和《担保法》只规定债权⼈占有的为“债务⼈的财产”,并没有规定是“债务⼈所有的财产”,因此,债权⼈占有的认为是债务⼈的,实际上是第三⼈的财产也应包括在内。
确认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符合法律规定和民法诚实信⽤和公平的基本原则。
当然在实践中对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应以债权⼈不知的事实状态为限。
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的条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全⽂》第108条“债权⼈合法占有债务⼈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可以按照担保法第⼋⼗⼆条的规定⾏使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
债权⼈占有债务⼈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处分该动产的权利的,仍可以依法取得留置权。
留置权具有对抗其他物权的效⼒,对留置物享有其他担保物权的权利⼈,不得以其权利对抗善意的留置权⼈。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之,从上述的分析可知,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有以下⼏个条件:1、债权已届清偿期;2、债权⼈占有债务⼈交付的动产;3、债务⼈对交付的动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4、债权⼈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所有。
浅论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浅论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违约或其他情况,有权依法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其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权利。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的过程中,采取善意的行为,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取得留置权,以确保留置权的行使合法有效。
本文将对留置权的善意取得进行浅论,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在我国《担保法》中,对于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作出了明确规定,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滥用留置权。
这就要求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擅自扩大留置范围,不能以不正当手段行使留置权,必须依法合理地行使留置权,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应当考虑到债务人的利益。
留置权的行使不是一种单方面的行为,而是需要考虑到债务人的利益的。
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在合法范围内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过度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得危害债务人的正当权益。
在行使留置权的过程中,留置权人应当与债务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尽量减少债务人的损失,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实现债权与债务的平衡。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充分尊重社会公共利益。
留置权的行使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更是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在行使留置权的过程中,留置权人应当充分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如果留置的财产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财产,留置权人应当慎重考虑是否行使留置权,避免给社会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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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暂时占有债务人的
财物,直至债权得到满足的一种法律措施。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留置权是可善意
取得的,即债权人对财物的取得是在善意的基础上实现的,不是直接剥夺了债务人的财产权。
那么,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呢?本文将进行浅论。
首先,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需要债权人具备善意。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只有具备善意
的债权人才能够实现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就是指债权人在取得财物时,不
通过欺诈、恶意等行为来实现取得,而是在合法、正常、真实的情况下取得财物。
善意取
得留置权的本质是为了保护留置权的权益,并同时保护债务人的财产权利。
其次,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需要具备法定条件。
我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
定了留置权的法定要件,包括留置财物与债务有法律关系、债务人未按照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在留置财物上具有优先权等。
这些法定条件是取得留置权的基本前提,债权人
在具备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善意取得留置权。
第三,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需要具备公正和合法性。
公正性是指债权人取得留置权的过
程中,不得有任何不公正的行为和手段,包括不得欺诈、骗取财物、利用权力操纵财物等。
合法性是指债权人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留置财物的方式是合法的。
最后,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需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留置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利用留置财物
来迫使债务人还款,因此,在留置权的实施过程中需要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债权人在取得
留置权的时候,应该尽量减少对债务人的损害,并在留置财物上实行必要的保护措施,避
免留置财物在实施过程中遭受毁损和其他损失。
总的来说,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债权人在取得留置权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要求。
债权人需要具备善意,同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行事公正合法,且需要考虑保护债
务人的利益。
只有遵守这些要求,才能够实现留置权的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