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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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01C-019 2001《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 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1](2)

CNCA-01C-019 2001《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 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1](2)

编号:CNCA—01C—019:2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3)2.认证模式 (3)3.认证的基本环节 (3)3.1认证的申请 (3)3.2型式试验 (3)3.3初始工厂审查 (3)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3.5获证后的监督 (3)4.认证实施 (3)4.1认证申请 (3)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4.5获证后的监督 (7)5.认证证书 (9)5.1认证证书的保持 (9)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6.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 (10)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0)6.3 加施方式 (10)6.4 加施位置 (10)7.收费 (11)附件1 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 (12)附件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3)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产品电气结构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见附件1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4)其他需要的文件。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照明设备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照明设备

编号:CNCA—01C—022:2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照明设备2001-12-07发布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电源电压高于36V和不超过1000V的(嵌入式、固定式、可移式)灯具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镇流器、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a. 适用相同的标准;b. 使用相同光源;c. 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见附件2;d. 防触电保护类别、外壳防护等级和安装方式相同;e. 结构相似;f. 同一生产厂生产。

对具体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详见附件1。

4.1.2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2)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3)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送样数量见附件1。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4.2.2.1 检测标准1) GB7000.1-1996《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2) GB7000.10-1999《固定式灯具安全要求》3) GB7000.11-1999《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4) GB7000.12-1999《嵌入式灯具安全要求》5) GB2313-93《管形荧光灯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6) GB15143-94《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7) GB14045-93《放电灯(管形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8) GB17743-1999《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9) GB17625.1-1998《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CNCA01C010:2007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1C010:2007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1C—010:2007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2007-08-01发布2007-08-15实施b5E2RGbCAP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31.1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31.2 本规则不适用的产品范围32. 认证模式33. 认证的基本环节33.1认证的申请33.2型式实验33.3初始工厂检查3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3.5获证后的监督3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4.1认证申请34.2 型式实验44.3 初始工厂检查6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74.5 获证后的监督85 认证证书105.1 认证证书的保持10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11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11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126.1 基本要求126.3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126.4 加施方式126.5 标志位置127 收费12附件1 申证单元划分原则13附件2 检验工程(依据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样品规格和数量14附件3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19附件4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及变更要求23附件5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要求25附件6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61. 适用范围1.1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GB7251.1-GB7251.5、GB/T15576标准所覆盖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包括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配电板、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电缆分线箱、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等。

p1EanqFDPw1.2 本规则不适用的产品范围本规则不适用于有各自相关标准的单独的元器件及自成一体的组件,诸如电机起动器、刀熔开关、电子设备等。

2. 认证模式型式实验 +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实验3.3初始工厂检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申请人相同、制造商相同、生产厂相同、型号相同、结构相同、主母线同一额定短时耐受电流等级与相应额定电流<见附件1)的产品为一申证单元(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中主电路控制投切电容器的元件类型不同,为不同的申证单元>。

CNCA-01C-002:2007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线类产品 电线电缆

CNCA-01C-002:2007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线类产品 电线电缆

3C认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类产品)编号:CNCA—01C—002:2007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2007-08-06发布2007-08-15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1.适用范围1.1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1.2本规则不适用的产品范围本规则不适用于电线组件产品,也不适用于裸电线、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通信电缆、光缆、绕组线产品。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的划分按不同用途或不同结构划分电线电缆产品认证单元。

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见“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其型式试验送样要求”(附件1)。

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型号规格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并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生产的相同型号规格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并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945.html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资料: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合法经营和生产的有关证明(例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委托合同、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声明等);b)产品一致性声明;c)产品描述信息(附件2),包括原材料及其制造商等信息。

关键原材料种类见“电线电缆产品关键原材料一览表”(附件4);d)代理申请合同(如果委托他人代理申请);e)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送的样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结构要求、原材料制造商及其全部原材料。

CNCA-01C-012: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整机保护设备

CNCA-01C-012: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整机保护设备

电气电子产品类-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1C—012:2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设备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设备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微型熔断器、筒式熔断体及其底座、低压熔断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家用及类似装置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MCB)、家用及类似用途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断路器(RCCB)、家用及类似用途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断路器(RCBO)、移动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继电器。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4.1.1.1原则上按产品品种、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见下表)。

4.1.1.2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者、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

原则上以同一生产厂的同一壳架额定电流或基本型号为一个申证单元。

不同的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具体产品安全认证时申请单元的划分如下:产品 产 品 名 称 申请单元1 家用及类似用途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 每一壳架等级额定电流为一申证单元2 家用及类似用途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3 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CBRS)4 移动式剩余电流保护器5 剩余电流动作继电器6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MCB)7 专职人员使用的熔断器 每一尺码/每一型式为一申证单元8 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 每在类型为一申证单元9 半导体器件保护用熔断体 每一熔管尺码为一申证单元4.1.2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适用时)等;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4)其他需要的文件。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设备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设备

编号:CNCA—01C—012: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设备2001-12-07发布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3)2.认证模式 (3)3.认证的基本环节 (3)3.1认证的申请 (3)3.2型式试验 (3)3.3初始工厂审查 (3)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3.5获证后的监督 (3)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5)4.3初始工厂审查 (8)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9)4.5获证后的监督 (10)5.认证证书 (12)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2)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2)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3)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3)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3)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3)6.3加施方式 (13)6.4标志位置 (13)7.收费 (14)附件1 (15)附件2 (23)附件3 (25)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设备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微型熔断器、筒式熔断体及其底座、低压熔断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家用及类似装置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MCB)、家用及类似用途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断路器(RCCB)、家用及类似用途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断路器(RCBO)、移动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继电器。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4.1.1.1原则上按产品品种、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见下表)。

4.1.1.2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者、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编号:CNCA-—01C—011:2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开关和控制设备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3)2.认证模式 (3)3.认证的基本环节 (3)3.1认证的申请 (3)3.2型式试验 (3)3.3初始工厂审查 (3)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3.5获证后的监督 (4)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5)4.3初始工厂审查 (7)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获证后的监督 (9)5.认证证书 (11)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1)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1)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2)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2)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2)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6.3加施方式 (13)6.4标志位置 (13)7.收费 (13)附件1 (13)附件2 (22)附件3 (27)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开关和控制设备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低压断路器、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低压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热过载继电器、控制电器和开关元件(如接触器式继电器、时间继电器、转换开关、脚踏开关、限位开关、按钮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压力开关、液位开关、辅助触头接触组、微动开关和接近开关)、控制和保护开关电器(设备)、设备断路器、家用及类似用途的机电式接触器、真空开关(真空断路器、真空接触器)等。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以同一生产厂的同一壳架额定电流或基本型号为一个申证单元。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21页)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21页)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21页)编号:CNCA—01C—017: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3)2. 认证模式 (3)3.认证的基本环节 (3)3.1认证的申请 (3)3.2型式试验 (3)3.3初始工厂审查 (3)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认证实施 (4)4.1认证的申请 (4)4.2型式试验 (5)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4.5获证后的监督 (8)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1)6.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 (11)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1)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6.3加施方式 (12)6.4标志位置 (12)7. 收费规定 (12)附件1 (13)附件2 (14)附件3 (15)附件4 (16)附件5 (17)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下列音视频设备产品,包括: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调谐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处理设备(含盒式磁带录/放机、盘式电唱机、CD/MD唱机、LD、VCD、超级VCD、DVD播放机、MP3录/放机、语言复读机、音视频处理设备等)、组合音视频系统、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放电器)、盒式磁带录像/放像机、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黑白或单色电视接收机(含液晶、等离子显示器及背投)、监视器、数字电视机顶盒、天线放大器、电子琴等整机设备;以及显像(示)管(大于16cm)、调谐器。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4.1认证的申请4.1.1 申请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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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而设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的重要性、实施标准以及必备程度。

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电气电子产品已经成为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不合格的电气电子产品也层出不穷,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生命安全,国家出台了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对生产、销售、使用的电气电子产品进行严格的把关和监管,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对相关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增强产品的可靠性和质量,提高消费者信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的实施标准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实施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产品强制认证标准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标准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对所有生产、销售、使用的电气电子产品实施的强制认证标准。

目前我
国电气电子产品实施强制认证的标准主要包括:CCC认证、CQC认证、CE认证、UL认证,ROHS认证等。

(2) 认证程序标准
认证程序标准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使用电气电子产品所必须遵守的认证流程和相关规定。

电气电子产品的认证程序包括:申请认证,材料准备,样品送检,检测审核,认证决定,领取证书,标志使用等环节。

3.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的必备程度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的必备程度已经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以下是具体原因:
(1) 保障消费者安全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的实施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降低因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引起的电气安全事故。

(2) 提升产品质量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增强产品质量监管意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产品的质量水平,提高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3)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采用更加合理和可持续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促进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电气电子产品强制认证规则的实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产品质量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企业应该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和程序,积极投入产品质量管理,提升产品品质和技术水平,为用户提供更为安全、可靠、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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