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审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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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亚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目的】提高药品销售服务质量,规范处方药销售。

【依据】2013年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运城亚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远程审方室

【责任者】远程审方室执业药师

【规定内容】

1、连锁公司执行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服务,连锁总部须设置远程审方工作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通过远程网络审方系统为连锁门店提供在线审方和指导合理用药服务。

2、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工作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符合“八统一”的服务要求:即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网络管理、统一服务承诺。

3、公司总部应设立专门场所作为远程审方室。审方室应配备计算机、通讯、视频设备,确保在岗执业药师可实时与门店工作人员或顾客进行药事服务。计算机应配备远程审方管理软件。系统中包括在岗考勤、远程审方、调配核发以及处方保存等功能,并能自动记录处方审核相关工作记录,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4、远程审方室计算机系统要与门店计算机系统联网,保持网络通畅、网络传输容量和速度满足门店管理端口设备的正常运转以及远程审方、图像、数据上传等功能的正常实施。

5、审方员应仔细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6、远程审方中处方登记、处方审核、处方扫描件及照片等记录,由计算机管理员进行备份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纸质处方由门店按规定各自留存。

7、远程审方室采取轮班工作制,与开展远程审方服务的门店营业时间同步,每天保证至少有两名审方员在岗。

8、如遇到远程审方系统临时瘫痪或断电等,无法正常实施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时,审方人员立即通知无驻店执业药师的门店停止销售处方药,并联系计算机管理员及时解决和处理。无驻店执业药师的门店应挂牌告知顾客暂停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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