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鼓励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181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全省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确保为创业人员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按对象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

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贴息方式主要分两类:一是财政贴息贷款;二是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各类自主创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各类经济实体要及时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额度

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四)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

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五)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

(六)合伙经营。符合(一)至(五)项所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七)组织就业。组织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就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

(八)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或一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

第七条贷款额度。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贷款总额度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具体额度根据吸纳对象个人贷款额度、人数及经营规模合理确定,原则上按人均5-10万元掌握。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

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适当提高各类人群的贷款额度。

第八条贷款利率和期限。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一半。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九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创业贷款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4、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5、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合伙经营贷款申请材料

合伙经营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经营)》(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就业贷款申请材料

组织就业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组织就业)》(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就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组织就业人员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3、与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

4、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四)小微企业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小微企业)》(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资料;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所必须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社会保险等资料证明;

5、经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企业贷款卡;

6、有效的反担保证明;

7、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担保方式

(一)担保机构要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包括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

(二)积极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采取全额担保、部分担保、不担保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反担保方式

(一)反担保方式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

2、可抵押的土地、房产;

3、定期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

4、法人代表和股东自然人保证;

5、保证金;

6、联保;

7、担保机构认可的其它反担保方式。

(二)反担保提供材料

1、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申请人根据需要填写《反担保人详细信息表》(附件5);

2、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应提供单位正式在编、在职、在岗等相关证明;

3、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依法可以抵押或质押的权属证明。

(三)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三章发放程序

第一节咨询

第十二条申请人到经办机构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规范地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向申请人介绍贷款有关政策并解答其提出的有关问题。

(二)查看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或暂时条件不成熟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二节受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时,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主要核对要点包括:

1、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2、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资料中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

4、申请资料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否清晰;

第十四条申请资料填写完整,签名应由本人当面签署。

第十五条受理人员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列入黑名单。

第十六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下一步需要配合办理的事项;需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材料齐全的,受理人员将贷款申请材料上的基本信息录入业务软件。

第三节审核

第十八条个人创业贷款(含合伙经营、组织就业贷款)

1、核查申请人主体资格信息。核查医保等信息,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就业、在职等情况。

2、核查经营项目信息。登陆河南省工商网查询营业执照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核查反担保措施信息。

(1)核实反担保人担保意愿;

(2)通过查询反担保人医保或其他相关信息核查反担保人担保资格;

4、核查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的相关信息。查看合伙协议、劳动合同等,确认合伙关系(组织就业)是否真实、有效。

5、其它需要核对的信息。

第十九条小微企业贷款

1、核查原件信息。重点核对原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核查经营项目情况信息。核查企业规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

3、核查企业吸纳就业情况信息。核查劳动合同书、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等,确认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是否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核查职工参保证明;核查新招用人员的相关证件,确认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审核人将审核结果录入业务软件,打印并签字。

第四节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实行实地调查制度,调查人员必须到经营地现场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第二十二条实地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实体是否正常营业;

2、实际经营范围、地址与申请贷款项目和营业执照是否相符、真实、有效;

3、了解生产经营状况;

4、是否本人经营,实际经营人的情况以及与申请人的关系,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吸纳就业)情况等;

5、通过走访、经办银行查询征信等方式调查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诚信状况;

6、收集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获得的信息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可行性及时进行评估并提出贷款意见,在《实地调查表》上签字后将调查信息和调查结果录入业务软件,并将贷款材料提交评审会研究。

第五节会审

第二十四条贷款担保评审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实地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召开评审会,研究贷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评审会内容:根据贷款申请材料、调查人员陈述内容和解答情况,对每笔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性等进行综合评审,对贷款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担保额度、期限、是否贴息和贴息比例等结果。

第二十六条将评审结果整理汇总,录入业务软件,并打印《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担保机构负责人在《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上签字或加盖印章。未通过评审会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同时做退件处理。

第六节承诺担保和贷款发放

第二十七条依据评审会结果,办理贷款担保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机构推荐担保书材料后及时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1、查验担保机构推荐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2、审核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时的征信情况(包括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对审核不合格的要及时向担保机构反馈相关信息,提供相应证明和作退件处理的意见;

3、对审核合格的及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4、贷款发放情况及时反馈担保机构。

第四章贷后管理

第一节贷后回访

第二十九条贷后管理主要通过贷后跟踪回访服务来实现,以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回收。

第三十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期回访制度。由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工作机构通过实地上门、电话等方式定期对借款人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

第三十一条回访中发现重大或紧急情况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报告。

第二节贷款回收

第三十二条贷款到期提醒。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工作机构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三十三条贷款催收。贷款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借款人的,应上门通知借款人还款,并通知反担保人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

第三十四条核对还款。借款人还款后,经办银行应及时与担保机构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还款信息录入业务软件。

第五章代偿与追偿

第三十五条代偿。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向银行还款的,经办银行在三个月内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通知,经担保机构同意后,按合同约定向经办银行履行代位清偿责任。及时将代偿信息录入业务软件,将逾期人员及其反担保人录入业务软件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追偿。

(一)告知。告知借款人、反担保人贷款逾期及贷款逾期应承担的责任。

(二)担保机构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追偿,建立追偿台账,做好追偿记录。

第六章担保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负责管理,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

构,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要及时记入担保基金。

第三十八条受托运营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包括中央和地方政策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鼓励实行担保基金分级筹集、全市集中、分户管理、调剂使用的市级统筹管理,提高担保基金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担保基金来源。担保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或就业资金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鼓励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包括国内外机构、团体、个人的捐赠,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筹集渠道。

第四十条担保基金使用。担保基金只准用于代偿逾期贷款本息,或根据工作需要在担保基金账户之间调剂转存,不得挪作他用,担保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与经办金融机构核对账目,保证数据准确,基金安全。

第四十一条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和保障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担保机构可将不超过担保基金总额80%的资金以协定存款或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产生的利息并入担保基金。

第四十二条担保基金到位、使用及支出情况应及时录入业务软件。

第七章贴息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贴息资金按照经办银行申请、担保机构核对、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的程序办理。为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立贴息备付金制度。

第四十四条对符合财政贴息政策规定的贷款,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汇总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并加盖印章后,由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拨付申请,担保机构应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报至同级财政部门供校核,财政部门收到拨付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以拨付(上报)。

第四十五条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章奖补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同级财政对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担保费补贴由担保机构申请,人社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审核认定,财政部门按季核拨,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按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经费(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原则按3∶4∶3的比例进行分配),所需资金从贴息资金中安排。

第九章信用社区

第四十八条工作机构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有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专职人员并积极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建立跟踪服务卡,对借款人按季回访率100%,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偿工作,辖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4%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作为信用社区。

第四十九条以工作机构为认定单位,每年初对上年度的信用社区进行认定。每年元月底以前,根据信用社区标准,将上年发放贷款量及贷款回收率(即上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上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主要指标,对完成上年发放贷款任务以及贷款回收率达到94%以上的由人社部门负责申报,人社、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认定。

担保机构、妇联等组织、创业孵化园等承担信用社区职能的,按信用社区奖励标准进行奖补。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贷款发放后应及时将档案归档。对贷款档案采取一户一档、放款批次、顺序统一编号,档案袋上粘贴代码、份数、编号,按日期归档排放,保证档案齐全完整、整洁规范。

第五十二条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预防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一章统计

第五十三条各省辖市、县(市)担保机构每月3日前汇总辖区内各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各经办银行每月5日前将本机构经办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省辖市担保机构汇总的数据与当地人民银行汇总的数据核对无误后于每月10日前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核对汇总,主要领导负责,确保贷款数据上报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十四条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分别统计。

第五十五条对统计上报不及时或错报、误报、漏报、瞒报、虚报影响工作的,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章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操作规程细则。

第五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由省辖市、县(市)自行决定是否贴息,具体政策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程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六十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doc;

2、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经营).doc;

3、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组织就业).doc;

4、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小微企业).doc;

5、反担保人详细信息表.doc。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 作规程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15.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6.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 17.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个人信用卡对账单; 18.水、电费票据; 19.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20.其他有关材料。 (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6.资信证明; 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0、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11.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2.其他有关材料。 (三)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2020年河南科学技术奖

2018 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奖 推荐工作手册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2018年3月 编制说明 为了做好2018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我办编制了《2018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手册》,主要包括:河南省科技奖励年度工作日程、科技奖励推荐范围及推荐条件、推荐书及填写要求、公示内容要求、形式审查要求等。 请各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在2018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中依照执行。 本手册内容以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aa9632820.html, )发布的版本为准。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2018年3月

目录 1.河南省科技奖励年度工作日程 (1) 2.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推荐条件 (2) 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推荐范围 (3) 4.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推荐等级条件 (8) 5.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及填写要求 (11) 6.河南省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及填写要求(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类) (24) 7.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及填写要求(技术发明类) (52) 8.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及填写要求(基础研究类) (79) 9.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及填写要求(软科学类) (100) 10.河南省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类推荐评审补充说明121 11.河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回避申请表(格式) (124) 12.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人选)汇总表(格式) (125) 1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内容 (126) 14.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行业评审组评审范围 (131) 15.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公示内容 (133) 16.推荐单位上报时间安排 (134)

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附件1 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立项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做好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建设(以下简称“省级教改立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意义 通过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建设,引导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深入研究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过程中的新课题、新情况、新要求,培育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发挥示范与引领作用,以科学研究指导改革实践,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教育创新,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立项条件 省级教改项目在学校教改立项基础上择优立项建设。省级教改立项分为二类:省级重点研究项目和省级研究项目。 (一)省级研究项目基本条件: 1.符合新时期高等教育理念,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有创新。

2.具有扎实的教育教学改革基础。 3.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有整体的研究设计方案,有明确的预期成果。 4.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和可操作性。 5.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研究力量,在经费和条件保障等方面有保证。 6.支持和鼓励整合多所院校研究力量,联合申报研究项目,促进校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鼓励高校吸收行业、企业人员参与教改项目。联合申请的项目需明确主持学校及项目负责人。 7.项目申报主持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有一定的研究水平和组织能力,承担过校级以上教改项目。项目主要成员必须是直接参加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者。项目申报主持人限主持1项教改项目,项目主要成员不得同时申请2项以上教改项目。项目主要成员限7人,跨单位合作项目限10人。 (二)省级重点研究项目基本条件: 除满足省级研究项目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三个方面要求: 1.前瞻性:对我国及世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有明确的认识,结合河南高等教育实际,着力研究当前及新时期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2.先进性:项目研究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具有很强的理论指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06年9月2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 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 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 (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 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 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 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

(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 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 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 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 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 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 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 客户应填写《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在客户部门安排双人对客户提 供情况调查核实基础上,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与客户签订 《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关个人及家庭收入、 资产证明。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小企业的发展,满足个私业主、小企业主的信贷需求,规范个人助业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以下简称《基本规程》)等农业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助业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贷款等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助业贷款坚持“择优、规范、效率、安全”的原则。 择优指定位重点区域、优选客户;规范指坚持基本制度、鼓励创新;效率指优化业务流程、便捷服务;安全指依法规范操作、控制风险。 第四条个人助业贷款决策流程按照《基本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个人助业贷款归入“个人助业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个人贷款子系统“个人助业贷款”类别统计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个人助业贷款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小企业主等。 小企业主是指所在行业发展潜力较大、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

的小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主要指借款人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 ;2、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借款人及配偶共同持股比例不低于50% 。 第七条申请个人助业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从事特种行业的应持有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具有本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并从事本行业经营2年以上,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或成长力,销售回笼好; (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六)担保贷款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七)借款人及配偶符合个贷基本规程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借款人经营实体符合法人信贷信用记录条件; (八)在农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愿意接受农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并承诺由我行贷款支持产生的结算资金往来应通过我行进行结算;借款人经营实体要在农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我行批准办理个人助业贷款后,须承诺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 (九)借款人经营实体目前在我行无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关系; (十)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信用贷款的借款人信用等级须在AAA级(含)以上;采用单一自然人保证担保或商户联保的,借款人和自然人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均

河南省高校教育资源整合问题对策研究

河南省高校教育资源整合问题对策研究 依据规模与效益的经济学原理,通过调查河南省高等教育的发展状况以及高等教育资源利用和配置的现状,分析了河南省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创新机制”、“优化结构、提升质量”、“激活机制、开源节流”、“立足区域、形成特色”的高等教育资源整合策略。 标签:河南;高校教育;资源整合;对策;研究 整合教育资源是指将教育系统中诸要素重新组合,形成更为合理、完善、稳定的比例关系。河南省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河南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关系到高等教育为河南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质量,关系到中原地区高等教育结构的整体效能。谢万华早在1994年就撰文《论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出:中国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上存在着分配不均、结构不合理、产权单一、管理僵化、运作粗放、增值低等问题。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河南省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情况有了一定的改善,现有的教育资源正在发挥着作用。但是,通过对河南省高等教育资源的现状进行考察,笔者发现上述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问题仍很突出,亟待研究和解决。 一、河南省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现状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的统计通报》表明:全省研究生培养机构23处;普通高等学校107所,其中,本科院校45所,高职院校62所;成人高等学校15所。普通高等教育招生47.83万人,比上年增加2.09万人,增长4.57%。 由此可见,政府近年加快了高等教育发展的步伐,加大了对河南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希冀通过高等教育实现强省富民。从统计数据来看,河南省高校数量并不少,但是由于地缘性和历史等诸多因素,高质量、高水平的本科高校数量有限,高端优质高校的分布极不平衡,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也不平衡。教育资源不均衡是河南省民众目前极为关注的,也是民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怎样合理利用教育资源,适应社会需求,怎样重新整合教育资源,提高其资源利用效率,是本文要讨论的核心问题。 二、河南省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现实问题 (一)高等教育资源短缺,资源配置不合理 河南省目前教育供给与人民群众需求存在矛盾。高中阶段的毛入学(89.08%),远远大于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23.66%)。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推进,教育供求矛盾就更加突出。况且,如今河南的优秀学生众多,而优质高校却如凤毛麟角,民众对高等教育需求不再停留在“有学上”的阶段。“上好学”取代了“有学上”,成了民众关注的焦点。有限的优质教育资源成为家长们争相抢夺的

财务公司 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集团产品销售,提高集团成员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国民经济发展,规范我公司买方信贷业务,特制定 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编制。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买方信贷是指:我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的产品购买者提供贷款,其用途仅限于购买集团成员单位的 产品。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贷款人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二章借款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履行借款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独立法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所应从事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借款人经我公司或中介机构检查确认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程度高并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足够的偿还借 款能力。 第三章借款程序 第八条买方信贷的申请必须由集团成员单位的销售部门提出,借款人(即购货单位)按我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我公司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以及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

后,应对购货单位综合审查,包括实地调查等,并对借 款人、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还款能力、还款 方式以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审查合格后,借款人应支付所购货款30%以上的首付款(特殊约定例外),存入我公司账户。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提供自有财产(包括房产、车辆、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等)抵押、质押,或由具有代偿能力的第 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二条借款人与我公司签订货款70%以下金额的货款合同。 还本付息按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第十三条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息,贷款人应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欲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买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全部购货款的70%(特殊约定例外)。 第十六条买方贷款期限,根据购买产品的用途,及借款人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买方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但允许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第五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应由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三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南宁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须知

南宁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说明 一、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守信,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应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且经营场所和注册地属南宁市本级辖区的: (一)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的农民工; (二)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民。 二、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一)农民工,是指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的农民工; (二)农民,是指经“第一书记”推荐的农民。 三、贷款金额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 四、贷款利率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五、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1.《南宁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 2.《创业担保贷款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表》; 3.借款人及配偶(如有)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婚人员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属于农民工的,须提供劳动合同或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属于农民的,须提供“第一书记”推荐材料。(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6.相关证件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①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的加盖本企业 公章、个人的需签字); ②经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企业的加盖本企业公章、个人的需签字); ③行业许可证、证明股东股权结构的材料如出资协议或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复印件(企业的加盖本企业公章、个人的需签字); ④纳税证明材料,最近3个月的银行流水或记账单或进销货 单据或电脑记账单(企业的加盖本企业公章、个人的需签字); 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如果营业场所或种植的场地是租用的,提供租用合同证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1.总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的各类个人贷款业务。 异地支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分部个人贷款业务按照本规程对分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的操作要求办理。 1.3业务概念 本操作规程中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一般贷款业务系指除特别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业务。 本操作规程中贷款移交是指辖区行与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之间对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职责进行动态交接、转换的管理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自雇人士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 1.4岗位职责分工

1.4.1客户经理岗 (1)受理贷款申请,对客户进行预筛选; (2)贷款调查、信用评级,创建贷款申请任务; (3)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建议; (4)面签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发起放款申请; (5)办理合同公证、抵(质)押登记、质押止付、保险等手续; (6)按规定时限和频率完成贷后检查和收贷收息; (7)发起贷款重检,对贷款要素进行变更; (8)对逾期账户进行持续催收和监控,进行贷款移交; (9)对抵(质)押物进行检查,评估抵(质)押物风险状况; (10)执行预警行动方案,发起风险预警及解除请求; (11)贷款五级分类初分。 1.4.2客户经理主管 (1)审查贷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合法性; (2)审核确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 (3)评价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查意见; (4)审查贷后检查任务,批准行动建议; (5)审核风险预警解除请求; (6)审核贷款五级分类。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 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 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15.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6.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 17.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个人信用卡对账单; 18.水、电费票据; 19.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20.其他有关材料。 (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6.资信证明; 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8 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 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0、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11.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2.其他有关材料。 (三)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删选和添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指引》(银发〔2001〕397号)和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应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未设客户部门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 一)经营社权限(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省联社要求备案的,按省联社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办法执行。 (二)经营社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无异议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柜面直接办理。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客户申请。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经营社的客户部门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贷款业务的受理。客户部门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 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指定用途的人民币贷款。涉及异地个人授信业务的,遵循《银行异地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按照贷款用途划分,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可分为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贯彻双人面谈面签制度;坚持真实身份信息、真实交易背景、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能力的“四真实”原则;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行对个人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风险管理、授权和授信相结合的双线管理的贷款全流程管理制度,落实明确岗位责任,实施岗位制衡,对贷款管理各环节尽职情况严格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办理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贷款对象。指借款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并不得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 第九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地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长期有效居住证明;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监督; (七)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职业要求。我行在客户职业要求方面,对以下优选职业或行业的客户可申请办理我行个人贷款业务。 (一)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确认的中型以上企业的高管人员、中层人员。 (二)国家机关(仅限在职公务员)及区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三)二级甲等(含)以上公立医院的医师、护士等正式在编人员。 (四)公立学校正式教师或行政人员。 (五)邮政、电信、通讯、烟草、电力、石油、燃气、有限电视等垄断性行业正式在职人员。 (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研所的中层、高管人员(必须具备该专业资质证书);铁路、航空等高收入人员。

《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立项申请书》填报事宜说明 《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是省级教改立项申请、评审、批准的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1.项目名称:应准确、简明地反映出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5个汉字。 2.申报类别:指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研究项目和省级研究项目。 3.成果科类:指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4、代码:组成形式为:abcdef,其中: ab:项目所属科类代码:哲学—01,经济学—02,法学—03,教育学—04,文学—05,历史学—06,理学—07,工学—08,农学—09,医学—10,军事学-11,管理学—11,艺术学—13。 c:项目人员为一个人填1,两个人填2,三个人填3,四个人填4,五个人填5,六个人填6,七个人填7,八个人填8,九个人填9,10人以上填0。

d:项目属普通教育填1,成人教育填2。 e:项目属高职教育填1,本科教育填2,研究生教育填3。 f:项目内容属综合研究填1,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填2,课程教学改革填3,实践教学改革填4,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改革填5,教育教学管理填6。 7.《申请书》等书写、打印格式: (1)《申请书》可用原件按1:1比例复印(去掉“附件”字样)。纸张一律用A4纸,竖装,两面印刷。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45毫米、宽17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 (2)《申请书》要求用中文和使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也可填好后复印或用计算机录入后一并打印,但不得以剪贴代填。需签字、盖章处打印或复印无效。表中各项目均不要另附纸。 (3)《申请书》指定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用软皮平装),以便于评审时阅读。其规格大小应与推荐书一致,但不要和《申请书》正文表格装订在一起;首页应为附件目录,不要加其他封面。 上报材料要用厚牛皮纸袋装好。每袋限装一项成果的材料,并将《申请书》封面(复印件)和袋内材料明细表分别贴于袋的两面。 8.所有推荐材料一律不退,请自行留底。

融资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x融资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六盘水盛源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贷款担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控制、确保贷款担保风险和合理性经营,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贷款担保业务的操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申请担保的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二)客户借款用途明确且借款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三)客户在申贷期间无重大诉讼事件; (四)申请担保客户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贷款记录; (五)申请担保客户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市场前景发展较好;

(六)申请担保客户累计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客户负债总额的70%,有较为稳定的还款来源;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七)申请担保客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特殊客户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 第四条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二)担保受理 (三)担保项目初审 (四)担保项目审批 (五)签订合同 (六)抵(质)押登记 (七)存出保证金 (八)担保收费 (九)发放贷款及正式承保 (十)保后跟踪管理 (十一)代偿和追偿 (十二)担保终结 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企业申请 --《贷款担保申报书》 --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担保受理 --《贷款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担保项目初审 --确定第一责任和第二责任调查人 --确定初审基本内容 --组织实地调查 --撰写贷款担保调查报告 --填具《贷款担保处理表》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 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借款申请的受理。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接受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 (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 (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 (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开户行会计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 (八)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 (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十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 (十五)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十六)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应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 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3.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我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和《xx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xx银行各分、支行(下称“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的贷款。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借款人必须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借款合同,并须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发放个人住房非按揭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售房单位是指与贷款行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银企合作协议》,并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的房地产开发商(下称“开发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借款申请人为中国大陆居民的,须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借款申请人为香港、澳门居民须持有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借款申请人为台湾居民须取得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明;借款申请人为外籍人的,须持有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或居留许可证; (二)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真实、合法的购房合同; (四)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按我行规定已经缴纳首付款项; (五)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六)非本地居民提供一年以上在申请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开发商申报按揭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二级以上(含二级),信用等级良好,依法经营、业绩良好; (二)已经取得所售房屋必须的合法手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同意与贷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书》,为借款人作担保,并在贷款人处开立售房款专用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所购买住房必须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住房。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及认定标准第七条贷款期限 (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二)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0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申请人的,以年龄最低者为准。

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收取利息收入 (七)贷后管理 (八)贷款收回 具体流程图如下: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

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流动资金贷款: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公司章程; 7.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 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0.公司简介、生产经营情况和法人代表简介(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11.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借款人(法 定代表人)信用卡对账单; 13.公司近三个月的水、电费票据、完税证、员工工资表等复印件; 14.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15.其他有关材料。 2)车辆抵押贷款应提供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2.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3.有效期内车辆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原件查验); 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5.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6.车辆所有人结婚证复印件; 7.车辆所有人近三个月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卡流水或单位证明); 8.车辆所有人个人征信资料; 9.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车); 10.授权委托书(公车); 11.其他相关资料。 3)个人借款业务应提供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2.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 3.借款人名下房产证复印件; 4.借款人结婚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5.借款人名下车辆登记证(若有车辆的); 6.借款人个人征信资料; 7.借款人近三个月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卡流水或单位证明); 8.借款人借款用途证明(合同、订单等); 9.担保人资料如下。 (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担保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范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治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治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治理制度》、《短期贷款治理方法》 和《中长期贷款项目治理方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治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讲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差不多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借款申请的受理。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同意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差不多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依照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借款人依照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差不多情况;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 (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 (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 (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托付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