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建设工程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理解和适用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对社会实践产生深刻影响,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粗略探讨,以期对社会实践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施工合同无效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

一、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法律理解

在工程领域,从严格意义上讲,会有很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例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依据无效的中标结果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等等,均属于无效合同。

对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此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规定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公布,于2005年1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突破了《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了,就不能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合同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按合同条款执行也就没有合法依据。可是,该解释,却明确规定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就是常说的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原始依据。

对该内容的理解,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已经超越了《合同法》对无效合同处理的一般规定,已经不是单纯的对法律的解释性规定,而是一项立法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没有立法权的,因此,该解释属于无效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是对《合同法》折价补偿原则的具体运用,是折价补偿的一种特殊方式,并没有突破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应当结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对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首选的就是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但是,建设工程毕竟是一个物化的成果,固定性,难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而且建设工程标的巨大,一味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对此,应加以区分对待,如果建设工程验收是合格的,包括经修复后验收合格,具有利用价值,应采取折价补偿的处理方式。如果,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仍然是不合格,那么只能是拆除,赔偿损失的处理方式。因此,本人倾向于该规定是折价补偿原则的具体运用,并不是按有效合同处理。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主要内容: 按阶段划分: (一)决策阶段的质量管理 此阶段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广泛搜集资料、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比较,决定项目的可行性和最佳方案。 (二)施工前的质量管理 施工前的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对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重新的审查,包括各个分包商的资质的审查。如果发现施工单位与投标时的情况不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2、对所有的合同和技术文件、报告进行详细的审阅。如图纸是否完备,有无错漏空缺,各个设计文件之间有无矛盾之处,技术标准是否齐全等等。应该重点审查的技术文件除合同以外,主要包括: (1)审核有关单位的技术资质证明文件; (2)审核开工报告,并经现场核实; (3)审核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4)审核有关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5)审核反映工序质量的统计资料; (6)审核设计变更、图纸修改和技术核定书; (7)审核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 (8)审核有关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的技术鉴定书; (9)审核有关工序交接检查,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10)审核并签署现场有关技术签证、文件等。 3、配备检测实验手段、设备和仪器,审查合同中关于检验的方法、标准、次数和取样的规定。 4、审阅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5、对施工中将要采取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审核,核查鉴定书和实验报告。 6、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进行检查,检查采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7、协助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8、对工地各方面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机械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9、做好设计技术交底,明确工程各个部分的质量要求。 10、准备好简历、质量管理表格。 11、准备好担保和保险工作。 12、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13、全面检查开工条件。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工序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操作质量和施工技术管理质量。 (1)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流程; (2)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 (3)及时检查工序质量,提出对后续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4)设置工序质量的控制点。 2、设置质量控制点,对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某个工序或环节,设置技术和监理的重点,重点控制操作人员、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针对质量通病或容易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工序,提前制定有效的措施,重点控制;对于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也需要特别引起重视。 3、工程质量的预控 4、质量检查,包括操作者的自检,班组内互检,各个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施工员的检查和质检员的巡视检查;监理和政府质检部门的检查。具体包括: (1)装饰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查,并检查相应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实验报告; (2)分项工程施工前的预检; (3)施工操作质量检查,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 (4)分项分部工程的质检验收; (5)单位工程的质检验收; (6)成品保护质量检查。 5、成品保护 (1)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避免破坏已有产品; (2)采用适当的保护措施;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建立方面,劳动合同制正在逐步取代以往以行政管理命令手段为主建立用工关系的形式,由丁劳动合同制推行的时间相对较短,对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和劳动合同有效条件在理解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不规范或无效的劳动合同仍不显见,在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也经常涉及 到应如何正确认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由丁对劳动合同的效国认一结果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很大,故有必要对此问题加以认真研究,以提高司法的准确性。本文试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 和处理谈谈个人的见解。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劳动法第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的原则可归纳为二条,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和不得违法原则,所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是指:第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不存在主从关系或依附关系;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是完全出丁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第三,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丁另一方,双方可以自由表达自己意愿,通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所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订立劳动合 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说,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主体合法。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用人单位一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能够独立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 动行为能力、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2) 内容合法。劳动合同的规定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终止条件、建约责任等均不得违反国家制定的强制性劳动标准 (如最高工时限制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越显重要。企业应自觉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做好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增加企业利润。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更是与日俱增。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越显重要。企业应自觉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做好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增加企业利润。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更是与日俱增。近年来,承包人与发包人或建设单位之间因经济纠纷导致的诉讼案件居高不下,尚有越演越烈之势。而在诸多承发包纠纷案件中,以工程款纠纷案件为数之最。近年来,由于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我国道路、桥梁、房地产、基地、开发区、工业园等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了前所未所的拖欠工程款事件。这些事件已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和建筑市场的正常招投标管理秩序,引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现结合一起建设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并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原则、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方式、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途径等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案情介绍 2005年底,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某省某市政府决定,控股成立了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A)。2006年3月份,业主A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将一条通往省外的高速公路以总承包施工的方式,发包给某施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施工建设。B承接整个工程的施工任务后,将其中的三个工区的工程项目转包给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2006年5月,B与C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总承包,B配合C进行现场管理、技术管理,C全权负责现场组织施工;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实行综合单价承包,合同期内不作调整,工程量以业主A批复的工程量为准。B不向C预付工程款,每月底验工计价,扣除5%质量保证金。工程税金由B承担。C由于是家投资公司,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于2006年6月与施工班组(实际施工人)D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C将承接高速公路桥梁工程项目承包给D施工,包工包料;合同价,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在此基础上下调6%作为C的管理费用,单价表详见双方签字确认的附件;付款方式为,C按照D每月工程进度,由项目部报业主批复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90%支付,每月余额的10%在工程完工后付5%,余款5%作工程质保金,两年内付清。2006年12月,因各种原因,实际施工人D被迫退场。经D与C书面结算,本工程总工程款为1314178.3元,扣除材料款793267.8元,代付款81048元,借支款199000元,C拖欠D工程款392302元。2 007年底,因民工上访,业主A支付了D实际施工人班组5万元民工工资。截止2008年实际施工人D作为原告起诉之日,共被拖欠工程款342302元。因业主A、总承包施工人B、转包人C三被告拒绝支付剩余拖欠的工程款,遂致诉。 二、案例分析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非法分包的处理原则

浅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现状分析与改革

浅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现状分析与改革 发表时间:2019-09-02T13:28:48.743Z 来源:《防护工程》2019年11期作者:邹享军 [导读] 笔者结合实践研究,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与创新方法提出可行性建议。 澧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湖南澧县 415500 摘要:一直以来,质量保证是建筑工程根本原则。建筑工程建设中,为保证工程质量必须要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创新管理模式、加大安全监督。但根据当前质量监督管理现状看,很多企业过于重视眼前经济效益提高而降低质量标准,管理方法落后、管理松懈,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重重。为此,笔者结合实践研究,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与创新方法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现状分析 建设工程作为社会建设发展、城市化改革深化重要内容,项目质量影响着人们生命安全与使用安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根本目标是提升工程施工质量,因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成为改革重要研究课题,只有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才能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发展趋势 随着建设工程数量的增加,质量监督管理任务更为艰巨。目前,工程质量受控、不断提高,更要我们深刻的意识到工程质量问题仍然存在,是重要研究内容,难以满足的社会发展需求。 (一)工程数量增加,监督管理任务艰巨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人们思想意识的提高,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率有明显降低,房屋结构越来越稳定。但并不代表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同时,不同地区工程质量水平差异显著,以地铁工程为代表的技术困难、施工复杂,很多新材料、先进技术也得到了运用,促进行业发展并满足管理工作要求。 (二)建设通病问题,事故安全 现如今,建设工程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很多先进技术、先进材料的运用与精装修建筑越来越多,进一步提高了施工人员专业水平、施工控制,但建设通病问题普遍存在,个别已经解决的质量通病再次发生降低工程作用发挥。此外,建设工程勘探设计不全面、结构隐患严重、徇私舞弊等现象依然存在,客户对工程质量问题意见较大。 (三)主体诸多,承建力不足 目前我国工程质量责任范围宽泛、单位诸多、专业趋于精细化,涵盖了建设、勘查、设计、施工、审图机构、材料供应单位等,进一步加大了工程质量管理困难性。建设工程具有劳动密集型特点,据统计:我国农村务工人员中有40%人员从事建筑事业,但他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综合素养、专业技术有待提升。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现状 至今为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在建设施工质量监督方面起到了重要影响。伴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现状研究对质量监督制度改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与市场发展规律背道而驰 现代化发展中,科学技术与管理在建设工程中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创新思路、创新理念、完善质量监督机构改革、落实运行机制、健全工程质量监管模式。但目前,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单位是政府,质量监督采取谁核定,谁负责的制度。基于这一条件下,建设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主动性不高,甚至故意逃避责任。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难以明确划分责任主体,推卸责任。 (二)三到场监督管理形式 由于建设工程涉及范围广、技术难度大、环节复杂,质量监督管理成为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现如今,我国监管采取三到场模式,但这种模式难以实现施工全过程监督管理,很多施工人员是监管人员在场时规范施工,一旦离开则开始应付了事、以次充好。加之,由于专业技术制约管理人员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对一些隐藏性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从而在无形中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三)监管方法落后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出台较早,但相关专业人才资源匮乏,尽管采取三到场管理形式,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难以发挥有效作用。比如:很多检测指标难以经过肉眼判断,缺乏有效的技术条件监督管理,从而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形式化。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改革 改革结果下,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城市进程加速,建筑事业发展如火如荼,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为顺应质量监督管理改革,提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可以立足于以下几方面。 (一)创新质量监管理念 创新监管理念、转变职能是政府部门当务之急,间接的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参与企业内部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同时,简化机构、深化改革、依法执行,执行决策性职能与宏观调控职能,制定制度,完善产业战略,推动生产力水平提高。让同行业企业在相同标准、环境下经营、竞争,优胜略太、科学发展,确保建筑事业顺利进行。质量监督单位是受政府委托的执法单位,由直接管理转为重点监督,由具体指导转为宏观调控,质量管理人员也是最高监督人员。 (二)政府职能转变 第一,政府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工程质量宏观掌控与监督管理者,让政府从责任身份中解脱出来,执行对有问题施工企业的监督与惩罚,让质量监管制度成为有效的制度展现。第二,质量监管贯彻落实在施工全过程、明确制度体系。第三,健全法律制度、规范体制,健全质量监督评估标准体系。政府职能转型成为工程改革重要内容。 (三)健全管理信息系统 近几年,互联网信息技术得到了空前绝后的发展,建筑系统的信息系统得到了广泛应用。首先,信息化系统对国内建设施工企业做相关备案,将工程质量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创建工程质量数据库。很多企业考虑到企业信用等因素实现自我管理,提高质量监管效果。其次,创建企业信息系统,让质量管理较好的企业得到更多竞争机会,营造和谐的竞争环境。最后,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分享,营造公平、公

浅谈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开题报告

《浅谈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建筑工程质量理管国内外现状 欧洲是质量管理的发源地,也是世界现代质量管理发展最为成熟的地区之一。从欧共体到欧盟,在欧洲的一体化进程中,质量管理及其发展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人们认识到,质量已成为全世界的任务,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使质量有了可比性,也使产品、过程、体系有了可比的质量。企业不仅要提高产品质量,还要提高整体服务质量,才能提高其竞争力。因此,欧洲企业不满足通过ISO9000标准认证,还要在此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有更高要求的质量体系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永恒的话题。建筑工程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某一时期我国工程建设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众多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作为建筑,它是一门艺术,代表某一民族的文化特征,反映一个时代的精神面貌以及民族形象。从这种意义上讲,工程质量与政治、经济、文化相联系,涉及多个学科。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第9l号主席令公布《建筑法》,并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就是确保其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2000年1月30口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第2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发布并实施2000年1月10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促使工程建设企业建立了完善企业的质量责任制,明确企业和各项目、建设、生产各环节的质量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按照建没程序、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建没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证职责,大大促进了我国工程质量的提高。 所谓质量管理,是指“制定和实施质量方针的全能”它包括质量方针、质量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质量管理有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主要经历了质量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念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念是什么? 很多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都很长,涉及到的工序也复杂,对于工程建设方、施工方来说,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十分有必要。毕竟,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会影响整个工程的使用情况,严重者还导致工程建设失败。那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念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念是什么? 为建造符合使用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工程所进行的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建筑物的寿命和使用功能,对近期和长远的经济效益都有重大影响,所以工程质量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 按施工过程控制分为: 1、施工准备控制 指在各工程对象正式施工活动开始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及影响质量的各因素进行控制,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先决条件。

2、施工过程控制 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实际投入的生产要素质量及作业技术活动的实施状态和结果所进行的控制,包括作业者发挥技术能力过程的自控行为和来自有关管理者的监控行为。 3、竣工验收控制 它是指对于通过施工过程所完成的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使用价值的最终产品〔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及有关方面(例如质量文档)的质量进行控制。 ▲二、如何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加强事前预防 在建筑工程施工之前要做好施工质量控制计划,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工程施工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预测,并且制定出相应的解决办法,这样在施工中就可以加强对这些质量控制点的管理,而且在出现问题之后也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将质量问题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点。 2、提高人员素质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要保证施工质量首先就应该提高人员素质。从施工人员来说,企业要开展有效的宣传活动,帮助施工人员认识工程建设中质量管理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在施工中要不断引进拥有高技术水平的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能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还要做好定期

建筑工程合同案例(含答案)

【案例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问题1: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2: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 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工程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 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问题1:该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问题2:乙方应返还甲方多少钱?(多付的工程款和质量不合格的返工费) 【案例评析】 (1)原、协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101.6-98.9+11.7) (3)被告偿付原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浅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目录 一、建筑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问题 (2) (一)基础和主体施工阶段 (2) (二)装修和设备安装阶段 (2) 二、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 (3) (一)材料、机械的因素 (3) (二)人的因素 (3) (三)方法的因素 (4) 三、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4) (一)强化质量意识 (4) (二)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4) (三)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4) (四)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的信息管理 (5) 四、结束语 (5) 参考文献 (5)

浅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摘要:建筑业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但同时也是处在技术和管理严重落后,市场竞争极不规范,尤其是现场的质量进度等问题丛生的阶段。本文论述了建筑工程常见的质量问题以及影响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因素,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办法。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质量管理 “百年大计,质量为本”。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日益增多,也在不断地满足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从而建筑工程为人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在为人类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某些建筑工程也出现了质量方面的问题。当前形势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越来越被社会所普遍关注,而这个问题也成为建设者应该深思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一般包括两个阶段,即基础和主题施工阶段,装修及设备安装阶段。下面就针对这两个阶段,对建筑工程中的常见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 (一)基础和主体施工阶段。建筑工程基础和主体施工阶段是一个建筑工程最基础和最关键的阶段,如果基础打得不够牢、主体设计得不科学与不合理,那么整个建筑工程也就毁于一旦,即使建造好了,也毫无价值可言,更不会通过施工监理行业的监督与管理,那么质量上让人堪忧不已,那么人们就不愿或不会去选择这样的建筑入住或者建工厂或用于其他方面,最终导致了建筑工程的失败。在当前时期下,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不是那么理想。如在实际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钢筋混凝土不够坚硬、混凝土的混凝速度过慢、表层基底没有处理完好、基板与基柱在搭配上的不够协调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那么就非常有可能导致整个建筑工程的失败和无意义,整个建筑即使建成了,那也根本没有价值可言,在质量检测时也自然不会通过的。 (二)在装修及设备安装阶段。如果一个建筑工程不存在基础和主体阶段的种种问题,那么是不是说一个建筑工程就算完满的结束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 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一、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一 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与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民初字第54号)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 被告: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日以大东政办发(1992)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 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元,但对建民小区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

浅谈工程质量监督面临问题及建议

浅谈工程质量监督面临问题及建议 李新航 摘要:分析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目前面临的问题,从明确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健全相关法律、落实主体责任、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引导市场信用机制、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方法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以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 Abstract: analysis of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t present in our country are faced with the problem, from clear quality watchdog law enforcement status and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to carry out the principal responsibility, cultivate effectiv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uarantee and insurance market, guide the market credit mechanism, put forward the relevant suggestion to improve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method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overall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主要包括政府监管和社会监控两大体系。其中政府监管体系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的宏观的、强制性的政府监督行为,社会监控体系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采取的微观性、社会性、专业化的社会行为。两大质量监管体系目前成为了中国建设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管已成为了政府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三十多年来,质量水平稳步提升,质量总体处于受控状态,重大质量事故总体上得到有效遏制。但是,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了诸多新的问题,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带来了新的困难。现从工程质量监督面临的问题入手,提出几点建议,以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 1工程质量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 1.1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有哪些无效合同认定原则

有哪些无效合同认定原则 无效合同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预的结果。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国家公权不应当过分干预私法下的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应当完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主要原则如下: (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 法国法认为“如不能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定有效”,此规则可以作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这样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究其原因,是因为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掺杂着各部门、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

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如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预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的局面。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解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而如果机械地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当前立法活动滞后的情况下,又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3)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 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理论及《合同法》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无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以允许法院主动认定其无效。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说法院对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动干预其效力,而是由于请求权主体缺位而造成的。除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

无效施工合同的责任认定——兼谈无效后“违约”和“解除”的处理

建设工程专项法律 第七编:合同效力 24无效施工合同的责任认定——兼谈无效后“违约”和“解除”的处理 吕杰明景鑫 在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都是有法律基础和规范依据的。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违约”和“解除”将会遇到理论和实务上的障碍。无效施工合同下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实际交付使用以后,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赋予了包括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等在内的诉讼权利,而审判实务中也大量存在着当事人主张无效合同的“违约”和“解除”的诉请。 一、责任认定的障碍 (一)问题与实例 1.无效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利息应否支付及计算。依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这是肯定了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仍具有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请求权,同时也应具有工程款法定孳息——利息的请求权。当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可将该部分作为计算利息的本金,再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取利息。 2.司法实例的参考分析。华强公司经过招投标将工程发包给南通四建,并据此签订了施工合同,因这次招投标不符合法定程序,华强公司进行了第二次招标,仍由南通四建中标。但此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南通四建根据第一次的施工合同进场施工。因施工进度等原因,华强公司认为南通四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违约金1500万元并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如认定无效,责任和损失应如何认定和分担。涉案工程第一次招投标因不符合规定,故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因违法而无效;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既不能作为双方履行

2019年整理工程挂靠纠纷案例: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工程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报告资料.doc

2019年整理工程挂靠纠纷案例: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工程-法院判决合同无 效报告资料1 案例推荐人:吴静本案例涉及如下建设工程法律问题: 1、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建议依法应由建设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3、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负清偿责任。 4、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应通过工程保修解决,以此为由,抗辩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5、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持工程款的,法院支持。 (一)基本情况: 1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05)九民二初字第246号。 2 3

原告:袁吉坤,男,汉族,1960年9月10生。 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县铜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长海,董事长。 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徐州市九里区汉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校长。 4 (二)诉辩主张 原告袁吉坤诉称:2003年,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集团”)承建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徐州一中”)体育馆土建安装等工程,同年2月15日长安集团将该工程西边小广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与长安集团并为此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使用。原告承建工程经二被告共同委托审计,核定价值为459404.84元。但原告承建该工程至今,被告长安集团仅支付100000元,尚欠275195.93元(扣除管理费及税金等费用)。此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长安集团追索,被告长安集团以被告徐州一中未付款为由拒付。依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275195.93元及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长安集团辩称:(1)依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我方可向原告收取审计后工程款的15%,而且原告还应承担本部分工程的税金及我方收取的管理费等,故以工程价值459404.84元扣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情形 (一)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五、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 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律师解析: 根据前述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合同以及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合同。而违反法律和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如何认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依据指导意见的规定,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摘要:在建设工程中,施工质量的优劣决定了工程的成功还是失败,因此要想 使工程顺利完工并投入使用、满足客户需求,就必须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管理。文 章以建设工程施工为研究对象,对其质量管理进行了简单的分析研究,并提出了 一些加强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策略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特别是大量外企的涌入,我国的施工技术得 到了很大的发展,大大提高了建设工程的质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建设工程中 质量事故频发,造成了人员的伤亡和经济的损失,甚至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某高速公路出现多处沉降并鉴定属一级质量事故; 某在建大桥垮塌,使得70米桥面下陷5米;某制衣厂四层楼房发生坍塌……,因此,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分析意义重大。 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概述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来说,包含有工程质量与工作质量两种含义。工 程质量是指所建造的工程,满足使用目的所具备的质量特性,主要包括外形尺寸、内部质量、经济性、美观性等内容。而所谓的工作质量指的是施工企业的生产工作、技术工作、组织管理工作对保证工程质量所达到的水平。关于工作质量主要 表现在施工企业的责任人、工程施工时的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 的建立等。关于施工工程的质量管理不仅仅是某一方面做好就能实现的,而是需 要各个方面的重视才能最终实现。对于施工工人来说,他们是施工工程的建设主体,与施工工程的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基层的施工人员不具有良好的质量 意识,没有合格的技能水平,工作时不按照标准的操作规章管理,这样一来即使 管理人员做得再好,也无法带动施工的基层人员对于施工的质量进行管理。施工 工程的质量管理一定要注重相关制度的执行力,空有完善的制度没有执行力也是 不行的。因此可以说,只有在保证了工作质量管理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工程质量,一定要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2在建设工程中影响施工质量管理因素 2.1人员因素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是否达到设计标准的要求,与现场施工人员的专业水 平有着直接的关系。施工人员指的就是施工组织人员,指导人员以及现场施工操 作和管理施工质量的人员,这些人员的专业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建设工程的施工 管理水平与建设施工质量。只有高专业水平,高素质的施工人员才能发挥自己在 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中的能力,在现场控制工程施工的每一个环节,建设高水平质 量的工程。 2.2原材料因素 建设工程原材料的好与坏也直接影响到了工程的质量问题,大多数建设工程 所需要的原材料种类多、数量也比较大,建设工程中最为常见的原材料水泥、沙子、石子、钢筋以及土工布等建设材料。但现在建筑市场很多企业为了获取利润 的最大化,水泥、沙子、石子的质量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建设工程施工 若使用了这些质量差的材料,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将会大大折扣。因此,只有加 强对原材料质量选择及采购,使原材料符合设计中的质量要求,才能使建设工程 达到预期所要达到的质量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 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 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 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 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 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 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 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 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 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无效合同案例

一、合同无效的案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银行、保险 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2004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03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光大三桥支行无法回答“谁”提前“完全清还完毕”14.88万元贷款后,改口辩称,他们发现吴剑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后,从吴剑帐上将贷款“扣回”。西安松林公司也站在光大三桥支行的一边,明确表态,与吴剑所签“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所开“发货票”是虚假的,是应宝鸡常汇公司要求给“帮忙”。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吴剑以为赵巧巧取得银行贷款为目的,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的虚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又以此购销合同为基础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并以虚构的买卖装载机为借款合同做抵押。由于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不能发生相应权利和义务的无效合同,因此,建立在虚假合同基础上的贷款合同也因实质要件不真实而无效。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光大三桥支行收回贷款是妥当的,资金收回是银行资金所有权的正当回归。由于吴剑贷款购装载机的事实是虚拟的,故建立在虚拟事实基础上的借款合同的终止,自然也不会对其造成损失。因此,吴剑关于赔偿损失的主张同样因没有事实依据而得不到法律支持”。判决驳回了赵巧巧、吴剑的诉讼请求。赵巧巧、吴剑不服此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即便是认定自已是用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虚假的装载机作抵押物,存在所谓”欺诈”行为,所订“按揭贷款合同”也不属“无效合同”,只能是“可撤销合同”,光大三桥支行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不能“霸道”的不告知而单方撕毁合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未央区人民法院“无效合同”的认定,驳回了两上诉人的上诉。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案情】 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被申请人:谢某孙某某系孙某父亲,两人名下有一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弄×号×室的房屋。2005年,孙某因经商缺少资金,与朋友谢某商量将房屋过户给谢某,以获得银行贷款。为了瞒住孙某某,孙某找了案外人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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