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正义下的刑事诉讼结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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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内容摘要:正义是人类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题,正义在法律上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关于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有争议,两者互有联系却又不相同。

我们要追求实质正义却也不能忽视程序正义,通过程序正义来保障实质正义是必由之路。

关键词:实质正义程序正义一、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概念辨析(一)实质正义的概念实体正义并不完全等同于实质正义,二者是有差别的。

法律正义也不等同于实质正义,法律正义的外延要更大一些,至少在目前二者尚有不少矛盾的地方。

当然这不是一种正确的状态,而我们的目标就是完全消除这种矛盾。

正义可以分为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

我们日常所谈论更多的其实只是道德正义,法律正义是区别道德正义的一个概念,一般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或者以法为基础的正义,实体正义的概念则更小,它是指以正确完整的实现现有的实体法所规定内容为基础的正义。

比如符合实体法规定的的案件判决,而实质正义则是集合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的一种更为纯粹的正义。

①法律制度是一种保守的制度,法学家也往往倾向于保守的观点,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当个人与个人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发生了争执需要用法律来处理时,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现有的权利系统。

如果某人侵犯了别人的权利,他就应该弥补别人的损失或作出赔偿,至少要保证今后将尊重受害者的权利。

在这些情况下,法律的正义都是保守的,都是保护和恢复旧的秩序,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法的进步或革新的一面,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便是按照什么是公正的新观念改变着法律的规则。

总之,正义对于法律的作用是二重的,一方面,保持事物的原状,保持一个人人得益的稳定的社会现状,另一方面则试图消除弊端,对权利进行再分配。

(二)程序正义的概念程序正义则将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合理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视为正义的主要问题。

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精髓

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精髓
对 公正
说. 程 正义体现 了社会主义的高窿文明 , 是一种现代诉讼的自
身美德。
人权保障与程 正义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人权也并不是

个含义精确 的词 汇,人权在当代的含义仍然没有在学 者和政
界之间取得共识 . 包无 论如何 , 人权已成为现代社会关于法律价
值包括 自由 、 平等的最具普靠性曲表选 用语。 刑事程序来说 . 叼
维普资讯
程 序正义 与人 权 保 障
《 事诉讼 法》 刑 的价值精髓
口黄 伟
【 内容提 要】 程序正 卫是现代 刑事司法制度所 追求的理想 目 , 标 它标 示着: 国家对犯罪的追诉和惩
罚应以保障被 追诉者的正 当、 合法权利 为前提 。( 刑事诉讼 法> 图通过确 立程序正 卫的国际最低 限度标 试 准,旨在建立一种以人权保障为拔 一 的程序正 卫论 , 最太限度地促进我 国现行刑串司法制度与国际标准
理论研 究
2 0. 022 司法行为不可避曼地会损 害到 当事人的权益 ,应当选 举最为低 廉、 损失最小的程序或者逮径来达到 目标。 1.} 0 { 衡性 ,确保 司法公正的重 I哥 希望于同一层 面 制 c 衡. 即 安、 司法机关之间的制衡 。 人民法院 、 ^民检察院进行刑 事诉讼时 , 应当分工负贡 、 互相 配合 、 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要求公 安、 司法机关在 刑事诉谜中应 按照珐律 的规定各置其贡 . 各尽 其 职。 互相 配合要 求公安 、 司珐机关应在分 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 持和合作 , 互柜 协调 , 使刑事诉讼程序J 衔接。互相制约要求 f 回 公安、 司击机关茌刑事诉讼中互相监督 . 互相约束 . 防止发生错 误和 封纠正错误,正礁执厅法律 。 ,

让理想照亮现实——评《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刑事诉讼相关程序实证研究报告》

让理想照亮现实——评《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刑事诉讼相关程序实证研究报告》

潜藏 在刑讯 逼供 行 为的幕后 。
研 究 者 在 进 行 实证 调 查 后 形 成 的 五 份 调 查 报
量数 据 资料 , 分析形成 了五份 相对 独立 的调 查报 告 ,
调 即《 刑讯逼供 社会认 知状 况调查报 告( 民众卷 )、 刑 告 主 要 包括 分 析 框 架 与 理 论 假 设 、 查 方 法 与 调 查 》《
出版 ,并 由武 汉 大 学 资深 教授 马 克 昌先 生 生 前作 传 递给 读 者 的就 是 纯 然 的 、 自在 的 、 以公 开 言说 难 序 。研 究者通 过社 会 学的视 角和 实证 研 究方 法 , 借 的社 会认 知 、 维观念 和 心理倾 向等信 息—— 它们 思
助 问 卷 与 访 谈 调 查 的 方 式 ,利 用 统 计 方 法 获 取 了大
律 的“ 设 ” 假 。这些假 设认 为世 界 是“自然的 ” 无论 不像 某 些人 想 象得 那 么轻 微 , , 而是 处 于一 个渐 变和
作 者 单位 : 汉 大 学法 学院 。 武
( 见[ ] 林 诺 夫 斯 基著 :原 始 社 会 的犯 罪 与 习俗》, 律 出版 社 2 0 参 英 马 《 法 0 7年 5月版 , 1 8页 。 第 2
民 ” 研 对 刑讯 逼供 现 象及 其解 决路 径 的社会 认知 , 映监 供 社 会 认 知状 况 调 查报 告 ( 众卷 ) 部 分 , 究者 反
狱服 刑人 员的 羁押 经历 , 分析 存在 的 问题 并提 出解 根 据 其 常识和 经验 ,提 出 了一 个有 意 思的假 设 : 公
决的方 案 。
讯 逼供社会 认知状 况调 查报告 ( 警察 卷 ) 、 审前羁 》《
的实施 、 结论 与建议 等 内容 。 令笔 者感 兴趣 的是 , 这

程序正义在法律上的落实(2篇)

程序正义在法律上的落实(2篇)

第1篇一、引言程序正义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它要求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程序正义在法律上的落实,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从程序正义的概念、程序正义在法律上的意义、程序正义在法律上的落实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程序正义的概念程序正义,又称形式正义、程序公正,是指法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一种法律理念。

程序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而不是案件结果的公正性。

程序正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公开性:法律程序应当向当事人公开,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程序的具体内容。

2. 平等性:法律程序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参与诉讼,确保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3. 保障性:法律程序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程序正义在法律上的意义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程序正义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参与诉讼,有权获得公正的裁判。

2. 确保司法公正: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通过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可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通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4. 提高司法公信力:程序正义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可以使司法裁判更加公正、透明,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程序正义在法律上的落实途径1. 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程序正义的法律制度,是程序正义在法律上落实的基础。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程序正义的原则和内容,为程序正义的落实提供法律依据。

2. 强化程序意识:提高司法人员、律师、当事人等法律主体的程序意识,是程序正义在法律上落实的关键。

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出现在13世纪。

依据陈瑞华教授的观点,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在13世纪出现在英国普通法制度之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

根据英国普通法,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做出裁判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这两项要求被用来作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

自然正义的这两个要求都是有关法律程序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实际上构成人们所公认的程序正义观念的基本内容。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确立的所谓“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也构成了对程序正义观念的承认和保障。

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认为一项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是看它能否有助于产生正确的结果,而是看它能否保护一些独立的内在价值。

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公平、合理都被视为与程序所要产生的结果无关的独立价值,只有这些价值得到保障,那些其利益会受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受到基本的公正对待,即享有作为一个人而非动物或物品所必需的尊严和人格自治。

在许多学者看来,法律程序在作为实现公正结果的手段方面的价值,尽管也同样重要,但与程序正义价值相比,只能处于第二位。

确保法律程序自身价值的实现是法律实施过程的关键所在,只要遵循了公正、合理的程序,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

陈瑞华教授将这种理论称为“程序本位主义”。

肖建国博士在《诉讼原理》一书中提出,确定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应当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主体构造,这方面的标准有法官中立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二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动态过程,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

笔者认为,按照肖建国博士的思路,在实现程序正义的动态过程方面,应该加入及时终结原则;在前述两类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该有第三类原则,即实现程序正义的逻辑要求,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裁判附理由原则和形式正义原则。

辩护制度若干问题之程序正义浅析

辩护制度若干问题之程序正义浅析

等对法官 的中立还有强制性 的约束力 , 因为一旦 法官 实施 了不公 正 的限制 任 何一方 的权利 的行 为 , 都 必然会被揭 露
和惩罚。
个人权利加 以保护 , 而对于 国家权 利加
以制约。控审分离是国家权力 的内部制
平等对抗 的双方 ,二者法律地位平 等 ,
权利亦具有平等。这就是控辩平等的基
种外 部 的制衡对 于实 现法 官 中立 便成
为必要 , 即赋予被告方 与控方相平等 的 诉讼地位 。这 样 , 只要法 官在诉讼过程
中维 护 了双方 的诉讼 权利 和义 务 的平
程 的积极 参与 , 使 其享有部分 的程序控
制 权从而 能够 富有 成效地 影 响诉讼 结 局, 真正成为诉讼 的主体而非 司法官吏 所任意摆布的被追究者和受惩罚者。 第三 , 辩护制 能有效 的实 现对国家 公权力 的监督 和制约 。在刑事 诉讼 中, 程序 正 义的核 心 内容是对 被指 控人 的
勿庸 置疑 , 现代法制 国家的基本理
中立便 自然得到实现 。另外 , 控辨平 念之一 便是 要求 法律 平等 实行对 待政 等 ,
府和公 民, 在法律规范 的体系 内个人 和
国家具有平等 的法律主体资格 。这种观 念作用 于刑 事诉讼 领 域就是 体现 为被 指控人和检察机关 的重要地位平等 , 是
过程 中对法 官单 方 面发现规 则进 行 有
争论 的说 明 , 充分体 现刑 事程 序的 “ 诉
共 同辩护 的规定 ; 8 、 被指控 和辩 护人 的 地位 和权 利 ; 9 、辩护人 的责任和义务 ;
1 0 、 辩护人 无效辩护 时的处理 ; 1 1 、 司法 机关对辩护权和保 障义务等 。以下仅选 取两个角度 一 即宏 观上的控辨力量对

【司考】考点之刑事诉讼法概述(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刑事诉讼法概述(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实体真实主义: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真实的目的观。

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刑诉法是实现刑法的手段。

在人权保障和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处于优势地位,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3.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构造:又称为刑事诉讼模式、结构,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一国对诉讼价值的认识程度和水平影响一国制定刑诉法的目的,即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进而决定一国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构造。

重点考点详解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特点1.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系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2.每一个诉讼阶段、机关都是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办案程序。

3.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生自由和财产权利,又称“小宪法”。

4.由公检法主持进行、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1)由公检法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二)狭义和广义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广义是刑事诉讼法: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6种1.宪法2.刑诉法3.有关法律规定4.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5.地方性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四)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是程序法。

2.刑法重在实现实体正义,刑诉重在实现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5章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5章

3、为避免被告人在受到强制 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必 须给予其一系列的法律保障。
(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一事不再理
(七)程序法定原则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和国家 的合法权益,国家要建立法定的刑 事司法系统和刑事诉讼程序;在司 法实践中,要公正地实施法定程序, 禁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赋予公民 防御权利,以避免国家权力的侵犯。
孟德斯鸠深感封建国家权力过分集 中给广大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带来的极度危害,认为非实行权力 分离不足以消除。他说:“一切有 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 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 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 休止。”因此,他认为,“从事物 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 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首次将国 家权力简练地概括为立法权、行政 权和司法权。
三、对该原则的评价
这一原则体现的是三机关 之间的平行关系,症结是 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 条水平横线,要解决这一 问题,就要重新塑造警检 法关系。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一、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解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于该原则的理解: 1、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了三机 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而 且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 的职权,不能混淆和互相取 代
2、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检 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 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 权力。
3、公、检、法三机关在诉
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根 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刑事诉 讼活动,不受当事人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意志的约束。
2、互相配合,则是指公、检、法 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 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一 致,互相补充,共同完成揭露犯罪, 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涉 讼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 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而不能 各行其是,甚至相互抵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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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正义下的刑事诉讼结构(一)
【内容提要】由于刑事诉讼先天的不平衡,必须以程序正义为价值取向,通过充分赋予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来抵制司法权的滥用,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并设计了由法院审查逮捕,
侦、检共同追诉、司法行政机关审前羁押、执行的刑事诉讼制约结构。
【关键词】程序正义控辩平等制约构思
Abstract]Thispaperattemptstoarguethatduetotheinnateimbalanceofcriminalproceeding,itisnecess
arytosetupacriminalproceedingsystemwhichisproceduraljustice-oriented.Thisrestrictivesystemreq
uiressufficientlyendowingtheaccusedorthesuspectrightstoresisttheabuseofjurisdiction,andimple
mentingacriminalproceedingstructureofequalitybetweentheaccuserandthedefender.Thispaperals
oprovidesalegislationconceptionofcourtpreliminaryexanination,incorporationofpolicepowerandp
ublicprosecution,judicialandadministrativeauthorityinchargeofpretrialcustodyandexecutionbefor
einterrogation.
Keywords]ProceduraljusticeequalitybetweentheaccuserandthedefenderrestrictionconceptionChe
nDonghua,BeauraofForestry,LinliCounty,HunanProvince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查明涉嫌犯罪人罪与非罪而进行一系列程序的过程,这是一个逐步
收集证据,从“有证据证明”到“证据确实充分”最后到“法院判决有罪”的证明过程。经过这一
过程,人将会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由“合法公民”变为“犯罪嫌疑人”最后成为“罪犯”。设计一
套相互制约、制衡的诉讼结构非常重要。正如罗尔斯指出“当制度公正时,那些参与这些社
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否则,意味着一方面
人们将终日生活在犯罪的恐惧之中,另一方面,人的权利可能会随时被司法权所侵犯。两种
结果都会使人们产生对自身合法权益朝不保夕的担忧,从而失去对国家法律的信赖,社会陷
入一种不受法律调整的无序状态。
一、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结构的理论基础
诉讼结构的建立应遵循怎样一种指导思想?刑事诉讼制约结构建立的基本理论是什么?刑
事诉讼的目的是在效率和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刑罚,诉讼过程实际上就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证
明的过程。证明的最初,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成为一名潜在的犯罪嫌疑人,随着程序的
推进,最后会出现下列4种情况:1、犯罪嫌疑人是被合法证据证明的“罪犯”;2、犯罪嫌
疑人是能用违法证据证明的“有罪的人”;3、犯罪嫌疑人是无法用证据证明的“疑问罪犯”;
4、犯罪嫌疑人是有确切证据证明的“无辜的人”。基于犯罪活动的暴力性,司法人员为了履
行追诉职责,在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过程中,很容易动用“武力”对付罪犯。出于罪恶应受到
惩处的心态,由于职权、职责的关系,司法机关可以说先天就具备了暴力倾向。
刑事诉讼制约机构的指导思想必须建立在防止司法官员滥用权力的基础上,做到有罪必罚、
罪当其罚、无罪者免罚、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四个层次。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制
约结构理论应构建于多种价值的结合。它包含了以下内容:1、以司法公正为价值目标。公
正必须以案件的正确处理为前提,有罪必罚、罪当其罚是公正内容的体现。刑事诉讼以惩罚
为目的,惩罚任务的实现以犯罪分子得其应有报应为结果,但实施的诉讼手段应正当,符合
正当程序。正当程序下,用程序对司法权加以限制,用程序公正的品格来制约司法权的滥用。
这意味着,在追究犯罪分子实现国家的刑罚权的同时还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
正当利益,因此,正义的程序设置是司法公正的必然内涵,它保障了国家追究犯罪者刑事责
任和保护诉讼程序中人的安全的刑事诉讼双重目的的实现。2、以正当程序为价值取向。对
刑事诉讼主体的利益进行全面保护,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利益保障的同时实现对社会安全
和整体利益的保护。程序的发动、行使、运作遵循比例原则,程序的设置要有必要性、合理
性和正当性,程序的变动应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程序本质上是规范,正当程序下的规范应具
备正义的理论基础,正义在每个人面前都是公平的,程序的公正体现在对待同样的人和同样
的事情处理适用一致上,让每个人得到其应当得到的东西是法正义的要求。诉讼不但应有公
正的结果还应有公正的过程,诉讼程序实现了人们对公平、知情、认同的心理满足。3、司
法效益是价值目标。价值的主体多元,价值选择多样,但价值的目标是能够明确确定的,那
就是司法效益。司法效益包括公正和效率两个层次。公正位于第一位,是刑事诉讼追求的永
恒目标。效率也同样为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司法资源有限、人的认识能力受环境的限制认
识水平也有限。因此,在条件限制下,人的诉讼活动应带给人们受益。如果人的活动耗费资
源而实现的仅仅是微乎其微的利益的话,那将意味着非正义。另外,刑事程序的及时性对于
实现刑罚的作用也非常重要,快速打击犯罪能在人们的心目中形成刑罚的潜在威摄力,犯罪
至犯罪人受制裁时间的长短,直接决定着打击犯罪的力度。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
就越是公正和有益〔1〕。
选择程序正义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理由如下:第一,程序正义不是不要事实,而
是尽最大可能的维护案件真实。刑事诉讼终极目标是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罪当其罚是刑
事诉讼的本质特性。程序正义提供了一条走向实质真实的应走的轨迹,这条诉讼铁道不是走
向案件真实的唯一途径,但却是走向司法正义的应行轨迹。因为,刑事诉讼是人设置的行为
活动,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和过去时空发生事件的难以恢复使人的认识能力在资源、环境、时
空的限制下不可能无休止地进行下去。诉讼程序的设置不能够为达目的而不顾社会的整体利
益,不择手段的去为追求客观真实而不考虑司法代价,对真实的放弃很多情况下是人们努力
后一种无奈的妥协。第二,程序的设计是在排除人的主观随意性后实现证据认定和适用法律。
正当程序认为,只有经依法质证、认证,形成证明体系被诉讼证明有犯罪行为的人才是“罪
犯”。程序正义中,客观事实即为证据反映的事实,证据事实即为客观真实的法律反映。这
是一个由形式真实而达到实质真实的过程。程序正义尽最大可能地实现了实质真实,即判决
的正当性〔2〕。第三,程序正义把均衡作为一种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人的权益。坚决反对
以获取口供为目的的肉刑、变相肉刑等肉体折磨,以及威胁用刑、恐吓等精神折磨。强调保
障人权,尊重人的自我意识。把人作为有目的的理性存在看待,反对践踏人的人格尊严,最
大限度地维护了人的权益。第四,程序正义强调刑事诉讼的中心和重点放在审判阶段。正当
程序把诉讼的重心放在审判,使审判活动成为透明、阳光的司法活动,尽可能杜绝了“暗箱
操作”。只有在众目之下,经过激烈的辩论,再赋以公开宣判,给诉讼当事人法律上的约束,
人的正当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第五,程序正义以效率为价值目标,合理分配司法资源。
刑事诉讼体现着国家对犯罪的正义投入,投入而得到的回报,如果远远小于国家对此的付出,
正义的投资过于昂贵,也是一种非正义。正当程序尽量避免难以确定的事实争执,以维护法
的权威、稳定为目标,使不该进入程序的案件适时终止,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实现了诉讼效
益。
综上所述,程序正义是一种公正、效率的标准,把程序正义作为价值取向符合诉讼发展方向,
特别是在我国这个强调义务不注重程序的国家有着时代意义。正当程序提供价值取向,它代
表思考社会问题的基本立场,在价值取向的指导下,刑事诉讼有着它的法律基础和结构模式,
这些价值内容均反映到法律原则和条款中。
二、控辩平等是刑事诉讼制约结构的法律基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保障
诉讼是在社会纠纷不可避免的情形下产生,人们为了解决纠纷往往希望由一仲裁人作出决断,
于是法官中立的观念和需要产生。法官的出现,使诉讼形成了原告、被告和法官三方组合,
即控、辩、审的三角结构〔3〕。审判居于上位,控、辩位于下方,只有控辩平等的诉讼结构
才能使控辩双方的辩论成为真正的辩论。平等,保证了双方能提出有价值的诉讼材料和意见,
为法官创造一个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环境。可见,控辩平等使法官真正中立,为正确判决
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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