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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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基金,是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帮扶广东省户籍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解决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省级基金。

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是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基金运营管理所取得的收益及孳息,用于帮扶广东省户籍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解决特殊生活困难的资金。

第三条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将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基金委托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管理运营,实行存本用息。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将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基金运营管理所取得的收益按季度划拨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定银行账户。

第四条救助资金针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发生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和其他特殊困难,在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给予叠加帮扶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另行设立其他帮扶救助基金(资金)。

第五条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坚持量力而行,救急救难,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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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

第二章相关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订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确定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救助标准和审批流程。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应急救助工作,对全省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指导并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开展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应急救助工作,定期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告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应急救助工作落实情况。

第八条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应急救助资金审批工作。东莞、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时负责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应急救助资金审批工作。

第九条村(社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应急救助受理、初审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条救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因患重大疾病,在落实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之后,自费负担仍然过重,个人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在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之后,个人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

(三)因发生重大家庭变故,在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之后,个人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个人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十一条申请救助人员,在申请之日前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违反《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等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救助资金或拒不配合应急救助相关调查的。

第十二条根据申请救助人员困难程度,救助资金给予万元至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十三条救助资金实行年度资金使用额度控制。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各地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等情况向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下达救助资金年度使用额度。

第十四条救助资金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时,经审批的救助事项可顺延安排。

第四章资金审批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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