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统一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目标和原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旨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合法性、合规性、服务性和便捷性的原则。
2. 系统注册与审批:所有需要接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系统注册和审批。
注册和审批部门对接收系统申请并审查申请材料,确保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数据采集和存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
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储要求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数据的存储期限和安全销毁机制要符合相关要求。
4. 数据使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需满足授权和需要原则,确保数据仅用于公共安全领域的需要。
数据的共享需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权限进行控制,确保数据不会被非法使用和泄露。
5. 系统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需由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负责。
运行维护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背景调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系统的运行日志和操作记录需进行备份和保存,以备审查和追责。
6. 监督和责任追究:相关部门需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或滥用数据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公安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建设和使用的图像信息系统。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及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联网整合、资源共享、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司法行政、文化、林业、水利、体育、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铁路、民航、金融、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具体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管理和标准化改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是针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系统建设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统一架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原则。
2. 系统应具备安全、稳定、快速、易用的特点,能够满足公共安全工作需要。
3. 系统应具备监测、识别、存储、分析、应急处置等功能。
4. 系统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系统管理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2.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系统的运行监控和维护保障,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安全事件。
3. 系统管理单位应定期评估系统效果,及时进行优化和升级。
三、数据管理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管理。
2. 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3.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应设置访问权限,严格控制访问和使用。
四、信息共享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应建立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机制。
2. 数据共享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原则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3. 数据共享应通过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和准确传输。
五、安全保障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和风险管理,保护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2. 对系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3. 加强系统日志管理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安全问题。
六、监督管理要求1.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确保系统的合法、安全、有效运行。
2.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公安办法】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安办法】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YYY,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整合共享、合理适度、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建设。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区域和场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综治、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规划、市政、质监、安监、国家安全、通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广播电视、电信业务经营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整合第八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综治、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规划、市政、国家安全等部门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和实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下列区域和场所中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步行街、大型广场、重要地下人行通道、公共停车场、城市和乡镇主要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等社会公共区域;(二)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车辆、长途客运车辆、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三)公园、住宅小区、旅游景区(点)、影剧院、旅馆、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人员密。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方法公共安全是人民幸福生活的紧要基础,也是国家安全的紧要保障之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成为了公共安全管理的紧要手段。
本文将就如何科学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相关问题打开阐述。
一、总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公共安全领域内用于采集、存储、管理、分析和运营的图像信息系统。
系统的管理方法旨在规范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确保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安全可控、服务高效优质,达到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
二、系统建设1. 建设目标:系统应依据公共安全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位,优化布设方案,确保覆盖范围全面,细节清楚,实现对重点区域、场所和重点人员的定向监控。
2. 建设程序:(1)系统规划:建设单位应订立系统建设规划,包括系统架构、功能定位、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方面,确保系统建设与公共安全管理需求相符合。
(2)系统设计:建设单位应依据规划要求,设计系统硬件和软件,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评估,确保系统设计科学合理、经济应用、运行便捷。
(3)系统采购:建设单位应依据设计需求,选取符合标准的设备和软件,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择优选择供应商,并签署合同,确保系统采购高效公正,合法合规。
(4)系统安装:建设单位应依照认真安装方案进行系统安装,保证安装质量和安全性,依据安装进度和质量验收结果适时调整和改进。
(5)系统测试:建设单位应开展系统测试,检验系统和设备的功能完善和质量稳定,适时矫正不足之处。
(6)系统验收:建设单位应依据验收标准和程序,组织专业人员对系统进行验收,确保系统符合规范和用户需求,达到预期效果。
三、系统使用1. 用户管理:建设单位应订立认真的系统使用规定和安全保密制度,并依照相应程序确定业务使用权限,特别是对敏感信息的使用权限加强管理,确保用户行为合法合规、安全可控。
2. 系统监管:建设单位应依据业务需求,设立专门负责监管系统使用的机构或岗位,在系统安全保障、使用情况监督、故障处理和数据质量监控方面发挥作用,确保系统使用稳定、高效和安全。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安全成为了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应用在公共安全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提升治安水平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本文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系统管理职责1. 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由相关单位负责。
负责单位应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并进行适时的系统升级和维护工作。
同时,应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问题,确保图像信息的采集、传输和存储工作的正常进行。
2. 数据采集和存储负责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采集相关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并进行分类和整理。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的图像数据,应进行合理的保护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数据使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和共享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负责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够访问和使用相关数据。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促进数据共享,提升公共安全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4. 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负责单位应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工作。
在数据传输和存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对于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应进行严格的权限管理和访问控制,避免未经授权人员获取和使用相关信息。
5. 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负责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控机制,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可疑行为和异常情况。
同时,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漏洞排查,加强系统的安全性防护,避免信息泄露和攻击事件的发生。
6. 人员培训和管理负责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系统的使用方法、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等。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规范,明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行为,负责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1. 简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使用摄像头、监控设备等设备采集、上传、存储、使用、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网络平台。
该系统的主要作用是监控和管理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商店、企业等地方的安全情况,提高城市治理的效率和安全水平。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作,保护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本文将阐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 管理要求2.1 设备安装与使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安装前,需要经过安全评估和技术审查,确保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设备标准,没有潜在的安全风险,不得损害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设备的安装应在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等场所,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关标识,提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存在。
2.2 数据存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分级管理,重要数据应进行加密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应当严格限制访问权限,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防止恶意攻击和窃取。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互通共享,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和精准度,同时也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2.3 监督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受到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审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护数据安全和隐私。
对于违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3. 结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是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目的是提高城市安全和治理的效率。
同时,也应该明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执行合理、公正、严格的管理措施,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将面临更加复杂的挑战和问题,需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手段,确保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20修订)

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0〕27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3【实施日期】2020.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10年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大数据、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行业、各系统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本系统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进行指导、检查。
第四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公安机关会同发展改革、大数据、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按照管理权限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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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ICS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video picture information system for society public security
2006-06-21发布 2006-09-01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 . 目次 前言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结构…………………………………………………………………………………………………………2 5 技术要求……………………………………………………………………………………………………2 5.1 基本功能…………………………………………………………………………………………2 5.2 基本技术要求……………………………………………………………………………………3 5.3 前端设备技术要求………………………………………………………………………………3 5.4 传输要求…………………………………………………………………………………………4 5.5 图像显示要求……………………………………………………………………………………4 5.6 视频图像的存储…………………………………………………………………………………5 5.7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联网………………………………………………………………………5 6 系统的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5 6.1 系统的设计………………………………………………………………………………………5 6.2 系统建设…………………………………………………………………………………………6 6.3 系统检测…………………………………………………………………………………………6 6.4 系统验收…………………………………………………………………………………………9 6.5 系统维护…………………………………………………………………………………………9 .
. 前 言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为目的,在治安复杂场所、重点部位、主要街道、案件多发地段、重要路口、卡口等地点设立视频监控点,将监控图像实时传输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通过对图像信息的浏览、记录等方式,使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的视频监控系统。 为规范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建设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并结合重庆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中5.3.1、5.4.2、5.5.2、5.5.3、5.5.4、5.6.2 a)、c)、e)、j)以及第6条全部均为强制性条款,其它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立、彭滨鸿、吴健、罗凌、祝贵军、黄庆忠、熊健、王彤。 .
.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术语、定义、结构、技术要求、系统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及检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使用本规范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887-200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CECS 182:2005 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 渝府令第 196 号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安部科技局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手册
3 术语和定义 3.1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social public security video information system 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固定区域进行监视、跟踪和信息处理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3.2 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 technical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以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实施技术防范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3.3 视频探测 video detecting 采用光电成像技术(从近红外到可见光谱范围内)对目标进行感知并生成视频图像信号的一种行为或活动。 3.4 图像质量 picture quality 指能够为观察者分辨的光学图像质量,它通常包括像素数量、分辨率和信噪比。 3.5 前端设备 terminal device 安装于探测现场的相关器材,通常指摄像机以及与之配套的镜头、云台、解码驱动器、防护罩等。3.6 数字图像编码设备 digital video coding device 指具有视频图像的数字采集、编码、网络传输等特定功能的器材。 3.7 数字图像录像设备 digital video recording device . . 利用标准接口的数字存储介质,采用数字压缩算法,实现视(音)频信息的数字记录(写)、播放(读),并含有系统控制功能的视频设备或视频网络传输与监控的设备。。 3.8 视频控制主机 video controller/switcher 指以数字或模拟方式完成图像切换、云台和镜头控制、多级组网通讯等操作控制任务的视频系统核心设备 3.9 环境照度 environmental illumination 反映目标所处环境明暗的物理量。数值上等于垂直通过单位面积的光通量。 3.10 协议 protocol 系统中各种设备或功能模块之间进行通信时应共同遵守的通信规则和约定,可通过软件编程实现。 3.11 目标占屏比 the proportion of objects to the screen 在监视区域内的预案目标点上,摄像机以最佳焦距值所摄取的目标(被规定监视的人物、人群、大型或小型车辆等特定目标体)图像被显示在监视器上时,监视目标与监视器显示屏幕在垂直或水平方向上的比值。 本标准规定:在比值中,监视器显示屏幕的垂直高度或水平长度均为1,且为比值的分母;监视目标在监视器显示屏幕上的高度(通常为人体)或水平长度(通常为车辆)为分子。 3.12 视频传输 video transmitting 利用有线或无线传输介质,直接或通过编码解码、调制解调等手段,将视频图像信号从一处传到另一处的过程。
4 结构 系统结构主要由视频控制主机、前端设备、视音频传输设备、输入输出设备、图像存储设备、图像显示设备、联网设备等几部分组成。基本结构如图1所示:
前端设备前端设备前端设备传输设备输入设备控制主机输出设备存储设备显示设备联网设备控制设备 图1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基本结构 5 技术要求
5.1 基本功能 5.1.1 控制功能 对视频图像信号和音频信号的选择切换、并对前端设备(云台、电动镜头、雨刷、照明灯等)进行操作控制。 5.1.2 控制权限 对图像调用和控制权限,通过编程进行设置。 5.1.3 系统信息记录 系统信息记录应包括系统启动、运行状况、系统管理设置、功能设置,事件的时间、状态、原因以及相应的硬件编号等。 5.1.4 系统的兼容性 . . 系统应当符合GB/T 367-2001 4.3.5的规定,鼓励采用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系统或设备。系统的接口与协议应具有良好的兼容性,能实现与原建系统的互联互通。 5.1.5 中文字符叠加功能 前端摄像机的位置、地点名称等能以中文字符形式叠加到显示屏幕上。文字在屏幕的显示位置和显示模式通过系统软件编程设置。 5.1.6 图像存储及回放 系统能实现对图像存储;并能依据授权回放历史图像。 5.2 基本技术要求 5.2.1 视频控制主机要求 视频控制主机应按整个系统的建设规模确定,并有可靠性保障措施,应满足功能使用和管理要求,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关技术要求。 5.2.2 视频控制主机应具备开放的通信协议和接口,能兼容多种前端设备。 5.3 前端设备技术要求 5.3.1 摄像机选型要求 摄像机选型应根据不同的监控场所、环境,按照清晰度、动态响应范围、环境照度、实时性等实际需求的技术特性来选择。其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技术性能参数 彩色机型 黑白机型 像素数 ≥400000有效像素 ≥400000有效像素
水平分辨线数 ≥420线 ≥500线
输出信噪比 ≥46dB(自动增益OFF) ≥46dB(自动增益OFF) 最低照度 ≤0.5lx(f1.4、30IR) ≤0.05lx(f1.4、30IR) 5.3.1.1 一体化智能摄像机或配合摄像机使用的解码设备应具有标准化的、开放的兼容性控制协议和接口。 5.3.1.2 对有夜视或暗视要求的摄像系统,在选型设计中应进行不同镜头的通光量对比计算,根据需要选择带红外、夜视功能的摄像系统。必要时,应对设备选型设计的结论进行现场效果演示论证。 5.3.2 镜头选型要求 5.3.2.1 镜头的焦距应根据目标占屏比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定,并按下式计算:
HLAF 式中F——焦距(mm); A——目标在显示屏幕上的尺寸(mm); L——物距(mm); H——显示屏幕尺寸(mm)。 5.3.2.2 摄取固定监视目标时,可选用定焦距镜头;当视距较小而视角较大时,可选用广角镜头;当视距较大时,可选用长焦镜头;当需要改变监视目标的观察视角或视角范围较大时,宜选用变焦距镜头。 当监视目标照度有变化时,均应采用光圈可调镜头。 5.3.2.3 当需要遥控时,可选用具有光对焦、光圈开度、变焦距的遥控镜头装置。 5.3.3 云台选型要求 a) 云台选型除了应当考虑承载能力、运行精度和预置位等内容以外,对要求跟踪移动目标监视点位的云台选型时,应进行云台可操作最大水平运行速度,与预案目标相对于设计安装位置的最大移动角速度之间的差值设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