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判65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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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谈判28页

第六章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谈判28页
另外,对于一项产品,如某个成员的该产品出口 额占其总出口额的比重最高,该成员虽不具有主要供 应者的利益,但应被视为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与主要 供应方一样,也有权要求参加关税减让谈判。
(二)产品实质供应利益方
在谈判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内,一个世贸组织成员某项 产品的出口在另—方进口贸易中所占比例达到10%或10 %以上,则该成员对这项产品享有实质供应利益,被称为 有实质供应利益方。她有权向被供应方提出关税谈判的要 求。
五、关税减让谈判的类型
(一) 多边关税谈判 (二) 加入世贸组织时的关税谈判 (三) 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

六、关税减让谈判的方式
(一)产品对产品谈判 (二)公式减让谈判 (三)部门减让谈判
(一) 产品对产品谈判
产品对产品谈判是指,一个世贸组织成员根据 对方的进口税则产品分类,向谈判方提出自已具有 利益产品的要价单,被要求减让的一方根据有关谈 判原则,对其提出的要价单按其具体产品进行还价。 提出要价单的一方通常称为索要方。索要方在提出 的要价单中,一般包括具有主要供应利益、实质供 应利益及潜在利益的产品。
第六章 《1994年关贸总协定》 与关税减让谈判
第一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 第二节 关税减让谈判 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关税谈判成果
第一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 1994)的地位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 1994)的地位
在实际谈判中,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对某项产品目前不 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也没有实质供应利益,但这项产品在 该成员的出口中处于上升的发展阶段,今后可能成为该成 员有主要供应利益或有实质供应利益的产品;或者这项产 品在世界其他国家已成为该成员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产品, 则该成员一般视为具有“潜在利益”。她也有权要求进行 关税谈判,但是否与之谈判由进口方决定。

GATT1994授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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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th respect to customs duties and charges of any kind imposed on or in connection with importation or exportation or imposed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nsfer of payments for imports or exports, and with respect to the method of levying such duties and charges, and with respect to all rules and formalities in connection with importation and exportation, and with respect to all matter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s 2 and 4 of Article III, any advantage, favour, privilege or immunity granted by any contracting party to any product originating in or destined for any other country shall be accorded immediately and unconditionally to the like product originating in or destined for the territories of all other contracting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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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介绍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介绍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介绍
朱德修
【期刊名称】《食品与药品》
【年(卷),期】2002(000)004
【摘要】《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货物贸易领域其他协议的原则与法律基础,它规定了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应当遵守的货物贸易基本原则和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关贸总协定》共分4部分38条和6个谅解协议。

现将其中的主要条款简介如下:
【总页数】4页(P27-30)
【作者】朱德修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43
【相关文献】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在“稀土案”中的法律适用 [J], 黄炎
2.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J], 无
3.C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WTO的主要区别 [J], 无
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内容介绍(三) [J], 无
5.《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内容介绍(三)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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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WTO关税减让规则研究《WTO规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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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资源配置效应
就一个关税同盟内部来说,其市场趋于统一,在其范围内的资本、 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可以在成员国自由流动,提高了要素的流 动性。在要素价格均等化定律的作用下,技术、劳动力和资本从边 际生产力低的地区流向边际生产力高的地区,从而人尽其才,物尽 其用,并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劳动者素质。资源的优化配置还能促 使企业家精神在关税同盟成员方之间传播和发扬,导致管理创新和 制度创新。这些都将使生产要素配置更加合理,提高要素利用率, 降低要素闲置的可能性,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
欧盟对受惠国采取了所谓“毕业”制度:如果某个国 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品竞争力达到了同发达国家相 似的水平,则将被从受惠国的名单中排除,也就是 “毕业”了。
欧盟的普惠制条例对受惠国的“毕业”资格界定 了两个标准:一是发展指数;二是世界银行对国家的 分类。普惠制条例第4条规定,连续3年被世界银行列 为高收入或中上收入的国家不应再享受普及关税优惠, 即国家“毕业” 世界银行分别于2011、2012及2013年把中国、厄瓜 多尔、马尔代夫及泰国归类为高收入或中高等收入国 家。分类是以这些国家的人均国民总收入为准则。因 此,中国从欧盟普惠制“毕业”,中国所有产品将于 2015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
系统提出关税同盟理论的主要有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经济 学教授维纳(JaCob Viner)和李普西(K.G.LipSey)。1950年, 维纳在其名著《关税同盟问题》一书中鲜明地提出:关税同 盟的经济效应在于贸易转移(Trade Diversion)和贸易创造 (Trade Creation)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关税同盟理论应主要 研究关税同盟形成后,关税体制的变更即对内取消关税,对 外设置共同关税的问题及国际贸易的静态和动态效果。

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判

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判
❖ (2)实施期
10年内减让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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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化学品 发达国家对化学品达成了协调关税,所谓化学品的协调关税是将化工原料、中
间体、制成品的关税分别减让到0,5.5%和6.5%。 ❖ (1)化工原料
这部分包括:《税则》中税号为2901-1902的产品,主要产品有乙烯、丙烯等 无环烃,苯、甲苯、二甲苯、精柰、十二烷基苯等有环烃等。
❖ (2)中间体 这部分包括《税则》第28章的产品及税号2903-2915的产品,即所有无机物、
烃类及其衍生物;醇类及其衍生物;酚、酚醇及其衍生物;醚、醛化化合物、酮基 化合物及醌基化合物等有机物。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作出的谅解。其中包括:关于解释第二条第1 款(b)项的谅解;关于解释第十七条的谅解,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关于豁免义务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八条 的谅解。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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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产品将在5年内取消所有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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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酒包括两类:一类是啤酒;一类是葡萄 酒制品、烈性酒、威士忌、水果白兰地、蒸馏 酒。
❖ (2)实施期
从协议生效后8年内取消啤酒的关税,其他酒 的关税10年内取消。
此外,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 也延伸到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 。
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1947年关贸总协定 缔约方达成了市场准入承诺,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 。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判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判

(四) 公平竞争原则 《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利用关税或其 他行政措施对本国工业实行保护,从这一角度说, 《1994年关贸总协定》实行的并非纯粹的自由贸易政策。 但《1994年关贸总协定》强调开放和公平的竞争,反对 不公平的贸易作法,主要指倾销和补贴措施。所谓倾销, 是指企业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或低于其成本的价格向国外出 口产品。在这种情况下,《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许进 口国在关税之外再加征反倾销税,以抵销倾销对国内产品 造成的损害。另外一种不公平贸易作法是政府对出口给予 补贴。无论出口补贴还是国内可申诉的补贴均被视为对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违背。因此,《1994年关贸总 协定》对征收“反补贴税”也作了规定。
(二) 保障条款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允许成员方在 其某一产业受到进口骤增的冲击造成严重损害,如严 重开工不足、工人失业、企业亏损等情况下实行临时 性进口限制或提高关税。根据保障条款采取的进口限 制措施必须限于在防止或纠正上述严重损害所必要的 限度和时间之内,不应长久实施;受影响的产业有义 务尽快进行结构调整;采取的限制不能针对产品来源 和国别,即应非歧视性实施;采取行动前应向世贸组 织发出书面通知,并与利益受到影响的成员方进行磋 商。在实施中,保障行动一般3至4年左右。
(三) 区域性贸易安排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允许成员方 在满足一定的严格标准的情况下,以关税同盟或自由 贸易区的形式建立区域贸易集团。这种集团内成员国 家间的关税及其他大量的非关税措施都要取消。关税 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差别在于,前者对集团外国家实 行统一的关税,后者则允许集团内国家对外保留各自 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关税。《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 许上述区域贸易集团偏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对集团内 成员间相互给予的贸易优惠可不给予集团外的国家。 该条规则的目的在于通过区域性贸易安排,既促进集 团内国家间的贸易,又不对集团外国家形成新的贸易 壁垒。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区域性贸易集团有欧共体、 欧洲自由贸易区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中国审计报/2002年/07月/31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兰兰1947年10月30日达成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款,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对这些条款的修正,在 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被称为!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而与之对应, 乌拉圭回合重新修订并适用的有关条款则被统称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 T1994)。

GATT1994来源于GAT T1947,吸收了其实质内容,但却并不是简单的继承,而是有所创新与发展。

GAT T1994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所组成:第一,!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但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的关税减让议定书,各缔约方的加入议定书,根据GATT1947所给予的且仍然有效的豁免,以及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三,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解释GATT1947有关条款的6个谅解,比如!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6)项的谅解∀,!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等。

第四,!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主要由!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有关货物贸易领域的12个具体协议组成。

GATT1994是世贸组织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WTO的许多重要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均在这里有明确体现。

同时,GATT1994也是货物贸易领域其他各项协议的原则与基础。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各项内容:一、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作为世贸组织最重要基石的这两大待遇原则,其最主要、最直接的体现即是在货物贸易领域。

在货物贸易领域,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产品贸易有关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GAT T1994中有关国民待遇条款,要求各成员方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序言: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第三章-《关贸总协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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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一) 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规定(不 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 协议”生效前所实施的法律文件核准修正和修订的文本。(二)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生效之前, 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计有:有关 关税减让的议定书或证明书;加入议定书;在“建立世界 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生效之日仍在生效的根据1947 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五条授予的豁免义务的决定; 1947年 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规定。(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做出的谅解。其中包括:关于 解释第二条第1款(b)项的谅解;关于解释第十七条的谅 解,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 解;关于豁免义务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谅解。(四) 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第三章 《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际 货物贸易的基本规则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世贸组织贸易规则 分类及特点;《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主 要内容、基本原则、若干法律条文的解释等。学习重点与难点:《1994年关贸总协定》 与47年版的区别和联系
第一节 世贸组织贸易规则的分类及特点一、世贸组织贸易规则分类(一)按规则涉及领域划分世贸组织规则包括三大领域,即货物 贸易领域规则(《建立WTO协定》附件1A), 服务贸易领域规则(附件1B),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领域规则(附件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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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贸组织规则的特点(一)转化性这些贸易规则是从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转化而来,其范围受制于基本原则本身的 变化,贸Leabharlann 规则要体现基本原则的内涵。7
(二)层次性贸易协定属于框架式的规则,是本领 域达成具体贸易协议的指导规则;而贸易 协议的规则是具体的,它附属于贸易协定 中的规则。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序言: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围以,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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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款结构与《1947年关 贸总协定》的一致
第一部分的条款 包括2个条款,即“第一条 一般最惠国待
遇”“第二条 减让表” 第二部分的条款
从第三条到第二十三条。 第三部分的条款
从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五条。 第四部分的条款
从第三十六条到第三十八条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 的主要修正
国民待遇条款,要求一旦某种商品经过海关进入一国的国 内市场,其各种待遇不能低于国内生产的相应产品。也就是说, 在缴纳海关关税之后,进口产品在销售、购买、运输和分配等 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均应与国产品一视同仁。如果对进口产 品征收高于国产品的国内税或对其采用其他限制措施,那么缔 约方之间所进行的关税减让的好处就会被抵销。
(二) 以关税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
《1994年关贸总协定》并不禁止对国内工业实行 保护,但要求这些保护应通过关税进行,而不要采取 其他行政手段。关税保护透明度高,便于成员方之间 进行减让谈判,从而减少保护对贸易形成的扭曲。
(三) 贸易壁垒递减原则
成员方之间通过谈判降低各自的关税水平,并将 这些减让的税目列入各国的关税减让表,使其“约束” 起来,从而为发展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打下一个稳定和 可预见的基础。由于列入减让表的已约束税率在三年 内不得提升,三年后如要提升也要同当初进行对等减 让的成员国家协商,并为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因 此约束后的关税难以发生回升现象。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准则
(一) 非歧视原则 (二) 以关税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 (三) 贸易壁垒递减原则 (四) 公平竞争原则 (五)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一) 非歧视原则
该原则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石,主要体现在最 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所谓最惠国待遇,系指一个成 员方给予任何另一个国家的贸易优惠,除在《1994年关贸总 协定》允许的少数例外情况下,均应自动给予所有成员方。 《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是多边的,无条 件的,比双边最惠国待遇更为稳定。“无条件”,是指这种最 惠国待遇的实施不得以任何政治或经济要求为先决条件。
条款内涵修正
1. 对第2条 (减让表) 第1款(乙)项的补充 核心内容是将该条款中所指的“其它税费”载入减让表,以使其 有稳定性和透明度。 2. 对第17条 (国际贸易企业) 内容的修正 主要加严了对国营贸易企业及其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若成员方 发现它方有不实之通报,可自己反向通报。 3. 对有关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4. 对第二十四条 (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 贸易区) 的修正 修正的主要内容是加严了建立关税同盟的纪律。 5. 关于第28条 (减让表的修改) 的谅解 谅解的主要内容是:在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时,若在出口国中占 第一位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则该出口国被视同有主要供应者一样 的关税谈判权。
第七章 《1994年关贸总协定》 与关税减让谈判
第一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1947年 关贸总协定》 第二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基本 原则与例外 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成果 第四节 关税减让谈判
第一节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 1994)的地位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款结构与《1947年关 贸总协定》的一致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 的主要修正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 1994)的地位
《1994年关贸总协定》在法律上区别于1947年10 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为《建立世贸组 织协定》的组成部分,以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形式纳入附 件一。它成为其余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与原则基础。 这些协议的法律基础与坚持的原则应与1994年关税与 贸易协定的规定一致。但是,当其某一规定与上述协议 的“某一规定发生冲突时,另一协议的规定应当在冲突 涉及的范围内具有优先效力”。此外,《1994年关贸 总协定》中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也延伸到服务贸易总 协定和与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 易谈判中,《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达成了市场 准入承诺,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由四部分构成 (一)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包 括临时适用议定书),《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前所实施的 法律文件核准修正和修正的文本。 (二)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前,根据《1947年关 贸总协定》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计有:有关关税减让的议定 书或证明书;加入议定书;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 仍在生效的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五条授予的豁 免义务的决定;《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 他规定。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作出的谅解。其中包括:关于 解释第二条第1款(b)项的谅解;关于解释第十七条的谅解,关 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关于豁 免义务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谅解。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第二节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基本 原则与例外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与实现途径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准则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例外条款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与实现途径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序言指出,其宗旨是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 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 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实现上述宗旨的途径是, 各成员方“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 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称谓的修正
《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 总协定》的名称作了修正。修正内容见表7.1.
表7.1: 称 谓 的 对 应
《1947年关贸总协定》
《1994年关贸总协定》
缔约方
成员
欠发达缔约方
发展中国家成员
发达缔约方
发达国家成员
执行秘书
世贸组织总干事
缔约方全体联合行动
世贸组织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 定》的主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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