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分包商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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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履约考核管理办法目录1. 引言2. 定义和术语3. 考核目标4. 考核标准5. 考核程序6. 考核结果的应用7. 申诉和复议8. 保密和隐私9.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 修订和废止11. 附件1. 引言为了规范履约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合同履行效率和质量,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2. 定义和术语2.1 履约考核: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的活动。

2.2 合同各方:指参与合同的各方,包括甲方、乙方等。

2.3 合同履行: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各自的权利义务的过程。

3. 考核目标3.1 确保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3.2 提高合同履行效率和质量,降低合同履行风险。

3.3 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法律效力。

4. 考核标准4.1 合同履行的进度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

4.2 合同履行的成本、时间和资源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

4.3 合同履行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

4.4 合同履行的沟通和协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

5. 考核程序5.1 合同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定期进行履约考核。

5.2 履约考核应由合同各方共同参与,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5.3 履约考核结果应由合同各方共同确认,并签署履约考核报告。

6. 考核结果的应用6.1 合同各方应根据履约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合同履行计划。

6.2 履约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合同各方支付款项、追究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依据。

6.3 履约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合同各方信用评价和资质认证的依据。

7. 申诉和复议7.1 合同各方对履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申诉。

7.2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案为了更好的协调施工,确保项目的施工目标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确保各阶段工作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协调下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在总承包项目管理中,坚持“公正”、“科学”、“统一”、“控制”、“协调”原则。

2 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内容与程序一、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内容1 任命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经理部,进行项目策划并编制项目计划。

2 实施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

设计、采购、施工三个方面既要相对独立,又要统筹兼顾。

3 进行项目综合管理、范围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合同管理等。

二、总承包项目管理的程序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项目启动、项目策划合同范围策划、进度计划估算、费用估算、风险评估、组织机构策划等、项目实施勘查、设计管理,项目开工管理,设备、材料采购管理,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施工过程管理、项目控制变更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质量控制、风险监控等、项目收尾资料管理、项目交付、合同收费。

三、总承包项目管理流程1 确认总承包合同内容,并对合同进行评审。

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合理分析、有效测算及风险评估,为公司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2 成立项目经理部,确定项目组织架构、项目组成员及人员分工。

3 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4 总承包项目管理的组织一、公司职能部门职责分工1、市场部1 负责组织设计公司及设备管理部进行EPC工程投标报价。

2 负责EPC工程合同签订。

3 按税务管理要求将设备合同与施工合同分别签订。

2、工程造价部1 负责EPC工程合同的造价管理及费用控制。

2 负责合同价款的分析,调整不平衡报价偏差,合理确定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安费,制定内部计价依据。

3 负责测算项目设备购置费和工程建安费的成本考核指标,报请公司批复后下达,组织与项目部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对设备管理部下达设备购置费控制指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如果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则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都必须实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EPC总承包工程设计管理办法

EPC总承包工程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管理办法1.目的设计是 EPC 总承包项目的龙头。

设计所交付的文件,是采购、施工、试运行、考核、竣工验收和质保开展工作的基础。

设计管理的质量直接决定着整个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

EPC 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合同规定的业主期望的功能和进度计划的基础上,应认真做好定额设计,严格控制造价指标,为后期设计变更留有一定的空间,充分考虑设计及施工工期,与业主配合完成设计工作,并将设计与采购、施工、试运行、考核、竣工验收和质保管理有机结合,实现项目的增值,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部所有的管理型工程总承包项目。

2.事业部工程管理部职责2.1.组织实施有关设计管理工作的内容,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2.2.协助项目部协调设计部门或设计公司的关系。

2.3.参与重大技术方案论证,组织审核备案及其附属证明材料。

2.4.参与项目设计管理模式的研究工作。

2.5.监控项目设计工作的进展及过程控制状况,参与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组织审核并备案。

3.项目经理部职责3.1.根据前期经营合作方式,明确的职责要求,组织设计开展设计工作。

3.2.根据项目整体推进计划,督促设计团队进场,并督促设计团队提交《设计工作大纲》,作为项目设计的纲领文件,制定设计主要节点计划。

3.3.协调设计、施工方的关系,确保工程有机结合。

4.设计项目负责人职责和权限4.1.熟悉国家、地方相关设计的政策法规,负责根据业主方及工程总承包项目部要求,按期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4.2.与业主充分交流沟通,确保所做设计达到业主方的预期目标及各方利益,设计完成后应进行评审确认并形成审查结论意见;4.3.做好施工图技术交底和现场施工配合工作;4.4.积极配合项目部及时对现场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处理;4.5.积极配合项目部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指导工作;4.6.参加工程施工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4.7.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项目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工作及其它工程建设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年一月三十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酉阳县人民政府2018/3/27 来源:本站【字体:大中小】【打印此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按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国际工程项目商务合同管理要点

国际工程项目商务合同管理要点伴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建筑行业将步入一个新的循环,而国内企业拓展海外投资的机制,也推动了建筑行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发展。

“一带一路”和“互联互通”政策的提出给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

在国际工程项目日益增多,工程项目规模日益扩大和国际工程项目日益国际化的今天,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和风险防范显得越来越重要。

因此,需要更多的企业关注国际工程商务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管控,从而将企业的国际地位充分体现出来。

1、国际工程商务合同和合同管理国际工程具有跨国性和资产专用性的特点,其是依据国际通行管理模式,两国或两国以上的参与者共同建造具有特定使用目的的固定资产,并从中获益的活动。

由于各国的地理环境人文风俗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国际工程开展项目比国内工程更加复杂,风险也更高。

合同的主要任务就是在签约之前进行谈判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分析,逐条审视各项条款,分析自身是否可以做到文件中的内容,如果能做到,那么就要看己方能不能接受所存在的风险,如果可以接受,就要仔细核算一下招标文件中的报价是否合理,尤其是报价中的风险费用是否合理。

在合同签订时,谈判仅仅是开始,双方就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过程中,要签订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在签合同时依然要逐条审核合同的各项条款,看看是否与之前的谈判内容一致,在合同中如果有与之前谈判内容不一致的地方或者有对己方不利的“软条款”,应该直白告知对方,要求更正。

另外,履行合同过程中,得到对方的指示和通知时,不要急于去行动,应该分析该指示和通知,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并分析履行该指示和通知对我方有何影响,然后再作出决定。

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争议,我方应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编制相关文件,按照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办法进行处理。

在国际工程合同中,缺乏对履行期的探讨和安排,比如,签订方的计划、确认、方案、风险评估、仲裁的期限,另一方的观察、回复、确定、结算的期限等等,这些不受控制的因素会使合同的履行期限延长,让合同双方进入一个无休止的恶性循环,严重的还会出现合同纠纷,导致合作终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正以后的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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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分包商
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得
勘察设计分包商考核作为评价勘察设计分包商服务得手
段,目得就是预防、提示与纠正勘察设计分包商在勘察设计过
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得管理及质量问题,加强国际项目勘察设
计全过程得管理,保障项目成本、进度与质量目标得实现。
第二条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际项目各设计阶段中对勘察设计分包
商得考核。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设计管理部(下称设计管理部)作为项目部设计部
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分包商(下称设计分
包商)考核标准得制定与修订,并监督、管理项目部对设计分
包商得考核。
第四条QHSE部(下称QHSE部)作为项目部QHSE部
得归口管理部门,就是项目设计质量得监督部门,在设计分包
商得质量考核过程中,配合设计管理部对项目设计质量进行监
督与检查。
第五条 项目部作为对设计分包商考核得责任主体,负责
组织项目设计部、采办部、施工部等相关部门,对设计分包商
定期进行考核,将考核数据整理并提交设计管理部,并配合设
计管理部对设计分包商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 项目部对设计分包商得考核,主要分为以下几部
分内容:
1)设计进度考核;
2)设计质量考核;
3)其它方面考核;
第七条 考核采用设计分包商服务过程跟踪考核与项目阶
段性考核相结合得方法。项目部根据《勘察设计分包商考核表》
(附表)内容进行评分,评分结果提交设计管理部审查备案。
此外,对于评分表中体现得比较集中与典型得问题,设计管理
部有权进行了解并协调、协助项目部纠正。
第八条 考核由项目部组织下属设计部、采办部、施工部
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对于由设计分包商人员承担设计部经理
或项目副经理得,不应安排其参与考核。
第九条 考核按公历自然年进行季度考核与项目机械完工
后考核。
第十条 设计进度考核
由项目部根据完成时间提前或滞后情况,对由于设计分包
商原因造成设计进度及关键控制点偏离等方面进行考核,并
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设计管理部。
如果项目执行计划有变更,设计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调
整,并应根据调整后得计划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设计质量考核
由项目部对设计分包商在标准规范执行、文件质量、采
办文件支持、方案优化设计、方案评审等方面得内容进行考
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设计管理部。
设计管理部与QHSE部将不定期对设计文件质量进行
抽查。
第十二条 其它方面考核
主要包括:人员资质,项目变更索赔支持,现场技术支
持,周报,项目收尾阶段设计总结及分包商团队得EPC意识
等方面。
第四章 附 则
附表:勘察设计分包商考核表
附表:勘察设计分包商考核表
勘察设计分包商考核表
序号 评分项 得分 评分细则
一、设计进度 (满分30分)
1 设计文件进度 (满分10分) 由于设计原因:
非连续两周,设计进度滞后<2%,不减分;
连续两周及以上,设计进度滞后≥2%,并<5%,减1分;
连续两周及以上,设计进度滞后≥5%,并<10%,减2分;
连续两周及以上,设计进度滞后≥10%,并<15%,减4分;
连续两周及以上,设计进度滞后≥15%,并<25%,减7分;
连续两周及以上,设计进度滞后≥25%,减10。
2 设计关键控制点就是否按时完成 (满分10分) 由于设计原因:
任何1个控制点滞后<7个工作日,不减分;
任何1个控制点滞后≥7个工作日,并<14个工作日,减1分;
任何1个控制点滞后≥14个工作日,并<21个工作日,减2分;
任何1个控制点滞后≥21个工作日,并<28个工作日,减4分;
任何1个控制点滞后>28个工作日,减7分;
任何1个以上控制点滞后≥28个工作日,减10分。
注:每档每增加一个控制点滞后,在本档基础上按向下降一档处理。下同。
3 就是否按计划完成采办技术协议签订 (满分10分) 在TC批复后,如无特殊情况,由于设计原因:
长周期或关键设备计划完成控制点,不减分;其它类采办包技术协议任何1个滞后<4
个工作日,不减分;
长周期或关键设备任何1个控制点滞后<4个工作日,减1分;其它类采办包任何2
个滞后<4个工作日,减1分;
勘察设计分包商考核表(续表)
序号 评分项 得分 评分细则
长周期或关键设备任何1个控制点滞后<7个工作日,减2分;其它类采办包任何2
个滞后<7个工作日,减2分;
长周期或关键设备任何1个控制点滞后<10个工作日,减4分;其它类采办包任何2
个滞后<10个工作日,减4分;
长周期或关键设备任何1个控制点滞后≥10个工作日,减7分;其它类采办包任何2
个滞后≥10个工作日,减7分;
长周期或关键设备任何1个以上控制点滞后≥10个工作日,减10分;其它类采办包
任何2个以上滞后≥10个工作日,减10分。
二、设计质量(满分40分)
4 就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规范与业主要求 (满分8分) 根据对标准、规范与可接受得业主要求:
完全满足或1处标准或要求未能满足,不减分;
2处标准或要求未能满足,减2分;
3处标准或要求未能满足,减5分;
标准或要求未能满足>3处,减8分。
注:1、分档范围不向上包含,下同;
2、以考核时间段以内实际发生情况为考核依据,下同;
3、项目部应在得分处注明取样范围与抽检比例,下同。
5 就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格式得要求:包括有关图表、附件准确、完整; 文件内容错漏碰缺数量; 跨专业会签与专业校审签署等。 (满分8分) 以提交项目部版本或批复后版本为准:
错误数≤1处,不减分;
错误数≤3处,减1分;
错误数≤5处,减3分;
错误数≤8处,减5分;
错误数>8处,减8分。
勘察设计分包商考核表(续表)
序号 评分项 得分 评分细则
6 设计方案就是否技术上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满分8分) 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从设计方案得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几方面进行评价:
完全符合要求,不减分;
1处方案存在问题,减2分;
2处方案存在问题,减5分;
方案存在问题>2处,减8分。
7 就是否对重大方案变更进行评审并保留记录 (满分8分)
根据就是否按需要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就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及保留记录情况,得0-8

分。

8 同种设备材料多次增订情况,实际采购阶段得数量与投标阶段偏差情况,实际采购阶段得规格与范围与投标阶段偏差情况 (满分8分) 针对上述几种情况,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得,而非项目实施阶段变更造成得偏离情况,
以偏离造成得费用变化占原采办包询价百分比计:
偏离≤±5%,不减分;
偏离≤±10%,减2分;
偏离≤±20%,减4分;
偏离≤±30%,减6分;
偏离>±30%,减8分;
注:1、以考核时间段以内发生采办包总额为考核依据;
2、仅计算采办包得直接费用增加,不考虑发生得间接费用;
3、属于设计优化造成得费用变化,不减分。
三、其她方面考核(满分30分)
9 设计团队人员资质 (满分6分) 设计经理为高级职称或10年以上工作经验,70%以上专业负责人为5年以上工作经验,
60%主要设计人为3年以上工作经验,不减分;
以上要求1项不满足,减2分;2项不满足,减4分;3项均不满足,减6分。
10 对项目变更及索赔得支持情况 设计分包商能提供良好技术支持,积极配合项目索赔,认真保留索赔依据,不减分。
(满分6分) 以上要求1项不满足,减2分;2项不满足,减4分;3项均不满足,减6分。
勘察设计分包商考核表(续表)

序号 评分项 得分 评分细则
11 现场服务情况 (满分6分) 根据派遣现场代表得服务情况:
各专业都能很好配合解决现场问题,不扣分;
1个专业或1人次,不能很好解决现场问题,扣2分;
2个专业或2人次,不能很好解决现场问题,扣4分;
2个专业或2人次以上,不能很好解决现场问题,扣6分。
12 设计周报 (满分3分)
根据就是否按时提交设计周报,周报内容及时准确反映问题等情况,得0-3分。

13 设计总结 (满分3分) 根据就是否按时提交设计总结,总结得全面性及深入程度,给后续工程得参考价值等
方面得整体印象,得0-3分。
14 设计分包商团队EPC整体意识 (满分6分)

察设计分包商团队与项目部结合紧密、沟通顺畅,能站在EPC项目整体角度考虑问

题,以项目利益为出发点,能够切实帮助项目解决实际问题得能力等方面。根据上述
内容得整体印象进行评定,酌情得0-6分。
根据打分内容,请简要写明对设计分包商得要求与建议:

15 总分(满分100分) 90-100分评定为优秀,80-89分评定为良好,70-79分评定为合格,60-69分评定为
基本合格,60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项目代表签字: 考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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