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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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行为概述

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行为概述

司法考试⾏政法 第⼗⼀章⾏政⾏为概述 ⼀节⾏政⾏为的概政法英杰念和特征 ⼀、⾏政⾏为的概念 (⼀)⾏为主体说 (⼆)⾏政权说 (三)公法⾏为说 笔者认为,⾏政⾏为是享有⾏政权能的组织(⾏政主体)运⽤⾏政权对⾏政相对⼈所作的法律⾏为。

这⾥所界定的⾏政⾏为主要是指外部、单⽅⾏政⾏为。

⼆、⾏政⾏为的特征 (⼀)⾏政⾏为的时代特征 1、⾏政⾏为的服务性 2、⾏政⾏为的从属法律性 (⼆)⾏政⾏为的法律特征 1、⾏政⾏为的单⽅性 2、⾏政⾏为的强制性 3、⾏政⾏为的⽆偿性 第⼆节⾏政⾏为的分类 ⼀、抽象⾏政⾏为和具体⾏政⾏为 分类标准:⾏政相对⼈是否特定。

(⼀)抽象⾏政⾏为 抽象⾏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不特定⾏政相对⼈所作的⾏政⾏为。

它在法国⾏政法学上称为规则⾏为,在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其他⾏政规范性⽂件创制⾏为”。

(⼆)具体⾏政⾏为 具体⾏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特定⾏政相对⼈所作的⾏政⾏为。

它在我国台湾地区⾏政法学上称为“⾏政处分”。

⼆、羁束⾏政⾏为和⾃由裁量⾏政⾏为 分类标准:⾏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有⽆灵活性。

(⼀)羁束⾏政⾏为 羁束⾏政⾏为是指⾏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没有灵活性的⾏政⾏为。

(⼆)⾃由裁量⾏政⾏为 ⾃由裁量⾏政⾏为是指⾏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具有灵活性的⾏政⾏为。

三、依职权⾏政⾏为和应申请⾏政⾏为 分类标准:⾏政⾏为是否可由⾏政主体主动实施。

(⼀)依职权⾏政⾏为 依职权⾏政⾏为是指⾏政主体根据其职权⽽⽆需⾏政相对⼈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政⾏为,也称主动⾏政⾏为和积极⾏政⾏为。

(⼆)应申请⾏政⾏为 应申请⾏政⾏为是指⾏政主体只有在⾏政相对⼈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不能主动采取的⾏政⾏为,⼜称为被动⾏政⾏为、需参与的⾏政⾏为和消极⾏政⾏为。

四、附款⾏政⾏为和⽆附款⾏政⾏为 分类标准:⾏政⾏为是否有附款。

(⼀)附款⾏政⾏为 附款⾏政⾏为是指除⾏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主内容基础上附加从属性内容的⾏政⾏为,⼜称条件政法英杰⾏政⾏为。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第三编 行政行为
第一讲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 最广义说 • 广义说 • 狭义说 • 最狭义说 行政事实行为、私法行为、内部(行政)行为
•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 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行政相 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主体特征:行政主体
2、职能特征: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3、法律特征:具有法律意义(产生行政法律 效果)
4、范围特征:外部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 时代特征: 1、服务性 2、从属法律性 • 法律特征: 1、单方性 2、强制性 3、裁量性 4、无偿性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 3、变更法律地位 • 4、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 到了2002年,某市交警支队作出了复议 决定,某县交警大队据此又作出了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案号仍为4070158号,认定孙某 负主要责任,矿务局负次要责任。
六、行政行为的成立和合法要件
• (一)成立要件 • 1、主体要件——行政主体 • 2、主观要件——意思表示 • 3、客观要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 • 4、功能要件——法律效果 • 行政行为的成立只是表明行政行为存在,
1、现代立法内容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 2、根据情况变化灵活地改废条款的必要性 3、根据地方实际能动地立法的必要性
•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 为无效;
•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 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 1、撤销的条件 •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 (2)行政行为不适当
• 2、撤销的法律结果

3、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

(四)国务院部门规章 1、制定机关与权限 (1)主体: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授权的事业单位 (2)制定的权限 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2、制定的程序 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报送、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与解 释 3、监督程序 (五)地方政府规章 1、制定的主体 (1)省级政府 (2)较大的市政府 2、制定权限 (1)制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在地省级地方性法规 (2)规定事项:根据(1)需要制定的事项;(2)属于本区 域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一)行政行为内容的含义 行政行为的内容指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以及行政行为所 要达到的目的。其特征有: 1、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行为中明确表达出来的。 2、行政行为的内容涵盖了行政行为的主要构成要件。 3、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 2、设定义务或者剥夺权益 3、确定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地位 (1)确认法律事实 (2)确认法律地位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职权合法 2、内容合法 3、程序合法 4、形式合法 (四)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1、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自 主性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五)行政规则的适用 《立法法》第78条—92条 1、效力等级 2、规则冲突
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构成要素) (1)行政权能的存在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政权的实际运用 联防队员赵某诉某地区公安处案 (3)法律效果的存在 (4)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5)在我国,排除了内部行政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
一、含义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在前一次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法律和 事实状态不变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对相对人重复所作的决 定,也称第二次行为。 二、特点 (一)第二次行为与前一次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较没有不同的内 容,不具有新的法律效果,不是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第二次行为表现为对前一次具体行政行为的重申、告知 或指示。 (三)第二次行为与前一次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主体和行政 相对人是同一的。 三、实在法规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不受理“驳回当事 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行为教学课件

行政行为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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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个要素:
以主体作标准 以职权作标准 以法律作标准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
包含着行政职权运用的行为 不包含着行政职权运用的行为
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不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一、行政行为概述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⒈服务性。行政行为的服务性是现代民主行政的 体现和要求,也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和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
抽象行政行为
其形式主要有:
➢(1)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2)提出法律议案; ➢(3)编制规划和计划; ➢(4)制定行政措施; ➢(5)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
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主体的特定性
行为对象的普遍性
行政行为方式 的单方性
特征
行为适用的反复性
行为内容的规范性
行为审查的不可诉性
⒉从属法律性。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主体 行使行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全程地接 受法律的监督,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游离于法 律之外。
一、行政行为概述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⒊单方性。一般来说,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单方 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征得行政相对人一方同意。

第四章 行政行为理论

第四章 行政行为理论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二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二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属性要件运用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属性要件三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三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行政行为的客观要件行政行为的客观要件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一行为主体条件一行为主体条件行为主体条件是指只有行为主体合法的行行为主体条件是指只有行为主体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二行为权限条件二行为权限条件行为权限条件是指只有权限合法的行政行行为权限条件是指只有权限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三行为内容条件三行为内容条件行为内容条件是指只有内容合法的行政行行为内容条件是指只有内容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四行为程序条件四行为程序条件行为程序条件是指只有符合法定程序的行行为程序条件是指只有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五行为形式条件五行为形式条件行为形式条件是指只有形式合法的行政行行为形式条件是指只有形式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总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行政行为总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行政行为
• 思考题: 思考题: • 一、 如何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如何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 二、 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 三、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 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力也称确定力。指行
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 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 • (三)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成立、生 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使 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行政行为论文总结范文

行政行为论文总结范文

摘要: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研究行政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行政行为相关理论的梳理,总结现有研究成果,分析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分类、原则及法律责任,以期为我国行政行为研究提供参考。

一、引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行为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对行政行为研究进行综述,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借鉴。

二、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1. 法律性: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强制性: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具有强制执行力。

3. 公共性:行政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

4. 不可诉性:行政行为一旦作出,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否则不得撤销。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1. 根据行为目的分类:行政行为可分为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等。

2. 根据行为性质分类: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 根据行为效力分类:行政行为可分为有效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可撤销行政行为等。

四、行政行为的原则1. 合法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合理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合理、适度。

3. 公开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

4. 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公正、公平。

五、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1. 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结论通过对行政行为相关理论的梳理,本文总结了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分类、原则及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研究对于完善我国行政法治、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进一步探讨行政行为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以促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

关键词:行政行为;基本特征;分类;原则;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具体知识(1)

行政行为具体知识(1)

第⼀节⾏政⾏为的概述 ⼀、概念及分类 ⾏政⾏为是指⾏政主体在实施⾏政管理活动、⾏使⾏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为。

⾏政⾏为具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单⽅性、强制性和⽆偿性的特征。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政⾏为作如下分类: (⼀)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 这是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抽象⾏政⾏为,是具体⾏政⾏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

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的⾏为规范的活动。

从静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的⾏为规则,包括⾏政法律,⾏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命令等。

它具有对象的普遍性、效⼒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法性、不可诉性。

具体⾏政⾏为,是指在⾏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为,其⾏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个⼈或组织的权益。

(⼆)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 这是以其适⽤与效⼒作⽤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三)羁束⾏政⾏为与⾃由裁量⾏政⾏为 这是以⾏政⾏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四)依职权的⾏政⾏为与依申请的⾏政⾏为 这是以是否可以主动作出⾏政⾏为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五)单⽅⾏政⾏为与双⽅⾏政⾏为 这是以⾏政⾏为成⽴时参与意思表⽰的当事⼈的数⽬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单⽅⾏政⾏为指依⾏政机关单⽅意思表⽰,⽆须征得相对⽅同意即可成⽴的⾏政⾏为。

双⽅⾏政⾏为指⾏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的,与相对⽅协商达成⼀致⽽成⽴的⾏政⾏为。

(六)要式⾏政⾏为与⾮要式⾏政⾏为 以⾏政⾏为是否应当具备⼀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政⾏为可分为要式⾏政⾏为与⾮要式⾏政⾏为。

(七)作为⾏政⾏为与不作为⾏政⾏为 这是以⾏政⾏为是否以作为⽅式来表现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政⽴法⾏为、⾏政执法⾏为与⾏政司法⾏为 这是以⾏政权作⽤的表现⽅式和实施⾏政⾏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行政行为论

行政行为论
刘某的扣押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赵某诉山东省某区公安处案
1990年6月18日晚时许,本来不属于赵 某执勤,但赵某却根据领导的安排带领4 名巡逻队员前去执行巡逻任务,当发现 周某家有麻将活动时,即进入查询。当 时周某正与他人赌博,彩头为两角。周 某要求赵某出示证件,赵某即出示了证 件,巡逻队员强行给周戴上了手铐,带 往巡逻队,途中才发现周某是县公安局 民警,即为周某解去手铐。
1997年4月10日桂全公司书面向桂林市 证券领导小组报告申请增加期货咨询经 营项目;1997年5 月10日,桂林市证券管 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不同意桂全公 司增加期货信息咨询经营项目。1997年6 月12日。被上诉人桂林市公安局接到群 众举报,认为桂全公司有欺诈客户、扰 乱正常金融秩序的嫌疑,即立案侦查。
1997年7月29日桂林市公安局经济侦察支队以 桂全公司诈骗为由,暂扣桂全公司29万元,另 又以非法金融组织获取了非法所得为由,没收 了桂全公司的130万元。1998年2月22日,被上 诉人桂林市公安局依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 于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 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从事 外汇期货交易机构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中 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局、公 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 通知》第一、二、三、四条之规定
法院认为,万春园公司作为企业,无法 律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故该公司 仅根据其内部规定对何海波的罚款应予 返还;何海波未经万春园公司许可,擅 自进入该公司,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工 作秩序,也应受到批评。法院遂判决: 北京万春园公司返还何海波人民币10元 。
“偷一罚十”的性质
穆棱风筒厂诉穆棱煤矿保卫科案
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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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的对象,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具体活动。

它具有行政性、公共性、单向性、约束性等特征。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分、行政合同等几类。

1. 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对特定事项作出决策,如行政机关的开展某项活动、采取某种措施等。

2. 行政命令: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发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命令,如政府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指导、督促或规范。

3.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授予特殊权力或特定行为的许可,如营业执照的颁发、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等。

4. 行政奖励:行政机关对个人或组织因为某种行为或成就给予的奖励,如表彰、奖金、荣誉称号等。

5. 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对个人或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处罚或惩戒,如罚款、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

6. 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与个人或组织之间以行政机关的身份签订的合同,如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承包合同、采购合同等。

以上仅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常见分类方法,实际上还可以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目的、效力等进行更多的细分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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