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类行政行为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依据

▲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共184项)一、违法行为名称: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1款第(一)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5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据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0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9条第1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包括以下几种:
1.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进行分类。
2. 约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是否给行政主体留有选择、裁量余地为标准进行分类。
3. 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以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进行分类。
4. 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以是否有附款为标准进行分类。
5. 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进行分类。
6.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其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
7.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进行分类。
8. 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依据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进行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这是根据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原则、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行为方式、方法等则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确定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这是根据有无法定形式要求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法定形式即可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这是根据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应请求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这是根据有无限制条件对行政行为
所作的划分。
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加了特定条件的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附加任何特定条件的行为。
行政行为分类标准

行政行为分类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种:
1. 目的分类:
- 行政管理行为:主要目的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如公共安全
管理、市场监管等。
- 行政服务行为:主要目的是为公众提供服务,如办理证件、提供咨询等。
2. 形式分类:
- 命令行政行为:以命令、指示等形式表现的行政行为,对
受命令者有强制力。
- 协商行政行为:与公众、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达成的行政
行为,缺乏强制力。
- 协定行政行为:依法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同、
协议等形式的行政行为,具有合同效力。
3. 内容分类:
- 授权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法授权他人代行行政行为。
- 批准行政行为:对个人、法人或组织申请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批批准。
- 监管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处罚
等行政行为。
- 补偿行政行为:国家对特定行为或情况提供补偿。
4. 主体分类:
- 行政机关行为:行政机关执行职权,采取的行政行为。
- 行政非机关行为:国家机关以外的机构或个人依法执行的
行政行为。
5. 程序分类:
- 行政决策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决策,如规划、政策制定等。
- 行政执行行为:行政机关实施具体决策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类标准并非完全互斥,实际应用中,行政行为的分类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多个标准进行分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不依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归类和概括,以方便研究和理解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点。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的分类以及相应的标准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裁量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法律规定自行决定的行政行为。
这类行为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例如环境监察部门对违法排放行为的处罚决定等。
2. 强制行政行为:强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利用行政强制手段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要求特定的对象执行某种行为,对于拒不履行的对象,则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例如强制执行命令、强制暂扣等。
3. 许可行政行为:许可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特定对象的申请作出的允许或者不允许的决定。
这类行为是一种积极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例如建设工程许可、经营许可等。
4. 奖励行政行为:奖励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奖励、表彰或激励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是对于个人或组织在某个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奖励,例如科技创新奖励、文化事业奖励等。
二、行政行为的标准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主要是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来源以及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等方面来确定的。
1. 归属标准:行政行为的归属标准是指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和来源,即该行政行为是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还是行政机关的自主决定。
根据归属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中央行政行为和地方行政行为。
2. 法定标准:法定标准是指行政行为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即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行为的法定标准是保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标准。
3. 目的标准:目的标准是指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法律精神。
物业常见八类行政处罚

物业常见八类行政处罚《物业常见八类行政处罚》1、对无证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而未取得特定许可证的行为,如未经审批或者许可,而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罚款。
2、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擅自停止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拘留,拘留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3、对在工作日非工作时间发生的物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在工作日或者非工作时间发生的物业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拘留,拘留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5、对泄露物业信息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而泄露物业信息的,处以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6、对违规收费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违规收取物业费用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拘留,拘留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7、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拘留,拘留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8、对侵犯业主权益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侵犯业主权益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拘留,拘留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物业常见八类行政处罚

物业常见八类行政处罚物业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管理的综合性服务企业。
由于其在日常管理中涉及到公共环境、公共秩序等方面的管理,因此在执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行政违法行为,需要接受相关行政处罚。
下面将介绍物业常见的八类行政处罚,并给出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违规收费物业向业主收取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费用,超出合理范围或者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属于违规收费,需要接受行政处罚。
相关参考内容可以包括:业主对物业收费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物业收费明细不清晰或超出合理范围等。
2. 不履行管理职责物业的管理职责包括对小区的保洁、绿化、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管和管理。
如果物业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或出现安全隐患,可能会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关参考内容可以包括:业主对物业管理不力进行投诉;小区发生多起安全事故等。
3. 违规停车管理物业在小区内进行停车管理时,如果未按规定收费、不合理划线、乱摆摊等,将涉及违规停车管理,需要接受行政处罚。
相关参考内容可以包括:业主对物业停车收费标准提出异议;物业乱摆摊影响小区交通等。
4. 不公正待遇物业对业主或住户在服务上存在不公正待遇,如优先服务某些业主、不提供平等服务等,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相关参考内容可以包括:业主对物业服务态度不公正进行投诉;物业对低收入住户不给予相应扶持等。
5. 不合规收缴物业维修基金物业未按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维修基金或者以不合规的方式收取物业维修基金,将涉及违规收缴维修基金,需要接受行政处罚。
相关参考内容可以包括:业主对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方式不合规提出质疑;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使用维修基金等。
6. 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物业擅自改变房地产项目的物业用途,如未经批准将商业用房改为住宅用房,将涉及不合规行为,需要接受行政处罚。
相关参考内容可以包括:政府部门对物业用房用途的调查;业主就物业用途变更提出质疑等。
7.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管检查物业拒绝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管检查,可能会接受行政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8类行政行为依据
八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八种不同类型的行为。
本文将按照八类行政行为的分类,分别进行阐述。
第一类行政行为是执法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取缔等行政行为。
执法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例如,交警对违章驾驶者进行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就属于执法行政行为。
第二类行政行为是审批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审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例如,企业向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工商局对其申请进行审批,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三类行政行为是登记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进行登记、备案等行政行为。
登记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是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例如,公民向户籍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身份证,户籍管理机关对其进行登记,发放身份证。
第四类行政行为是奖励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取得的突出成绩或作出的重大贡献给予奖励的行政行
为。
奖励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激励社会主体积极性、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是鼓励和表彰优秀行为。
例如,政府对在抗击疫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类行政行为是裁决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决的行政行为。
裁决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是公正、公平地处理各方利益关系。
例如,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类行政行为是行政协商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协商、磋商等行政行为。
行政协商行为是行政机关倾听社会各方意见、加强与社会的沟通与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例如,政府与企业界代表进行协商,制定相关政策。
第七类行政行为是管理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管理范围内的人事、财务、物资等进行管理的行政行为。
管理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是保障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
例如,行政机关对下属单位的人事任免进行管理。
第八类行政行为是服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各项服务的行政行为。
服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是方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活和工作。
例如,政府办理公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服务就属于服务行政行为。
八类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八种不同类型的行为,每一类行政行为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意义,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地进行行政行为,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