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摘要: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两个核心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直接发生的个别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普遍类型的事项进行的规范性行为。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适用范围以及实施方式等方面探讨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应用场景。
一、定义和特点1.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直接发生的、个别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针对具体的个案进行的,如发放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针对性、个别性和直接性的特点。
2.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普遍类型事项进行的规范性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一类或多类事项,具有普遍适用性,如发布政策、制定规章等。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一般性、无目标个别性、间接性的特点。
二、适用范围1. 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对特定个案进行处理的情况。
在行政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行政决定或行政指令等手段实施的,例如签发行政许可证、执法检查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明确的程序和依据,以确保公平、合法、公正的处理个案。
2. 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针对普遍类型事项的处理。
相较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更多涉及到发布政策、制定规章等行为。
这些行为具有普适性,适用于大量的不同个案,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三、实施方式1. 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明确的程序和依据。
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在处理具体的个案时,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核实、审查和裁决。
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通常是通过行政决策、法规制定等方式进行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作出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性决定或者进行具体的、明确的事实审查,并以具体方式实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性决定或具体的、明确的事实审查结论,有明确生效条件的行政行为。
基于以上法条,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对象: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个体或法律主体,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作出具体的决定或审查。
2. 具体规范性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明确规定特定对象权利义务的行为。
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对象进行规范,表达出行政机关的意志。
这些决定可以是授权、批准、许可、认可、奖励、处罚等,具体适用于行政机关与特定对象之间的关系。
3. 明确生效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生效条件。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通常会规定生效条件,即具体行政行为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会具有实施效力。
例如,某项审批决定需要通过审查、公示等环节方可生效。
4. 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听证、公示、报备、征求意见等程序。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重要行为方式,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行政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与此同时,特定对象在接受具体行政行为时,也有权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明确的行为方式,承载着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的规范和管理责任,是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交互作用的重要环节。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1、概念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2、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
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3、法律特征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行政处罚。
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
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
2、行政检查。
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
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
3、行政许可。
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
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4、行政强制执行。
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
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二、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内容(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重要知识点】国家司考行政法备考: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重要知识点】国家司考行政法备考: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国家司考行政法备考: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 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就特定的具体事项, 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 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 依法提起诉讼的,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 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 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 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 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 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 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 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 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 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一、引言作为行政法领域的重要概念,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分类的一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详细讨论,并分析二者的区别。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1.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个案做出的有关具体人、事、物的行为决定,具有明确的客体和客观具体化的特征。
2.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登记、命令、决定、通知等形式,且以强制性和最终性为特点。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1.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针对一类个案做出的行政行为决定,具有较强的一般性和客观抽象化的特征。
2. 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通则、通告、规定等,具有规范性和预先性的特点。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1. 客体不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个案,客体具体明确;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普遍适用的,客体为一类个案。
2. 特征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强制性和最终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和预先性。
3. 决定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个案决定方式;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一般性决定方式。
4. 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较小,仅针对个别个案;抽象行政行为范围较广,针对一类个案。
5. 影响力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主体产生具体的法律效果;抽象行政行为对一类主体产生普遍的法律效果。
五、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范例案例2、抽象行政行为范例案例六、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2、强制性:指具有强制性执行的性质3、最终性:指具有最后决定权的性质4、规章:由行政机关行使代表国家意志的行政行为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
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处理1

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我国首次使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是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正式解释“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文件,是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指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行政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通过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并以它们拥有行政职权为前提。
第二,特定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就特定的事项,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外部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外部性使得它与内部行政行为相区别。
第四,单方性。
它由行政主体单方作出,其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对人的合意为前提。
第五,法律效果性。
具体行政行为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即它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或使相对人的权利增加、义务减少,或使相对人的义务增加、权利减少。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主体实施一项行为怎样才能构成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说行政主体实施一项行为怎样才能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对该行为的质的评价,而并非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评价。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四个: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在理论上,不完全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像的行为,称为假象具体行政行为或假行政行为。
它也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存在。
二、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能是一种主体资格,是决定一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的实质性资格。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上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和概念。
因此,何为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学界与实务界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要把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还是首先应当把握何为行政行为。
理论界姜明安、皮纯协教授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1],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所实施的行为,不是进行行政管理所实施的行为,则不叫行政行为;第二,行政行为是对社会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如果行政主体的某个行为,对社会不产生任何影响和效果,如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属行政行为;第三,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实施后,对社会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如果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虽然要产生法律效果,但不产生行政法律上的效果,而是产生其他法律的效果,如行政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只产生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因而就不属于行政行为。
张树义教授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2].并认为,行政行为要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和法律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行政行为。
张正钊教授较通说的观点是,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特定的人,对外部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3].并认为行政行为并包括以下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实施者应为行政主体;二是职能要素,即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法律要素,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四是目的要素,即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管理。
张利民教授则认为,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为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而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效果的行为[4].其构成要素和张正钊教授的观点基本相同。
王连昌、马怀德教授认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5].这一定义在构成要素上,除主体要素、职权要素、法律要素外,还增加了管理和服务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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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性。
它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并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作出决规定。
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他调整的是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多件事项。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1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即行政许可时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
2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
行政许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
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设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却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和征用
行政征收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其特征为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路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三大类,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
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
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
3 因违法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
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定程序有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
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与财产。
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从能否取得的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
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
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他是要式行政行为。
它是羁术行政行为。
他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为技术鉴定书等。
在较大程度上受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和义务。
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1 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表现在确认和许可往往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确认和许可有时又是一个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如发放营业执照,既是对申请人相应资格的确认。
又是对申请人从事营业活动的许可。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 对象不同行政许可是使相对人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而行政确认则是确认相对人有关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是许可相对人今后可从事某项活动,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无前溯性。
而行政确认则是对相对人既有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认,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1 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其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性质是一种以惩罚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