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修正)

合集下载

行政法概述与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概述与行政法律关系

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
省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
市法规(设区的市人大 立 法法72条)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人大 自治州、自治县
国务院部委 直属机构
省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市规章(设区的市政府 立法法82条)
人大立法(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政府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除此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立法法》:宪法、法律、法规×3、规章×2
宪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北大博士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决定案 法院判决北大败诉的理由是什么?
合法性原则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 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 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三权分工、互相监督
二、行政法含义特征
(一)含义
二、行政法
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监督过程中与行政 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 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监督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
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 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 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 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 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 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 李某150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知识测试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知识测试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知识测试题单位------------ 姓名--------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除外。

A、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B、国务院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C、省级政府作出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2、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作为被申请人。

A、委托的组织B、委托的行政机关C、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3、依法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

A、送依法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B、不予受理C、向市政府请示4、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权处理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有权机关应当在60日内()。

A、立案受理B、依法处理C、作出行政复议决定5、行政复议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A、一经送达B、一经作出C、送达后10日6、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行政复议机关B、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C、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下一级行政机关7、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一般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

A、15 B30 C608、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申请复议。

A、上一级主管部门B、本部门C、本级人民政府9、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

A、5B、7C、1010、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不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形式、手段、时限等程序进行的B、适用了不应适用的法律或者不应适用的条款C、应当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一般法11、《行政复议法》第4条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必须坚持()。

行政案件办案法律规范(3篇)

行政案件办案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案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的办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案件办案法律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案件办案法律规范进行阐述。

二、行政案件办理的基本原则1. 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3. 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4. 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处理。

三、行政案件办理的程序1. 受理:行政机关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应当合法、真实、充分。

3. 听证: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 决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 执行: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依法执行,确保处理决定的落实。

四、行政案件办理的法律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审理期限、判决与执行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期限、决定与执行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执行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程序、执行等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程序、期限、监督检查等内容。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正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许可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行政许可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许可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的过程。

在我国,行政许可案件的处理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法规的角度,对行政许可案件的处理进行探讨。

二、行政许可的概念与原则(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行政许可的设立、实施和监督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2. 行政性: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3. 限制性:行政许可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限制。

4. 授权性:行政许可赋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许可的设立、实施和监督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许可的设立、实施和监督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3. 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许可的设立、实施和监督应当便民、高效。

4. 保护合法权益原则:行政许可的设立、实施和监督应当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许可案件的法律法规体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根本法律,于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概念、原则和适用范围。

2. 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设定程序和设定条件。

3. 行政许可的实施: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和实施条件。

4. 行政许可的监督: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监督措施。

5.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于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司法化的探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视角

行政复议司法化的探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视角

行政复议司法化的探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视角
冉江应
【期刊名称】《镇江高专学报》
【年(卷),期】2022(35)3
【摘要】行政复议司法化强调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

分析行政复议司法化的功能定位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完善与行政诉讼的衔接程序,发挥行政复议的功能优势,推动行政复议迈向司法化。

【总页数】4页(P48-51)
【作者】冉江应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1
【相关文献】
1.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再辨——兼评《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再辨——兼评《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3.对“复议机关不当被告”的审视与思考——兼评《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4.“应调尽调”的限度——从《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43条出发
5.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法律定位——兼议《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之完善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行政判决(驳回限期作出复议决定的诉请):思维有些颠倒!(2009年4月2日)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行政判决(驳回限期作出复议决定的诉请):思维有些颠倒!(2009年4月2日)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行政判决:思维有些颠倒!发表时间:2009-4-2 15:31:00 阅读次数:2502008年3月17日,张地委等5人获悉:2005年3月10日,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政府批准张忠明第5人建房用地各一块。

这些土地涉及他们的部分土地承包权。

张地委等5人认为,张忠明第5人不符合安排宅基地条件。

2008年5月12日,委托笔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浦江县人民政府建房用地行为。

金华市人民政府收到复议申请材料后,书面通知在2008年6月27日前进行补正,并告知逾期不补正将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2008年6月4日,笔者回复金华市人民政府,认为要求补正的理由不成立,拒绝补正。

此后,金华市人民政府一直没有作出复议决定。

2008年9月11日,笔者代理当事人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华市人民政府限期作出复议决定。

2009年2月23日、2009年3月30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09年3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理由是,2006年12月31日,涉案地块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E[2006]-1554号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征用,因此当事人与浦江县人民政府批准建房用地行为,不再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显然,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思维有些颠倒。

正确的思维应该是:浦江县人民政府既然已经将涉案地块批准给张忠明等5人,该批准行为被依法撤销之前,土地使用权就是张忠明等5人的,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行为与当事人就不具有利害关系。

而不是倒过来。

涉案地块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与浦江县人民政府批准张忠明等建房用地决定就没有了利害关系。

撇开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行为是否合法不谈,批准征收征地之后,还有补偿安置问题,如果浦江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张忠明等建房用地决定合法,能够得到补偿安置的就是张忠明等5人;相反,有权得到安置补偿的就是当事人。

行政复议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复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市某区居民,因子女就学问题与某区教育局产生纠纷。

王某认为某区教育局在办理其子女就学手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王某向某区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某区教育局作出的不受理其子女就学申请的决定。

然而,某区教育局在收到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也未给予答复。

王某不服,遂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区教育局是否应当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2. 某区教育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是否构成违法?3. 某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当撤销某区教育局的不受理决定?三、案例分析1. 某区教育局是否应当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王某认为某区教育局在办理其子女就学手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因此,某区教育局应当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2. 某区教育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是否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本案中,某区教育局在收到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也未给予答复,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法。

3. 某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当撤销某区教育局的不受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