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专职科研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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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专职科研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学校科研整体水平、学术影响力和科研竞争力,推动学校 “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创新科研管理体制,培育和引进高水平学科领军人才和学术骨干,产出标志性成果,实现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发展目标,根据《西南政法大学章程》《西南政法大学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科研岗位是指为本校教师或通过合同方式引进的各类人才,以及新招聘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设置的,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岗位。专职科研岗位分为特设岗、一级岗、二级岗、三级岗共四个等级岗位。

第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下达专职科研岗位职数。学校高等研究院(简称“高研院”)负责全校专职科研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基本岗位职责:

(一)开展与所属学科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积极申报国家、省部级等高级别科研项目,多出高水平、高质量科研成果;

(二)遵守高研院的工作纪律,参加高研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全身心投入岗位工作;

(三)每学年至少在校内公开举办一次学术讲座;

(四)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专职科研人员在聘期内

每年须为本科生讲授课程,完成2个学分的自然课时教学工作量;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职科研人员可以带生,完成的相关工作均不另行计发酬金;

(五)专职科研人员应定期向所属学科和学院汇报科研工作情况,其科研成果纳入所属学科和学院的科研考核;

(六)完成学校规定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特设岗的具体岗位职责,由学校以岗位聘用合同方式与应聘者协商确定。

第六条 除完成基本岗位职责外,一级岗聘期内并须完成下列科研任务之一:

(一)获得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1项;

(二)获得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1项、发表A类论文1篇;

(三)发表A类论文1篇、原发本学科门类B类论文1篇;

(四)获得教育部高校科研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第七条 除完成基本岗位职责外,二级岗聘期内并须完成下列科研任务之一:

(一)发表A类论文1篇;

(二)原发本学科门类B类论文2篇;

(三)获得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1项、原发本学科C类论文1篇;

(四)获得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原发本学科门类B类论文1篇、本学科C类论文1篇;

(五)出版高水平个人专著或译著1部,且原发本学科门类B类论文1篇、本学科C类论文1篇;

(六)获得教育部高校科研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七)著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第八条 除完成基本岗位职责外,三级岗聘期内并须完成下列科研任务之一:

(一)原发本学科门类B类论文1篇、本学科纳入CSSCI 的D1类论文2篇;

(二)原发本学科C类论文2篇、本学科纳入CSSCI的D1类论文3篇;

(三)获得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原发本学科C类论文1篇、本学科纳入CSSCI的D1类论文3篇;

(四)出版高水平个人专著或译著1部,且原发本学科C类论文1篇、本学科纳入CSSCI的D1类论文3篇;

(五)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第三章 岗位待遇

第九条 专职科研人员受聘期间,其薪酬实行年薪制,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专职科研人员系在编人员的,保留档案工资,但需据实从其年薪中扣除。

第十条 各级专职科研岗位年薪标准为:特设岗按合同约定确定;一级、二级、三级岗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第十一条 年薪分为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一级、二级、三级岗的基本薪酬分别为年薪的30%、35%、40%。基本薪酬以外的部分为绩效薪酬。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在完成岗位职责后发放。

第十二条 专职科研人员岗位职责内的科研成果不再享受科研奖励,但可参加各类科研成果奖项的申报。超额完成工作量者,超额部分按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在聘期内,专职科研人员可申报参选各类人

才支持计划和奖励项目,可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专职科研岗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国爱校,爱岗敬业;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三)身心健康。

第十五条 各级专职科研岗位申报者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的业绩条件或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设岗应聘者应是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聘任特设岗主要考察应聘者的实际影响力。

第十七条 申报一级岗应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或正在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

(二)发表A类论文1篇;

(三)近三年发表本学科门类B类论文2篇;

(四)著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第十八条 申报二级岗应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或正在主持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发表本学科门类B类论文1篇;

2.近三年发表本学科C类论文3篇;

3.近三年出版高水平个人专著或译著1部。

(二)近五年出版高水平个人专著1部,且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

1.近三年发表本科学门类B类论文1篇;

2.近三年发表本学科C类论文3篇;

3.近三年出版高水平个人专著或译著1部。

(三)在国外学习并取得所在国博士学位,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出版留学国官方语高水平个人专著1部;

2.近三年发表本学科C类论文3篇;

3.近三年出版高水平个人专著或译著1部。

第十九条 申报三级岗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新进教师;

(二)在国外学习并取得所在国博士学位的在岗教师。

第二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申报条件,但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估认定具有明显学术潜力的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报一级、二级或三级岗。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公开发布专职科研岗位招聘公告。

第二十二条 应聘者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学院或研究机构提出拟聘意见,由高研院组织公开面试答辩通过后报学校审定,由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属校内管理、教辅等岗位系列的人员,申请应聘专职科研岗位前,须经学校批准。

第六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职科研岗位聘期为3年,自岗位聘用合同约定起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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