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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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8、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其一,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则都是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后者是死刑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

其二,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

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的。

其三,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上诉即可,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报请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而引起其四,提起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外,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执行完毕之后;提起二审程序则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死刑复核程序实质上是一种主动报请程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判决死刑或裁定维持死刑的人民法院必须在3日内向有核准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

其五,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审判。

死刑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有权人民法院核准;其六,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既可以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对案件作出最终处理时,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不可能再加重,至多是维持;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则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与二审有哪些不同

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与二审有哪些不同

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与⼆审有哪些不同我国建⽴有严格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那么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与⼆审有哪些不同,关于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与⼆审有哪些不同⼀、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称再审程序,是指⼈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只是对发⽣法律效⼒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的⼀种特殊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民法院进⾏审判监督的⼀种⽅式。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民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审法院审结的案件,⽆论是⾃⾏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第⼀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可以上诉。

⼆、再审与⼆审有哪些不同(1)提起的主体不同。

第⼆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审程序中的当事⼈,⽽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民法院的院长、上级⼈民法院、最⾼⼈民法院和⼈民检察院。

(2)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审⼈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民法院已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3)提起的理由不同。

第⼆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主观上认为第⼀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再审的提起,是⼈民法院院长、⼈民检察院、上级⼈民法院发现已经⽣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的规定,确有错误,⽅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

(4)提起的时间不同。

第⼆审是第⼀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定的限制。

当事⼈对第⼀审不服的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当事⼈对第⼀审的裁定不服的,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限为10⽇。

刑事审判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是怎样的

刑事审判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是怎样的

刑事审判第⼆审案件的审理⽅式是怎样的我国对案件的审理采取的是⼆审终审制度,也就是说案件经过两次审理就会终结,当事⼈就算对⼆审的判决结果不服的,也不能提起上诉,那么刑事审判第⼆审案件的审理⽅式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审判第⼆审案件的审理⽅式是怎样的第⼆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听取其它当事⼈、辩护⼈、诉讼代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审⼈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审⼈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地或者原审⼈民法院所在地进⾏。

《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条在第⼆审程序中,被告⼈除⾃⾏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审辩护⼈或者另⾏委托辩护⼈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提出上诉或者⼈民检察院只就第⼀审⼈民法院对部分被告⼈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它同案被告⼈也可以委托辩护⼈辩护。

第三百⼆⼗⼆条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除参照适⽤第⼀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法庭调查阶段,审判⼈员宣读第⼀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或者辩护⼈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或者辩护⼈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辩护⼈发⾔,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发⾔;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发⾔,后由被告⼈、辩护⼈发⾔;既有上诉⼜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发⾔,后由上诉⼈、辩护⼈发⾔。

刑事诉讼中的⼆审是终审吗⼀般情况下,适⽤第⼀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法律效⼒的裁判;适⽤第⼆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法律效⼒的裁判,当事⼈不得提起上诉。

但是,任何规则都有例外,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审终审制的例外。

民诉复习题

民诉复习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错误的划“×”。

每小题1分,共10分。

)1.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该证人就应该回避。

(×)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3.民事诉讼当事人都依法享有诉权。

(√)4.民事判决生效后即具有执行力。

(×)5.诉讼中的调解活动可以在诉讼开始之后到法院做出判决之前的任何阶段进行。

(√)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7.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其家属转交。

(×)8.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9.对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与合议制。

(×)10.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因此在诉讼中其地位相当于原告。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6分)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在(D)。

A.原告与被告之间 B.原告与法院之间C.被告与法院之间 D.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2.根据法律规定而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称为(B)。

A.指定代理人 B.法定代理人C.委托代理人 D.特别代理人3.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不包括(C)。

A.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B.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C.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D.本证和反证4.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之间经协商解决不了的,依法报请(A)。

A.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B.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管辖C.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5.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C)。

A.是否公开由审判庭庭长决定 B.是否公开由合议庭决定C.必须公开进行 D.可以不公开进行6.作为诉讼代表人,其首先应当是(D)。

【司考】考点再审的审理程序(星考点)

【司考】考点再审的审理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重点考点详解一、审理法院(一)法院启动再审1.如果是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则由本院进行再审。

2.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再审的,则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

(二)检察院启动再审1.原则上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2.证据问题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不得再次交给其再审。

【注意】5种情形:(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1.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2.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3.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2)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3)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5)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6)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4.不得指令再审,应当提审的情形:(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2)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3)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再审审理程序1.中止原判执行: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可以不中止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2.重组合议庭:再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注意】不开庭审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双方当事人已经以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

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二、再审提起的程序1、该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

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在该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是该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该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因此,该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篇第一章讲义6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篇第一章讲义6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篇第一章讲义6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包括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必须具备法定理由。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提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1.审理的程序(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即作出判决的;(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五、行政赔偿诉讼1.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八版PPT课件第21章

刑事诉讼法第八版PPT课件第21章

申诉及其审查处理
02
申诉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等提出申诉,但 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是因为要 保持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严肃性,不能轻易改判;另一方面是 因为这些案件情况复杂,而且时过境迁(如刑罚正在执行或已 执行完毕),审查原判是否正确,很不容易,仅凭一纸申诉就 判断原判确有错误是不可能的。所以,在正式启动审判监督程 序之前,不能停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有着密切联系,在视察工作和调查访问过
程中,能够了解到群众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正确与否的意见。
在人民代表召开会议期间,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
议案。因此,这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各级
人民法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处
理结果报告权力机关。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01 STEP
再审vs重审 (1)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尽一致。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部分,但重新审 判未必发生在审判监督程序,也可以是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缺席审判 程序的处理方式。 (2)两者的程序有时不尽一致。 (3)次数限制不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款,对于二审法 院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又经上诉或抗诉的, 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可见二审阶段因事实原因 发回的重审有次数限制。但再审目前并无启动次数的严格限制。 (4)审限不同。重审的期限一般与之前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对应审级的诉讼 期限一致,例如经二审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即为一审期限; 再如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死刑的判决却经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发回 到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期限,与二审期限一致。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 58条第1款对再审(重新审判)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即作出再审决定之 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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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
的重要方面。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报请
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
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
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审查起诉部门既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
诉,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
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
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法律
效力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
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
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表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
诉的效力与申诉权人的申诉不同,能够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必须再
审。并且,还必须由接受抗诉的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只有在原判决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才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并
作出判决、裁定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
序审判的, 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
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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